论出资债权与股东债权抵销的司法评价
上传时间:2026-05-10
作者:刘斌
来源:中国应用法学2026年第2期
关键词:出资债权抵销;股东债权;约定抵销;法定抵销;
文章摘要:公司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债权与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可否依法定抵销或合意抵销,存在理论与实务分歧。出资债权本身具有双重属性,既具有民法上债权的一般属性,也具有公司法上的组织属性,二者不可或缺,相应的司法评价也应当据此在债法和公司法的双重层面复合展开,整体评价。针对出资债权的抵销行为既不得违反民法中的抵销规则,也不得抵牾组织法上的既定约束,不得逾越组织法所划定的公司、股东、债权人保护之藩篱。基于出资债权的性质,其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典》第568条规定的法定抵销规则。但是,在满足组织法条件下可以进行抵销行为,核心的组织法要件包括抵销时公司具有清偿能力、经由正当的公司决策程序、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权益等三项。将出资债权抵销视为出资形式变更或者代物清偿的评价逻辑,是一种稳妥保守的解释方案,但不应当是唯一方案,也不应当“一刀切”地要求约定抵销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公司章程。在具体的类型评价上,股东不可以提出法定抵销,满足组织法条件下,公司可以提出法定抵销,也可以提出约定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