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一般性规则的二元解释论构造
上传时间:2025-05-30
作者:徐深澄
来源:政法论坛2025年第3期
关键词: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信义义务;债权人利益;职务侵权;
文章摘要:基于《公司法》第191条的司法实践需求和立法目的,其适用范围应包括董事对非自愿债权人职务侵权责任和董事对自愿债权人违信责任两类纠纷。但这两类责任涉及的利益冲突存在结构性差异,一元解释论无法妥善地调适,应建构二元解释论。第一元解释论针对董事履职造成非自愿债权人直接损害之情形,免除董事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重大过失职务侵权责任,根据董事是否亲自实施侵权行为,区分董事职务侵权首要责任和从属责任,以平衡公司与非自愿债权人的利益冲突。第二元解释论针对董事不当决策导致公司无偿债能力引起的自愿债权人间接损害之情形,以公司濒临破产为公司利益内涵的转化时点,威慑董事在公司濒临破产后决策应优先考量债权人利益,在公司利益最大化的框架下调和股东与自愿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在责任形态的解释选择上,两类责任应分别适用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但补充责任是一种折中的解释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