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04月26日 星期五 下午好!
  • 商法事件与要案

    观点 | “滴优交易”反垄断调查:商务部得看什么

  • 发表时间:2016-08-03
  • 作者:陈立彤
  • 来源:《财新网》2016-08-02
  • 标签:

      导读:如果商务部要对滴滴收购优步中国发起反垄断调查,其应当重点考察并解读那高达93%的市场份额、对人工资能的基础性投资、对大数据的收集和独占以及在集中背后的推手以及它们的作用。

      8月1日下午,滴滴出行正式宣布与Uber全球达成战略协议,再度引发该集中是否需要反垄断申报这样一个话题。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在8月2日的发布会上表示,商务部目前尚未收到滴滴和优步中国相关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但他在会后称,滴滴和优步中国合并还得申报,“不申报的话,往下走不了”。

      对此,滴滴称,目前滴滴和优步中国均未实现盈利,且优步中国在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没有达到申报标准。但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去年滴滴和快的集中时也未进行申报,因此估计滴滴和/或优步中国今年主动申报的可能性也不大,那么商务部是否会主动发起调查就成了一个看点。商务部主动发起调查的一个前提条件是:滴滴和优步中国的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那么,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看点又在什么地方?我觉得首先得看市场份额。

      中国每天机动车的出行总次数高达4.5亿到5亿,其中包括3000万次出租车,2亿多次私家车,2亿多次公交。而在如此之高的出行总次数大背景中,2016年第一季度,专车市场内滴滴专车以85.3%的订单市场份额居行业之首,优步和易到用车分别以7.8%、3.3%位列二、三位。滴滴优步中国合并后,将占据93.1%的市场份额(数据来源:中国IT研究中心(CNIT-Research)发布的《2016年Q1中国专车市场研究报告》)。不否认专车市场在互联网大背景下具有其特殊性,比如所谓的:技术的变迁以及潜在的竞争也足以使得出行市场成为一个“可竞争市场”,从而充分削弱垄断平台获取超额利润的能力,但这个市场尚没有特殊到可以忽略竞争仪表盘上这样一个重要读数:市场份额(详见拙文《商榷最高院3Q案终审判决(二):市场份额是关键》)。

      竞争仪表盘上的第二大看点在于滴滴与优步对互联网专车平台所做的巨大的、沉没性的基础性投资。专车平台非常烧钱,但烧钱的看点不在补贴司机或者乘客(是个土豪都能做或者本能地都会去做)——烧钱的看点是对人工智能所做的巨大的、沉没性的投资——这才是网络专车市场皇冠上的明珠!正如柳青在接受财新专访时所说的:“我们现在做的其实是一个大脑,我们的网络是智能网络,它自己在思考、在判断。举个例子,此时此刻在国家会议中心,如果有100个人有需求,楼下只有20个顺风车或者专车快车,你是不可能满足这100个人的需求的,这个时候就需要网络有预测能力,提前把车调度过来。并且要知道这100个人中有多少人是要往一个方向的,我就可以把他们拼起来。”

      第三大看点是大数据。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是网络专车市场上的双子星座,没有大数据的培养和烧脑,人工智能得不到进化;而大数据的收集绝对不仅仅是靠烧钱烧出来的(虽然烧钱也是必需的),它需要另一个更加宝贵的资源:时间。正如柳青所说的那样:“网络自己做判断而不是人在做决定,做到这一点需要常年累月地记录某一个地点、每一个时刻进出的坐车人数,包括刮风、下雨天、周末平常天、高峰平峰时期等都需要记录下来。久而久之,网络自己越来越智慧,历史数据让网络开始计算,未来网络就会有预测能力。因为网络有预测能力,对于一个司机而言,他接完这一单就知道接下来要往哪里去,就不会出现空驶,空驶率会不断地降低。掌握了核心的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算法,并且这个算法在不断地进化,这是魅力所在。”

      除了这三大看点之外,还有一个竞争仪表盘读数商务部尤其需要考虑,那就是此次交易后,滴滴成为了唯一一家由中国互联网三大巨头腾讯、阿里巴巴和百度共同投资的企业。而这三大巨头对网络专车市场上下游市场及产品的控制所达成的合力将极大改变(如果不是颠覆)历史平行四边形对角线法则。无论是从财力还是从技术还是从上下游市场角度来看,中国互联网专车市场的竞争仪表盘上的指针转数将放缓。

      综上,如果商务部要对滴滴收购优步中国发起反垄断调查,那么其应当重点考察并解读那高达93%的市场份额、对人工资能的基础性投资、对大数据的收集和独占以及在集中背后的推手以及它们的作用。当然,我并不是说商务部一定要叫停本次集中,但这次集中对于商务部来说无疑是一次“烧脑”级别的挑战。


    文章已获财新网授权,未经许可不得二次转载。

    IMG_8018.JPG(财新网微信公众号)

    原文章网址: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Y2NzgwMjU0MA==&mid=2650110725&idx=3&sn=3f3e8f8397e4acac720b615c7cb778d0&scene=23&srcid=0803G72ojIckbCqOpC5QAaTI#rd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
    京ICP备10012170号-14
    E-mail: service@commerciallaw.com.cn
    Copyright©2001-2016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