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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催缴义务与问责逻辑的再发展——兼评斯曼特案抗诉与再审

  • 上传时间:2026-03-31
  • 作者:刘斌
  • 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6年第2期
  • 关键词:斯曼特案;催缴义务;催缴责任;共同责任;责任比例;

    文章摘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斯曼特案作出了第二次再审判决,将连带责任矫正为共同责任,并在识别负有责任的董事之基础上,厘定了董事责任比例。但是,董事催缴义务的履行标准、催缴责任的外部顺位和内部区分等问题仍然有待于进一步阐释。董事承担催缴责任的基础在于违反其独立的催缴义务,区分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其履行标准应采推定的形式标准,即进行书面催缴。在董事会未满足书面催缴的形式要求时,董事可以举证证明其符合忠实勤勉义务的法定标准而免责。复数董事并不因董事会的集体履职而直接导致连带责任,应以比例责任为原则,且董事责任在顺位上劣后于股东出资责任。就董事催缴责任的裁量而言,应当综合考量各核心要素和辅助要素厘定责任比例,以避免责任泛化,实现“共同而有区别的法律责任”。本案所确立的催缴责任逻辑具有溢出效应,可参照适用于董事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其他案型之中。对于前述规范进步,《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予以了部分吸收,但仍然应当进一步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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