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社会责任条款的组织法定位与裁判进路
上传时间:2025-10-23
作者:冉克平 曹蔚轩
来源: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2期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公司治理;利益相关者主义;信义义务;
文章摘要:公司社会责任的目标实现不仅依靠私法体系内部的规范协同,还需要社会法与公法的介入,故应当在整体法秩序中检视《公司法》社会责任条款的功能定位。界定《公司法》社会责任条款的组织法属性,有助于彰显条款个性价值,明确其调整经营者决策行为的功能,否则易造成裁判理念化或泛化。工具型利益相关者主义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视为实现股东利益的手段,并未改变股东利益至上的基本假设。沿此逻辑,《公司法》社会责任条款难以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裁判规范。在多元利益相关者主义框架下,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设定社会责任目的,以内部治理的方式承担社会责任。多元利益相关者主义体现了对私人意思自治和商人理性精神的尊重,符合我国公益类国家出资公司的特殊目的。如公司设定了社会责任目的,那么《公司法》社会责任条款应被视为对公司经营者的强制性要求,社会责任目的成为公司利益的构成部分。法院可以依据信义义务规范向公司经营者问责,从而使《公司法》社会责任条款成为具备约束力的裁判规范,确保承诺不流于形式,并防止法院过度介入商业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