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对出资加速到期股东的执行路径
上传时间:2025-10-10
作者:费美望
来源:河北法学2025年第11期
关键词: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第三人侵害债权;补充责任;执行力主观范围;审执分离;
文章摘要:《公司法》此次修法新增的第54条规定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赋予债权人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权利。债权人对出资加速到期股东的执行路径,呈现基于实体法请求权提起诉讼获得执行名义方案、基于程序法规范直接执行方案二元并立的格局。而实体法债权人代位权方案、法定债务方案、担保责任方案在解释论上难以自圆其说。程序法直接执行方案不仅难以解决公司法“入库规则”与执行法“优先受偿规则”之间的冲突,亦难以说明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至未出资股东的正当性基础,还存在债权执行的形式审查、非货币出资难执行等司法实践难题。上述功能重合的执行方案并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应将“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确定为债权人向出资加速到期股东主张权利的请求权基础,统一以第三人侵害债权诉讼执行方案作为债权人对出资加速到期股东的执行路径。并对该执行程序作出具体设计,以实现《公司法》第54条的统一法律适用,同时保障多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