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域下董事对债权人义务的性质厘清与规范表达
上传时间:2025-10-10
作者:赵景琛
来源: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0期
关键词:董事;债权人义务;新公司法;义务性质;规范表达;
文章摘要:通过对新《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梳理,可见我国现行法框架下董事对债权人义务的规范构建仍存在理论阐释与制度实践的结构性矛盾与张力。传统公司法理论固守股东中心主义,将董事义务限于公司及股东利益范畴,新《公司法》通过第179、180条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构建了对债权人间接保护的规范基础,并且在第191条确立了董事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第三人的直接责任。然而,新《公司法》并未明确该义务的本质属性,其究竟属信义义务的自然延伸还是独立的法定义务,理论与实践中尚存分歧。同时,触发董事对债权人义务的财务困境标准缺乏明确指引,第180条与第191条间存在义务缺位的规范缝隙,导致司法适用中难以平衡公司经营自主权与债权人保护需求。比较法上,普通法系通过“破产滑动标尺”理论动态调整董事义务的对象和边界,而我国现行制度既未吸收其弹性标准,又未能妥善衔接《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则,显露出立法融通性的不足。此种状况不仅加剧了债权人群体的结构性保护失衡,更可能因责任认定模糊抑制董事决策的动力。对董事对债权人义务的规范重构应当立足于新《公司法》,通过解释论路径明确义务的性质和触发时点,构建兼顾商业判断逻辑与债权人利益的动态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