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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股权转让限制模式的立法溯源与偏差校正——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6-22条

  • 上传时间:2018-08-09
  • 作者:张其鉴
  • 来源:现代法学2018年第4期
  • 关键词:股权转让限制 双重限制模式 立法溯源 内设优先购买权 单列优先购买权 偏差校正

    文章摘要:在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上,我国《公司法》采用同意规则与优先购买规则并存的双重限制模式,由此产生的立法缺失及司法难题不仅造成理论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更增加了商业实践纠纷的发生率。从比较法视角切入研究发现,双重限制模式是上世纪90年代《公司法》起草过程中受法律移植影响的产物,既引入法、日两国法上的内设优先购买权,又吸纳我国台湾单列优先购买权的"立法例",其本质上两个优先购买权的一体共存是产生问题的根源。今后立法校正时,应改双重限制模式为单一限制模式,一方面删除《公司法》第71条第3款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6—22条关于单列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另一方面对《公司法》第71条第2款关于同意规则及其内设优先购买权进行修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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