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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主体的困境与创新

  • 上传时间:2017-09-13
  • 作者:杨 城
  • 来源:证券市场导报2017年第7期
  • 关键词:虚假陈述 责任主体 主体单一化 先行赔付

    文章摘要:本文利用实证数据剖析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主体单一化的问题,并将之与美国司法实践中责任主体的多元化进行对比。本文发现,我国《证券法》虽然规定了虚假陈述的多层次责任主体,但司法实践却出现责任主体单一化的结果,由此带来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匹配、中介机构责任不凸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虚化等问题。证券监管部门为强化中介机构的主体责任,利用行政权力主导推进保荐机构、主要股东对受损害的投资者先行赔付,并最终通过股票发行制度改革予以固化。先行赔付作为一种制度创新,承受着多方面的质疑。但先行赔付制度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责任主体单一化的法律困境,欺诈发行中由保荐机构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符合现实需要和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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