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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财务信息强制公示论

  • 上传时间:2026-05-10
  • 作者:丁勇
  • 来源:法学2026年第4期
  • 关键词:公司财务信息公示;股东有限责任;资产信用;债权人保护;

    文章摘要:我国公司法一直采取不强制公司公示财务信息的立场,理由主要在于财务信息强制公示仅是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债权人应通过市场机制获得信息且已享有资本管制保护、强制公示会损害公司私密性而造成竞争劣势以及不符合成本收益原则等,但这些理由均值得反思。在公司应否公示财务信息的基本立场上,应平衡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而选择公示。股东有限责任需要法律上的对价以平衡对债权人造成的不利,美国将这一立法责任转嫁给市场有其客观原因,但徒增交易成本且无法真正避免不公,更不符合我国国情,而资本管制也无法为股东有限责任提供充分对价,这正是大陆法系国家在资本管制的同时一直要求公司公示财务信息的原因。我国公司法虽坚持大陆法系的资本管制却忽视了财务信息公示这一必要补充,不强制公示在世界范围内都属少数,也与世行营商环境评估要求不符。在公司应如何公示财务信息的具体构造上,应平衡公司竞争利益与债权人的知情利益,按公司规模区分公示要求,合理减免对中小微公司的公示要求,在有效降低公示成本的同时获得高收益。公司财务信息公示可真正以“资产信用”弥补“资本信用”的不足,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平衡股东、公司与债权人三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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