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的民事救济
上传时间:2026-05-10
作者:刘俊海
来源:中国应用法学2026年第2期
关键词: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合同不成立;公司利益最大化;索赔权;归入权;
文章摘要:关联交易是公司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类现象。法院应立足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原则,采取因势利导、兴利除弊的司法政策,依法高效裁判关联交易合同效力纠纷,落实关联交易相对人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公司对董监高不当所得的归入权。为促进关联交易的市场化、透明化、法治化、公平化、理性化,建议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创新裁判规则:一是允许公司以关联交易违反《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对价公允、信息透明、程序严谨的要求为由,诉请法院确认关联交易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诉请撤销合同。二是若系争关联交易应由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作出授权,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未经授权与追认而签署的关联交易合同不成立,公司不承担履约义务,也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无权以关联交易构成表见代表或者表见代理为由,诉请公司承担履约义务或者赔偿责任。三是公司可援引《公司法》第22条诉请法院确认关联交易合同无效。四是在提起确认关联交易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诉请法院撤销的诉讼以后,因市场价格或者供需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关联交易合同的履行结果对公司有利的,公司申请撤诉的,法院应予支持。五是受损害公司有权同时针对违反忠实义务的董监高以及关联交易相对人分别行使归入权与索赔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