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解释方案和漏洞填补
上传时间:2026-03-31
作者:谢鸿飞
来源:法律适用2026年第3期
关键词: 法人人格否认;刺破公司面纱;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反向法人人格否认;资本显著不足;
文章摘要:为缓和法人人格否认在整体私法中的张力,其性质应定位为权利滥用的特殊侵权责任,其特殊性在于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只能依据公司法判定。这种行为既侵害了公司的意志自由和财产权,又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它应在穷尽合同、侵权等制度后补充适用。司法实践应凸显逃避债务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构成要件,而不应仅关注人格混同或过度控制。过度控制和财产混同存在重叠,但基于司法惯性可予维持。《公司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的横向和纵向人格否认可以并用,但两者存在适用顺序。股东为夫妻等近亲属的公司不能视为一人公司,多层级一人公司不能均通过股权穿透一体适用一人公司规则,一人公司股东不应通过执行程序被追加为连带债务人。反向人格否认在理论上完全成立,但除实质合并破产外,司法实践目前不宜扩张承认。法人人格否认应类推适用于实际控制人、非营利法人和有限合伙企业。法人人格的弱化与强化是现代公司法的重要发展脉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