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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法律地位的若干问题探讨

  • 上传时间:2017-01-05
  • 作者:邹海林
  • 来源:法律适用2016年第9期
  • 关键词:投保人 当事人地位 解除合同 现金价值

    文章摘要:投保人的法律地位首先表现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地位,但其当事人地位具有限缩性,投保人承担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但却不享有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权利或利益。投保人在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仅以保险合同约定属于投保人者为限。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并非其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固有权利,而仅是法律赋予投保人免受合同约束的一种专属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被保险人(受益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权利或利益。投保人的法律地位因其死亡而永久固定,不发生投保人的当事人地位的继承问题,继承人不得主张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有权要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合同解除时的现金价值;但在保险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则不享有此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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