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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二):主旨报告

  • 主持人:陈甦、周友苏
  • 时间:2019年9月21日
  • 地点:曲江惠宾苑千人宴会厅
  • 嘉宾:范健、刘俊海

      主持人:

      今天会议上午的主旨发言现在开始。

      本来这个单元是由陈甦教授和我主持,但是陈教授刚刚到,他和刘教授调换一下,他今天下午主持,这个单元就由我和刘教授来进行。刚才我们商量了一下,把更重的任务交给刘教授,我主要把握时间。

      我们这个单元的有八位教授,本来这个时间是11分钟,但是我们现在已经严重超时了,我们压缩到10分钟。

      首先请南京大学法学院范健教授做第一个发言。


      范健:

      各位与会代表上午好。

      我今天讲的题目是中国民营企业法治保障面临的理论与制度困境及其思考。我谈一谈自己就这个问题的一点体会。

      分六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看观点总述。过去500年全球的竞争除了军事以外,最主要就是企业制度的竞争,在过去2500年中,整个社会的变革除了我们所说的政府管理体制的变革以外,就是商人制度的改革,就是一个历史。中国现在面临的现状,我们的企业状况是什么,这里的观点,第一个,建国70年来,当下是中央和国家层面对民营企业重视程度最高的时期之一。前面讲了,中央领导多次强调民营企业的重要,但是改革开放40年来,当下是民营企业思想最混乱,前途最彷徨,也是生存环境最艰难的时期。如果这个时期我们把情况调研了解清晰,我们十分担忧我们国家民营企业制度的前景。

      第二大问题是中国民营企业生存现状。民营企业构成了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础。另外一个方面,我们看到中国民营企业创造了全球80%的伪劣产品,这是国际社会的统计。另外中国是中国的企业,金融诈骗也是全球。我们这种普遍是全球最严重的。2017年2018年统计的被执行的2万亿的财产,中间绝大多数都是民营企业。那么2万亿意味着什么?我们国家GDP12万亿的1/6。中国民营企业发展的问题是什么?

      第一个是思想观念,民营企业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价值没有获得社会广泛认同,轻视反对甚至敌视民营企业的观念相当程度存在。第二,发展城市民营企业法律地位及制度不健全,导致企业的行为不可预见性和盲目性,普遍处于低层次的发展状态,与现代企业制度差距甚远。第三,双轨制,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呈现双轨制,二者在市场准入权融资机制和融资机制税费负担等方面存在诸多的差别待遇,缺乏公平的竞争机制。第四,行政干预。政府行政政策主导下的运动式的扶持方式,常常是大规模的民营企业造成更大风险的一个重要成员。第五,垄断。国有企业垄断,互联网的垄断,金融垄断,严重破坏民营企业治理。尤其是民营的制造型企业,生存环境受到歧视,中国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理论环境,我们的理论核心究竟包括哪些?第一当下中国民营企业是不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最终要消灭的私有制企业,这是一个的实际上我们理论的生存问题。

      第二,民营企业中的劳资关系司法仍然属于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企业收益股东分红能够利用剩余价值理论去解释工人劳动者是生产力,企业管理与创新是否可以转换成生产链,资本投资设备也可以转换成生产链。

      第三,私有财产与私有制如何来定义。私有财产是指生活资料私有还是生产资料私有,但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属商人及企业的时候,自然人作为商人投资的投资权益是否就是私有财产按,是否最终要消灭的对象,实际上归结到中国民营企业的宿命。

      第四,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是民营企业彼此之间的公平竞争,还是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公平竞争。

      第五,中国民营企业发展的制度环境,作为民营企业制度中的双轨制,国企民企之分,导致我国现行的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在制度设计之初就存在大量的规则不平等。中国的宪法民法上的平权股份存在一个重大的缺陷,我们的平台理论原则上是在调整自然人之间的人人平等,落实在整个的商人制度上面,营利组织规划中的这样一种平权理论远远没有获得落实,甚至我们的观念还没有形成。第三,在规则设计上,隐性主体与非隐性主体的混同,自然人为商人服务,这也是导致我们整个企业制度设计的这样一种差错的一个原因。

      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法治路径究竟在哪里?第一要从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基础我们认识民营企业中重要价值。第二要保障民营企业的长久发展,应当抛弃运动式的治理状况,包括最近各级政府所提出来的给民营企业政策那样一个政策,造成了大规模的民营企业全力推动。这种状态不平等就造成了经济竞争过程中的扭缺,最后导致的结果那又来一次运动,又很多的民营企业在盲目的发,这个问题已经从上到下上来一些相应的工作,但是还没有引起我们各级政府高度的重视。第三,改革国有企业的治理,将盈利性国有企业纳入商法企业,调整国家应该从管企业、管资产转为管资本,从经营主体转变为投资者,构建企业经营者的市场竞争机制。尤其是中国要建立经营制度,建立商业企业与政府权力。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中国的企业能不能走向世界,中国的企业能不能汲取历史的教训,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现在国有企业从行政权力的政府官员,然后到企业去担任领导,企业领导到行政机构,短期来看好像是提高了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竞争力,但是从长期来说,我们整个社会的企业制度的机制制度的可能受到很大冲击。这些问题是中国的发展现实中很大的问题,应该引起一定的重视。

      第四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核心是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法治路径,第一制定商法通则,第二条修改我国现行的宪法民法等等法律。第三要转变监管理念,要改革司法,包括仲裁制度,特别是司法的理念。如果我们的司法理念没有重大的改革,我们依然用现有的民法的一种权力思想去调整商业行为,我们最后的结果是社会案件会越来越多,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会越来越艰难,这就是商业的规律,我们现在还没有找到,没有从商业的规律中找到法律的侧重点。第四就是实现民营企业发展模式,应该变革企业治理结构,要以实现以盈利为核心,转向为以社会责任为核心的发展理念,应该认识到我们的商人无论是个体的,还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在这个中间要看到现代社会整个对企业的调整机制和200年前西方民法典的调整机制不一样,要看到这个规律,从中找到中国商法的发展方向。

      时间关系就说这些,谢谢。


      主持人:

      这是他的重点课题,从六个方面来谈这个问题,我也注意到提出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就是民营企业的权益要保护的话很重要的我们就是要争取要推进商法通则制定。

      下面有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雷兴虎教授,有请。



      雷兴虎:

      尊敬的各位嘉宾、各位代表,大家上午好!

      我发言的题目是《我国公司法的现代化改革》。进入21世纪以来,西方各国均着手进行公司法的现代化改革。我国公司法虽然进行了五次修改,但公司法的现代化历程并没有完成,我国公司法的现代化永远在路上。面对挑战层出不穷、风险日益增多的新时代,面对世界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的新形势,特别是面对《公司法》被《民法总则》“掏空”的现实状况。为了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和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增强我国公司在世界经贸活动中的核心竞争力,我国必须进一步推进公司法的现代化改革。

      我今天的发言主要谈四个问题,一是公司法现代化的界定,二是我国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理念与原则,三是我国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目标,四是我国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基本趋向或路径。

      一、公司法现代化的界定问题。学界关于公司法的现代化有着不同的理解与主张。我认为,对公司法的现代化必须从内涵与外延两个方面予以界定。

      从内涵方面来讲,所谓公司法的现代化就是国家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和公司的发展需要,根据现代公司法的基本理念与原则,将传统公司法改革为现代公司法的历史进程,这种历史进程主要有世界性、适应性和长期性三个特征。

      从外延方面来讲,公司法的现代化是一个综合的范畴,改革的内容既涉及静态的公司法,也涉及动态的公司法。归纳起来,就是要实现公司法的“四个现代化”:一是思想的现代化,包括原则、理念与精神的现代化;二是制度的现代化,主要解决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等制度中程序的繁琐问题,使其更加简便化;三是形式的现代化,就是在整合现有分散公司立法规范的基础上,实现公司法的系统化、协调化、统一化或法典化;四是语言的现代化,就是彻底解决法律条文的晦涩难懂问题,实现公司法的通俗化、精确化和普及化。

      二、我们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理念与原则。我国公司法现代化改革应当奉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理念、利益平衡理念、风险防范理念和社会责任等四个理念。同时,我国公司法的现代化改革还应遵循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原则、稳定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全球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等三个原则。

      三、我国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目标。我认为,我国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目标应当定位为构建“四自型”的公司法:(1)“自主型”公司法,即将以往的“为股东做主”的法律父爱主义改革为“由股东做主”的股东自主主义;(2)“自治型”公司法,即将以往的重“政府管制”改革为重“公司自治”;(3)“自由型”公司法,即将以往的政府“干涉经营”改革为公司真正的“营业自由”;(4)“自律型”公司法,即将以往公司监管的重点由政府“他律”改革为由公司“自律”。

      四、我国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基本趋向或路径。关于我国公司法改革的基本趋向或路径,我主要有以下“六化”的考虑或构想。

      第一,公司法的企业法化。鉴于我国公司法总则的大部分条款被《民法总则》“掏空”,剩余条款已难以担当公司法总则的功能与作用,借鉴奥地利废弃原来商法典而单独制定《奥地利企业法典》的经验,结合我国既有公司法,又有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的本土立法现状,本人主张将我国公司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进行整合立法,提炼出企业法的总则,研究制定我国统一的“企业法”,为了突出公司的典型性和代表性,也可将该法称为“公司与非公司企业法”。

      第二,法律内容的精细化。从各国公司法的条文来看,我国公司法的内容较为原则、规定比较简单。如日本2005年《公司法典》有979个条文,英国《2006年公司法》有1300个条文,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仅218个条文。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内容的精细化还需要进一步强化。

      第三,法律性质的兼容化。公司法具有“二象性”或“双面性”,是一部公私融合的法律,既有私法的性质,亦有公法的性质,既有强制性规范,也有任意性规范。因此,我国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路径之一就是进一步划清二者的界限,使二者实现有机的兼容,让公司法真正成为“最为自由,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法律”。

      第四,公司治理的多边化。关于公司的治理结构,起初是由股东单边治理,发展到由股东和公司职工进行双边治理,现在已经发展到由利益相关者进行多边治理的阶段。我国在公司法的现代化改革中,应当重点考虑如何建立起公司多边治理体制下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以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运营手段的电子化。目前,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信息化时代、网络时代,现代公司走信息化道路,这是公司继续谋求发展的必然举措。我国台湾地区在2018年修订“公司法”时,增加了关于促进公司运营电子化的法律规范,值得参考与借鉴。为了迎接信息化社会的挑战,扩大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程度,提高公司运作的效率,我国公司法也应当增加公司运营中电子化的相关法律规范。

      第六,公司纠纷的可诉化。我国《公司法》虽然修改了五次,但依然留有转型时期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思想痕迹,规范过于原则,可诉性比较差。为了正确适用公司法,增强其可诉性,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公布了五个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但是这些司法解释能否上升为法律规范,还需要探讨其合理性以及上升的方法与程序等问题。目前,我国主要应在公司人格否认和公司社会责任等方面进一步增强公司纠纷的可诉化。

      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

      他谈公司法修改的企业化需要把公司法和独资企业法,合伙法进行整合立法,提到了这么一个观点,也是值得进一步的探讨的。

      下一位有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


      刘俊海:

      谈谈公司法修改的四梁八柱。

      不想当设计师的设计员不是好设计员。第一个还是要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要生存,要维持,要发展。在登记设计方面,裁判方面,还有司法政策侧面方面迫切需要引入这个理念,要抓住最的企业家个人,但是要放开企业,企业是无辜的。中国证监会对虚假行为往往是瞄准上市公司,我认为下一步可以调整,你瞄准自然人,真正做坏事的。我个人觉得这是一个理念。当然我们应当引进来设立无效之诉制度。

      第二个弘扬股权文化,留住内资,吸引外资。没有别的秘籍,就是善待股东,善待小股东,当然更要站在大股东三个理念,原则写清楚,一个是普通平等原则的具体化,第二项落实股东倾斜,留住内资,吸引外资。具体的话,一是立法体系,二程序法情节。有两种以上学说的时候,最高法院和法官应当选择倾斜中小股东的管理。在证据的问题上,不要仅仅强调谁主张谁举证。

      第三个强化交易安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类型,我认为将来包括股权资本显著不足,还有人格的混同。另外认缴资本的加速到期制度应当要写成条文。另外就涉及到现在的执行异议之诉当中,包括银行的抵押权,还有这些商品房或者股权的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昨天在最高法民一厅就讨论这类的事,现在很多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第一位的就是执行异议之诉了,超过了民间借贷,放管服改革的评价,不能仅依靠行政监管。涉及到现在的银行的地价权,还有商品房,股权的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第四个理念是落实绿色公司法理念,关键是八个字,多赢共享,包容统惠。一个允许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作出未必对股东有利,但是对其他一些人有利的决策,而且不允许股东将来以此为由要求确认公司决议无效。股东代表诉讼的案件将来可不可以参与扩大到利益相关人去,涉及到利益相关人的决议是不是也可以作为确认无效的原告,国有公司比非国企上市公司为更大的社会责任。希望引进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理念。

      八个柱子,一个是公司内部再调整,坚持+1-1的政策。加一就加一个美国的LC制度,股东承担享受原则。另外就是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公司现在叠床架屋,将来写的时候干脆就按移动不在行写,那么就像魔手套一样,你可以抻长了,也可以穿的宽一些。公司集团应该纳入进来,最大的困惑究竟公司集团是单一的企业,还是复数的,国资委给我们数据97家企业,1万家法人,平均1个企业多少?相当于100个子公司,分公司,民企就更多。

      第二股东资格确认。理顺对抗证据推定证据和原则证据的逻辑联系,明确被冒名顶替的股东被法人被股东的问题的解决,另外明确股权代持特别的股权债权的性质,究竟是信托委托代理还是不明协议,20国集团有信托股权的透明度高低原则,我们国内法要不要回应?

      第三股权保护制度,一个是保护前小股东,第二个是保护隐名股东,第三引进股东代表仲裁制。整个公司法找不到仲裁两个字,因为之前工作出来的时候我们还没有仲裁法,现在条件具备。

      第四鼓励公司理性自治,公司章程二元化值得探讨。有的公司章程不愿意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就不要勉强别人,但是公司法要说清楚,如果两者相冲突,以章程以及内部章程约定的为准。44条为代表的传统的效率规范我们给它明确为就是规范。另外还有一个,允许多重股权架构,允许一人一票。

      第五个问题关于公司治理,第一个问题股东会中心主义大旗可以扛多久,第二个问题董事会中心主义,还有合伙人架构问题都可以考虑引进过来。

      第六个关于股权转让应当明确准据法,合同法,公司法,国有资产法,外资企业法。这就是合同法有必要梳理。在股权转让和股权让你担保之间的界限不是很清楚,现在就是股权转让,但是实际上是让你担保。还有一个优先购买权要做延长线,知情权同意也可以作为重要的法律依据保护,间接转让的情况下,孙公司的股东有没有购买权,孙广昌和潘石屹的案子给我们提出了问题,因为上海高院和解,这个问题又不了了之了。还有优先购买权恶意滥用和恶意规避,这两种情形。无效合同处理,公司法不解决,合同法解决不了。

      第七确立公司集团制度。解决三个问题,一个是一仆二主的道德困境,母公司派了子公司,因为对母公司好会损害子公司利益,对子公司好会损害母利益,有的还要坐牢,母公司能够报销的。我觉得王文宇教授,来自台湾地区关于法人董事制度可以思考。第二是股权间接转让的问题。三公司集团当中的并购的职工的保护制度。

      第八登记制度,明确等级行为,性质和审慎的行事审查,还有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示范文本的制度。

      最后是全面修改,尊重自治,可塑可裁,原来我讲可塑性,这才开裁性。瞻前顾后,左顾右盼,回应民法典破产法和证券法修改情况。问题导向,把现在的公司法案件梳理一下写进去。最后是开门立法,民主立法,还有海纳百川。

      很多观念谬误,请各位指教。


      主持人:

      我们知道全国人大法工委成立专家组,俊海教授是专家组的成员,刚才我们注意到他谈公司法修改涉及非常细的制度,这一些观点我想都是很有分量的,而且可以直接和立法机关进行沟通。

      下面有请来自台湾大学的教授王文宇发言。有请。


      王文宇:

      我今天的题目是商业组织跟商业契约的交汇,台湾叫契约,这边叫合同。以联盟交易为中心。

      首先强调的今天早上领导致辞提到中国转轨经济,往市场经济走,市场经济从商法的观念就是一个司法自治,当事人怎么规划就怎么叫,要尊重他。合同通常就是买卖合同来讲,价格数量确定了,我们就承认它是合同,承认它是合同的是伟大的地方吗,你讲话不遵守,我可以告到法院去。当事人假如买卖来的数量价格不确定是否就不构成买卖了,当然不构成,我认为还有很多讨论空间。我这里要强调一个合同有时候虽然未必构成合同,但是当事人存在某些共识,或者某一种不完整的合同,这是非常大的理论依据。一个不完成的合同,甚至不沟通合同法的合同,怎么看待它。其实不完整的合同,合同法不承认合同,有的时候当事人有一种共识。举个例子,两个人开公司,发股票,数量价格都确定了就构成一个公司。这里要强调的是不完整的合同,或者不完整的共识,也就是说两个人开公司,数量价格确定了,但是可能合同法来讲,这个合同法不能处理,两个人开公司实际上还有治理的问题,谁当高管,持股、控制权等等。

      理论的东西就不谈,从法经济学来讲,不完整的合同,或者说商业上呵夺人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不完整的共识,我们怎么看待它。为什么这个重要,因为我看到的合同和教科书讲的差很多,因为很多现在的合同,比如华为的设计的芯片交给台湾制造,从外观上看起来是一个合同,但是它的内涵具有不完成的特性,很多东西没有讲清楚,有组织的特性,组织是一个课程设计,比较复杂的商事合同,它的内涵第一个不完整,是个不对称的,或者上对下的控制关系,以及他有很多合作。在真实世界中,特别在高科技产业很多关系是属于中间类型,看起来是个合同,归类是一个合同,但是它的很多的内涵跟传统的合同不一样,是不完整的,以及他是有组织性的,他不是公司,他也可以有委员会。提醒大家在真实世界有很多复杂的产业链,供应链,特别高科技合同里面有很多特性,组织跟合同其实是两个相容的。

      今天早上有同事问我,联盟交易是什么。联盟交易学理上来讲,一个是711,全家。你说加盟契约,加盟合同是合同吗,台湾把它叫做加盟契约,为什么?这种家门有它的特性。第一个是资源共享,加盟总这边会他们很值钱,很珍贵的专利商标拿出来供对方使用,双方越做越大。把极端的合同和极端组织撇开看,中间有很多长期复杂不完整的,双方有自主性,双方很黏,合同是长期的,多方当事人。这时候有很多的观点,这种合同在真实世界很多,包括加盟,还有华为跟台湾的台积电是个什么关系,其实就是一个不完整,复杂,有很多的合作的关系。这里讲的所谓联盟合同,联盟交易其实包括比如说常见的加盟,也包括OEM,OEN,比如富士康。这样来看,这一类的交易有特性,对常见,大家比较能接受的加盟。虽然是一个合同,很多人发生纠纷的时候法院怎么判断它,你要把本质掌握以后做比较好的判断。还有策略联盟,可能是合同制的,可能是合伙制的,也可能是设立公司。是不是法人其实不重要,重要的是为什么合。双方两个企业合作,我们工厂讲联盟交易两个企业合作起来,这些实质上的法律关系是合作关系,经济关系,交易关系,不是纯粹法条的。这里面有很多。还有在科技界里面有很多代工,包括委托制造,制造商有时候也负责设计,这里面有很多合作模式,合作模式不一样,赚取报酬的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太一样。

      结语是呼吁大家不要很僵化,中间很多商业交易是合同跟组织的性质兼具,你看待刚才的商业组织的刷是多元性,很多商业安排可能是构成合同,可能不构成合同,可能不完整的共识,我们怎么看待它,怎么结构商法,就是今天的主题,我认为这很重要。谢谢。


      主持人:

      王教授每年都来参加商法年会,而且每年都给我们带来一些宝岛台湾商法方面的学术观点今天给我们介绍了联盟交易概念。我今天早上还在和他讨论,究竟是什么含义。刚才王教授做了一个解读,和企业的合作是有关联的。

      下面有请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罗培新发言。他委托常讲博士代他发言。


      常江:

      谢谢大家。非常高兴参加今天的会议,据我所知罗培新老师为参加这次会议实际上做了非常充分的准备,还专门制作了非常精美的PPT。但是临行前收到了市委领导的会议同志,也再一次印证了政府机关周六保证不休息,周日休息不保证这些论断。

      大会的会议主题是和营商环境有关,商法学界诸多前辈和老师都为我们国家营商环境的优化做出了非常突出的贡献,在来之前罗老师特意让我转达对各位老师的感谢,感谢你们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五起草过程中贡献的智慧。

      给大家带来的好消息是在今年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评估中,世行不仅认可了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还全面认可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当中体现出的制度革新。基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五,营商环境指标一次性提高6分。今天最高法院的林厅长也莅临会长,4月3号专家会正是林厅长发起组织的。今年最高院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不遗余力,勇于作为,发布了司法解释,借此机会对最高院辛勤工作和敢于担当的精神表示深深的敬意。

      这是临港的鸟瞰图。这个湖是世界最大的人工湖,这个可以清楚的反映新片区的区位,临港新片区在浦东新区的最南边,靠近东海的位置,红色的部分规划了800平方公里,这个面积是相当大的。因为整个浦东也就1200多。2019年8月20日新片区正式挂牌,从18年第一届进口博览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旨演讲当中提出设立新片区到正式挂牌我们用了接近一年的时间推进了相关法治保障工作,在这过程当中和改革工作同步推进,体现了改革和法治相向而行的理念。自贸区和新片区有什么区别。自贸区主要开展的是重在提高效率,简化流程,降低成本为核心的贸易合投资便利化的措施,它强调的是制度措施的可复制和可推广。新片区实行的是以自由化为核心。我们这里提出五大自由,包括投资自由,贸易自由,资金自由,运输自由,人员从业自由为重点。它强调的是实行其他区域不具备条件的,只能在新片区开展,实行的是不特意强调可复制,可推广这样一个作用。新片区不是扩区,也不是简单的政策平移,而是更加深层次,根本性的制度变革。在制度创新中究竟秉持什么理念,我们为此去了科隆自贸区,我们了解到两方面经验,第一是敬畏专业,尊重市场。科隆自贸区设立了包括市场人士,法律专家在内的决策委员会。第二是制度精巧,兼收并蓄。有一条政策制度是凡是国家以后在其他区域颁布的各种制度创新的成果,能够在科隆自贸区实行的科隆自贸区自动实行。新片区的立法做原有的自贸区立法基础之上继续的发展和传承。自贸区的立法有这么几个特点,一个是通过国家条法来实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通过国家改革,国家授权立法空白,我们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弥补,建立新的制度,同时通过配套制度来建立起完整的自贸区制度框架。新片区的制度凡是自贸实验区已经明确的制度措施在新片区都可以实行。同时在新片区,在自贸区的制度上实施的是更为特殊,更为开放的制度。我们起草的自贸实验区新片区的办法不是一个面面俱到的办法,而是突出了新片区制度创新的亮点和特色的一部办法。

      除了体现五大自由之外,还突出了自贸区新片区以下的亮点,立法过程就不再详细说了。从管理体制上,自贸区的管理体制建立了非常扁平化的管理机构,同时给予充分授权,按照国务院的方案,自贸区参照经济特区。我们现在正在积极争取全国人大授予新片区经济特区的立法权限。在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主体登记方面,新片区在现行的商事登记改革基础上实行了更加便利的,从原来的实质审查转变为行事审查,把过去行政许可登记的理念转为行政确立的理念。在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有一个特别大的突破,就是允许境外的知名仲裁机构在新片区设立仲裁机构,同时开展业务。这一条将可能会极大的改变我们国家现有的商事争议机构以及解决的机制和框架。将来可能有更多国际知名的仲裁机构落户新片区。强调信息流通自由,在新片区试行数据跨境流通保护。新片区强调只有守得住才能放得开,因为新片区实行更加开放的政策,在新片区的风险防范方面建立了更加完备的体系。新片区借鉴了WTO横向自动适用原则和科隆的纵向自动适用原则。永远保持新片区制度创新走在总前列。将来可能会进一步的争取国家实行更为简便的授权的模式,包括批量式授权和备案式授权,我们也正在研究这方面的可行性。

      今天跟大家交流的主要就这些内容。


      主持人:

      谢谢罗培新局长和常江处长,他给我们带来改革开放的最前沿,上海自贸区商事立法的制度创新的做法,对我们也是很有启示。

      下面有请来自深圳大学法学院蔡元庆教授介绍深圳的情况。


      蔡元庆:

      非常感谢大会给我这样一个宝贵的机会,因为这个机会太宝贵,所以原先计划谈一谈深圳商事法治制度建设的现状和课题,我就把现状去掉,只交流一下课题的问题。

      鼓励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出台以后对深圳来讲是一次挑战,从商法学的角度来讲,是一个非常好的机遇。其实深圳经济特区自从建立以来制定的法律法规都大多数都是与商法学有关联,比如有限公司条例,商事条例,商事登记若干规定,这些都是属于在商事立法方面的先行先试,其实在后期也都对全国的立法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而这次我们的意见对于深圳在法治建设当中提出的要求当中很多都会涉及到商事立法。商事立法在示范区建设过程当中可能会遇到很多新的任务,之前是先行先试,特区立法权,利用地域优势。在先行示范区的建设当中,有这样几个事情商法可以关注的,由于先行示范区法治建设中涉及到很多商事领域,我们应该给予深圳先行示范区更多的关注,我们可以把商法研究的各种成果在深圳做一些尝试,然后推广到其他城市,推广到全国立法当中,所以商法研究会和商法学者应该过于充分关注。要充分考虑市场以及社会,以及技术,各种各样的变化,不断的去用商事思维来武装,来去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刚才看到了意见关于深圳立法的一些目标当中,其实涉及到很多的商事法治建设内容,我想有一些事情是商法学者应该关注的。第一个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建立良好的市场营商环境,这是重点关注的问题。这里边有一些提升工作效率,减少行政审批程序,探索港澳台地区,外国在深圳怎么样实施商事跨境登记等探讨。有这样几个步伐值得我们进一步关注。

      第一个是是关于证照分离的改革。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证照合一所导致的理论困惑和实践难题,但并没有根本上解决问题。第二个值得关注的是个体工商户的豁免登记。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这些都值得我们在深圳先行先试的过程当中进一步的去思考。刚才提到了登记备案,登记事项等问题,时间关系我就不赘述了。虚假登记信息,他们可以不在意是否被拉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旦被查处干脆把公司关门,导致深圳社会当中存在大量的僵尸企业,监管的制度是缺位的。深圳在商事改革当中探索商事除名制度,虽然会有一些帮助。

      市场准入制度的改革离不开监督体制。除了继续完善商事登记制度之外还关注智慧政府和信用监管的立法工作。因为现在在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今天,智慧政府是可以用更多的技术来完成办公,当然也会完成监管。其实所谓的信用监管就是利用企业的信息,把企业信息在监督体制当中设置一个比重,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机会主义的这样一些问题。深圳目前在体系建设当中,在配套制度当中都有一些现有的改革。今后可能我们要去进一步完善的应该是相关的配套法规的问题。在这里大家可以去关注一下,比如说除了法律应该如何对智慧政府的建设设置一种义务,如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你用信用监管的同时。另外在各个部门的信用库建设使用方面都可以在立法当中有很多的探讨。

      因为时间关系,我最后再讲一句,关于注册制改革问题。在意见当中希望深圳在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中探索。在今年也月份,我们注意到在恒安嘉新IPO当中,证监会作出了不予通过的决议。这个决定证监会在拟上市的注册制企业仍然在进行一些细致的审核。未来深圳先行示范区在创业板改革的方向影响从这些方面多做一些探讨。谢谢。


      主持人:

      谢谢蔡教授介绍的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是它的重点,这里边着重介绍了登记制度改革当中的证照分离和商事主题退出制度,这个都是很有深圳特色的公司法相关的制度。

      下面有请暨南大学法学院刘颖教授发言。


      刘颖:

      非常感谢大会给我一个机会给大家汇报一下有关数字经济与平台责任的一些思考。刚才罗培新局长介绍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时谈到试行数据跨境流动保护就与数字经济密切相关。

      我就从数字经济的概念说起。数字经济的概念是从电子商务概念发展而来的。在2016年G20峰会上,与会各国领导人共同发起了《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该《倡议》在界定数字经济时指出,数字经济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这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这一电子商务的定义是一致的。除此之外,数字经济还使用使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同时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随着网络技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的概念也许会慢慢消失,因为所有的商事活动或多或少都与信息化相关,都与网络相关。数字经济的概念也就会逐步取代电子商务的概念。在数字经济中,网络和信息不再只是一个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载体,其本身就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同时是推动经济发展的手段,而不仅仅是平台,不仅仅是通道。正是因为这样,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工作组在继续制订身份识别的规则的同时开始关注数字经济,酝酿对数字经济相关领域的立法。

      数字经济有自己的特征。第一个特征是数字经济的社会基础,人开始在网络空间聚集。从历史上看,我们是以物理空间作为管辖依据。工业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人们向城市聚集的过程。而在数字经济时代,人群开始在网络空间聚集,形成虚拟社会。将Virtual Society中的Virtual翻译成“虚拟”并不准确,应为“事实上的”、“拟实的”,Virtual Society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社会或空间。在虚拟社会中,人群聚集的规模是工业时代无法比拟的。例如,微信的活跃用户数已超过10亿。数字经济无疑把人类社会的聚集规模带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第二,消费手段和消费标的的数字化。在这样的社会结构变革的时候,同时就导致了生产、消费手段的电子化和标的数字化。数字化在某种意义上跟数据化、电子化是一个意思。当仅仅把网络作为信息的载体或传递的手段,就是传统的电子商务。从现在来看,不论是软件、知识产权还是大数据、各种各样的个人信息,更多体现的是标的电子化。为什么说电子商务概念可能会消失?因为现在的消费好像很难有完全是传统意义上的工业产品。例如有些家用电器有智能化的处理,而共享单车更体现了传统工业产品与信息技术的结合。单车是工业产品,但是通过平台实现了不需要所有权的使用。数字经济作为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在手段和客体上都实现了数字化,实现了将“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这些将会引起有关法律“范式”的变革。例如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认为网络时代交易的基本形式是“三方合同”,有别于工业时代以买卖为典型的“双方合同”。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指出,未来的数字经济发展有两个驱动,一个是数据,一个是平台。数据本身成为一个信息或知识的载体,或者就是信息和知识本身,而平台承担了汇聚交易信息、开展全局协调、提供交易保障等多种功能。《电商法》制订的最后关头争论较大的是平台责任问题。平台治理是一个大课题,它绝不仅仅是责任大小的问题。2018年广州互联网法院第一案将商家的促销信息认定为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电商经营者理应根据诚信原则对消费者的利益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所以平台要受促销信息的约束而承担责任,这强化了平台责任。判决出来没有几天,我们开了一个研讨会,唯品会的法务同志到场谈到,双11期间某家居用品价格标错。客户下单后唯品会认可了合同成立,5分钟损失了100多万。平台的确与现实的商店存在不一致之处。现实的商店如果标错了价,由于速度的限制几分钟不可能损失这么多。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还指出,平台责任过大可能会导致垄断。平台责任本身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而平台的问题又不限于平台责任。这些问题有待于我们大家的共同探讨。谢谢。


      主持人:

      下面有请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吴跃霞。


      吴跃霞:

      保险到底是什么,我认为保险是人类文明的体现,是对安全的呼唤,是雪中送炭的温暖,同时保险也是一份对自己,对家庭,对企业和对社会的责任,是基于这样一个责任对未来自助和互助安排,是对契约精神的践行,同时也是对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的追求。作为保险经纪公司我们就是追求这样一个保险真谛,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公司。扩大保障、降低成本、确保索赔和风险防控。

      什么是责任?这是江苏昆山爆炸事故的图片,作为一个企业我们希望有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但是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仅仅靠学术界的推动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每一个个体和组织作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受益者,我们必须首先应当成为一个参与者和贡献者,大家看一下这起事故我们作为这家企业有没有承担企业责任,这个企业没有为他的职工建立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任何责任保险,这就是典型的老板发财,政府买单。大家再看一下这起事故,这是东方之星号客轮沉没事故,这起事故只有12人获救,442人遇难,这起事故有保险,但是保障的是这条船的1000万元,船上人员每人1万元的保障,这就暴露了保险保障不充分,服务不落地,支付不到位的痛点和问题。

      下面我向各位汇报一下我们江泰保险在医疗保险领域如何探索化解医疗风险。这是我们经常能够看到的一些网络上或者是新闻中能够看到的一些图片,或者是事件。从2008年开始,江泰保险探索在陕西进行医疗纠纷调节和医疗保险制度,我们已经覆盖到全国43个地市,涉及到23个省,144个地市州。这是怎么样一个做法?首先要建立一套机制,两个平台,满足三方需求,服务四条途径,构建五套体系。首先建立一套工作机制,首先建立医疗责任保险风险的统保机制,基于医患之间的矛盾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制度。在这里我们需要建立两个平台,首先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都是非常专业的,这两个专业完全不同,经纪人要基于这两个专业之间搭建一个平台,让保险公司懂医疗机构的需求,让保险公司愿意为这样的需求做出承保和产品设计,同时在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搭建医疗纠纷调解的平台,避免直接沟通越来越对立,通过平台的搭建用来解决保障和纠纷调解问题,从而服务与患方、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三方。要服务的四条患方维权途径,包括自主协商确保协商结果赔偿,包括人民调解协议,包括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也包括司法诉讼,司法调解最后达成的结果,最后确保赔偿。在这里要构建五套防控体系,首先建立风险保障机制,通过设计专属的保险产品,通过采购确定合理的费率规章,通过投保服务转嫁医疗机构风险。这是从10年的数据到18年的数据。18年的参保异构达到26000多万家,十年累计近千亿保障。

      要建立纠纷调解的体系。首先如果当地没有医调委,我们通过司法厅司法局部长设立第三方组织,或者委托当地建立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我们实现无缝的对接,共同为医疗机构和患者提供纠纷调解服务,调解的结果作为保险赔偿的依据。这是一个纠纷调解的基本流程。我们建立的7×24小时无间断的接报案电话,帮助患者达成维权目的和需求,同时完成纠纷的前期调查,进入到专家评鉴环节,请专家厘清纠纷发生院方有没有过错损害,通过调解达成协议,最后确保保险的赔偿。同时建立了强大的专家团队,从地市到省级到全国现在有将近9000多名医学和法学专家为医疗纠纷调解提供服务。建立诉、访调解对接体系。设立巡回法庭,共同应对医疗纠纷,做好司法确认,巩固人民调解法律效力。这是一个建立了赔付体系,截止到目前已经累计总赔款25.77亿元,4.2万起。建立了风险防控体系,进行全方位的风险防控工作,帮助医院加强医疗安全的管理,同时开展手术前的第三方见证工作,在宁夏医科大总院两年的时间实际上提供的见证近5000场,很好的帮助医患之间加强沟通,防范医疗纠纷,这是一些授权文件。我们想要运用保险工具来解决政府的痛点,在各个行业,各个领域矛盾纠纷的处置问题,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行业安全的管理问题。我们希望建立科学化,专业化,公平公正的矛盾纠纷处置体系,希望用保险的工具来解决民众难点,帮助从业人员,社会公众,救援人员依法维权,利益保障的作用。

      谢谢。


      主持人:

      谢谢。吴总是这次会议的协办方,为会议提供了很大的支持。刚才吴总专门介绍了他们在保险这个方面的一些制度创新,我想也是紧紧的扣住了这一次营商环境这个主题。

      发言就到这里。


      刘凯湘:

      我们这个单元一共有八位代表做了主旨发言,有这几个方面的体会、认识、判断。

      第一个,从八位发言代表不同的主题来看,他们的主题差别比较大,有的是从商法政策规则,有的是理念,有的是从全局全国性角度,有的是从地域性角度,但是都告诉我们一个共同的东西,我们现在讲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我们这次年会的主题就是讲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和商事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营商环境是商行为,商事法律关系,所以商法的作用对我们整个营商环境的改善,商法的作为是至关重要的,直接相关的。商法学者,包括从商事事业行为的从业者,一方面来讲我们可以说是有很多的商机给我们,很多机会给我们,中央在倡导改善营商环境。但是也面临很多任务、期待。特别是商法学者的社会责任,怎么样为国家营商环境的改善贡献一些智慧和力量。

      第二个,营商环境的改善,包括整个商法的现代化,其实除了商法规则本身公司法,票据法,信托法等等,还有很多国家目前的政策体制理念是紧密相关的,这些东西如果没有相应的跟进,商事规则本身的推进是非常难的。我们国家的民营企业,民营经济,无论是从政策层面,还是规则层面,还是从实务来看是非常糟糕的营商环境。我们的政策从根子上,从本质上就带有私营经济的歧视,很多排斥打压,这种理念如何不做改变,民营经济的发展不能得到应有的地位,五六七八这种比例,我通常讲50%以上的税收,70%以上的创新,80%以上的就业,可以民营企业的利润率不到10%,绝大部分被国有企业垄断性拿走。

      第三个,公司法具体的修改。公司法目标是什么,判断标准是什么,讲到了公司法私法和公法的结合。

      第四个,我们40多年的改革,很多程度,尤其是市场经济改革,经济体制改革都是从邓小平这个伟人给我们国家的贡献,以点带面,深圳、上海的案例充分提供了商事法改革的非常好的,或者说经验,或者说思路,推而广之,会对整个商事制度改革提供作用。

      第五个,商法理念的东西,非常大的公司法层面的东西是非常复杂的系统,从数字经济,平台责任,保险法的角度,这就构成很多细微的东西,这种保险,保险公司,保险企业的社会责任如何体现。

      第六个,王教授讲的契约中的团体价值,团体契约规则和精神如何结合起来,我想这是我们整个商法现代化的很好的研究进入。

      8位主旨发言者从不同的角度,第一非常好的体现了年会的主题,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和商事法律制度现代化,非常契合。第二也为后续整个后面还有一天的研讨、讨论开了非常好的头,再次以热烈的掌声感谢八位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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