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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届中国企业治理高端论坛暨《中国企业信用建设报告(2017-2018)》发布会

  • 主持人:张建华
  • 时间:2018年9月16日
  • 地点:北方工业大学
  • 嘉宾:江必新、丁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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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在开幕式上发表讲话。江必新会长指出,搞好市场经济,核心要素有三点:第一,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第二,诚信。没有诚信就没有交易安全。第三,法治。要保证人人诚信,法治发挥着关键作用。关于信用体系的强化,需要关注几个比较重要的问题:1.在立法上一定要真正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法的帝王条款,在行政法、刑法上也要赋予其重要地位,对欺诈等违法失信行为要予以严厉惩戒。2.按照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不能让任何人从不诚信的行为中获得好处和利益,要让违法失信者付出成本和代价。3.建立完善的征信系统,严格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和共享等。4.营造良好的诚信文化。中国诚信文化源远流长,当前仍然要加强正面的诚信宣传,引导社会成员守法诚信。5.加强信用监管,形成有效的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
      北方工业大学校长丁辉在开幕致辞中代表北方工业大学向出席本次论坛的各位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丁辉校长在致辞中说,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分会成立于2014年,已成功举办了三届中国企业治理高端论坛,举办了有影响力的系列沙龙和专题研讨会,每年发布中国企业信用报告,承担了多项课题,在江会长的指导下,在张建华会长的带领下,研究会成果丰硕,已成为企业治理领域的高端智库。北方工业大学创始于1946年,已发展为一所以工为主,多科发展,特色鲜明的高等学府,是教育部卓越工程教师培养院校,拥有本科、硕士、博士完备的培养体系。大学法学学科始建于1985年,源于全国第一个在理工高校设立的经济法学专业。经过30多年的历史沉淀,是首都高等院校中唯一具有法学和知识产权两个法学类本科专业的培养单位,目前经济法学为北京市重点学科。北方工业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成立于1986年,是中国最早成立的两个经济法研究所之一,现在是学校校级科研机构之一,不但支撑了北京重点学科,也拥有一个北京市学术创新团队,而且为首都有色金属行业和国家的经济法制发展提供了大量的成果和智力的支持。学校法学学科的发展离不开业内同仁一直以来的关心和帮助,在此我谨代表北方工业大学对各位表示衷心的感谢,也期待各位领导专家对法学学科今后的发展给予更多的指导和支持。当前,全球治理秩序正在变革,我国的现代化治理体系也不断完善,国家现代化治理能力持续提升,企业治理作为经济运行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细胞之一,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举办中国企业治理高端论坛,从跨学科、跨领域的研究路径,讨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市场监管与营销环境改善,企业合规风险管理,中美贸易战等法律问题,揭示其与企业治理之间的规律,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本次论坛的召开,必将产生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必将为国家的企业治理相关的决策立法提供高水平的建议,为国家首都的经济建设企业治理的创新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级)甘藏春副部长在会上发表书面致辞。甘藏春指出,企业是社会经济互动的主体,是企业治理的基本单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离不开企业治理。合法、科学、高效的企业治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础。企业治理具有丰富的内涵,既包括企业自身的治理,也涉及市场监管体制的构建,既有企业合规和风险防范这种微观的命题,也有国有企业改革这种大的政策措施,既要研究企业营商环境,又要研究中美经济贸易摩擦等因素对企业经营和治理的影响。完善企业信用体系,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新时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向纵深发展,信用越来越成为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基础。在企业信用建设的问题上,要加强信用法治化建设,如信用惩戒的标准怎么精确划分,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的主体如何确定等重大法律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国家发改委财经司司长陈洪宛发表书面致辞。陈洪宛介绍,近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系列的进展,有关方面合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为支撑放管服改革,促进金融及实体经济发展,维护市场健康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乃至提升全社会文明程度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当前信用建设过程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信用信息公示、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和管理、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设等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其中,在信用立法方面,特别是地方立法方面有所突破。上海、湖北、浙江、河北和陕西这五个省市已经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多个省市的信用立法也在征求意见阶段。目前,信用立法已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企业信用建设应当重在建立诚信承诺、诚信经营、诚信履约、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规范体系。一是以信用体系建设有效支撑放管服改革,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二是以积极推进信用惠民便企来增强企业信用建设的可获得感。三是要推动信用法治建设,夯实企业信用治理的制度基础。
      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副总裁匡乐成致辞。匡乐成表示,新华社作为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立了国家级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新华信用,为广大企业提供信用查询、信用监测、信用评价、信用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咨询等多层次服务。新华信用积极相应国家号召,服务企业信用建设,优化企业信用产品,为企业合规诚信建设献策献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史际春发言的题目为“老话新说:国企到底要改什么?改到哪个地步去?”。他提出,不要妖魔化国有企业,垄断行业要由政府来做,由国有企业来做,原因有五:国有企业赚到钱可以扩大再生产、上缴财政用于修桥铺路、社会保障等等;国有企业可以弥补市场之不足、不能;国有企业遵纪守法、更有信用、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国有企业可以节制私人资本,缩小贫富差距;国有企业控制经济命脉可以避免国家政权不被代表私人资本和资本家的政客所掌控。所以,他十分赞成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九大有关国企改革的观点、政策、方针。
      对于国企改革,他提到以下三个问题:
      一、明确国企改革的关键和要点是国有控制和市场化。首先要确保国有资本对国企的控制。国企必须由政府控制,确保政府外派的董事和聘请的独立董事等外部董事在董事会里面起主导作用。其次是国有企业要市场化。国企要和私企一样接受市场洗礼,在市场竞争中证明自己的正当性、合理性,而不是靠补贴和优惠才能存活、延续。对国有企业的反垄断监管要到位,不能因为是国有企业就搞特殊化,必须依照法律处理。
      二、如何优化政府控制。首先,国资委是代表国有资产、国有资本的国家所有权人,是代表总老板的监管,不是让他做出资人或具体老板。把代表国家所有权的监督管理者的职能和代表国家具体出资人的职能混为一谈,国资委就会名不副实。具体老板是各个央企集团或资本运营公司;其次,避免内部人控制。董事会由外部董事控制,要坚决贯彻资本关系,经理就是打工的,不能让他实际控制;第三,国企里党的领导应当加强,党要管企业,但是党要在《公司法》的范围内来管企业,领导企业。党委在公司治理里不能作为法定的权力机构让“三会”服从你。要通过润物细无声的方式管企业,党委书记可以兼董事长,党委主要成员可以兼董事。
      三、国企进一步市场化。首先,现在国企最大的问题是人力资源。要将经理、员工的聘任、解雇市场化、薪酬市场化,将责任与其负责的事、权利、义务相对应、相匹配,确保人尽其才。第二,国企垄断的行业尽量引进竞争,不能引进竞争或放开竞争的则予以价格或经营等规制。最后,他非常看好混合所有制,认为这对于国企固有弊端的约束有巨大的作用,是国企市场化的内在而且有效的路径和机制。  

    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高明华发言的题目是“关于公司治理去形式化问题”。他提到,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就是公司治理,但是形式化在中国非常突出。公司治理形式化的表现有很多,这里提三个方面,第一是中小投资者参与决策与监督的形式化;二是董事会结构形式化;三是企业家选聘形式化。“去形式化”不是不要形式,而是防止形式“化”,要做到“形”“实”兼备,“实”重于“形”。
      他提到每年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分类指数报告,包括六类指数,即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董事会治理指数、企业家能力指数、财务治理指数、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和高管信息指数等。通过这些指数或大数据,可以发现中国公司治理的形式化非常突出。
      首先,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在评价的四个维度中,决策和监督权分项指数是很低的,2017年只有44.28分。不妨看看几个具体指标,2014-2016年,有中小股东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比例不到0.5%,有中小股东提案的公司比例不到2%,这两个指标都处于极低水平;有累积投票的公司比例不到27%,也很低;有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公司比例达到了88.69%,看起来很高,但查阅公司年报却发现,这种单独计票在很大程度上仅仅是一个统计数字,几乎没有公司把它纳入决策程序。这些数据反映出中小投资者决策与监督权在很大程度上是“水中月”,难以形成对大股东的制衡。
      其次,看董事会治理。董事会治理用四个维度来评价,包括董事会结构、独立董事独立性、董事会行为、董事激励与约束,前两个维度偏形式(结构)评价,后两个维度偏实质(机制)评价。通过ST公司和非ST公司的比较,不难看出,2012-2017年,在前两个维度上,ST公司总体好于非ST公司,但后两个维度,则ST公司大大低于非ST公司,这充分反映出当前中国公司董事会形式治理和实质治理的反差,即结构健全不等于机制健全,结构健全了,并不等于公司治理就自动有效了。
      其实,中国公司的董事会结构也并非像很多人认为的那样健全,董事会分项指数在2017年只有37.86分。比如一些专门委员会,像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尽管相当多的公司建立了,但由于独立董事不能在其中占主体,从而难以发挥独立作用。这与中国独立董事制度不健全有关:一是独立董事占比1/3的规定难以支撑三个关键委员会独立性对独立董事人数的要求。二是透明的、以诚信为本的经理人市场尚未建立,这不仅使独立董事来源受到很大限制,只能主要来源于非经理人市场的高校、科研机构和退休的公务员,经理人市场的信号传导和声誉机制对他们无从发挥作用;而且,由于这些独立董事缺乏实际管理经验,也导致他们对企业战略决策和对经理层的监督难以具有针对性和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大部分独立董事的行事风格是“听话”。
      再次,从企业家(总经理或CEO)选聘看,尽管程序上都是通过董事会选择,但基本上都是走形式,本质上是主管机构选择和决定(针对国有控股公司)。2013-2017年,对于国有控股公司,总经理由市场选聘的比例连续下降,2017年仅为5.6%。非国有控股公司从2015年起连续下降,2017年仅为9.56%。这意味着经理人市场建设的严重滞后和不透明。
      总之,中国公司治理的形式化非常严重,不解决这个问题,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就难见成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主题发言的题目是“推进公司法现代化,优化营商法治环境”。主要提到以下观点:
      中国公司法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公司法。公司法的繁荣发展又反过来保障与推动了改革开放历史车轮的滚滚向前。改革开放40年是的实践再次证明,先进的制度设计就是生产力。由于修改时间仓促,2013年的公司法修改难免带有阶段性修改、中度修改的特点,必然存在美中不足。
      要强国必先富民。要增强我国经济全球竞争力,必先提高我国公司法的国际竞争力。要加强产权保护工作、弘扬企业家精神、助推实体经济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改善制度供给结构,提高制度供给质量,打造投资者及利益相关者友好型的营商法律环境,必须积极推出新一轮的公司法制度创新。
      要贯彻公司主体平等原则,以公司法作为调整公司法律关系的一般法,积极构建组织健全、治理完善、充满活力、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现代公司制度体系,结束按照企业所有制性质分套立法和监管的思路。为深化国企公司制改革,建议废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将国有企业改革纳入《公司法》与《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调整轨道。鉴于三套外商投资企业法已完成历史使命,为在更高的历史起点上提高引进外商投资的质量,落实中外投资者在公司组织形式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必须坚持平等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及时废止外资企业法,大胆将全部外商投资公司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轨道,倾力打造统一公司法、普通公司法、一般公司法,并尽快废止与普通公司法相抵触的各类立法文件。这意味着,传统的外资企业法将被统一的《公司法》所取代。
      建议废除借鉴自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GmbH)制度,导入美国的特殊有限责任公司(LLC)制度,鼓励公司组织形式的多元化。建议立法者废止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的两分法,探索大小公司区分立法的新思路,将现有公司法调整的有限责任公司纳入股份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予以调整。倘若继续保留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也是可选思路。毕竟有限责任公司的文化与制度已经深度融入我国的投资土壤。即使保留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也应考虑提高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上限,由50人提高到100人。为鼓励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建议引进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LLC)制度,确立特殊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其核心特征是,股东既享受股东有限责任待遇,免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又享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及合伙人的单层个人所得税待遇,避免公司法人层面的法人所得税义务。此类公司本身不缴纳法人所得税,股东在分取红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是《公司法》修改的重中之重。要尊重与保护公司的自治与创新精神。要允许鼓励公司根据企业自身特点,量身定制个性化章程。建议引进商业判断规则,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激励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开拓创新,勤勉尽责。建议上市公司自由选择独立董事制度或监事会制度,以终结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叠床架屋的现象,节约公司治理成本。
      建议弘扬股权文化,加强股东权益保护。立法者重点加大对非控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保护力度,实现对弱势小股东的精准靶向保护。建议立法者确认控制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明确控制股东的赔偿责任范围和责任追究机制。
      建议明确股权代持关系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梳理认定股权代持关系的证据规则,扭转化整为零的裁判思维,以保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弘扬契约精神,捍卫诚信文化。建议用信托关系梳理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建立股权信托登记制度。除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公务员法》禁止公务员经商办企业)外,股权代持协议原则有效。要允许隐名股东依法显名化。
      鉴于前股东(老股东)在司法实践中频频陷入救济无门的窘境,建议立法者明确前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依法享受法律保护。
      建议引入股东代表仲裁制度,强化控制股东和内部控制人的诚信义务约束。
      腾讯竞争政策办公室首席经济学顾问、腾讯研究院资深专家吴绪亮博士发言的题目是“从公司治理到平台治理:互联网领域的探索”。他结合在互联网领域的一些体会,谈从公司治理到平台治理的趋势转变及挑战。
      企业、市场与市场都是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其中,公司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公司治理的产生在两个条件下应运而生,一是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二是合约不完全。我们现在已经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很多领域的资源配置方式正在从企业、公司或市场转向平台,目前全球互联网大公司绝大部分都是平台型企业。互联网平台就是连接两个或两个以上明显不同群体在线服务的网络中介,其核心是双边市场。平台模式一直就有,但一直到互联网时代才形成了爆炸式增长的势头。因此,从治理的角度来看,我们关注的热点也正在从公司治理向平台治理转变。
      “治理”是一个应用非常宽泛而含义极其复杂的概念。与公司治理一样,平台治理问题的出现,也是因为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以及合约不完全。但平台治理与公司治理也存在很多不一样的地方,比如,平台中各方主体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模式比公司要复杂得多。互联网平台的重要任务就是如何对各个参与方的权能(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等)进行灵活分割和重新配置来提高效率,实际上是创造了一种半市场半企业的合约连接,这就给平台治理形成了很多挑战。平台治理的核心问题,就是在平台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且合约不完备情形下,如何通过良好的机制设计,在监管者、平台主体、第三方、用户等诸多利益相关方之间寻求平衡点,实现激励相融。此外,平台的开放与封闭(比如安卓与IOS模式的差异)、开源与闭源(实际上是开放与封闭的特殊情形)、标准与兼容、中心化与去中心化等等都与平台治理相关联,很多前沿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探索。
      中国行为法学会理论研究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朱崇坤主题发言的题目是“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方向”。他提到,混合所有制现在特别重要,在经济生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但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以下几点:1.混和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混改)中,真正优质的国有资产不愿意和社会资本对接和交流。2.混改后的企业文化融合难度特别大。3.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4.法律规则不完善。如什么是国有企业?我们对国有企业的界定是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什么样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混改后的企业性质怎么界定,人员的性质怎么界定,这是一个大问题。
      对混改问题的建议:1.管理去行政化。2.增加董事独立性。3.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4.要建立经营者的激励机制。5.平等保护不同所有者的合法利益。实际工作当中尤其是司法实践当中,对国企利益的保护远远的大于对民企的保护。最后谈混改的重要性,它不单单是资本结合的问题,其实它涉及到我们基本的经济制度的问题和我们国家治理的问题,一个社会的进步一定要实现两大价值,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效率价值解决的是社会财富多少的问题,而公平价值解决的是社会财富分配的问题,我国现在是在生产资料的占有和使用阶段,这个阶段想实现公平价值会使得效率价值降低,认为混合所有制是解决治国理政和社会发展问题的有效途径。
      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蒋学跃主题发言的题目是“上市公司表决权委托视野下公司治理问题”。他提到对于两种问题的思考,第一种是公司治理的规则移植问题,要考虑到移植中的变异和中国现实问题,否则会出现照猫画虎。如独立董事在什么样的公司结构和股权结构下发挥作用。在纽交所和纳斯达克的规则,看到他们成立专门委员会,但是后面都有一个单词,除外。什么时候除外,当这个公司如果有控股股东的情况下,可以豁免这个独立董事或其他,这个问题的本质在哪儿?值得探讨。第二种问题是不同学科间的差异问题,如表决权委托问题。从中国本土角度来说,我们表决权委托并不是美国早期的表决权委托实现的目的,更多是针对中国资本市场特殊情况下,这里边有很多种情形一种是为了规避和巩固控制权,还有是回归本源就是合并报表的问题。我们民法当中的汉语语言模糊性会导致这个问题,表决权委托不是一种委托关系,是表决权转让的问题。用汉语模糊性改变了表决权转让的实质,总是套用所谓的委托合同解决表决权转让的问题。想提出这样的问题,表决权转让以及现在所讲的表决权委托问题,实质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按照民法所讲的观点解决它,在公司法角度来说,产生了什么问题,产生了共识性,全世界都有的问题,如果表决权可以转让,股东收益权和表决权发生分离会产生巨大的代理成本。如果没有合适的或者相应配套的制度,短期完整的引进是非常具有危险性的。
      另外再提一个问题,我们现有的资本市场从我们证监会行政监管来说更多依靠实际控制人和限售两个角度,我们变相的规避了限售和实际控制人的问题,我们一直拒绝给实际控制人认定,其实是有一定的问题存在。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管晓峰作为与谈人,对前面六位发言人的发言提出点评如下:第一位,史际春老师是基于30多年的教学经验,见解非常深刻。唯一一点不同意见是关于国企高管的薪酬问题,认为只有等国家整个财政水涨船高之后,高管才可以拿更多的薪酬。第二位,高明华所讲的关于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就是每个公司有其发展阶段,所以要适应发展需求,发展自身文化,就要有一个独特的公司治理结构,基本上同意他的观点。第三位,刘俊海言简意赅,点了六个问题,讲法律要废除几个法,只要公司法就可以了,而且都叫股份公司法,我们习惯了有限公司法,一下子股份公司法还是有一定困难,但是法律要统一了,很快就会提上议事日程了。 第四位,吴绪亮关于腾讯平台的问题,本来是想听听吴博士讲垄断与信任的问题,但是没听到,有点遗憾。第五位,朱崇坤老师说的法人代表性问题,法定代表人是一个公司的灵魂,他的信用很大程度就代表公司的信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问题,应该让更多人能够进入混改,而不是少数人捷足先登进入混改。第六位,蒋博士说的问题对公司治理非常有现实性,公司发展不利,是往往有些制度方面出现一些原因,所以也感谢蒋学跃博士。
      

    第一单元后,会议进入专题报告环节,由中国工商出版社副社长雷光程主持。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研究中心副主任叶宝文发表专题报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研究中心副主任叶宝文发表题目为“加快构建新时代市场监管新体系”的专题报告。他从四方面进行报告:
      1.完善服务型政府市场监管是近年来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上个世纪70年代末,美国开始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经过了三任总统的持续推进,到上个世纪90年代美国基本上转向服务型政府。21世纪以后,世界各国都在推进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我国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有两个标志,一个是行政许可法,另一个是2006年修订实施的公司法。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了一系列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改革,到目前我国基本构建了服务型政府的市场监管框架。
      2.构建我国新时代市场监管新体系的基本遵循。第一,市场监管理念对标国际先进理念。国际市场监管的理念是科学、及时、服务。第二,建立折中型的国家市场监管模式。走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国家市场监管模式,实行回应型监管。第三,遵循服务型政府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简约监管、公平公证、科学监管不扰民、审慎监管。第四,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和制度监管设计。行政权和民事权不能交叉杂糅,按照守法推定设计监管制度。第五,明确市场监管的内容。企业的自治行为、自律行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等,政府可以不管或少管。
      3.构建新时代市场监管新体系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把放权于市场、社会、企业做实做细;界定政府市场监管的职责,政府可以将部分监管职责让渡给非政府机构;解决好整合部门之间的监管理念不一致的问题。
      4.构建新时代市场监管新体系的着力点。着力点有五个,即秩序、行为、安全、质量、信用。推进监管制度创新,尽快实施举报人奖励制度、巨额赔偿制度等。
      论坛第二单元主题为“信用制度建设”,由中国诚信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张英杰主持,共有七位发言人分别从不同角度作了主题发言。
      章政教授的发言主要聚焦于三个问题。第一,什么是信用制度?信用制度是解决市场失灵的一个最古老的办法。章教授指出,市场失灵可分为条件性失灵和原生性失灵。中国的市场失灵基本上都是条件性失灵,而美国的市场失灵更多是原生性失灵。市场在配置资源和竞争的过程中出了问题,与此同时,政策调节、司法调节以及行政调节效果不佳,有必要从新的角度,运用新的手段进行调节。信用体制不过是一种古老的解决市场失灵一套办法。第二,为什么要建设信用制度?原因之一在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太快,市场整体规模太大,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原因之二在于调节市场失灵的现有方法效果不佳。目前调节市场失灵的有政策调节、司法调节以及行政调节,但由于制度的原因和信用固有的不完整、不对称,现有这些调节手段效果不尽如人意。孔夫子在《论语》中说过,天下之无道也久矣。所以要利用“道”来调节,回归到最古老的、在村落社会中有效运行的方法,在更广阔的市场中来建立信用制度。第三,如何理解信用制度?目前的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是外部性、垄断等,结果是少数人为了个人利益损害了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产生了一个广义的“社会成本”。但是,这个广义社会成本很难核算。建立信用制度,就是要改变经济主体的激励。通过“联合奖惩”,一是把信用不良的个体从经济中剔除出去或限制其带来社会成本的机会,二是促进更多的个体守信,自觉履行自身的合约义务,让经济运行的成本尽可能低,从而经济运行自然有效,真正解决孔夫子提到的天下之无道也久矣的问题。
      魏新璋院长的发言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魏院长指出了司法案例中体现的企业信用问题。从近年司法实践数据来看,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矛盾纠纷之后,双方当事人的自洽能力很弱,往往通过诉讼通道解决纠纷。近年诉讼案件呈现两位数的增长,有不少涉讼企业在诉讼中利用诉讼技巧故意拖延诉讼,调解书、判决书生效后不自觉履行的比例也比较高,等等。从涉企案件情况可以看出,企业信用状况不容乐观。第二部分,魏院长分析了产生上述问题的六大原因:第一, 企业“五大发展理念”尚未深度落实;第二,企业的信用意识、规范意识欠缺;第三,企业信用维护组织架构缺失;第四,企业信用管理混乱;第五,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不完善;第六,企业信用退出机制程序失范。第三部分,魏院长针对上述原因提出了以下四点建议:建议一,强化司法诚信的信用指引功能;建议二,着力提升涉企矛盾纠纷化解实效;建议三,完善联合惩戒体系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议四,健全市场主体挽救机制保障企业信用修复。最后,通过司法案例的宣传,应使市场主体从中得到启示:信用是最大资本
      张处长在发言中首先指出,大约有80%的争议纠纷是在民间通过和解、调解、评审、仲裁等非正式方式解决的,但民间争议解决的信用发展尚不充分,其信用还没有被社会充分认知,这导致司法负担严重超负荷。在这种情况下,民间争议解决机制信用建设非常重要,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可以满足社会对民间争议解决机制的需求,尤其是商业企业对私密性和效率的需求。第二,民间争议解决机制可以补充司法信用。第三,民间争议解决机制能促进司法信用的提升,第四,可以培养和提高行业和个人的信用,因为民间争议解决机制的参与人可以角色互换。第五,民间争议解决机制可以传播自身的信用,也可以传播司法甚至立法的信用。仲裁作为民间争议解决机制的一种重要方式,最能满足社会信用的高需求,大力发展仲裁机制对于总体提升民间争议解决机制具有显著作用。对于仲裁的发展,张处长提出了以下四点建议:建议一,要尊重仲裁的独立性,降低司法干预的程度;建议二,充分发挥仲裁处理行业纠纷的功能;建议三,充分发挥仲裁解决事实争议;建议四,充分发挥仲裁处理国际纠纷的功能。在世界范围内,仲裁制度已成为一种保护商业环境、自治环境、法治环境的重要手段,如果构建一个成熟的仲裁机制,不但会增强民间争议机制解决的信用,同时也会整体提升社会信用。
      胡象明教授首先提出了几个关键的概念:第一个概念是信任。影响信任的要素,客观方面有制度、利益等,主观方面有信仰、文化、经验、认知等。第二个概念是公共信任,这是公共生活中所具有的信任,与公众有关。第三个概念是企业诚信,指企业的诚实性和可信任程度,企业诚信体现在企业的可靠性、责任感和社会依从性等方面,与企业的顾客商誉价值紧密相关。在解释了上述关键概念的基础上,胡教授提出了两个理论假设:第一个假设,是特定的政治制度及其在这一制度下形成的公民与政府的利益关系以及政治文化同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存在紧密关系;第二个假设,是公共信任水平与企业诚信认可度之间的存在着正相关性,但同时也呈现出一定的差别性。通过对上述两个假设进行的初步验证,基本结论是:第一,公共信任是企业诚信建设的一种重要环节,公共信任水平影响企业的诚信水平,特别是影响公众对企业诚信的认可度。第二,从总体上来说,目前中国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比较高,这说明公众与政府的合作处于良好的状态,这种良好的公共信任水平,对企业诚信建设有着良好的正向影响作用。第三,公众对企业诚信度的认可比较低,与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相比差距还比较大,特别是一些敏感工程的企业,周边民众对其诚信的认可度比较低。第四,公众对企业诚信认可度较低的原因可能比较具体,但与企业存在不诚信的行为,不重视诚信建设有密切关系。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对于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企业信用建设的一个重要基础。
      易茗董事长认为,人才本身的诚信非常重要,人的诚信是企业诚信的组成部分,员工诚信可以倒逼企业诚信。现行人力资源的法律环境存在一些疏漏,且法律并未获得完全遵守,这就导致目前几乎所有企业都面临劳资关系纠纷,特别是劳动争议仲裁。企业往往通过赔偿解决纠纷,但一些不诚信的员工利用法律的规定,通过取得企业赔偿而不当获利。目前仲裁机构、司法机构认为员工是弱势一方,偏向于保护员工利益,员工胜诉率很高,对此易茗董事长也有自己的不同观点。他认为法律应该是公平公正的,是引导人向善的,而不是偏向哪一方,而且弱者本身界定也并不清晰,企业某些时候也是弱者。人才的培养需要好的时间节点和培养机会,人才如果通过法律漏洞牟利,起诉企业,就可能错过了培养机会(养成习惯,会让他的道德素质下滑)。他认为法律应该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具体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借鉴日本等国家的经验,员工去新企业任职时,应由原企业对员工表现出具评语,这样可以有效减少员工对企业的司法诉讼。第二,可以将人才进行分层,中层以上的人才提起仲裁或去法院起诉,由相关协会来界定其某些证据能否发挥作用,因为企业培养中高层人才成本较高。第三,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于起诉或提请仲裁的人,无论审理结果如何,(为其记录相关信息及其相关当事人的诉讼信息且对社会公开),由此可以减少员工的起诉或仲裁冲动。总体而言就是应由法律给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提供规范,以强化人才诚信建设。
      李文华主任的发言主要探讨了两个主要问题:第一,什么是区块链,其发展趋势如何;第二,怎样利用区块链技术服务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对于第一个问题,李主任认为区块链是分布式计算机技术,是一种在不同节点之间建立信任、获取权益的数学算法。区块链的设计思想就是各方之间信任的建立,是一种全新的信任方式,能够把人与人的信任关系转化为人与技术的信任关系。区块链的未来发展趋势,首先在于实用性,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政府、企业和社会都开始应用该技术;其次在于多中心化,弱中心化,不再是一方或多方主管一个领域;再次在于拓展性,区块链逐渐从金融创新领域向其他领域拓展;最后在于智能合约的社会化,智能合约可以避免被篡改。对于第二个问题,李主任指出在理想状态下,区块链对信用体系建设可提供以下贡献:第一,区块链去中心化或弱中心化、多中心化特征,能够促进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的发展,防止不信任的行为。第二,区块链的开放性特征可促进互信。第三,其自治性特征,对中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尤为珍贵。第四,区块链可以促进社会的互信。第五,其匿名性特征能够帮助建立更多信任。最后,李文华主任的结论是,从政府到民间,既要德也要法,区块链不是魔鬼,也不是天使,应利用它为中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服务,同时和道德相结合,为信用体系建设做出贡献。
      王文婷博士将纳税信用拓展为财税信用一体化建设,因为之前一直强调纳税信用的建设,而忽视了征税信用和财政信用这一方。王博士的研究是基于以下两个基本的理论基础:第一是公共财产理论,纳税人按照法律让度自己的私有财产,其私有财产就转化为公共财产,征税人和国家对于公共财产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是债权债务理论,纳税人和国家签订的税收契约可以视为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双方都应当合力去完成该契约。王博士针对纳税信用和财政信用的具体内容,提出了“一体两翼”的概念。从主体而言,一方是纳税人,一方是征税人。从内容而言,一方是纳税信用,另一方是财政信用或称政务信用。财税信用一体化构建无需太多立法上的资源重复建设,更需要对于以前原有的税收和财政相关资源的激活。纳税信用的良好氛围可以为财政信用的发展提供土壤,而财政信用可以支持纳税信用。具体操作方法包括专门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联合惩戒和修复机制等。最后,王博士指出了财税信用一体化建设可能的方向和路径:第一,应当充分调动公共参与机制,包括多方对于数据的分享和对于数据的监督管理,而预算的公开和公布是一个非常好的有利抓手。第二,可以通过预算监督这一在预算后端的机制,更好地管理相关数据来约束财政信用一方。第三,现有制度已经足够,今后需要做的更多是对相关制度的整合和提升。
      石主任在点评中指出,第一位发言人章政教授是我国多年来专注于信用体系建设的专家。他今天的发言从信用是什么,信用为什么和怎么理解信用这三个方面,更多地从经济学视角来探讨信用体系对当今中国发展的影响,对于中国在这个阶段应该做的工作给出了一个经济学综合性的框架解释。第二位发言人魏新璋院长是一位司法人员,从他自己工作的角度对每年大量的企业信用案件进行分析,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现了企业信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三位发言人是张皓亮,他谈到的仲裁制度非常有意义,如他所言,仲裁机制对于中国未来公信体系的建设非常有意义,不应该受地域限制。仲裁相关机制对未来司法诚信构建有很大价值。第四位发言人胡老师提出了我们信用保障是信用制度,从信用角度、企业管理角度谈到信用问题。第五位发言人易老师谈到人才问题,企业和政府对人员的档案管理存在一些问题,未来社会转型,一种新的机制就是诚信档案、信用档案,发言人对于怎样利用信用档案的管理方法对人事制度进行改革提出了新的思考和意见。第六位发言人李文华老师谈到区块链的建设以及区块链对信用信息的共享,具有非常重大的技术价值,但是怎么应用需要进一步探讨。第七位发言人王老师谈到财税一体化,因为现在更多的是征税人和政府的信用问题,就是信用体系构建,所以信用构建可能是现在最为要紧的任务。
      韩立余教授在报告中分析了以下三个问题:一、特朗普不靠谱吗?二、世界贸易组织能否制约美国?三、中美贸易战为何产生,能否解决?
      针对第一个问题,韩教授指出,特朗普采取的每一个措施都有美国法上的法律依据,从这个角度来说他特别靠谱。特朗普采取的措施包括:1.今年2月份采取的太阳能板保障措施。其法律依据来自于上世纪30年代互惠贸易协议法中的例外条款。2.“232”措施,即以国家安全名义采取的措施,其依据在1962年贸易扩大法中就已经存在。3.对中国实施的301措施。301条款出现在1974年贸易法。美国曾承诺不针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采取301措施,但违反了自己的承诺,并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针对第二个问题,韩教授谈到了世界贸易组织机制的僵局。世界贸易组织来源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也继承了当时的决策机制——共识决策,即全体一致同意。世界贸易组织谈判结束于1993年,即日本福山所说的“历史终结的时代”,一个理想主义氛围浓厚的时代。当时苏联解体、东欧巨变。美国、欧共体、日本、加拿大几大巨头主导关税贸易总协定谈判,继续采用了共识决策机制。但这个决策机制现在遇到问题,出现了僵局。同时争端解决机制也遇到僵局。争端解决机制曾被誉为世界贸易组织皇冠上的明珠,原本运转良好,但美国一再否决上诉机构法官的提名、选拔、任命,到今年9月底为止,本来应有7名成员的上诉机构只剩3个,能否继续运作还是未知数。各国利益不同,利益不同就有纷争,有纷争就有对抗,有对抗就没有共识。这也是导致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未成功的原因。
      再次,韩教授分析了中美经贸关系。新中国成立之后,有两个非常关键的时刻,中国摆脱了被孤立的状态:第一个是1971年中国重返联合国,第二个是30年之后,2001年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和美国1979年签订了贸易协定,协定实施要遵循美国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的瓦尼克修正案,美国给共产主义国家出口的产品提供最惠国待遇应当采取年审的方式。从1990年开始,最惠国待遇成为中美之间谈判最耗时耗力的问题。200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对华正常贸易关系法,规定如果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美国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对中国提供最惠国待遇。2001年底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加入之后,中国经济发展太快,规模太大,美国认为对其造成了威胁。特朗普特别强调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而产业基础是构成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中美之间的经贸关系问题表面上表现的是赤字问题,深层次的是发展模式问题。
      报告最后,韩教授指出,抛开制度模式的差异与分歧,中美之间内在的问题就是大国竞争问题。大国竞争永远存在,中国没有退路。如果中国没有经济基础,没有军事实力,没有外汇储备,没有强大企业,就不可能实现国家复兴、祖国统一。从历史发展和国际制度来看,中美贸易战中中国没有退缩选项,只能应战。
      

    论坛第三单元主题为“市场监管与营商环境改善”,由中国行为法学会规范制定委员会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助理肖宝兴主持。
      阿里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杨建辉发言的题目是《数字经济的竞争特点及竞争政策》。其发言包括三个部分,第一个是新环境,简要地介绍数字技术的发展以及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技术呈指数级速度发展,带来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数字经济改造了交易市场,整个全球数字化统一数字市场逐渐形成;改变了制造业,供给和消费可以精确匹配,满足个性化的需求;改造了金融,移动支付大幅降低了实体经济交易成本;改造了商业基础设施,一些大型平台成为商业基础设施。第二个是新特点,数字经济在竞争法上体现为动态经济、平台经济、数据经济、生态经济、智能经济、全球经济等新特点。数字经济的竞争新特点,将对目前反垄断规则及理念带来挑战。比如,在传统的反垄断分析框架之下,追求的是一种给定资源下的最佳分配效率和生产效率,但是这种静态效率已经不能够体现最大化的社会福利和消费者福利。因创新所带来的新服务、新产品,对整个社会的福利才是最大的,所以反垄断法的目标应该去鼓励这种创新,追求创新引发的动态效率。第三个是在新挑战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有些什么新的理念和新的原则。要有面向未来、面向全球、面向全局的新理念,要坚持促进创新、协同治理、审慎监管原则。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王斐民发言的题目是《中国税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再评价》。其发言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及其设计思路。我国的设计思路和世行比较类似,指标体系比较类似。但是有一些不同的地方,世行是11项指标,我国是23项指标;我国采取一个全真数据的统计方式,而世行采取的是假设案例的方式;世行选取的样本企业主要是在大城市开办的中型企业,我国选取的样本企业则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第二,中国税收营商环境指标体系的特色与问题。我国纳税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四个二级指标,即:纳税次数,准备、申报、缴纳税款所花的纳税时间,总税率和社会缴纳费率占的比重,以及报税后的程序指数数(主要涉及到增值税退税和企业所得税错报修正)。第三,税收营商环境指标体系的改进思路与构想。首先,推进电子化申报,促进缴纳各项税款和缴费的全面电子化,实现增值税退税事项,企业所得税错报修正的在线化、电子化。在统计纳税负担时,把税款、社保费、住房公积金分开来算。其次,在总收率和社会缴纳费率指标设定方面,可以去掉行业分布的因素,选样本企业的时候尽量选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增加数据的可比性;样本企业分类尽量进行简化,譬如只按照大、中、小、微进行样本企业的分类并重点评价中型企业。最后,明确增值税留抵的含义。评价指标的设计要有利于改变增值税当期多缴的税款留抵下期税款的现状,促进税务机关将当期多缴的税款通过技术手段便利的进行退还。税收营商环境作为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市场主体的投资与决策、经济增长及产业结构都会产生重要影响,合理适度的税收环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的发展。构建一套中国本土化的税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对系统评价各区域的税收营商环境现状、发现不足和差距,找到改善和优化地区税收营商环境的最佳方法和有效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宇松发言的题目是《论经济法权利体系的重塑对营商环境改善的影响——以资本财产权为视角》。其发言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经济法权利体系重塑的必要性。在当今财产普遍资本化的经济社会中,经济法实际上成为各国建立良好营商环境的基本法。我国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多数将权义结构安排置于“调控主体——调控受体”、“规制主体——规制受体”框架中,使得政府在权利体系配置中处于主导地位,导致行政权力不当干预经济运行规律,阻碍企业家精神发挥,不利于良好影响环境的形成。二是经济法权利体系重塑的逻辑要求。首先,遵循资本财产权运行规律,因为经济法实质上是系统调整资本财产权整体有效运行的新型财产法;其次,创造企业家精神发挥条件,企业和企业家是运行资本财产权的载体和舵手;再次,追求整体效益最大化,让最擅长财富增殖创造的企业家使用和开发资源;最后,让财产权配置服务于人的价值。三是经济法权利体系重塑对营商环境的改善。遵循上述要求,结合资本运行总公式“G——W——G′”,将经济法权利体系重塑为“市场准入权、自主经营权、公平竞争权、剩余索取权。” 将企业和企业家的权利置于经济法权利内容中的优势地位,政府置于从属地位,让企业和企业家成为经济生活舞台的主角,倒逼服务型政府的建立,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深圳前海唯君资产有限公司陶维群董事长作为与谈人进行发言:目前我国经济正处在两个转型的过程中:一是经济增速放缓,从高增速向低增速转变的过程,二是从以工业经济为代表的传统经济向以数字经济为代表的新经济转型的过程。两个转型互为表里,对当代中国社会产生巨大影响。我国自2016年即开始实施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措施,以较好应对上述两个转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能够通过简政放权、资本、土地、人才等生产要素的供给和流动、过剩产能的供给侧调整和技术创新、产业升级转型的新经济增长点开发等四个方面的措施应对和回答我国上述两个转型的问题,同时也较好解决市场监管的方向和营商环境的改善。但是我国去年以来只是在以过剩产能的供给端调整、去杠杆措施方面进展较大,而美国又很快掀起大规模贸易战,内外矛盾加剧,几乎没有给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多少的喘息机会,以高失业率、高通胀率为特征的“滞涨”经济局面初露端倪。此时,原来的经济高增长时期“以增量消化存量”形成的相对宽松的税收环境、市场法律规则已经无法持续,政府必然严格市场执法、严格税收征收和执法;而民营企业为主的企业原来以高杠杆快速发展传统产业的做法也在产业结构严重失衡、国家快速去杠杆的形势下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此时企业不但需要治理结构完善的制度设计应对日益严酷的市场竞争,还需要及时调整战略方向和产业方向,否则企业家往往以以往的习惯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要求政府,将诸多市场问题归咎于政府,尤其是在政策因为转型而不断变动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这样,企业往往比以往更情绪化地反映市场监管增加了,营商环境恶化了。此时,政府要做好科学分析和积极宣导,比如税收为何在减税政策下反而增长了,需要通过类似于北方工业大学法学院王斐民教授所研究的税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革新方式对税收统计口径、缴税便利度、税负等进行综合性评价,以给企业一个可信的答复,科学反应我国目前税负水平。
      在此前提下,我国要做的是进一步加快均衡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尤其在简政放权、生产要素流动、减负和新经济发展方面,以较好解决我国目前市场与政府的关系问题、“国进民退”问题、党委与公司治理问题、企业负担问题、企业融资难问题、私有财产保护问题、企业家精神问题等涉及到市场监管和营商环境的根本性问题,以避免出现“民营企业辅助国企的任务已经完成”(署名“吴小平”的网络文章)、“我国民营企业将退出市场,今后主要是国企与外企竞争的市场”(叶檀)等奇谈怪论。在新经济问题上,很赞同京东集团曲越川副总裁新经济产生的问题通过法治和新技术解决的思路;也对阿里研究院竞争政策研究中心杨建辉主任积极总结和发展数字经济的特点和趋势表示赞赏。同时认为,如果较好均衡快速贯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各项举措,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王宇松副教授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提倡的以资本财产权为中心构建的经济法权利体系有一定现实性,对营商环境的改善将起到较好的法治保障作用。
      

    研讨会第四单元主题为“企业合规风险管理”,由浙江省新台州市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项先全主持。
      张纵华法官在发言中首先介绍了目前企业家犯罪的概况。张法官将企业家界定为具有决策权、管理权和重要执行权的所有者企业家和受雇于所有者的职业企业家,包括董事长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党群负责人、监事、财务等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等。企业家行贿犯罪涉及到的罪名有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以及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从统计数据来看,民营企业家行贿犯罪在企业家行贿犯罪中占据了绝大多数。张法官认为民营企业家行贿犯罪的成因主要有三:一是传统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存在惯性,二是民营企业管理规范化程度不足,缺乏成熟有效的机制制衡、监督不够、财产界限不清,三是民营企业法治意识形成的迟延性。对于民营企业家行贿犯罪的防范,张法官建议要内外同时发力,推动民营企业完成从“个体户”向现代公司的转型。同时,要规范民营企业家的行为,使其行为全程留痕,纳入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具体建议措施:一是完善内部治理, 改进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确立科学的决策与实施程序、明确财产支配权限;二是规范市场运作, 在资源分配层面,加强信息公开、保障公平竞争,在企业规范方面,严抓财务管理、强化支付监督,在项目进行阶段,加强过程公开、鼓励全程监督;三是加强市场信用体系和商业诚信建设。最后,张法官还结合《吕氏春秋》中“重则少私义,少私义则公法立,力专一”等内容,阐发加强信用建设的关键点。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许崇苗发言的题目是《保险公司合规管理的实践与展望》。分三个部份:一是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概述。合规风险管理起源于国外,从国外银行业发展而来的,有丰富的内涵,不但包括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还要符合行业自律规则、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和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等!合规风险管理与传统的法律服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规风险管理不是被动的,应该是一种主动的行为。合规风险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监管要求,守住保险公司风险底线的重要保证,合规风险管理可以创造价值。第二是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的实践与做法。目前中国包括以前的原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了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合规职责,以及合规负责人和合规部门的职责。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包括条块管理模式,合规管理部门要有独立性,要进行独立的考核和问责等。根据这些要求,保险业借鉴银行业的合规风险管理实践,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包括制定合规政策和合规管理计划,建立完善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配备符合监管要求的专兼职合规管理专业人员,建立考核和问责机制,并进行合规检查等,取得了积极成效。第三个是介绍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合规风险管理目前面临严监管的新形势。当前保险公司的合规风险管理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如合规管理的理念和意识还不是很到位,重视程度还不够;合规从高层做起,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合规管理与业务对应起来;还有就是保险公司合规管理体系还不是很完善等。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合规风险管理的具体建议,如依法培育合规文化,树立大合规,合规从高层做起、合规人人有责和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进一步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建立有效的考核和问责制度;探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等。
      Sokon智能汽车全球总法律顾问裴颖女士发言的题目是《建造防御合规风险的坚固城池》。她认为合规风险从三个角度去看,第一企业自己做的怎么样,怎么构建自己的合规城堡;第二企业和周边利益相关方的互动能力,如何营造良好的互动氛围,构建合规风险防范的护城河。第三企业内部各团队配合作战。合规风险爆发了,企业处于危机之中时团队怎么合力去解决危机。
      构建合规城堡包括几个部分的内容,第一是企业家的愿景,企业家想不想做一个基业长青的公司,还是只是赚块钱。企业家有了愿景,要通过流程实现具体的业务目标。 在实践之中,区分好流程和坏流程是很重要的。好的流程让有能力的人做更多的事情,坏的流程阻止企业修正一个本可以避免的错误。 举例来说,定期的战略会议是好的流程,需要三个人审批才能撤下一个有问题的海报是坏的流程。 在设定合规流程的时候,要考虑到组织的敏捷度,否则出了问题也无法快速的解决。
      除了流程以外,企业要有一个合规文化,这个文化应当向员工进一步的强化企业的基本的价值观,如客户第一,透明与高效的沟通。合规文化帮助企业基本价值观实现。企业家的合规的愿景在经过层层的分解后,底层的员工的优先级别很可能是业务的KPI,再加上遇到一些坏流程,员工认为只要按照流程办事就行了,至于结果如何就不关心了。举例来说,在面临客户生死安全的时候,员工可能认为只要按照流程办事就行,而不是解决客户的问题,为公司避免合规风险。最后就是有一只富有经验的管理团队处理和合规相关的问题。在欧美的跨国公司,合规团队是向总法律顾问直线汇报的,这种机构设置的方式,保证合规相关的信息在公司内部自由地向上流通。在一些合规团队向区域业务部门或者子公司汇报的情形下,我们观察到这些团队的工作更注重在发生问题后的处理问题,而不是事先的预防以及分享风险相关的信息。
      数字经济时代只练好内功是不够的。这是因为任何危机事件可以在24小时内迅速传遍全球。防御数字经济时代的合规风险,个人建议从四个角度来看企业如何与利益相关方互动,也就是修建护城河。首先在全球范围内做生意,我们需要了解全球的监管要求。随着业务的发展,监管要求也不时的更新,需要对监管要求的准确把握。其次,对于外部舆论环境的监测,有一套IT系统,在社交媒体出现了一些合规关键词时快速反应。再次,打造公司诚信的声誉,借助信任的力量。因为互联网信息太多,这时候相信谁不相信谁和公司的信誉相关。企业应当把每次和监管机构、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接触当成推广企业的机会,利用机会主动透明的沟通,打造自己的可信的公司形象。最后,还需要提到品牌的力量。品牌的最高境界是客户对于品牌的情感支持,这种情感支持是企业在危机时最好的护城河。
      最后,当合规风险爆发、危机降临之际,企业的各个团队要携手并肩的处理问题。各个团队之间的信息共享,信息同步就非常重要。如果各个团队信息不同步,容易出现各个部门发出不同的声音或者发出错误的声音的情况,会导致不必要的麻烦。在英美法项下律师是有特权(privilege)的,通常在处理合规风险上法务团队起的主导作用大一些。
      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分会副会长、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国华的题目是《大数据时代网贷平台的法律风险与规制研究——以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为视角》,本来是朱国华教授,由于他今天有会来不了,所以由他的代表李茹娜发言。欧洲联盟于2018年5月25日出台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其前身是欧盟在1995年制定的《计算机数据保护法》。在国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规范》于2018年5月1日正式生效,都体现了个人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刻不容缓。她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阐述,第一,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指的是,可以用来识别主体的所有信息的集合。其特征在于:(1)广泛性,包括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信息;(2)可识别性,可以用来识别信息主体;(3)可处理性,它的商业价值跟经济价值有待通过数据技术进行挖掘。第二,网贷平台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和法律风险分析。总体来说,立法过于分散和原则化,缺乏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权责分配上不平衡,导致信息主体权利难以实现;偏重刑事处罚与行政管理,民事立法上欠缺相应的确权;约束力有限,大部分规范还是偏重义务性规定等。第三,个人信息保护国外立法保护模式。欧盟采统一立法的模式,美国是以隐私权作为权利基础保护基础,日本采用安全港保护模式。第四,法律规制对策分析。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保护工作是一个整体性体系,包括立法、行业自律、行政监管、事后司法救济体制各个方面,具体包括:(一)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体系:1.确定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模式:统一立法模式;2.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的相关概念及法律范围、明确个人信息权的内容、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建立个人信息分级管理制度、明确侵权行为与法律责任。(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1.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监管机构;2.完善个人信息监管的法律依据;3.明确信息管理者的权利义务;4.提高违法成本,加大行政处罚力度;5.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和行业人员从业标准。(三)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救济体制。一是诉讼模式的选择,个人信息保护可以被纳入集体诉讼的范围;二是针对证据的提供,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京东金融研究院法律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何海锋发言的题目是《合规科技的背景与前景》。企业合规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对不少企业来说中兴事件是一次合规的启蒙,在很多公司合规、内控、法务、风险可能是分不清的。现在企业做合规面临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成本,第二个问题是人才,第三个问题是如何保持与时俱进。
      合规科技是监管科技的一部分,是以数据为驱动,以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这些技术为依托,以更高效的合规更有效的监管为价值导向的解决方案。监管科技有三大分支,即Suptech、Comptech、Contrtech。合规科技是金融机构端和监管端以数字化的方式联通,金融机构可以获得要求,确保机构和业务实施合规,同时机构端能够实时的向监管端传输数据,动态的形成合规报告,提高检测度。合规科技的前景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可以实现监管数据收集、整合、共享的实时性,有效的监测金融机构的违规操作、高风险交易的问题,既满足监管的需求也能避免合规的风险、降低企业的合规成本。其存在的挑战,首先,做监管科技是需要成本投入的,而且短期见不到成效。其次,监管政策他不断的变化,政策变化快,技术可能跟不上。再次,合规科技整个行业目前并不成熟,鱼龙混杂。第四,合规科技还没有走出初创的阶段,没有特别突出的监管科技公司。
      合规科技的前景如何?一是总体来说,合规科技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并存。二是合规端与监管端合作与博弈并存。三是人工智能技术在合规科技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四是合规科技企业正面临愈加严格的数据保护规范。五是合规科技的运用场景不断丰富。
      为什么合规对我们这么重要?从金融机构的角度说,这几年强监管、严监管的态势非常明显,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们经济下行情况下,整体负债率较高,不良资产增加。为打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攻坚战。金融机构和企业都要重视合规工作。合规面临的问题,一个是如何适用不同监管政策的问题。另一个是合规管理独立性的问题。这需要我们在合规建设中不断解决。 企业内控、合规管理有两个重要抓手,一个是规章制度的管理,另一个是授权管理。当然,合规文化的建设也很重要。严监管的情况对合规文化建设是非常好的外部环境,我们应积极推动合规诚信文化建设。合规文化不仅是说严管,而是通过合规工作管控企业运营风险,保护每位员工,进而推动整个企业的信任文化建设,促进企业健康稳健成长。此外,合规工作,需要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必须有IT的支撑才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第五单元是开放式主题,各参会人员对自己的近期研究进行了分享。
      徐立佳律师从三个方面阐述了公司重整场合下的治理问题。第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作为微观市场主体,受行业周期、管理不善等因素影响,主动或被动的进入重整场合,是其发展过程中一个非常正常的现象,所以有必要探讨公司在重整场合下的治理问题,到底有哪些特殊性。第二,特殊性主要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公司在重整场合中持续运行的制度基础发生了改变。在常态场合下,公司主要依照《公司法》《合同法》以及《物权法》等规则,而在重整程序当中又加入了《破产法》的规则,导致公司的运行制度基础发生了重要改变。其次,在重整程序当中,参与治理的主体多元化。在常态场合下,公司的治理主要围绕着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这样一个链条来运作,但是一旦公司进入司法重整的程序,又增加管理人、法院,而且在重整程序当中很多议案需要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债权人会议替代了原来的股东会,决定重整程序最终的结果和安排。最后,公司在重整程序的治理中具有“过度性”的特点。法律规定的重整程序最长的应该是九个月,当然实践当中是存在超出该期限的情形的,这就是它的“过度性”。过度性的特点就会使公司沿着两个方向往前发展:如果公司重整不成功,就会出现一个清算的程序;如果公司重整成功,就意味着公司重返常态。第三,要搞对激励,努力推动重整成功。主要考虑两点:一是对于重整投资人要给予足够的激励。目前《破产法》规定,对于未在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来讲,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主张债权,但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主张自己的债权,这对于重整投资人来讲,破产并购项目或资产存在风险,不利于破产并购投资市场的发展。二是对于债权人,可以考虑一定的激励。例如,可否在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估值有争议的情况下,经由谈判并在重整计划中确定,债权人有权分享重整成功之后企业的部分增值收益,以此激励债权人表决通过方案。
      郑翔教授指出,北京市街道立法目前最重要的工作是《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的修订,这使得我们重新审视社区和街道之间的关系。任何一个法律制度本身要进行修订或制定,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现有法律制度存在什么问题,二是当前的形势对现有的法律制度产生什么影响,使得我们必须要完善或者修订法律。针对第一个问题,通过对国家层面和北京市地方层面现有法律制度的梳理,得出的结论是社区基本法律制度是不足的。第一个遇到的问题就是“街道”是一个政府机构,而“居民委员会”是一个自治组织,在现有的体制下,他们的角色和定位不清,现实和现有制度存在冲突。居民委员会实际上承接了很多地方政府的工作,而街道办事处在职能、管辖规模等方面差异极大,使得立法需求差异极大。
      郑翔教授对当前形势对街道立法影响谈了几个方面:第一,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目前社区改革必须在法律轨道上进行。第二,现在全面党建工作落实到社区,这些工作在现有的立法中间也都是没有依据的。第三,在治理“大城市病”的过程中,社区应承担哪些社会服务功能,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现有的法律制度也都没有回应。第四,社区居民自治需求对街道、社区管理体制提出了挑战。
      祖庆研究员在发言中首先介绍了澳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证案的主要案情。本案中,由于缺乏真实的基础交易背景,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交易项下的欺诈,同时议付银行的议付行为并非善意,不属于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保护,法院判令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黑研究员认为最高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这是一个成功案例,在国际上也很有影响。随后以该案为切入点,黑研究员指出信用证是国际商务的信用工具,与会议主题“企业信用”密切相关,并强调在信用证交易中应坚持诚信原则。从银行角度来讲,信用操作对于银行行使权利是非常重要的。从企业角度来讲,实际参与了信用诈骗,就产生了违反法律的影响。所以,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当中,应当审慎己任,善于诚信。最后,通过对该案例的反思,对国际化企业在国际交易中如何了解国际贸易交易规则、防范和化解合规风险、提高企业在国际上的信用度并加强诚信建设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周明勇教授的发言主要涉及四方面问题:第一,什么是法统计学以及行为法统计学;第二,乡村振兴经济存在的问题;第三,乡村振兴人才的教育供给问题,第四,乡村振兴生态路径选择。首先,法统计学就是研究法律事物“质”的边界“度”,在大数据背景下探索客观规律相对静止状态的“应然之法”,分析“实然之法”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实现“实然之法”近似反应“应然之法”要求的研究科学;而行为法统计是从人的行为的有限理性出发,分析行为数据及制度对行为的影响以及如何实现“实然之法” 近似反应“应然之法”要求的法统计学子科学。其次,在我国乡村振兴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城市和农村的二元结构问题;乡村系统本身则是文化不繁荣、经济不发达两方面问题。上述问题表现为制度上过度重视城市化的发展,这种发展模式,一方面,造成城市对农民工的虹吸效应,加剧大城市病问题;另一方面,这种吸附效应导致乡村中的很多人才向城市流动,造成了乡村的空心化。再次,要解决这个问题,最本质途径在于提高乡村振兴人才的教育供给,特别是地方院校和基层政府的乡村振兴人才的教育供给和再供给。目前地方院校的教育供给脱离实际,表现为没有与科研和前沿理论相结合。针对上述问题,第一要考虑实现人的有限理性、有限自私和有限自控力问题,基于大数据对行为及制度引导下的行为进行统计分析,在此基础上设计制度来引导行为。最后,乡村振兴的生态路径:一方面,从政府角度,要建立基于TOD交通导向的生态规划制度,创新乡村与农村,乡村与城市的生态互动的乡村旅游等市场,引导乡村振兴人才向乡村适当回流,解决城市的大城市病,也解决乡村中间空心化问题。另一方面,乡村地方政府由于乡村振兴的法治人才缺乏,其行为也具有有限理性、有限控制力问题。乡村振兴人才的教育供给与再供给改革,一是创新基层政府人员的行为法治的再教育生态供给制度,二是建立基层政府与教育机构产学研合作机制,创新乡村振兴人才的教育供给制度创新。
      第一位徐立佳律师讲到了公司治理话题。公司治理和公司信用建设是我们今天会议讲的两个话题之一。今天讲到的公司治理,第一个谈到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感问题。但是企业实际上是没有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的,也不是天然具有社会责任。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从政府来的,政府让他承担社会责任,是政府把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让国有企业承担了。但是将政府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让国有企业去承担,这个制度安排是不是合理?这是要提出来思考的问题。第二个是公司治理的形式化问题,特别是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形式化。股东会、董事会这些都虚置了,聘用的经理也不管事了,这个形式化问题在国有企业里面表现的最严重,国有企业不知道怎么改善,最后所有的机关都形式化了。国有企业治理的形式化是不是国有企业的固有问题?这个问题能不能通过改革解决?这也是我们要思考的问题。第三个是国有企业里面的党组织决策问题。现在董事会、总经理都要向党组织进行汇报,重大事项也要上报党组。这就要厘清一个问题,党组在公司治理中是什么地位?如果这个决策最后是党组做出来的,如果出现失误,这个决策谁来承担责任?如果是上市公司的党组做出来的决策,由于失误给股民造成损失,股民可不可以请求党组承担赔偿责任?第四个就是关于混改的问题。公司治理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实际上只有两种选择,一个是国有企业占大股,一个是民营企业占大股。 但是,不论谁占大股,都会出现难以克服的弊端和困难,从而导致混改无法推进。
      第二位郑翔老师讲到社区立法。郑老师这里面讲到,街道社区情况比较复杂,比如有社区大小不同导致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单独立法来解决这些问题。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这到底是制度供给的不足,还是机构人员供给的不足?街道立法这个法律制度到底有没有必要?是现有法律制度的完善问题还是一个单独立法的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大家思考。
      第三位黑老师讲到信用证的规则。信用证是国际贸易里面经常用到的。黑老师提到的案例给我们深深的上了一课,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国际贸易里面是一样的,一个企业不诚信,最后司法会出来干预的,以司法的判例给大家树立很好的榜样。
      第四位周老师讲到关于乡村振兴的问题。其实,乡村振兴现在在中国最大的问题是城乡二元结构,现在是城里人下不了乡,乡里人也进不来城。所以,无论怎样去设计制度,最后都不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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