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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主办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研究课题》中期汇报会圆满举办

  • 发表时间:201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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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标签:企业社会责任|中期汇报

    刘俊海教授首先对课题背景与项目进展作了简要介绍,并围绕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定角色位、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制度创新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他认为,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需要将企业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和社会协同共治相结合;立法要以促进和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为主,未来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既是“严父”,也是“慈母”;要立足于中国国情,合理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例,实现“以中为体,洋为中用”。与会代表围绕《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研究课题》的中期研究成果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交流和深入讨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劳工与信息研究所副所长张俊峰建议,应当在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必要性的研究,以及在立法的精准化方面多下功夫,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执法主体等方面还需更加明确。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高级工程师陈元桥充分肯定了课题组的工作,他指出,课题的中期成果非常符合预期,课题组的工作能力值得肯定。陈元桥在提到对课题组的建议时指出,要明确本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例如《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也体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内容。

     

    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夏光认为,我国经济发展到现阶段,已不能单纯地追求经济产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注重环境问题、劳工问题等社会问题,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正是决这些社会问题的方式之一。此外,夏光还围绕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重要性、立法原则等进行了说明。

     

    北京融智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所所长王晓光指出,课题组的前期工作做得很扎实,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调研,值得肯定,但是研究报告还应继续深化。王晓光认为,建议设立对企业进行社会责任评价的专业机构。目前,全球都缺乏一个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价的客观标准。

     

    中国社科院经济学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张蒽认为,应多站在消费者以及企业的角度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例如,很多企业都知道要承担社会责任,但是对于具体应当怎样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并不清楚,建议在立法中加以明确。

     

    国家电网外联部社会责任处处长刘心放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当在不同行业有不同的内容,不能一概而论,要加强立法的精细化。此外,还应对企业虚假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有所重视。

     

    中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院长助理兼传媒部主任祁少云指出,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可以成为我们参与全球化治理的国家战略,中国企业想要“走出去”,就必须重视企业社会责任。以往我国有些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因为忽视社会责任,经济利益也受到了极大损失,应引以为戒。

     

    天津财经大学助理教授樊纪伟建议,在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当中应当注重对信用制裁的规定。在信用制裁的落实上,要注重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增强信用制裁的可操作性。

     

    中国证监会博士后杨光指出,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需要在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社会协同共治,尤其要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但是也应当注意,对行业协会的不规范行为,例如不规范的表彰活动,也应当在立法中设立有效机制进行约束。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王伯潇认为应当对立法建议稿中的不确定性概念进行明确,另外还有一些不符合法律规范的术语,应当在进一步修改时进行规范。此外,王伯潇指出,法律责任应当是课题组下一阶段研究的重点,对违反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处罚的主管部门、处罚措施等都应在未来的立法中进行明确。

     

     国资委研究局研究一处处长陈锋在总结发言中指出,课题组下一阶段的研究重点首先需要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必要性及可行性的研究;其次,对立法建议稿进行修改完善,尤其注重概念、用语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最后,建议课题组继续进行调研,从实践中发现问题,继续完善研究。

     

     最后,刘俊海教授对会议进行了总结。刘教授指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有利于提高企业的道德水准,也有助于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符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立法者在进行制度设计时,要注重提升制度设计的公平性、精准性与可诉性,避免制度失灵与制度滥用的现象。

     

    在接下来的研究工作中,课题组将充分吸收各位专家学者的建议,进一步完善学者建议稿,继续充实研究报告。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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