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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时事纪要】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第二次全体大会及闭幕式简报

  • 发表时间:2023-10-30
  • 作者:商法学研究会
  • 来源:商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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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


    第二次全体大会及闭幕式简报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

    会议主题:第二次全体大会及闭幕式

    会议地点:温州君廷酒店四楼君廷厅

    会议时间:2023年10月22日上午

     

    ——第二次全体大会——

     

    主旨发言与小组汇报:

    主持人:                      

          周友苏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董惠江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一)主旨发言: 

    肖海军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汪青松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

    葛伟军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罗 昆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

    赵金龙 温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肖海军以《论〈公司法〉修订中的一般性原则:以国家出资公司剥离<公司法>为视角的分析》为题作主旨发言。肖海军教授认为公司系以资本本位进行组织建构、权利配置、盈利分配的盈利组织和企业法人,其范围应包括不同出资主体、资本来源、组织形式、法律责任的所有公司。公司法作为商法的基本法、基础法、骨干法,宜以普通公司为调整范围和规制对象,应为所有愿意并自愿选择以公司形式营业的投资者提供一般性法律规则、基础性治理结构和普适性制度体系。公司法的一般性制度功能决定其不宜把具有特殊性的国家出资公司纳入其调整范围和立法框架,国家出资公司应剥离出公司法而单独立法。国家出资公司剥离出公司法后,应值此大修之契机,还原公司法之一般性法律规则的供给属性和普遍性制度约束的示范功能。本着投资法、组织法、主体法、自治法的立法思维,把公司法修改为投资者爱好型,并具实用性、裁判性的法律。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汪青松以《股东协议暗箱治理的公司法回应》为题作主旨发言。汪青松教授指出目前我们存在公司法实践失能问题,从公司治理建构中三种工具进行思考,法律确定公司治理的法定结构,章程实现公司治理的个性定制,但针对第三种工具契约,公司法既没有将其作为治理建构的正式工具,也没有规定其建构治理秩序的效力,由此产生了“规制缝隙”。实践中股东协议治理主要集中在实现所有权与股东权的分离、表决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两个方面,消解了公司法固有的结构性,牺牲了公司法的核心价值,减损了公司法保障公司法人的可识别性、保障交易安全、增进市场诚信与公平三个方面的功能。公司法应当将治理型股东协议纳入公司法中进行明确规制,并对其内容和程式进行严格限制,从而保障股东协议不能以契约自由为由任意消解公司法的结构性和标准化。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葛伟军以《契约说视角下公司章程的约束力》为题进行主旨发言,指出目前学界对章程的讨论仍聚焦于其性质和效力,尚未涉及对章程约束力的讨论,葛教授提出章程具有规则性和合同性双重约束力。目前,我国公司法第11条关于约束力的描述存在极大的模糊性,把两种不同性质的约束力予以叠加,弱化了可操作性。章程的合同性有助于理解纠纷的性质、推动纠纷的有效解决,合同性恰恰来源于章程作为股东合意的本质属性。我们应当明确内部人和外部人的界限,从最狭义的角度理解内部人,也就是以股东身份行事的股东,从而扩大外部人的范围,包括以非股东身份行事的股东,董监高、员工以及公司债权人等等,应当围绕股东身份条款去认定公司章程条款的约束力,不与股东身份相关的章程条款即使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不能在股东和股东之间,股东和公司之间设定权利和义务。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罗昆以《司法与监管协同理念下的金融合同效力问题》为题进行主旨发言,罗教授主张在社会治理复杂化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背景下,需利用协同治理理念处理商法与公法间的价值平衡问题。罗教授进一步将实践中监管与司法的形态分为三类,包括监管规则的生成和司法的裁判理念同频共振,监管在前、司法在后以及司法在前、监管缺失。并以金融合同效力为例,提出在第三种情形下对合同性质和合同效力的判断应当有更多宏观理念上的参考。

    温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赵金龙以《技术驱动下的股东积极主义与公司治理革新》为题进行主旨发言,其发言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信息时代、数字经济时代与法律的同步性。他指出这是一个法理学问题,其重点在于如何看待法律与科技的关系,法律又如何应对科技带来的变化。第二,股东积极主义与公司治理制度革新。他指出股东积极主义已经成为公司治理的新范式。第三,技术驱动下的股东积极主义制度与机制革新。在此部分他提及了四项相关制度,包括虚拟股东会制度、电子投票制度、电子委托书征集制度以及电子股东论坛制度。最后,他指出,公司法律变革一定要从提高公司制度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这一战略高度来认识,应当提升到“为实现科技强国战略提供法制保障”的高度,这应当成为公司法立法指导原则或价值理念之一。

     

    (二)小组汇报:

    李诗鸿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

    衣小慧 《国家检察官学报》编辑

    余 斌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

    宫步坦 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

    湖北经济学院产业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李诗鸿代表第一分会场作小组总结:李政辉教授将名称、住所、注册资本与法定代表人四者作为集合整体,并将其概括为公司的外显型要件,为分析公司法提供一种新视角与进路。李华教授论及了人工智能进入董事会的功能定位问题以及主体身份获取问题。从股权平等到股权差异,从隧道挖掘到行为抑制,从股东的冷漠到积极,以及从董事会治理实践的创新、外部债权人介入公司治理等多个角度去解读新的变化。王延川教授是以滥用股东提案权为题眼,指出公司法三审稿对滥用提案权未有相应的内容规定。提案权的规范和限制,在具体使用中应当具有怎样的标准、是否违规、谁来审查,都未有详细的规定。李长兵教授认为在商业世界中股东资格究竟是以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章程还是股权转让协议为标准,学说和判例众说纷纭,从团体法视角或可以提供一定的贡献。吴高臣教授主张持股比例与程序正义没有关系,着重讨论了不同程度的瑕疵对公司决议效力的影响,是否存在认定的实质标准。马建兵教授提出关于董事会合规义务的本质,解析了我们传统意义上的董事义务规则、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等,构建一个新的合规义务的本质和内涵以及体系。赵玉教授认为公司法目的应该超越自然人,更多应是公司维持、公司意识、公司人合,如何体现公司的意志,如何解决权利的真空期,公司决议效力、公司意志瑕疵等问题。张志律师探讨了现代产业组织中的治理原因和方法,通过解读《公司法的剖析》一书,分析了包括上市的特征、治理的原理、私权的自治、公司治理的框架以及ESG等问题。赵继明律师以实际办案中的亲身经历对现有股东查账权在具体行使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了重点分析,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思路。王长华副教授提及了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再构问题,这本身是一个热点问题,并在三审稿中存在变动,需要予以重点关注。李勇军副教授以当前独立董事收入较低但责任过重的矛盾为线,检视我国独立董事的责任问题,提出通过独立董事的责任限额以及对过错进行区别的方式解决此类问题。高菲副教授从历史角度、争议角度、比较角度,考察了类别股不同表决权,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对此内容做相应的规则,提出了若干的解决思路,具有启发意义。

    《国家检察官学报》编辑衣小慧代表第二分会场作小组总结:她将本次主题分为三个方面进行总结:在证券法与公司法联动方面,李燕教授认为ESG信息披露的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存在监管不足和激励不足的问题,建议在二元监管的模式下进行监管模式的互补、转换。朱晓喆教授就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探讨,从域外法和我国民法典的其他规定,证成证券服务机构在责任范围内应当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并就追偿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在破产法与公司法的联动方面,王万旭副教授将董事在破产阶段的责任概括为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和侵权责任,并通过各类学说,指明责任划分的关键是如何协调管理人的地位和责任范围,并建议将董事责任作为履职指标以及扩大董事责任的适用主体范围。江丁库律师指出对中小企业的预重整制度,各地规定并不一致,存在较大问题,进而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应当规范启动要件;二是应当制定临时的管理人;三是参照《九民纪要》115条的有关规定对预重整制度进行完善。在其他法律制度与公司法的联动方面,朱圆教授提出了《社会企业治理法》制定的必要性问题以及社会企业责任的经营目标、社会企业治理面临的主要挑战、社会企业治理的核心机制等问题,并基于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宋晓庆副教授就合伙份额从基础理论、法源的角度进行剖析,落脚在中国法上,讨论了合伙份额的法律属性,合伙份额之诉的目的,合伙份额的取得依据等问题。唐仪萱副教授从实证数据出发点明了信托义务的合同化倾向,建议对信义义务进行精细化、严格化规范。温青美副教授提出把数据划分为三个类型:原始数据、数据集合以及数据产品。并基于数据集合和数据产品两种类型行使提出建议:一是主体应当聚焦于企业;二是个体应当涉及数据集合和数据产品;三是权利的行使与限制应当考虑数据的固有特性。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余斌代表第三分会场作小组总结:他认为郑彧教授、张阳老师、祁畅博士、李立新副教授、李媛媛副教授、张敏教授、史正保教授的观点均具有建设性。在金融监管方面,郑彧教授提出了金融监管诱因,指出在金融监管中如果考虑过多政治就会导致监管的负面性。同时指出现在存在金融监管碎片化的特点,监管不到位将导致市场出现负面的现象,同时也提出监管应当更多适用稳定的法律条款。张阳老师从监管的维度提出自己的观点。李立新教授讨论的内容是NFT的法律定位和监管,他从一个小的切口切入,以粉红色的加密猫为例,在一级市场是30美元,到二级市场就转变为27美元,揭示了金融发展的趋势,现在我国对这种监管的态度是禁止向市场的交易,他提出监管宜疏不宜堵,应当把NFT归纳到证券的监管行业,使它更好地有利于数字的发展和投资者的保护。李媛媛副教授从大数据时代中保险数据的保护角度出发,提出了在现阶段保险数据具有敏感性的特点,这种监管更需要具有特殊性来保障敏感数据的合理化,因为它具有更多的人格性和财产性。余斌副教授提出第二部分是围绕着他们的创新进行讨论,可以归纳为三点:一是研究方法的创新;二是研究对象的创新;三是研究视角的创新。他指出对于研究对象,在场教授都体现了回应市场经济的特点,在数字化的情况下,提出了数字交易平台、NFT、保险大数据等等新的研究对象;在研究的理念方面提出了监管、立法应当适当的超前性;在研究的视角方面,他们提出了监管、行政、司法方面的相互配合。

    湖北黄鹤律师事务主任律师宫步坦代表第四分会场做小组总结:他指出,围绕商法法律制度建设的发言有5位专家,其中天津师范大学郝磊教授、宁波大学郑曙光教授以特定指标与营商环境,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的需求侧出发,分析市场公平性、执法与司法的公正性、商法便利化,并从司法保障、商事诚信出发提出应通过地方立法互动,精准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钟凯副所长认为,我国市场准入区域一体化的法治回应及立法进路问题,可以推动一般市场准入领域法治制度相对系统集成,完善中央立法授权制度并以不同立法进行选择。张东红局长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的地方实践为出发点,提出从以法治为主导、诚信为支撑、政策制度为保障、机制来落实13个方面谋划高标准建设创新临汾实践。段丙华副教授以组织交易理论、商法基础理论为题进行了发言。第四分会场围绕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完善,也有5位专家展开讨论:马更新教授从数据交易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知情同意规则出发,在深层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知情同意规则的核心是重塑数据处理者的告知义务和限制数据主体的同意撤回权;胡卫萍教授以内容为电商营销的行为规则来分析,其针对内容电商营销的现象提出突破单一立法现状;郑佳宁教授分别从合同责任、侵权责任角度剖析混合型平台;席晓娟副教授以跨境电商的营商环境优化下的税收优惠为中心,着重分析了政策的公告和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中税收优惠法律政策;戴琳副教授以网络直播带货主播的法律规制提出了试点构想和建议。



    ——闭幕式阶段——

     

    与会人员: 

     主持人:

          李建伟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发言嘉宾:


    雷兴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梁上上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王宗正 温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

    季立刚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

            朱慈蕴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闭幕式阶段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李建伟主持闭幕式仪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雷兴虎宣读2023年年会中青年优秀商法学论文评奖过程和获奖名单。具体如下:

    1.一等奖4名,分别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冯成丰的《没有“后果”的公司法?——论公司法上的恢复原状》;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教授皮正德的《禁止财务资助的公司法建构》;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莫志的《固有权迷思:《公司权力边界与股东权利的保护模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李鸣捷的《不动产收益权担保规范构造论》

    2.二等奖7名: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助理研究员陈洪磊的《数字技术对公司法的影响:赋能、挑战与回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黄清新的《审验机构虚假陈述部分连带责任之反思与重塑》;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杨秋宇的《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的功能诠释与规范重塑》;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彭玺的《有限责任还是个人责任:信托受托人责任范围的规则构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山茂峰的《越权担保归责判定时组织法与交易法的权衡及定限》;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林树荣、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梁泽宇的《置于神龛却非神:论股东固有权在现代中国公司法中的地位》;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副教授高菲的《不同表决权股的转让规则:国际比较视野下的再审思》

    3.三等奖13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俞越的《民商二元视角下股权买卖解除规则之漏洞填补》;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刘卫锋、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硕士潘镜池的《股东失权责任的法律构造:惩戒属性与具体适用》;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王艺璇的《董事催缴出资义务的公司法解释》;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衣小慧的《股份回购型对赌协议的履行障碍与破解路径》;苏州科技大学讲师叶嘉敏的《个人信息收集视域下数据信托的理论证成与适用优势研究》;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陶飞的《泛滥的信义义务: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移植论之反思》;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岳万兵的《公司资本缴纳模式的中国选择》;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林斯韦的《同股同权原则的反思与理论重构》;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张瀚的《信义义务的法经济学分析》;中山大学法学院硕士生丁紫晗、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林彬的《公司法修订背景下国有企业治理的“中国问题”与“中国方案”——法经济学的视角》;重庆大学法学院弘深青年教师、博士后黄超艺的《府院联动:企业破产中大规模侵害健康权责任承担的中国模式——基于长春长生公司疫苗事件与强生公司爽身粉事件的思考》;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陈嘉白的《公司民主中人的本质与法的表达》;日本早稻田大学博士研究生郜俊辉的《股权定向回购的程序规制研究——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224条第3款》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梁上上宣布第五届“王保树商法学优秀博士论文奖”获奖名单。具体如下:

    1.清华大学王真真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协议治理研究》;

    2.北京大学刘杰勇的《论ESG投资与信义义务的冲突和协调》;

    3.中国政法大学邹学庚的《公司治理中控股股东的法律规制》。

     

    温州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王宗正教授代表2023年年会承办单位致答谢词。对以赵旭东会长为首的研究会领导、各位嘉宾、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会务团队以及相关老师、同学表达衷心的感谢。王宗正院长指出无论是学有成就的学术大家、还是正在成长的青年领军,商法是温州大学的重点发展方向,期盼各位继续关心、指导和帮助温州大学商法与温州大学法学学科,让温州大学法学专业也为商法学科的蓬勃发展尽自己的微薄之力。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季立刚代表2024年年会承办单位致欢迎辞。首先,对复旦大学能够承办下一年度商法学年会向各位领导以及各位老师表达衷心的感谢。其次,季教授表示上海作为经济、贸易、金融、航运、科创五大中心所在地,其均与商法密切相关,更与建构新商法的规范密切相关,期待下一届年会中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新商法中的诸多问题,搭建一个学术研究、探索实践问题的平台。最后,季教授承诺在下一届年会中,将学习历届年会承办方的成功经验,发挥复旦大学多学科的优势,在学会领导下做好会务的组织工作。调动复旦大学的一切资源,不辱使命,办好明年的商法学年会,如同温州大学一样,做到会务上热情服务,使大会圆满成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朱慈蕴代表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致闭幕辞,朱教授表示今年的会议规模盛大、成果显著,大会发言与分会场讨论安排具有特色,是非常有意义的。同时对承办单位温州大学表示衷心感谢。随后表示新公司法今年年底将会面世,届期会有大量公司法宣传,希望可借此机会掀起新一波的研究公司法制度高潮。在关注公司法修订中,要注意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特别是即将修改公布的破产法。最后提出明年将按照规划对理事、常务理事的增补进行安排,提醒各位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李建伟再次致谢承办单位温州大学和温州大学法学院,并宣布本次年会胜利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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