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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演讲阶段
主持人:
蒋建湘 中南大学党委副书记、教授
高晋康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人:
梁上上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汪青松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梁上上教授以“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理念与争议”为题进行了演讲,聚焦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理与实践争议展开探讨。《公司法》第84条明确股权对外转让时,转让股东负有书面通知义务,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在法理层面,应将转让股东的权利义务分为二元结构:实体性的股东转让权利受“同等条件”约束,同时负有程序性的通知义务。“同等条件”是优先购买权的争议核心,学理上存在绝对同等条件说、相对同等条件说和价格说,实践中多采相对同等条件说,但“大致相同”的认定标准模糊,争议集中于构成要素的界定不一、特殊主体转让是否排除适用存疑,暴露出现代工业社会中该制度的弊端。从法理来看,“同等条件”仅针对合同订立阶段,而现代商业社会中非即时清结合同的履行与订立存在时间差,履约能力可能变动,故该制度应从“同等条件”转向“同等清偿能力”以保障转让股东利益。为保护转让股东利益,可赋予其“反悔权”(因对方信用变化反悔且无需赔偿),或要求其他股东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后者在国外立法中亦有类似法理参照。综上,股权对外转让中转让方与其他股东存在利益冲突,保护转让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是底线;“同等条件”实践难度大,以“同等清偿能力”为核心保护转让方利益更具现实意义。
蒋建湘教授(主持人)认为,该理念强调切实保护转让方利益,梁教授所做的分析非常细致,为后续工作提供了新思路与有益参考。
汪青松教授以“关联关系规则的解释困境与完善进路”为题进行演讲,围绕公司法关联关系展开了深入探讨并提出独到见解。公司法对关联关系的定义模糊,是公司法中最难把握的术语。当前法律虽运用多种司法工具规制关联关系,但收效不佳,核心难题在于:立足独立公司的现行制度难以适配集团化大公司的网络化生态,行为约束型工具无法破解结构化治理问题,以利益保护为取向的规则难以实现实质平衡,结构主义评判方式无法适应复杂商业判断。新公司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扩张了关联方主体范围与交易适用场景并创设救济程序,但因混合民法侵权法与合同法范式可能引发压缩公司自治空间、增加企业合规成本、加剧法律效果不确定性、抑制市场创新、导致利益失衡等负面影响。对此,应充分发挥公司自治的自我调适功能,夯实董事会法律地位;尊重公司组织体风险隔离作用,谨慎扩张规则适用范围;依托市场主体理性的风险应对能力;把握法律规则边界与逻辑,避免将关联交易纳入侵权法问责,维护公司实体责任能力。现阶段无需急于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可待新《公司法》实施一段时间后真问题浮现后再出台,更为稳妥。
蒋建湘教授(主持人)提出,汪教授对公司法律关系里堪称最难解释者的关联关系进行阐释,同时也提出了相应的解释办法,逻辑严谨、条理分明,其核心思想在于,鉴于关联关系的复杂特性与当前规制困境,对于司法解释的推出应持谨慎态度,不妨让实践进一步检验,待时机成熟再行推进,以确保法律规制的科学性与有效性。
李志刚教授以“公司法律关系与合同法律关系:混同及界分”为题进行了演讲,提出诸多重要观点。实践中公司相关纠纷的核心争议集中于股权归属与出资责任认定,典型场景包括股权转让、委托持股、股权让与担保、信托持股等,其本质争议在于应归入公司法还是合同法调整范畴。此类纠纷需拆解为两层法律关系分析: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等当事人之间的横向关系,属于合同法律关系;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纵向关系,属于公司法律关系。解决争议应遵循“先找法,再衡量”的逻辑,若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就应当严格适用法律规则,无需突破立法进行造法或过度利益衡量;只有在法律存在漏洞时,才可进行利益衡量,且不能跨越法律关系的边界。合同法并非公司法的母法,二者调整逻辑存在本质差异:合同法调整的是两点一线的线性关系,仅约束合同当事人;公司法调整的是以公司为中心的多维网状关系,涉及多方利害主体,不能将其降维为简单的线性关系。综上,面对两类法律关系的交叉现象,关键在于界分而非混同,要理解、尊重、敬畏公司法,遵循法律逻辑正确适用规则,慎重创设法律规则,避免滥用合同法思维架空公司法。
高晋康教授(主持人)总结了李志刚教授针对公司法律关系与合同法律关系的理解及混同问题,提出应以法律关系为基础,谨慎对待“造法”。跳出既有讨论,构建理论应依据国内外广泛证明有效的理论进行,思考问题要与被广泛证明有效的原理、规律相联系。学界也应反思:强调联系实际固然正确,但实际也需紧密联系理论,在法律领域构建理论、解决问题时,应充分借鉴被广泛验证的理论成果,以提升专业性与科学性,推动法律实践更好地发展。
温笑侗教授以“股东压制纠纷的合并审理路径”为题进行演讲,聚焦股东压制纠纷中股权回购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程序衔接问题展开探讨。《公司法》第89条第3款规定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时,其他股东可请求公司回购股权,但回购价格是否包含公司受损部分存疑,由此引发损害赔偿请求和回购请求能否合并审理的思考。我国公司法虽赋予少数股东多元化救济措施,但分散于不同条款,对应不同诉讼程序,给少数股东维权造成障碍。对比英国制度,其赋予少数股东概括性诉权及多个请求权,法院可自由裁量组合救济措施,实现请求权自动合并。我国实践中已有基于法律牵连关系合并审理股东压制纠纷,而基于事实上牵连关系的合并审理尚不多见,其成立通常需存在要件事实的同一性,股东权利滥用行为重叠可成为合并理由,但需避免任意合并。合并模式可分为客观合并和主观合并两种模式。客观合并又分为单纯合并、预备合并和选择合并,盈余分配、股权回购、司法解散请求权相互排斥且有顺位关系,适合预备合并;损害赔偿之诉则涉及请求权与被告的双重合并,需将公司与控股股东列为共同被告。通过诉讼程序优化,构建股东压制纠纷的合并审理路径,能够有效破解少数股东维权障碍,实现《公司法》实体权利救济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
高晋康教授(主持人)认为温教授将股东压制纠纷的合并审理进行了类型化以及按照其依据进行了总结,将给学界带来进一步的启发。
赵景琛教授以“公司社会问责制”为题进行演讲,结合立法实践探讨公司社会责任监管框架(CSR)的规制框架与问责机制。全球约68个国家有CSR立法,立法模式分为显性、隐性、倡导性三类,聚焦环境、社会、人权、经济四大领域,采用软法与硬法双轨制,配套CSR支出、委员会设立、强制信息披露等规制手段。其中印度2013年《公司法》第135条是显性立法典型,要求特定公司设CSR委员会,将平均净利润2%用于CSR;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172条规定董事促进公司成功时要考虑员工权益、环境等多个方面,引发对“全体成员”含义及立法本意的思考;我国《公司法》第20条属倡导性立法。当前各国CSR立法存在可执行性争议,如印度“不遵守就解释”的实施方式,将软法实施方式融入硬法,存在错位争议;英国等普通法系国家以法典化表达公司法,通过普通法增强可执行性效果存疑。对此,应构建“公司社会问责制”框架,以公司社会责任为立法目的,以问责制为立法标准,通过信息披露、解释和论证、质疑和评估的机会、判断与追究责任四个阶段,实现软法与硬法的联动。具体可依托CSR委员会,纳入员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代表,建立利益关系者审查、参与、沟通机制,强化问责实效。当前CSR立法中“责任”一词单薄,应建立软法与硬法联通机制,“公司社会责任问责制”的概念更为恰当,法律实施可通过信息披露、利益相关者参与等落地。
高晋康教授(主持人)作出总结,赵教授就2023年最新成果作出了澄清,有效减少了企业公司社会责任问责制领域的学术争议。当下,如何实现该范式的转变成为焦点,讨论集中于构建有效工作体系的方式、范围与强度,以推动企业CSR问责制朝着更科学、完善的方向发展。
分组汇报阶段
主持人:
宁金成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分组汇报人:
邹学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周 淳 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段丙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李晓燕 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陈嘉白 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宁金成教授(主持人)发言,指出本环节是全流程中时长最短、内容却最为丰富、信息量最为集中的环节。此前参与了两个小组的研讨,现场讨论氛围热烈,各方观点多元碰撞,思想交流充分且富有深度。要将这些丰富内容高度凝练、清晰呈现,需要汇报者具备出色的概括提炼能力与精准严谨的逻辑表达能力。接下来,有请各小组依次汇报成果。
邹学庚副教授对第一分论坛暨新老会长论辩会进行总结汇报。本次论辩会围绕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重大争议问题展开,分上下半场设置核心命题,由陈甦、刘凯湘教授分别主持,十余位新老会长参与论辩,实务专家及百余名代表参会,氛围热烈。会议呈现出严肃活泼、理论与实务碰撞、站位高远视野宏大、立足本土实践四大特点,就核心主题形成的分歧大于共识,共识集中在商法优先适用、股权转让前后股东出资责任遵循过错原则、债权人原则上不直接追责公司内部人三个方面,分歧则聚焦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款项处置方式、债权人追责内部人例外情形等问题。法学其间的法理是逼近真理的过程,论辩分歧是学术研究的必要环节,本次论辩会为营造良好学术氛围提供了优秀范例。
宁金成教授(主持人)表示,邹学庚副教授的汇报全面到位。曾参与该场论辩会上半场,现场虽无激烈场面冲突,但各方观点充分碰撞、探讨深入,且存在尖锐对立,最终未形成统一共识。
周淳副教授对第二分论坛暨商法学者与商事法官对话会进行了总结汇报。本次研讨未预设成型文稿与论文,观点碰撞直接深入。上半场由中山大学周林彬教授与北京高院李艳红副院长主持,主题为“公司法的组织性含义及其在商事审判中的适用”,朱义坤、曹兴权教授等四位学者分别围绕关联交易审查标准、公司组织性内涵、决议瑕疵规则适用等问题发表学术见解,丁俊峰等四位资深法官则从关联交易善意标准、决议无效法律后果、决议纠纷裁判思路等实务角度展开阐释,北京市金融法院张雯院长与最高人民检察院阚林检察官点评时强调规则适用需立足事实查明,兼顾企业秘密与经济发展需求。下半场由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振院长与中山大学于海涌教授主持,聚焦“商事纠纷的解决:商事审判、商事仲裁和商事调解”,许德峰、葛伟军教授等学者围绕仲裁介入价值、专门仲裁规则制定、商事裁判理念等议题建言献策,徐东琪院长、印强庭长、李髻副秘书长等实务界人士结合商事案件增长现状,从商事调解特色、交叉案件裁判逻辑、仲裁优势等方面予以回应。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陆昊法官与主持人作了总结,自由讨论形成三项共识:理论与实务对话模式值得延续,多元商事纠纷化解机制势在必行,需坚持商法独立性、突破民商合一对商事裁判的形式束缚,加快商事立法进程。
宁金成教授(主持人)指出,本次汇报内容详实,大会设置学者与商事法官对话环节的安排十分可取,《公司法》兼具高度应用性与实践性,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需紧密结合。研讨随交流深入不断贴合实际,这源于法官掌握了大量实务问题,而学者侧重理论研究,二者的结合至关重要。建议今后增设学者与法官、学者与律师的专项论坛,律师行业的诉求与发展,亟待学者的理解与支持。
段丙华副教授对第三分论坛暨“公司法与破产法的衔接与融合”进行了总结汇报。他指出,该分论坛设债权人保护、清算人信义义务两个单元。在第一单元的讨论中,学者们明确了公司法与破产法之间的逻辑差异;在第二单元的讨论中,学者们就清算人信义义务的调整,达成共识,普遍认为了应当以董事为核心做出调整的。从与学者的讨论中可以看到,新《公司法》董事责任外部化规则突破了传统民法逻辑,在解释路径上仍然存在分歧。与会学者既认可公司法与破产法存在的程序衔接存在差异,的基础上同时也承认不得随意突破公司组织人格。公司法与破产法的核心功能存在差异,前者旨在构建维护公司独立人格,后者则应用于公司人格弱化后打破公司人格。学界对资本不足判断标准存在的争议,正是由于公司法和破产法对公司人格的判断标准有着根本不同。两部法律的连结点的在于公司人格弱化时的路径选择,即公司人格弱化时是否应当挽救公司独立人格。如果继续挽救公司人格,则导向公司法路径;反之,则走向破产法路径。就此而言在这一视角下,董事义务始终围绕公司人格展开,董事的履职行为与个人行为分别适用公司法与民法的规则。最后,本次论坛深刻揭示了公司法规则需进行体系化评价,既要厘清其与民法的适用边界,扭转司法解释偏重民法思维的现状,也要强化商法体系内部协同,构建逻辑清晰的商法框架,以解决单一公司法难以应对的问题。
侯东德主任(主持人)首先感谢了段丙华教授的精彩总结,并提出在《破产法》修订背景下,此次论坛具有更多实践意义。
李晓燕副教授对第四分论坛“商法学者、企业家与律师的对话:公司法修订与营商环境”进行总结汇报。论坛上半场由五位学者与五位企业家、律师围绕股权代持制度展开对话。首先,理论与实务界在主要形成以下讨论成果股权代持底层逻辑方面存在明显分歧,部分专家主张坚守商事外观主义,部分认为相关司法解释应借鉴间接代理制度,另有观点担忧过度引入民法契约化逻辑会动摇商法基础。其次,与会专家认为显名规则与《公司法》股权转让宽松的趋势相悖,单纯追求个案身份还原易破坏公司组织机制,应增加显名成本倒逼合规性。《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36条关于实际出资人排除强制执行的条款争议激烈,存在损害商事登记公信力、偏离不鼓励代持的立法初衷登风险。然而,在营商环境视角下,部分㢃认为,代持存在现实需求,应给予合理救济。最终,与会专家就回归组织法基本逻辑达成共识,认为需在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间划定边界,警惕契约逻辑对组织稳定的损害。论坛下半场由九位发言人与三位与谈人围绕“公司治理与营商环境”展开对话,达成多项共识:判定公司决议瑕疵是否轻微的关键在于是否剥夺股东相关权利,应明确董事会职责认定标准以防范内部人控制;法律规范应当明确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与查阅范围,以三大原则判定查阅目的正当性;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豁免的相关概念表述模糊,律师费补偿条款有助于激活监督制度;由于公司是从契约自治到组织自治连续转换的行为体,司法解释应当限缩董事对第三人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所以应当限缩董事对第三人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与谈环节中,专家指出司法解释应审慎处理民商法衔接,主持人强调商法学者需在基础问题上达成共识以助力完善司法解释。汇报人最后强调,营商环境优化的核心是规则的确定性与可预期性,未来司法实践应坚持商法外观主义、保护诚信经营。
侯东德教授(主持人)发言感谢李晓燕教授的详实总结。第四分论坛汇聚了商法学者、企业法务负责人以及律师,议题内容丰富多元,各方均充分阐释观点和主张。
陈嘉白研究员对第五分论坛“商法青年学者论坛”进行了总结汇报。他指出该论坛上下半场分别聚焦数字经济下商法新发展、上市公司特殊监管政策下的裁判理念与规则选择,两场议题共同指向数字化与强监管叠加时代商法基点需从形式要件转向控制事实识别、治理程序建构、责任后果配置。上半场围绕数字商事基础设施规则供给、人工智能融入公司治理的伦理风险、数据要素资本化而展开,学术增量体现为商法从“权利名分”转向“治理结构”、从静态资格判断转向动态风险治理。下半场以公司法新司法解释第78至87条为背景,聚焦效力工具边界、效力分层与行政司法协同、从事后惩戒走向预防治理三大裁判技术问题,指向裁判理念从“追责为主”转向“预防与追责并重”。论坛在以下几个方面形成共识:形式标准让位于实质结构、程序义务与信息披露重要性上升、类型化与精细化成为制度供给和裁判技术共同方向。同时,在监管规则进入民事效力的边界划定、交易安全与投资者保护的均衡、责任强度与裁判可预期性的协调这三个方面仍然争议。本次分论坛将商法学“新问题”推进至“可运行”的层面,后续可围绕建立监管目的与私法效力的稳定裁判框架等方向深化研究,论坛讨论既聚焦商法新题,更体现青年学者立足现实、以法理与裁判可操作性回应问题的方法论自觉。
侯东德主任(主持人)发言,感谢陈嘉白老师的精彩汇报。数字经济时代的商法具有极强创新性,同时面临诸多新问题,数据能否出资的核心在于数据产权制度的构建。
闭幕式:
闭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建伟教授主持。
第一项议程是公布2025年年会“中青年优秀商法学论文”获奖结果。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冯果代表商法学研究会介绍了2025年年会“青年优秀商法学论文”评奖过程并宣读了获奖名单。获奖名单如下:
三等奖:
1.《公司控制人诚信义务的理论证成与制度建构》,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程相洋;
2.《论关联交易规则中的趋同与差异——以公司法第22和182条为中心》,作者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邓燊;
3.《数字时代票据法转型的理论逻辑与制度方案》,作者是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讲师、复旦大学法学博士姚辰;
4.《论契约法与组织法的效力转换规则》,作者是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钟凯,和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许前川;
5.《股东协议的合意构成与效力限制》,作者是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曹蔚轩;
6.《股权让与担保的内部构造》,作者是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林广会,和烟台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肖晓玉;
7.《从抵牾到兼容:破产程序中的股东失权制度适用论》,作者是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顺凯;
8.《公司集团的边界分离与穿越式权利救济》,作者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周冰;
9.《虚假陈述比例连带责任下追偿权的法律构造与完善路径》,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博士研究生、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访问学生唐波;
10.《民商法协调适用关系之变化论——一个“三类规范”的新视角》,作者是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徐启晔;
11.《新公司法视域下减资纠纷诉讼难点析出与裁判指引——基于100件法答网问答的实证分析》,作者是南京中院审委会委员、民二庭庭长夏志阳,江苏省高院法官助理马颖,建邺区法院员额法官肖玲;
12.《企业破产程序中修复费用的债权属性及其清偿顺位研究》,作者是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委员会主任、专职律师白雁军,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文魁。
二等奖:
1.《论影子董事“指示”行为的认定》,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斌,和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于宙石;
2.《通道类信托中受托人的责任认定》,作者是广州新华学院助教蔡绿茵;
3.《稳定币监管中公司治理的版图重塑》,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唐林垚;
4.《股份回购的财源规制》,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邹学庚;
5.《论公司治理中的信息正义原则》,作者是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湖南大学岳麓学者袁崇霖。
一等奖:
1.《股东瑕疵出资中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限制》,作者是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贾海东;
2.《论数据财产权出资的公司法回应》,作者是西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兰国强;
3.《商事规范概念的确立及其类型展开》,作者是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王洁宇;
4.《中国商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中营利性原则的重塑》,作者是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李亚超。
李建伟教授(主持人)进一步介绍了本次评奖奖金数额较大,占学会年度开支的30%以上,资金由山西本土的华炬律师事务所提供,特此致谢。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代表李红弢主任在致辞发言中表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有幸参与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度盛会,本次会议汇聚法学界专业人士,前沿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深度碰撞,为参会者带来高质量的学术交流体验。作为区域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华炬律师事务所期待未来能有更多机会参与商法学研究会的相关活动,深化沟通交流,特此感谢大会给予的赞助机会。
第二项议程是宣读第六届“王保树商法学优秀博士论文奖”获奖名单。获奖名单:
清华大学袁崇霖博士,论文为《董事受信义务视角下的公司内部信息流动规制》,指导老师是清华大学梁上上教授;
北京大学龙泓任博士,论文为《论公司法上的外观优越法理》,指导老师是北京大学蒋大兴教授;
澳门大学马哲博士,论文为《论商法中的“企业”》,指导老师是指导老师是唐晓晴教授。
第三项议程是由山西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李冰强代表2025年年会承办方致答谢词。李院长在发言中表示,为期一天半的商法学研究会学术年会暨换届大会即将闭幕,山西大学法学院作为承办方,向长期关心支持学院发展的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莅临本次年会的各位领导来宾与专家学者、以及为大会辛勤付出的全体工作人员致以诚挚感谢与崇高敬意。本次年会汇聚全国460余位商法学界精英齐聚太原,围绕《公司法》司法适用、公司法与破产法衔接融合等时代议题深入研讨,与会各方的智慧分享铸就了年会的学术高度与实践深度。同时,大会的顺利举办离不开多方支持与师生志愿者的全力付出,感谢会务组师生与志愿者同学们对本次大会的付出。最后。同时,李院长指出,此次大会诚邀各位嘉宾常来山西及山西大学指导,继续关心支持法学院的发展。
李建伟教授(主持人)指出,本次会议为商法学研究会9年一届换届大会暨2025年年会,系研究会成立25年来年度最晚召开的会议。总结起来有五点:一是规格高、代表广,汇聚6位部级领导及多关联部门人员、基层法院骨干,学者理事力量扩充;二是时间管控精准,会务组织高效,得益于研究会秘书处及山西大学法学院的充分筹备;三是学术研讨热烈且时效性强,五个论坛采用对话形式,组织形式获得认可,明年拟优先安排破产法与公司法对话,部分环节仍有改进空间;四是参会人数创历史新高,因场地限制未能让更多青年学子参会,明年将优化场地并鼓励其继续参与;五是会务或许存在疏漏,之后将持续改进。本次会议的组织工作获会长认可,研究会将传承经验、提升效率。同时,李建伟教授代表商法学研究会再次向山西大学领导及师生的辛勤付出致谢。
第四项议程是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石冠彬教授代表2026年年会承办单位致欢迎辞。石冠彬教授表示,广州大学将借鉴山西大学的办会经验,在商法学会的指导下,认真做好2026年年会的筹备工作。自,欢迎各位明年年会相聚广州,也欢迎大家明年1月参加由广州大学承办的海南冬季论坛。
李建伟教授(主持人)表示,受赵旭东会长委托,向诸位转达会长对我国商法学发展给予的厚望:法学学科的发展依托其所代表的法律体系的重要性,商法学研究会在未来五年将肩负更重要的使命、发挥更大的作用。明年破产法修订工作即将推进,这是继公司法修订后的又一重大立法任务。研究会将借此契机,结合理事扩招,重点吸纳破产法领域的人才,凝聚商法学界研究者、教学者与实务工作者力量,实现新老交替、再创辉煌。
本次闭幕式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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