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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论著推荐】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论著推荐(第二期)

  • 发表时间:2023-05-08
  • 作者:商法学研究会
  • 来源:商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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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繁荣商法理论研究,推进商事法治实践,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商法学研究会)一直在路上。本期,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老师们共推出商法学佳作3部,期刊论文55篇,特此整理推荐(按研究会职务、论著出版时间新旧及姓氏拼音排序),供大家学习交流。


    一、著作


    1、《网络与人工智能法学》,法律出版社,2023年2月

    主编:王建文 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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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是首批国家一流本科课程“网络与人工智能法”(课程负责人为本书主编王建文教授)配套教材,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主线,将实践中比较突出的网络安全法、电子政务法、电子商务法、网络金融法、网络知识产权法、网络犯罪和人工智能法的内容独立成章编撰,以促进新时代网络与人工智能法学人才培养和前沿问题研究。本书紧跟时代发展,融入网络与人工智能法学的新现象、新趋势、新问题,具有前沿性;以网络与人工智能法学的成熟理论为基础,体现其最新研究成果,具有科学性;解析网络与人工智能领域的热点法律问题,具有实用性;结合技术前沿,将法律前沿与理论前沿融为一体,具有创新性。本书内容全面丰富、资料新颖翔实,不仅适于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学使用,而且对欲了解网络与人工智能法学理论、实践及创新发展的读者也颇具参考价值。


    2、《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研究》,科学出版社,2023年1月

    汪振江 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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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研究和探索互联网金融业态发展与创新引发的风险监管、投资者保护及其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的理论和实践层面的诸多议题,本书从创新与监管维度,总括介绍了互联网金融与风险监管、互联网金融风险识别及风险防范的基本理论,着重对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商业银行网络银行嵌入等主要模式的法律监管体系加以研究,分析了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保护困境,提出了有效举措,尝试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3、《数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3年1月

    主编:张敏 商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北工业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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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针对数据的性质、数据法概述、数据治理现状、数据法律关系、数据的流程、数据交易、数据的竞争与垄断、个人信息的侵权保护、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及国际协调方面进行深入分析,阐释数据法治的重点问题与未来研究动向,力图为我国数据治理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一定的努力和贡献。本书体系设置科学,内容注重数字治理的生成逻辑,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经验,对于数据与法治融合的落地意义重大,具有很高的理论意义和应用推广价值。


    二、期刊论文


    1、我国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推广路径——基于保险公司承保经济可行性的考察,《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23年3月10日

    徐卫东 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宁浩然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保护自然资源环境。目前,作为在环境治理中发挥重要影响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虽然承载了人们对于高效治理环境污染的期望,但其在投放后的市场表现却并不尽如人意。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保险公司面临着承保经验匮乏、产品设计不合理、诉讼成本高昂的内部掣肘因素以及政策指引缺乏针对性、法律保障不完善的外部环境。同时环境污染损害特有的渐进性、累积性特征为保险公司核保增添了困难。应通过优化污染物信用交易制度、运用绿色信贷等金融工具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项目提供支持、采用优化排污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方式等手段,整合各类制度资源,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鼓励环境污染责任险为防范与化解环境风险提供积极助力。


    2、论我国《公司法》的绿色愿景及其法律实现,《法学评论》,2023年3月7日

    赵万一 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摘要

    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发展,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必须对市场经济规则进行创新性设计和倡导性引领,并对法律的实现机制探索出一条独具特色的中国道路。为此必须对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公司法》进行重大修改,将更多绿色元素植入公司的制度设计之中,并实现从效益导向型公司法向效益与公平兼容,主体自治与道德规训并存的绿色要素型公司法。这里的绿色既包括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核心的自然绿色原则,也包括以人与人之间和谐共赢为目的的社会绿色原则。其建构目标是积极回应未来社会对人类活动的绿色要求,着力打造能够实现共富、和谐、多赢目的的新型公司利益共同体。在具体建构内容上,应确立自由、最大诚信、交易安全维护、社会责任等基本原则,通过拓展软法规则,实现内部治理的绿色,公司资本制度的绿色和公司决策行为的绿色等要求,打造更具理性和柔性的公司法,并通过降低监管成本,实现由市场主体监管法向市场行为促进法的转变,同时改变刑法介入公司活动的理念和方式,塑造公私兼容型的新型公司法。


    3、论名义股东转让代持股的法律效力,《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3月5日

    刘凯湘 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莫若云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针对名义股东处分代持股的法律效力问题,学界曾经有较大与较长时间的争论,至《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一锤定音,参照善意取得制度予以规制,其意图旨在平衡隐名出资人、名义股东以及外部第三人的利益,但其隐含有“名义股东转让股份系无权处分”之意,反而动摇了第二十四条所确立的股权代持中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在股权代持的情形下,采纳形式说作为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具有其合理性,其不仅是对外观主义原则和公示主义原则的遵循,有利于公司法体系的逻辑自洽,而且能够较好地平衡各方的风险和利益,遏制商事实践中股权代持泛滥的不正常现象。据此,隐名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的代持法律关系应受合同法规制,其对外部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名义股东取得代持股份的股东资格,其转让代持股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即使其未经隐名出资人同意,处分行为亦属有效,而隐名出资人仅能向名义股东主张合同权利,非经显名化程序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4、中国《民法典》保护弱势群体的制度创新与完善,《社会科学战线》,2023年3月1日

    周林彬 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方灿演 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弱势群体的民法保护,不仅具有民法制度演进的历史必然性,而且具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人权及法律制度发展的逻辑必然性。《民法典》保护弱势群体在制度理论、理念、性质、结构和内容方面的中国特色,体现在解决不同类型弱势群体民事权利保护诸多民法规范设计中“中国问题”的“中国方案”。在全面实施《民法典》和推进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时代背景下,未来《民法典》保护弱势群体制度体系完善,应遵循“两个联动”的总体思路,采取在“四个结合”中落实“四个范畴”的思路与对策。


    5、《民法典》背景下商法基本原则体系的范式转型,《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23年3月20日

    李建伟 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李亚超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传统商法基本原则体系范式表现出较强的内生性特点,强调概念构造的商事特性以及抽象性,却未能明晰其背后的法律属性以及功能性等,这种范式在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暴露出更多危机。在商法产生早期,内生型商法基本原则体系范式专注于自身特性的归纳与总结并形成完备理论有其必要性,有利于商法理论的系统化、成熟化。但是在寻求制度、规则层面的一般原理建构时,如一味强调其抽象性、价值性等特点,反与民法体系甚至是整个法体系隔绝。在《民法典》确立了民商合一体例的背景下,商法基本原则体系范式应逐渐向外向型转型,一方面要注重借鉴民法基本原则的建构思路,另一方面更要加强其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区分与关联。


    6、股东双重派生诉讼的制度构成与规范表达,《社会科学研究》,2023年3月1日

    李建伟 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摘要

    股东双重派生诉讼承自股东派生诉讼,在公司集团多层次规模化运作子孙公司的背景下,有突破子公司独立法人格而间接维护母公司股东利益的特殊功用。《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88条第4款在普通股东代位诉讼基础上,通过将被告范围延伸到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的方式引入了双重股东代位诉讼制度。这一立法模式虽具有便利性,但在制度构成上欠缺通盘考虑,如仅扩大被诉主体而不同步改进相关配套措施,司法适用的混乱是必然的。值公司法重大修订之际,有必要结合学术资源、比较法经验与既有司法实践经验,对起诉前提、原告资格、被告范围、前置程序等适用要件逐一分析,以求立法规范的恰当表达,并构建科学的法律规范体系。


    7、证券发行保荐人的合理信赖及免责抗辩,《证券市场导报》,2023年4月14日

    汤欣 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鑫渝 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

    保荐人在证券发行尽职推荐工作中应有权合理信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并在民事诉讼中主张免责,但这一抗辩在我国较早期的证券司法和监管环境下难以落地。成熟市场已广泛承认保荐人(承销商)的合理信赖抗辩,近期则有强化信赖前置义务的趋势。保荐人应主动评估专业意见中的关键事项,以自有信息比对复核,审核专家资质、专业意见的前提假设、分析方法和程序合规性,发现其中有无“重大异常”,但该复核义务应严格限制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我国司法机关和证券监管机构近来已逐步承认保荐人的合理信赖抗辩,值得肯定。今后的司法和执法实践宜坚持个案分析的方法,避免“后见之明”,适度放宽保荐人合理信赖抗辩的空间。


    8、论信托型私募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的连带责任——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四重维度,《政法论丛》,2023年4月7日

    刘俊海 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私募基金受害投资者可基于《基金法》规定的共同行为追究托管人与管理人的连带责任。双向监督制衡机制的失灵本身构成共同行为。基于信托法与委托契约中的共同受托人规则,托管人与管理人当然对投资者负连带责任。基于共同侵权理论,二者亦对受害投资者负连带责任。认定托管人过错时应采折衷专业理性人标准。作为请求权基础的信托法、基金法、委托合同与共同侵权制度存在规范竞合,但投资者保护力度依次衰减。作为治本之策,建议《基金法》明确管理人与托管人作为私募基金共同受托人的法律地位,直接对二者课以连带责任,删除单独责任规则。共同受托人制度有助于提振投资信心,提升托管业的诚信度、竞争力与公信力。


    9、世界银行新旧营商环境评估规则及方法的比较——兼论优化营商环境的道与术,《东方法学》,2023年3月29日

    罗培新 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世界银行推出了新的营商环境评估BEE体系,从监管框架完备性、公共服务可及性、企业办事便利性三个维度进行评估,贯穿着环境可持续、推广数字技术运用及性别平等的理念。与原DB体系相比,BEE删除了“环节”评估,在项目名称、指标内容、评估范围、评估维度、数据采集、注重规则的实施等方面,存在较大变化。世界银行将营商环境定义为企业无法控制的一系列条件,这些条件对企业整个生命周期中的行为有着重大影响。优化营商环境的要义在于,正确处理公共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依归。根据党的二十大报告的要求,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折腾”的智慧,本着道在日常、道法自然、道术合一的理念,确立优化营商环境的规则价值体系,为企业营造厚重宁静、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律政策环境。


    10、开拓技术法规研究新领域,《海峡法学》,2023年3月25日

    柳经纬 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教授

    摘要

    <正>技术法规是规定技术要求的法律规范,它普遍存在于各国法律之中,也存在于我国法律之中。在我国,1979年国务院颁布的《标准化管理条例》采用了“技术法规”概念。《标准化管理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各级生产、建设、科研、设计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对因违反标准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1、生前预嘱制度的适用与完善建议——基于《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78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23年3月22日

    董惠江 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姚迪迪 肇庆学院政法学院讲师

    摘要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简称《条例》)第78条首次将生前预嘱写进地方立法。为了大众能够积极适用生前预嘱制度,应明确该制度在提高患者临终生存质量、保障患者行使特殊拒绝权以及规避医疗替代决定弊端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为了将来生前预嘱制度在实务中发挥其最大作用,在适用《条例》第78条时需对条文的提供者、医疗措施和执行前提进行扩大解释,对生前预嘱的形式进行体系解释。在未来生前预嘱进入国家层面立法时,要补充医疗决定能力的相关规定,建立立预嘱前的咨商程序,建立生前预嘱登记、修改和撤销机制,对违反预嘱内容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12、区块链智能合约下加密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与内生风险,《上海大学学报》,2023年3月15日

    葛伟军 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世界范围内形成热潮的非同质化通证(NFT)以及加密数字藏品是区块链技术在数字资产确权方面的最新尝试。通过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的应用,使得非同质化通证具备了一定程度的物权特征,但与其底层数字藏品之间的关联却很难仅通过技术手段得以保障。分析加密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与内生风险的结果,建议可对以非同质化通证为代表的区块链数字资产进行针对性立法,以保护其上承载的财产性权利;同时,对于非同质化通证与其底层数字藏品可能发生的在技术上、合法性上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疏离,有必要引入部分中心化和实名制的链外机制,如此才能化解加密数字藏品的内生风险,构建稳定的法律环境。


    13、金融APP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处理协议合规性研究,《征信》,2023年3月15日

    李有星 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陈飞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讲师

    毛猛志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本科生

    摘要

    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处理协议角度,以实证方法对目前主流金融APP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合规情况进行系统性研究,包括“协议同意机制”“协议独立设置”“协议可保存性”以及“协议条款内容”。研究发现,目前金融APP广泛存在未获取用户同意、未充分告知用户信息处理相关事项等问题,部分应向个人作出告知的事项在相关协议中普遍缺失,折射出当前信息处理者内控的疏漏及监管的缺位。应当以夯实处理者与监管者法定义务为方向,探索“内控、自律、监管”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合规路径。


    14、越“模仿企业/公司”的逻辑——中国小商人(个体工商户)法政策之定位优化,《当代法学》,2023年3月10日

    蒋大兴 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中国长期对小商人的法律规制倾向于“模仿企业/公司”,不重视对小商人的“区分管理”,更缺乏对小商人尤其是个体工商户的特别优待。此种“混同管理”的思维,实际上将“个体工商户企业化”,未能妥当定位个体工商户作为“自然人商人”的性质。今日之商法学界亦欠缺对“自然人商人”与“组织性商人”之区分研究,二者之差异主要在于人格要素是否分离。自然人商人在名称、从业人员以及账户开设、财产主体、纳税主体、责任承担等人格要素上均存在“分离不彻底”之特点;而组织性商人则在上述人格要素上几近“全面分离”,使商事组织超越传统的投资人人格而日益独立,形成对组织名称、组织设立程序、组织运营、组织交易、组织责任在法体系上的单独对待。故小商人在法政策上要保持其作为自然人主体之特色,维持个体工商户与企业之本质不同。鉴于中国当前社会之发展水平,将个体工商户等小商人全部改造为个人独资企业会增加自然人从事商营业之成本,故中国在法政策定位上仍需保留个体工商户之主体形式,并在设立人资格、登记管理、税收政策等方面对其凸显“优待立场”,以适应底层社会“通过营业解决谋生”的民事需求。


    15、论职场智能监控与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之边界,《湖北社会科学》,2023年3月10日

    徐强胜 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萍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职场智能监控以攫取劳动者个人信息为前提,以处理劳动者个人信息为结果,同时又以持续攫取劳动者个人信息作为继续精准高效运转的保障。然而用人单位运用智能监控的管理权益与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利益之间的冲突未决,导致诸多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困境。在宏观层面上,用人单位往往以智能化管理为名,行侵犯个人信息之实;而劳动者则因智能监控技术滥用与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导致其被操纵风险不断加大。在微观层面上,个人信息处理中的告知同意规则在从属性劳动关系背景下已逐步异化;同时立法层面缺乏针对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特别关注与救济。因此,亟待确定用人单位使用职场智能监控的基本原则与规则,以确立职场智能监控尺度并厘清其与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边界,并构建一系列配套措施以确保用人单位管理权益与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利益之平衡。


    16、数字经济时代平台企业混合合并的反垄断规制,《甘肃社会科学》,2023年3月9日

    肖海军 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罗迎 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大型平台企业对具有竞争潜力的新兴平台公司或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的混合合并行为“反竞争效应”凸显,亟需反垄断法加以规制。潜在竞争与双边市场理论可为反垄断法规制存在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平台企业混合合并行为提供理论指引。现行平台企业混合合并控制制度在规制“扼杀式”混合并购以及平台“生态垄断”型混合并购时面临着适应性及有效性不足等现实困境。我国可在遵循“营业额”标准的基础上纳入“交易额”因素,以改善原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应对平台企业混合合并反垄断监管乏力状态;平台混合合并的反垄断审查参考标准应尽量多元化,数据控制力以及未来创新目标实现难易程度等标准应作为新的重点参考标准;可对符合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标准的超级平台企业混合合并适用竞争损害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从而降低反垄断监管成本并减轻监管过度带来的负面效应。


    17、监事会制度改革的盲区与方向,《董事会》,2023年2月15日

    刘俊海 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正>一方面禁止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并强制其设置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代行其职责;另一方面允许其他公司自由选择审计委员会模式与监事会模式。这种“二选一”的模式忽视了监事会制度本身的设计缺陷,且会导致未来的审计委员会在继承监事会职责的衣钵之后,出现“换新瓶装旧酒”的监督失灵窘境。


    18、我国公司治理权配置的争点辨析与立法选择——以《公司法》修改为视角,《学术论坛》,2023年1月26日

    郭富青 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摘要

    公司治理权配置是以分权制衡为基础的公司内外关系的协调机制,如何合理、有效地配置公司权力形成良性运作机制,学术争鸣精彩纷呈,是非明辨,去伪存真,推动立法科学地配置权力。公司治理权的配置应以合理、均衡与有效为原则,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维护交易安全、保持利益平衡为宗旨,从而协调好诸种法律价值间的冲突。为激发活力、提高效率者,则宜以任意规范促进自治;涉及交易安全者,则宜施加强制规制。小型闭锁公司适宜所有权与经营权二而合一的集权模式;大型公开公司必须分权治理,并以董事会为中心配置经营管理的终局决策权。为确保董事会执行权的统一性,应以董事会或其授权的董事为法定代表人,废除法定代表人的唯一性,取消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资格,使其恢复公司职务代理人的本来面目。应建立多元化可选择的监督模式,避免监督职权的重复配置。无论采取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的监督模式,监督者均应强化独立性,提高履职能力,勤勉尽责,才是提高监督效率,优化公司治理机制必由之路。


    19、论公司法与刑法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刑民交叉案件为视角,《法治社会》,2023年1月15日

    刘俊海 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为增强我国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与科学性,建议推动公司法与刑法的无缝对接、同频共振与良性互动,扭转两法之间存在的碎片化与孤岛化现象;尊重公司法秩序统一性,确保前置法创设的法律秩序受到刑法礼让;明确追首恶的刑事司法政策,精准锁定并从严处罚公司背后的实质违法者,在裁判民营企业家涉刑案件时要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严格区分股东股权与公司法人物权,尊重股权转让的独立性与有效性;刑法落实公有制经济与非公经济平等保护的原则,对侵害国企财产与民企财产的行为实行同罪同罚;采取兼顾公司利益与公司意志的职权范围标准;刑法确立疑罪从无原则;尊重与保护诚实信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多赢共享、包容普惠、可持续、可复制的商业模式;确立先民后刑、刑民并进、和而不同的程序正义原则,对同一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引发的民刑交叉案件一律采取先民后刑的新思维,对互有牵连、但并不相同的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引发的民刑交叉案件采取刑民并进、和而不同的裁判思维。


    20、混合型服务平台的法律责任承担——以外卖送餐平台为蓝本,《社会科学辑刊》,2023年5 月4日

    郑佳宁 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摘要

    混合型服务平台与传统电商平台不同,除了提供平台服务之外,还同时经营自营服务或辅助服务。判断自营服务的标准在于独立服务合同的成立,即混合型服务平台具有独立的服务履行义务,对其规范应采取“中介+控制”的模式,根据混合型服务平台的具体行为确定法律责任的承担。以外卖送餐平台为例,平台经营者不是餐饮销售者的履行辅助人,而是独立餐饮配送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配送责任。考虑到配送服务中法律关系的异化,必须重新审视平台经营者对配送服务在事实层面和规范层面的控制力,在“平台—众包骑手”配送模式下,承认配送员与平台之间的用工关系,由平台经营者承担雇主替代责任;在“平台—专送骑手”合作配送模式下,则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由平台经营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21、实体与程序双重视角下优先购买权在强制拍卖中的适用,《政法论坛》,2023年4月27日

    房绍坤 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实体法上存在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优先购买权等。同种类优先购买权竞存时,其法律地位平等,处于同一顺位;不同种类优先购买权竞存时,其法律地位不平等,处于不同顺位。《民法典》第726条规定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这两种优先购买权处于不同的顺位,前者优于后者。优先购买权是实体法上的法定权利,强制执行法应当根据实体法规定确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在强制拍卖中,对于按份共有人的个人债务,只能执行按份共有人的共有份额;对于共同共有人的个人债务,只能执行经分割后的被执行人分得的份额。对于顺位不同的优先购买权,权利人应按实体法上规定的权利顺位行使权利;对于顺位相同的优先购买权,权利人应采取跟价法,按比例购买法行使。


    22、个人信息保护执法优化之路径,《晋中学院学报》,2023年4月25日

    周乾 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杨义政 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执法事关我国法律制度实施之成效,在一定程度上和公民的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密切相关。优化个人信息保护执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但《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一年多来,执法现状与法律理论未能有效衔接,导致个人信息保护效能受限。这种局面的改善有赖于个人信息保护执法的阻碍打通与体系完善,为此应改良个人信息保护的多元监管体制,提升有关机关的执法能力,周密管理个人信息数据库,从源头上治理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乱象。


    23、中国共产党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石河子大学学报》,2023年4月20日

    李军 商法学研究会理事、新疆大学法学院教授

    欧阳山 中共陕西省委党校党建部副教授

    摘要

    建党百年来,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中国共产党非常重视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建设。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就确定了党的监督保障的基本内容;新中国成立后,更加注重党的监督保障的制度建设;改革开放以来,强调对党的监督保障制度的完善;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强调要强化政治监督保障执行,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强化正风肃纪,构建不敢腐、不想腐、不能腐的一体推进机制,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建设取得显著成果。进入新征程,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建设应坚持党建和法治相结合、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监督和保障相结合原则,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体系。


    24、内部监督制度优化——关于监事会制度建设的思考,《企业管理》,2023年4月15日

    段威 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回亚茹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本文结合我国各类企业治理实践经验,认为在宏观层面,包括监事会在内的内部监督模式作为企业治理改革的重点,鼓励企业自主进行个性化设计,体现私法自治;微观层面,完善监事会制度应注重强化监督地位的独立性、维护监督权力的充实性、保证监督能力的高超性、保障监督动力的充足性,进而提升企业治理水平与发展竞争力。


    25、“三权分置”视域下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探解,《法治现代化研究》,2023年4月15日

    仇晓光 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硕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摘要

    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在整个农村宅基地制度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其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强制退出”。但目前理论界未能给予该问题充分的关注,在个别问题上甚至出现歧见纷呈的混乱局面。梳理我国司法实践中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案例可发现,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存在诸多实践难题,如宅基地使用权收回主体的确定以及收回事由的确定。“三权分置”改革的推进,对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意在重塑宅基地使用权的公益性收回;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意在重构宅基地使用权身份性收回;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要求重构宅基地使用权惩罚性收回。未来的立法应采用权利行使的逻辑,重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理论基础,并配置相应的规范。


    26、《民法典》视域下混合担保人内部追偿权之证成,《沈阳大学学报》,2023年4月10日

    石江水 商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舒婷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

    分析混合担保人内部追偿问题在我国立法上的演变,并对该问题进行实务考察。探求《民法典》第392条立法原意,肯定追偿因契合担保制度的核心价值而更可取,具体求偿路径可诉诸于第524条及第700条中的代位权制度,经债权法定转移实现担保人对内救济。提出在确定担保人追偿份额时,宜采取比例分担制,若保证人兼为物上担保人,应按照其提供的人保和物保分别计算其责任份额。


    27、数字经济时代公司治理的变革与公司法应对,《西北工业大学学报》2023年4月6日

    侯东德 商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张可法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公司在发展中出现了区别于传统治理的新特征,公司数字化转型遵从“数据赋能——技术驱动——治理变革”的逻辑,促使传统的代理成本和信息鸿沟矛盾出现了缓解的可能。在新业态和新模式不断涌现后,传统理论所依据的基础条件受到各种侵蚀,原理论已然不能周延诠释新的治理现象,数字技术等新要素介入公司治理结构,使得公司治理内部矛盾呈现方向变化,共享与协同成为今后公司治理的逻辑落脚点。面对变革,公司法在修订过程中有必要做出积极的回应,通过解释、调整或规范诸如网络投票、电子股东论坛和电子委托书征集等数字性创新行为,进而激发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为构建与时俱进的公司治理新范式做出有益探索。


    28、所有权保留担保权构成下保留卖主的合同解除权,《政治与法律》  ,2023年4月5日  

    纪海龙 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我国《民法典》下的所有权保留应采用担保权构成说。在所有权保留的担保权构成下,亦应肯定保留卖主可以基于买卖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则享有合同解除权。保留卖主合同解除权的要件按照买卖是否为分期付款而不同。在保留卖主解除合同后,对于其所保留之担保权的命运,应区分所有权保留在先登记、未登记或较晚登记、虽较晚登记但构成购置款担保超级优先权三种情形分别讨论。若所有权保留登记在先,保留卖主基于其在先登记的担保权可对抗保留买主转卖标的物情形的后续买受人、保留买主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担保情形的担保权人、保留买主的强制执行债权人和破产债权人。


    29、中国公司集团治理的法律机制构建,《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3月27日

    汪青松 商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摘要

    公司集团已经成为现代市场中的主导力量,但中国民商事基本法却缺乏关于公司集团治理的积极性调整规则,由此呈现出市场实践与民商事立法背离的局面,立法缺位也对公司集团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公司集团引发控制公司股东的“股权”异变为“控制权”、从属公司作为法律实体的独立性大大弱化、控制公司管理层信义义务对象的扩展、公司集团内的多元利益冲突进一步加剧,这些关系异变彰显出公司集团治理的特殊制度需求。公司集团不同于单纯的契约关系,其具备作为组织实体的基本要件,对其法律地位进行立法确认具有可行性。中国现行公司立法植根于“独立法人”观念的制度体系无法很好地满足集合了大量从属公司的、网络化的现代公司集团的治理需求。公司集团治理法律机制建构的重心包括:实现公司集团内部控制从事实状态转化为法定权利;明确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承担的特殊义务与责任;重塑从属公司与其董事、高管之间的信义关系;加强对从属公司小股东和债权人的特殊保护。


    30、论诚信作为商事外观合理信赖的判断标准,《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3月27日

    王莹莹 商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摘要

    我国现行商事立法在外观信赖利益保护的有关规定中直接适用善意第三人制度,用善意作为判断外观合理信赖的标准。“善意”一词无法准确表达外观信赖的客观要素,既导致法官在践行外观主义过程中的认识混乱,也造成了对善意制度本身适用标准的模糊不清。商事外观合理信赖更多表现为一种客观诚信,其与善意在制度追求的价值及构成要件方面均存在差异。基于从善意到诚信的结构性历史发展,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逐渐统一于诚信制度。在我国商事立法中关于外观信赖利益保护的规定以及相应司法实践中,应以“诚信”取代“善意”作为合理信赖的判断标准,实现诚信制度在民商事领域的体系贯通。诚信的外观信赖之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信赖源于客观存在的外观事实;信赖之人基于外观信赖进行了投资、交易等法律行为;以及信赖之人不知该外观事实为虚假。


    31、股东权利瑕疵对公司决议效力的影响,《山东国资》,2023年3月25日

    赵继明 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余菲菲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摘要

    <正>公司决议效力的认定是公司法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疑难情形,长期以来在理论界与实务中存在大量的争议。《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吸纳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明确了公司决议效力的三分法,并进一步予以完善。然而,在个案适用的具体判断中仍然存在模糊之处。本文拟以实务中常出现的股东权利瑕疵为讨论前提,深入研究公司决议的效力认定问题。


    32、全球治理视野下的国际经济秩序发展与法治化,《东方法学》,2023年3月21日

    宋晓燕 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中国如何实践全球经济治理的重大命题。随着国际体系中权力的扩散和转移,国际经济秩序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国际经济秩序的法治化将国际经济发展中形成的规则体系化,国际硬法和软法的结合反映了法治化的灵活性和适应性特征。在多边主义模式面临困境的情况下,RCEP为亚洲区域主义提供了规范基础。全球治理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也正在影响国际经济秩序。中国从全球治理的边缘走向中心,将持续推进全球经济治理规则民主化、法治化。


    33、《民法典》中关于数据和虚拟财产规定研究,《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23年3月20日

    龚博  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马力 中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

    信息时代需要审视民法典对于信息等虚拟财产的规定。作为市民生活基本法的民法典,其中的具体规定将产生切身的影响。本文拟通过对民法典中涉及虚拟财产的规定进行文意分析,探讨虚拟财产自身的特殊属性,以解释论的视角对现行立法从实践的角度予以阐述,进而规范关于数据和虚拟财产的民事活动。


    34、单身女性社会性冻卵的伦理学思考,《中国医学伦理学》,2023年3月20日

    石旭雯 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高德荣 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

    摘要

    中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发生以来,引发社会各界不同的讨论和思考。通过对生命伦理四原则的伦理分析为单身女性冻卵寻找到合理的伦理基础,即从有利原则来看,冻卵可以暂时保存女性生育能力,有利于女性更好地实现自身的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从不伤害原则来看,不伤害具有相对性,冻卵技术带来的伤害是在可以接受和被允许的范围内;从公正原则来看,男性可以冻精,女性冻卵却有诸多限制,是否存在性别歧视;从尊重自主原则来看,是否选择冻卵,是女性自主权利的一种体现,应该被尊重。并对允许冻卵后所带来的伦理与法律问题,尝试性从法律角度、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职责以及道德层面等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35、数字信息时代少数民族文字私权化现象检视,《延边大学学报》,2023年3月15日

    段威 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回亚茹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少数民族文字是最具公共属性的民族历史文化遗产之一。随着民族地区市场化、信息化、法治化融合发展,字体、字库版权登记与文字组合商标注册使少数民族文字呈现私权样态。通过实证考查可以发现,私权化趋势影响民族文字正常使用,被诉侵权有悖市场主体合理期待。妥善处理少数民族文字相关私权纠纷是新时代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必然要求,防控化解法律风险的路径在于:明晰民族文字基础字体库著作权归属,保障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规范民族文字相关商标形式审查流程与实质审查标准,准确鉴别其真实含义;完善知识产权公共领域保留制度,符合文字使用者合理期待;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普及,引导市场主体商业性使用民族文字时提高权利义务意识。


    36、失联债务人信息修复合法性研究,《征信》,2023年3月15日

    吴高臣 商法学研究会理事、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陈顺宇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

    失联债务人信息修复的合法性问题已成为制约催收行业发展的瓶颈。从信用与信息修复的价值互动关系、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立法目的考量,信息修复具有合理合法性,应予肯定。就信息修复的具体制度而言,则应遵循法教义学的基本逻辑,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三网修复、失联连通”模式进行审视,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完善建议,包括信息修复对象严格限定于债务人本人、健全相关主体信息披露义务、建立催收行业内控制度、优化三重授权之具体方式。


    37、短视频侵权案件中短视频平台的审查义务,《兰州学刊》,2023年3月15日

    张敏 商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北工业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教授

    杨红霞 广东信达(西安) 律师事务所律师

    摘要

    <正>近年来,短视频在我国的迅速普及丰富了人民的娱乐生活,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出现的大量短视频侵权行为也受到了业内和社会的广泛关注。2022年10月2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云南虫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酌情认定网络剧《云南虫谷》著作权人因微播视界实施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遭受经济利益损失平均每集网络剧为200万元,经济损失总计3200万元,并判决抖音支付腾讯42万余元的合理维权费用。


    38、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的认定与规范,《东方法学》,2023年3月13日

    郑佳宁 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摘要

    市场主体概念的引入有助于解决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认定的难题,使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逻辑体系更为周延。以组织形态为视角,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可以分为电子商务企业、个人电商、企业客户和个人消费者;以运营为视角,则可以分为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平台运营者、辅助服务提供者。市场主体的类型化分析可以帮助人们理解电子商务市场的要义,实现从“工具化”的电子商务到“市场化”的电子商务的认识飞跃,更加契合市场管理与市场运营并行的双维法律规范思路。对于市场管理问题,则应当以电子商务企业、个人电商为主要规范对象,从市场准入和退出、平台竞争等方面对主体进行规范;对于市场运营问题,应当围绕市场交易活动展开,分析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平台运营者、辅助服务提供者间的法律关系,合理分配权责。


    39、破产行政化的理论阐释、功能反思与制度应对,《政法论坛》,2023年3月2日

    张世君 商法学研究会理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当前,我国破产法适用中出现了一定的行政化现象,其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与规范根源。破产行政化是行政权力对破产程序的渗透,虽然适应了风险社会中破产案件处理的快速化需求,但也使得司法权力的行使空间受到挤压,易导致妨碍程序正义,激发行政权力扩张,破坏司法信任等消极影响。应当以审慎、平衡作为破产程序中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关系处理的基本理念,根据行政权力介入破产程序的性质将之类型化,以制度厘清行政权力在破产法适用中的边界,更好推进我国的破产法治事业。


    40、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利益冲突的防范与规制,《大连理工大学学报》,2023年3月1日

    马更新 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摘要

    利益冲突问题是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在实践中倍受掣肘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主要由承销商来担任,其双重身份极易导致利益冲突的产生。借鉴美国、日本的债券受托立法经验,以债券违约为时间节点,将利益冲突分为一般利益冲突与重大利益冲突,一般利益冲突在债券违约前可以存在,重大利益冲突无论是否违约都应当被严格禁止。可以通过扩大受托管理人的资格范围、调整报酬支付模式、明确忠实义务、加强发行人与受托管理人的信息披露、发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监督制约作用、明确利益冲突下的解任与责任承担规则等措施,对利益冲突进行防范和规制,从而使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发挥其应有作用。


    41、基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回购行为性质辨析,《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3年2月28日

    赵德勇 商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张顺凯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中不容回避的一个问题是界定回购行为的法律性质。异议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回购行为,不同于一般意义的股权转让合同和回购行为,也不同于基于形成权的单方法律行为。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立法目的出发,应当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中的回购行为分层次界定为双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中的强制缔约行为及强制缔约行为中的强制承诺。


    42、公司信用类债券增信措施的法律构造及其规制完善,《金融市场研究》,2023年2月25日

    钟洪明 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摘要

    债券增信措施系为促进信用类债券顺利发行及保障债券投资者债权实现所做的外部增信安排,为准确界定其性质和适用法律,有必要对其类型化及法律构造深入研究。我国对于公司债券民商事纠纷业已形成以司法裁判为主的治理模式,基于司法审判的实证研究显示,债券增信纠纷的裁判分歧依然明显,裁判赖以遵循的法律规范依据亟待完善。为充分发挥债券增信措施的市场功能并完善其法律规制,需要进一步统一债券增信所涉民商事案件的裁判标准,完善公司法之公司债券基础制度。


    43、继承所得著作权行使的裁判逻辑与规制进路,《电子知识产权》,2023年2月20日

    段威 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回亚茹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著作权人死亡后特定著作权“依法转移”,但继承所得著作权应当如何行使以及部分继承人单独许可是否有效并无明确规定。我国司法实践目前存在两种裁判逻辑:一是基于继承所得著作权价值不确定性与不宜分割性,援引共同共有规则认定单独许可行为无效,将侵权人获得部分继承人许可作为判赔数额酌减因素。二是基于继承所得著作权保护期不确定性与主体变动性,援引合作作品规则认定行为有效,特定情形下判定使用者补偿继承人相应报酬。从效率与秩序价值考量,细化继承著作权条款具有伦理正当性和现实必要性,优化进路在于设置权利行使人制度以增强行权规范性,借鉴合作作品行权规则以填补制度空白,避免因继承人不能协商一致或难以找寻所有继承人等原因阻碍作品正常使用传播。


    44、深入研究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建设的关系,《人民周刊》,2023年2月20日

    冯果 商法学研究会理事、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正>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和拓展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之中。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和重大原则,把法治建设作为新时代党和国家工作布局的重要方面进行专章论述、专门部署,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凸显了法治建设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重要地位,揭示出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建设的紧密关系。


    45、新《证券法》下市场操纵行为规制的实证检视与完善,《学术研究》,2023年2月20日

    汪青松 商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张汉成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我国关于市场操纵行为的规制范式经历了系列变更,新《证券法》构建了对市场操纵行为类型界定进一步细化的规制范式。通过对2015—2021年证监会发布的117份生效行政处罚文书进行模块化解构编码发现,在我国监管实践中,市场操纵行为认定面临着主观意图和客观结果的争议,且在违法行为精准类化上亦存在问题。通过对该系列问题的制度归因分析,发现我国现有立法规定既未能清晰界定市场操纵行为概念外延,亦未能实现对市场操纵类型内核的有效界分。在明晰上述问题及制度成因的基础上,尝试在理论层面引入整体的要件分析框架和实证层面筛选类型的同时,明确类型构成要件,以此作为制度完善进路。


    46、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工作精细化及实践路径,《重庆社会科学》,2023年2月16日

    侯东德 商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张灿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思想政治工作精细化是一种新型的思政工作范式,是建立在传统思想政治工作基础上,并将其引向深入的基本思想和工作方式。秉持精细化的思想政治工作理念,是对党外知识分子分众统战工作理念和方法论的深化。当前,在“三个更加多样”“三个更加多元”的新形势下,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工作广度、深度和难度大大增强,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做好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工作,提升精细化水平,不断改进、提升和优化工作方法,是做好新时代统战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进一步围绕中心、凝聚人心的迫切需要。通过精细化制度建设、创新性工作方式、差异化培养机制、常态化政治吸纳,引导党外知识分子以浓厚的家国情怀、先进的科学知识、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为经济添砖加瓦、为社会凝神聚气、为改革建言献策。


    47、一元制改革将提升公司治理质量,《董事会》,2023年2月15日

    万国华 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秋艳 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正>考察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公司监督机构的演进,较多采取双层制的国家已经或正在考虑逐步引入单层制,而单层制国家也逐步强化原来的监督机制和职能。我国开启治理结构一元制改革也是因应公司治理国际化的需求。从制度效能和务实的角度考量,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生效后,中国公司治理尤其是监督机构、监督机制的治理效率、治理效力和治理质量将有大幅度提高。


    48、我国绿色信托发展的制度瓶颈与破解路径,《环境保护》,2023年2月10日

    周乾 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朱云帆 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要求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金融政策和标准体系。绿色信托是绿色金融的重要内容。发展绿色信托能够弥补政府财政投入缺口、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推动绿色产业长期稳定运行。然而,由于我国绿色信托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制度构建上存在“绿色”评估标准不清晰、受托人专业化水平不足、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激励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推动我国绿色信托发展迈上新台阶,需要明确绿色信托标准、提高受托人专业化水平、明确各主体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完善税收优惠与声誉激励制度。


    49、营商环境建设背景下看破产法实施和修订——从司法实践视角,《上海法学研究》,2023年2月1日

    俞秋玮 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摘要

    企业破产法实施十五年以来,对司法理念、专业化建设、服务保障大局、改观立案难顽症、助力解决“执行难”,以及丰富优化配套机制等方面取得新进阶,推动了破产制度发展。同时,实践反映在案件办理质效、重整与和解制度运用、逃废债打击、破产程序启动、管理人制度、前瞻性制度安排以及配套保障的府院协调机制等方面规定滞后,法律制度供给严重不足,难以顺应营商环境建设等深化改革开放的一系列国家战略之需。籍全国人大将企业破产法修订纳入2022年立法计划契机,笔者提出相关修法思考和建议。


    50、经典判例助力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修改与完善,《上海法学研究》,2023年2月1日

    张保生 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朱媛媛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晓英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曼特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摘要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吸纳司法实践经典案例的有益探索,全面重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认定规范,为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有利的法律保障。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一直是此类案件中的重点与难点,司法解释的完善与实践经验的充实为这一问题不断提供新的思路与指引。


    51、论税务机关行使破产申请权的若干思考,《税务研究》,2023年2月1日

    张世君 商法学研究会理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高睿思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我国已有税务机关行使破产申请权的实例,虽然不乏质疑,但税务机关对欠税企业提起破产申请,符合破产程序作为概括清偿程序的价值追求,契合破产法公私法交融的发展趋势,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也有助于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的困境。税务机关行使破产申请权应秉持审慎理念,穷尽各类追偿手段后方可申请欠税企业破产,申请应符合形式条件,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遵循破产程序的相关要求。


    52、以习近平法治思想领航法治中国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荆楚法学》,2023年1月25日

    冯果 商法学研究会理事、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党的二十大确立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心任务,强调要在法治的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法治中国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内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篇章,更是中国式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依托和保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求我们必须认真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在法治的轨道上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筑牢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根基,通过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化的深度融合,实现中国式的法治现代化,创造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助推中国式现代化实现。


    53、论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的继承权,《学海》,2023年1月20日

    房绍坤 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的继承权基于事实扶养产生,须儿媳、女婿丧偶且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与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可以并用,但在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先于公婆、岳父母死亡时,其子女不能代位继承。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死亡时间推定规则、继承权丧失规则、遗产分配规则的适用须进行具体分析。分得适当遗产规则在平衡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的利益关系上可以起到调节作用。


    54、股东权利瑕疵时公司决议效力研究,《中国律师》,2023年1月10日

    赵继明 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余菲菲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摘要

    <正>公司决议效力的认定是公司法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疑难情形,长期以来在理论界与实务中存在大量的争议。《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吸纳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明确了公司决议效力的三分法,并进一步予以完善。然而,在个案适用的具体判断中仍然存在模糊之处。本文拟以实务中常出现的股东权利瑕疵为讨论前提,深入研究公司决议的效力认定问题。


    55、包容审慎监管:数据交易的平台监管进路研究,《河北学刊》,2023年1月1日

    张敏 商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北工业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教授

    摘要

    数字经济进入数据资源创新驱动的新时代,数据已然成为一种独立的生产要素并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价值。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自由流通,是经济发展、社会创新的必然要求。数据交易平台是实现数据供需双方高效对接和数据资源汇聚流通的重要载体,亦承担着监管职责与义务,但如何落实平台的监管义务,却是学术界和实务部门所面临的难题。“包容审慎”监管作为中国政府在“互联网+”新业态背景下所提出的一项创新性监管原则,与数据交易风险性和创新性并存的特征高度契合。平台对数据交易的监管应以“包容审慎”为原则,既要对数据来源和数据质量实行包容性监管,又要对数据安全和交易主体实行审慎性监管,以实现维护交易安全和实现数据自由流通的双重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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