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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事登记专题”系列学术研讨会第二场纪实

  • 发表时间:202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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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8月6日,“商事登记专题”系列学术研讨会第二场在线上召开,聚焦商事登记的事项和范围、商事主体注销登记制度。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商法学研究会)主办,是自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商法学界第三次召开的较大规模的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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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开幕式由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教授主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副局长陈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科室负责人王丹、郭岳、李皓、池欣欣等同志出席会议。

      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浙江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南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等三十余所高等院校的五十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其中,商法学研究会出席的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有: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常务副会长朱慈蕴,副会长刘凯湘、石少侠、叶林,秘书长李建伟,常务理事曹兴权、傅穹、管晓峰、郭富青、李有星、梁上上、刘俊海、钱玉林、肖海军、吴弘、徐强胜、朱义坤等,理事冯兴俊、葛伟军、郝磊、季立刚、李军、宋鹏、王兰、王伟、王莹莹、薛智胜、赵玉、朱晓娟、朱圆。

      部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代表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共一百余人旁听会议。

    开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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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开幕式上,朱慈蕴教授代表商法学研究会对各位领导、专家学者的与会表示欢迎和衷心感谢。她指出,本次会议是近期商法学研究会举办的关于商事登记制度的第三次会议,对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希望通过本次会议,广大专家学者能就商事登记的事项和范围、商事主体注销登记制度两个方面的问题,提出真知灼见,凝聚智慧,为我国商事立法做出特别的贡献。

    第一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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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单元研讨聚焦商事登记的事项和范围,由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管晓峰主持,共有五位主题发言人,两位与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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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教授论证了商事登记事项的目的、重要性,并提出建议。她指出,登记事项需与目的密切相关,应从三方面理解商事主体登记的目的:第一,需要有利于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通过登记公示宣告登记主体合法存在,受到法律保护;通过登记管理向公众提供公共信息产品,便利主体从事交易。第二,要规范商事主体的登记管理活动,登记管理部门要做好服务,向公众提供更多的公共信息产品;也要保障经营秩序。第三,优化营商环境,这一点比较宏观,做到前两点即可自然达成。她进一步提出,要注意商事主体登记范围与外部条件的匹配,关注其与企业单行法、企业信息系统的衔接;充分运用电子化技术;要从大局出发,明确住所、经营场所等概念,使后续商事立法在基本概念上保持一致;登记范围应与实践紧密结合,实时更新。同时,她指出要区分登记的事项与备案的事项,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建议将特许经营范围作为登记的事项,一般经营范围作为备案的事项;将住所与经营场所分开,经营场所作为备案事项;资本的实缴可作为备案事项;应登记企业的公告方式方便披露信息;将登记申请时间缩短至15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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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石少侠总体上肯定了《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对个别细节提出修改建议。他首先指出,“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这一名称的用词是比较准确的,“市场”主体的概念过于宽泛,“商业”主体多用于行业划分,应采用“商事”主体的概念;不能省去“主体”是因为商事登记还涉及物权登记等内容,需要“主体”二字对条例内容进行限缩;“管理”二字则体现了它作为行政级法规的职能,具有一定必要性。其次,他对登记事项和登记程序提出了四点建议:第一,草案第10、19条中“注册资金”的概念比较陈旧,仅用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建议删除;第二,有必要规定公司登记应当提交章程、合伙企业登记应当提交合伙协议等;第三,草案第19条规定商事主体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与《公司法》规定重复,建议删除;第四,建议将第20条和第32条放在一起,通过确立越权原则规定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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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系统论述了登记的目的、登记机关如何管理等问题。他指出,确定登记事项范围的初心和使命是:赋能登记事项的公示、公信效力,以保护善意相对人、对抗非善意相对人;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的商誉价值;鼓励商主体理性自治、完善企业良治;提升监管效能,解决市场监管部门和商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消除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提高交易的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其次,他提出登记事项的设计理念要遵循用户友好型、适度强制和意思自治相结合、开放透明、多元共治、精准化、智能化、可操作性强的原则。同时,他认为要明确登记行为作为公共信息服务的性质,而不将其简单认定为行政行为。最后,刘教授提出修改建议:在草案第9条列举登记事项以外,增加一个兜底条款,且应区分强制登记事项和自愿登记事项,采取抽象定义和具体列举相结合的办法,弥补漏项解决登记事项不全、不准、不新的老大难问题;在第17条规定,电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应将网络作为经营场所予以登记;第18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范围应当放宽,允许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之外的人担任法定债务人;建议第19条中增加对实缴出资金额的登记;建议在第20条经营范围的规定中,增加法定行业协会商会的主体登记、或者产品备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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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建伟阐述了商事登记的基本内涵和功能。他指出,商事登记把过去十多个市场主体的登记条例、登记管理办法等统一起来,作为一个先导立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因此对于核心概念的使用,既要遵循民法典的既有规定,同时也要突出商事法律的特色,需要做到严谨和精确,例如应做好企业法人与营利法人的区分,不适合在立法中使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政策用语。其次,他认为要对登记事实、备案事项和企业的信息公示事项做好协调和分工,它们内涵不一样,但有若干重合。最后,他提出,是否采用“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表述要考虑商事登记的主要功能:一是确权功能,包括商事主体和营业资格的确立;二是服务功能,提供交易信息的服务。同时他认为,管理功能是次要的,从工商行政管理到监督管理,已经意味着职能的重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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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肖海军从确定依据、法律考察、草案等角度阐述登记事项与范围的立法确定。他指出确定登记的事项与范围主要依据其功能:一是营业进入宣示功能、二是营业资格确认功能、三是营业信息公开功能。对于商事登记的效力,他认为商事登记不具有创设主体的效力,主体实际上在登记之前已经存在,仅应具有确认的效力。考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会发现,大陆法系的相关规定操作性很强,但实际运行上,英美法系规定未登记公司的交易按照合同规则进行,取得了更好的成效,值得借鉴。针对现有草案,他提出,很多条文是在现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移植过来的,原条例存在的问题并未得到解决,例如两个条例的第9条都只有主体登记而无营业开业、营业财产登记。最后他指出,自己与刘俊海教授观点类似,认为应结合法定登记事项、营业登记事项和禁止登记事项确定登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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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管晓峰对前述主题发言人的发言进行点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工商登记必须明确它为第三人服务的宗旨,而不是为工商局、被登记者服务。其次,工商登记还有一个功能是为税务服务,工商登记后收税会比较容易。其次,他认为要将登记分为AB类:一种是A类的法定登记,登记事项比较复杂、比较完备,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另一种是B类登记,以登记为主,具有较高的任意性,可以作为市场的一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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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曹兴权对前述主题发言人的发言进行点评,提出提升商事登记管理条例立法科学性的方法。他指出,立法的科学性要从两方面提升,其一是体系化地进行制度设计,其二是注意语言表达的科学性。具体可分为三个角度:第一,明确登记制度应满足的社会需求,例如要明确国家机关的需求是为了管理的方便,信息统计的方便还是特殊行业准入的控制便利等;商事主体本身可能需要宣示自己是商事主体,具有经营资格;商事主体投资人需要通过登记制度来证明自己的企业投资人身份,限制投资风险;交易相对方需要获得某些信息,以降低交易成本。第二,构建完备的内、外部体系,内部体系需要关注管理需求和信息之间的关系,外部体系则侧重登记与备案之间的关系。第三,术语的科学化,使用的法律术语一定要形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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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师范大学郝磊教授、西北政法大学郭富青教授在自由发言环节发表了个人的看法和意见。

    第二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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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单元研讨聚焦商事主体注销登记制度,由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梁上上主持,共有四位主题发言人、两位与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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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教授刘凯湘针对强制退出和简易注销两个方面提出建议。他指出,草案中的注销登记仅是狭义上的名称注销登记,应当体系化地考虑,将强制退出和歇业登记纳入注销登记制度中。他认为,为了与商事登记的立法理念相匹配,应当实现商事登记的宽进宽出,无论设立还是退出都要降低门槛、简化程序,过于繁琐的退出机制和注销登记程序,在某种程度上妨碍了营业自由。同时,他指出,简易注销程序应设置一些较严格的实质要件,例如债务清洁、从未有过营业等;要将其适用严格限定在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是否可适用于所有商事主体需要慎重考虑;程序上要做到尽可能简化,而非现在的只免除清算报告。最后,他指出,现有的强制退出机制过于苛刻,无法落到实处,需要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去推行强制退出制度来打破市场的虚假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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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钱玉林提出完善简易注销程序的建议。他赞同刘凯湘教授关于简易注销的观点,但提出两个问题:一是简易注销程序需要当事人承诺,“当事人”在本草案第42条第3款中被认定为全体投资人,但股份有限公司仅需要登记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背后的投资人也不是必需登记事项,因此全体投资人承诺不具有可行性,采用民法典上清算人的承诺更为合适;二是简易注销的申请人应当为商事主体和有清算义务的人,现在仅规定申请主体是商事主体,无法确定到具体的自然人,可操作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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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吴弘以鼓励当事人进行注销登记为原则提出了建议。他指出,现存大量的空壳公司、僵尸公司,鼓励当事人申请注销登记是非常正确的方向。同时,应当扩大登记责任人的范围,将商事主体自身、清算组、清算义务人都明确规定为进行注销登记的义务人。其次,他认为草案里规定强制退出时清算义务人不免除清算义务、应负责注销登记这一点不具有可行性,需要结合民法典规定的强制清算和建立自动注销机制来解决强制注销的具体操作问题。最后,他建议增加对注销登记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以激励当事人进行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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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大学教授李有星从注销原则、强制退出、强制注销和主体能力问题这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他指出,注销登记主要起确认和信息公示的作用,不允许注销登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作用有限;应对注销登记进行分流,以解决股东主体消灭、公司证照被吊销时注销难的问题;应注意引导注销激励机制,不能过度加大股东责任。其次,他反对草案确立的过度强大的清算,从而给股东设置了过重连带责任,导致出资到位的股东也不能享有有限责任,与公司法原则相违背。之后,他肯定了强制退出程序的必要性,但认为需要有合适的异议程序;同时要区分强制退出与强制注销,前者仍要具备清算程序。最后,他提出要对企业注销阶段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进行明确,企业有解散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在被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强制退出后的注销环节,企业是否具有相关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存在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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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吉林大学教授傅穹对前述主题发言人的发言进行点评,提出自己的看法。他肯定了前述发言人对体系思维、宽进宽出、可行性原则的论述。他提出,草案第41条规定设立人对分支机构的承诺这一点应当删除,设立时可能不存在分支机构;简易注销程序中钱玉林教授提到的无债权债务这一表述,用债权债务完结代替更为合适。其次,他认为简易程序不应适用于非上市股份公司,因其股东人数过多,全体投资人承诺不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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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大学教授徐强胜对前述主题发言人的发言进行点评,提出对注销登记的看法。他指出,注销登记注销的是商事主体资格,应由当事人主动进行。在此基础上对三个问题做出了回应:第一,注销登记仅是商事主体的资格消灭,并不因此消灭商事主体上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仅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转移的效果;第二,当事人不注销或不主动注销商事主体,将会使注销义务人承担更多的责任,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和执行力度的加大,追责具备较高的可行性;第三,主动注销和登记机关强制注销更多是一种程序和形式的不同,目的在于方便管理,无法起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功能。其次,他提出要注意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与其他实体法之间的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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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学李有星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王莹莹副教授、吉林大学傅穹教授、西北政法大学郭富青教授、天津工业大学薛智胜教授在自由发言环节发表了个人的看法和意见。

    闭幕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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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钱玉林致闭幕辞。他指出,从7月13号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会议发布征求意见稿以后,商法学研究会连续召开了3次会议,迅速对《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做出了回应。本次会议的主题看似非常小,但实际上包含了商事登记的性质、公示的效力、投资者的义务边界、登记机关的义务等非常重要的问题。通过近20位学者的发言,在某些方面已经达成了共识,有一些问题也存在不同的看法,这是很正常的,商法学研究会未来可能还会进一步做研究。学界热切期盼《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能尽快颁布,也希望商法学在后民法典时代能大有作为。感谢各位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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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副局长陈烨代表市场监管总局对商事主体登记的研讨方向提出期待。她指出,本次草案的订立更多是对登记实践的总结和提炼,听了三次会议后发现背后存在很深奥的法律问题。希望能够通过对草案的探讨,保证在大方向上不存在硬伤,而在一些具体问题上,整个的立法过程可能需要后续不断地深入研究,不断地深化认识,同时也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互相联系、互相互动的过程。最后,感谢商法研究会各位老师、各位专家学者对登记注册工作、市场监管工作和这几年商事制度改革工作的关注、倾注的心血,谢谢大家贡献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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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科室负责人王丹对与会学者表示感谢。她指出,在缺乏商事主体立法、程序法先行的大背景下,《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制定面临较大的困难。公司法的修订也正在向前推动,因此希望在具体撰写条文过程中,能跟各位专家学者达成较多共识,也尽可能做到与公司法新制度的衔接。专家学者们的研讨,给这一条例的制定做了很好的理论支持,具有重要的意义,草案的修订会尽量吸收各位专家学者的智慧,非常感谢大家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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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作简短致辞。他表示,本次会议展现了商法学研究会对国家立法的关注和踊跃的参与。衷心地期待条例能够尽快顺利出台,为中国商事登记法治建设做出贡献。最后,感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陈烨局长和其他同志的支持,感谢商法学研究会各位学者的踊跃参与和付出。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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