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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研讨会纪实

  • 发表时间: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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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研讨会在线上召开。这是自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商法学界第一次召开的较大规模专题研讨会。

      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商法学研究会)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共同主办,由商法学研究会具体承办。

      本次会议由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主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杨红灿、副局长陈烨,法规司副司长任端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科室负责人王丹、徐一文、郭岳、李皓、池欣欣出席会议。

      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吉林大学、四川省社科院等三十余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四十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包括: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常务副会长朱慈蕴,副会长范健、顾功耘、雷兴虎、刘凯湘、石少侠、徐卫东、叶林、周林彬、周友苏,秘书长李建伟,常务理事曹兴权、陈洁、傅穹、葛伟军、管晓峰、郭富青、黄辉、蒋大兴、蒋建湘、李有星、梁上上、刘俊海、罗培新、吕来明、宁金成、钱玉林、汤欣、王建文、吴越、肖海军、徐强胜、于莹、张舫、朱庆、朱义坤,理事冯翔、王兰、朱晓娟等。

      开幕式上,赵旭东教授代表商法学研究会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领导同志和专家学者的与会表示衷心感谢。他指出,自民法典编纂立法以来,商法学界围绕民法典的制定与商事立法,特别是商法通则的制定,进行了集中、深入的研究,广大商法学者对商事主体登记制度有着长期丰富的研究积累和真知灼见。自《民法典》颁布以来,民商法学界都在关注《民法典》的学习、宣传和研讨,从现在开始,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制定也应该成为商法学界关注和聚焦的新热点。他强调,本次条例草案公开征询意见,正是商法学者为我国商事立法献计献策、贡献智慧的重要时机,希望本次交流的成果能对商事立法做出特别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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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杨红灿为会议致辞。他代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感谢与会嘉宾对市场监管工作,特别是对登记注册工作的支持和帮助。他指出,研究起草条例草案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必要举措,是衔接和优化有关商事主体登记制度的各单行法律法规的现实需要,是巩固我国商事制度改革成果的客观需要。他表示,希望各位与会专家学者能够对商事主体登记管理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发表真知灼见,畅所欲言,对商事主体登记的性质、效力、审查标准、登记事项、豁免登记、撤销登记以及监督管理等重大制度问题从商法学视角进行深入的讨论,为市场监管总局下一步修改条例草案、制定完善路径提供理论支持,确保条例中的制度设计“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他期待,能够与商法学者们共同努力,推动商事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更加成熟、科学,不断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促进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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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副局长陈烨代表登记注册局对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她介绍,根据司法部的建议和总局2020年的立法计划,登记注册局启动了统一商事主体登记的立法工作。先后委托广东省、深圳市、东莞市、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开展了相关研究和条例起草工作,同时委托北京大学刘凯湘教授团队开展课题研究。今年5月,我局在前期课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商事制度改革的实践,牵头研究起草了条例草案,并按照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该条例草案由总则、登记事项、登记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部分组成,一共一百零二条,在起草条例草案时着重考虑了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商事主体登记的法律性质;二是构建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制度;三是构建兼顾效率和安全的市场退出制度;四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她希望与会的各位商法学界的专家学者能够聚焦重点的问题各抒己见,并特别感谢商法学研究会一直以来对商事制度改革和登记注册工作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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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任端平代表法规司感谢商法学会各位专家的辛苦付出。他表示,各位的发言充分体现了宽阔的视野、扎实的素养,对于重要制度进行了缜密的分析论证和细腻的批评反思。我们力争将各位专家的智慧在条文上予以体现,以进一步加快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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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单元研讨由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石少侠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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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范健全面肯定条例草案的制定,并提出七点建议。第一,相关概念衔接存在问题。例如,对于商事主体概念与民法主体的概念在衔接上面不畅。第二,法律概念不统一。例如,第二章第九条到十三条对出资语词使用了五个概念。第三,条例草案中条文语言不规范与重复、遗漏的规定比较多。第四,重复性的规定比较多。第五,与相关法律存在矛盾冲突。条例草案明确登记的性质不是行政许可,这与上位法、行政法规定产生一些冲突,需要予以协调。第六,监管措施上过度依赖行政处罚。第七,条例的名称值得进一步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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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对条例草案提出完善建议。第一,将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定性为行政确认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第二,关于经营范围登记,建议构建一个平台,由企业自主登记并公示。第三,关于章程和决议的登记公示问题,建议构建一个平台,由商事主体自主上传公示。第四,要明确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的界限。第五,建议增加规定仲裁裁决作为认定虚假商事登记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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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总体上肯定条例草案的内容,并提出八点建议。他表示,条例草案的内容总体上非常好,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他对条例草案提出了八点建议:第一,要增加规定公司章程的登记,保护交易第三人。第二,增加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第三,增加登记公司董事的姓名和相关个人信息。第四,明确“住改商”规则,明确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范围。第五,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范围应由公司法规定,条例草案参照公司法即可。第六,增加规定实缴出资的登记。第七,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中两种方案,倾向于支持方案二。第八,扩大变更登记申请人的范围,在法定代表人之外,应视不同情形增加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作为公司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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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钱玉林充分肯定制定商事主体登记条例的重大意义,并专门就条例草案第四章相关条款提出修改建议。他指出,将商事主体区别于民事主体,是我们国家商法向前发展的重要一步。条例草案围绕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展开,是一个里程碑性的立法。他建议:第一,没有必要将住所限定为主要经营场所。第二,增加仲裁裁决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第三,扩大撤销冒用自然人身份取得上市登记的申请人范围,将利害关系人纳入其中。第四,增加调查中止的适用范围,不要仅限于股权登记争议,明确行政审查与司法审查的界限。第五,建议修改设立登记被撤销后的法律效果,设立登记被撤销后主体资格不消灭,只有经清算注销后才消灭。第六,取消第四节强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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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兰针对条例草案中的部分条款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第一,豁免登记的内容,与电子商务法相衔接。第二,基于迁徙自由,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登记应改为由商事主体自主申报。第三,关于恢复登记,建议改为商事主体在歇业登记后,可以随时恢复经营,并在60日内办理恢复登记。第四,保留歇业登记,明确第四十四条中的“其他法定义务”的内涵。第五,增加歇业登记的最长期限,建议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第六,将没有开业,也作为可以申请简易注销的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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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香港中联办教育科技部部长蒋建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变更登记的相关条文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他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成员出资并不具有担保债权的作用,并且农民入社、退社自由,合作社成员变动频繁,不应将成员出资作为变更登记的一个事项,应作一个除外规定,而且境外合作社立法例一般都不把成员出资作为登记事项。他建议,在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句后面加一句话,“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专业设联社成员出资总额的变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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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管晓峰围绕商事登记事项的价值和功能提出了相关建议。他指出,在设置登记事项时,应着重考虑第三人的需求,保障第三人的交易安全。该条例应主要是为第三人服务的,而不是仅为登记人服务,也不仅是为登记机关服务。他建议,应尽可能的将第三方关心的内容作为登记事项,保障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有必要将公司章程、股权结构、合伙协议等事项作为登记事项,以满足社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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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徐强胜针对条例草案的总则部分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第一,关于第一条条例的立法宗旨,应该是重点保护投资人、第三人等的合法权益,表彰商事主体信用,而不仅是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二,关于第二条,应缩小适用范围。第三,条例草案第五条,应修改为规定负面清单,而不是现在的正面清单,这与中央提倡的精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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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来明就条例草案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第一,条例草案的名称建议修改为“商事登记条例”。第二,有关概念性的条款仍需完善,特别是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三,豁免登记的范围,增加摊贩和低于一定标准的自然人。第四,关于登记原则,删除“宽进严管”。第五,关于登记要求,应允许登记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对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第六,商事登记的效力,应专条、专款规定。第七,增加依职权撤销虚假登记。第八,信用监管部分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很多重复,通过援引性条款就可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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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梁上上在充分肯定制定该条例的重大意义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他建议,第一,语言上应该更加规范,例如“二随机、一公开”不是法律语言。第二,部分条文太长,例如第八十五条。第三,立法技术上,没有充分提取公因式,还需要进一步体系化。第四,电子证照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第五,删除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六,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无债权债务”有限公司和第三款中“承诺”的关系存在矛盾。第七,公示期20天,建议修改为15天或者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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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有星针对注销登记提出了具体修改建议。第一,在登记、注销之间增加规定清算环节。第二,建议细化清算环节的具体程序。第三,明确清算环节的印章使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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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单元研讨由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顾功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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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充分肯定出台该条例的重大意义,并就四个方面提出建议。第一,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一是与同位规则和下位规则相衔接的问题;二是与上位法律的衔接问题;三是与政策衔接的问题。第二,主体相关的法律性问题。一是如何平衡创设效力和确认效力;二是申请人的术语使用不太连贯。第三,监管问题。一是要在商事主体整个生命周期中,持续实施监管,而不是仅集中在某个环节;二是要增加商事登记簿,保存原始文件,以备查询;三是股权登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讨论。第四,严管原则表述不恰当。一是要注意是不是“严”,本身就该管不叫严管;二是要关注“管”的重点是什么;三是要重视严管和持续登记、持续监管的问题;四是强制退出这个概念不太准确;五是不应引入承诺责任;六是公司章程登记要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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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林彬表示,民法典制定以后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是商法学界的重头戏,该条例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他对条例草案的具体条文提出了几点建议:第一,要慎重考虑是否要规定歇业登记,个人认为会给登记机关带来不必要的负担。第二,条例草案不仅要考虑行政管理的问题,更要考虑司法效果的问题,例如注册资本瑕疵出资的问题。第三,特许经营和一般经营能否兼营的问题,可以表述的更清晰。第四,建议修改第十七条,有限制营业自由之嫌。第五,保护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表述,与民法典、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重复。第六,统一表述,建议与《民法典》的相关表述相统一。第七,股权登记的问题,股权应当要统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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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大兴对条例草案提出了几点具体建议。第一,关于名称和调整范围,建议将名称修改为“商事登记条例”,扩大调整范围。第二,关于登记原则,建议要特别突出公示公信原则,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登记效率。第三,要立足实践需求,一是要明确申请设立人资格;二是建立商事联系官制度;三是支持住改商;四是关于分支机构登记的管控要进一步放松;五是住所和经营场所的问题减少限制,在经营范围的规定中明确“其他经营范围”,第三十三条的两种方案,个人支持第二种;六是要避免税务登记为商事主体登记设置新障碍。七是建立登记转换制度,支持不同商事主体之间的转换。八是歇业企业,建议免除年报、财报、纳税申报。第九,建议引入主体性仲裁。第十,条例草案对外国公司的登记过于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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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葛伟军就条例草案第四章的条款提出了具体的建议。第一,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应扩大。第二,商事主体登记的概念需要调整。第三,商事登记的效力应单独规定一条。第四,商事主体最高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进行归纳。第五,豁免登记部分的规定需要进一步调整。第六,关于登记事项,应当抽象共通性的登记事项。第七,将商事主体的名称受法律保护,改为名称权,并考虑补充登记商号、字号。第八,关于身份验证问题,要考虑通过技术手段或者律师见证的方式解决。第九,中介机构权利义务不对等,义务要和收费标准相匹配。第十,公司章程备案的问题,要进一步研究。第十一,登记和备案的关系要进一步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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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冯翔就条例草案第三条提出建议。她建议,有关商事登记效力的规定应该单独成条,规定商事登记的确认力、公信力、对抗力,表述为“商事主体一经登记确认,申请人即可以商事主体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登记事项一经登记或变更,即推定其真实、有效,因故意或过失使登记事项不实者,不得以该事项的不实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变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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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傅穹对条例草案的相关条款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第一,建议将草案名称中的“管理”二字去掉。但究竟是叫商事登记还是商事主体登记,需要进一步研究。第二,建议增加商事能力的规定,例如公务员限制经商等事项。第三,关于夫妻营业财产的问题,建议规定对于已婚出资额和财产处分无需配偶同意,体现商法元素。第四,关于注册资本瑕疵的问题,条例草案采取了限缩说法,要考虑与公司法的衔接问题,一是分期缴纳登记下注册资本瑕疵的问题,罚公司还是罚股东?二是处罚力度问题,要有一个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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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教授黄辉针对条例制定的目的和登记的效力两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第一,并非所有的登记信息都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要进一步研究。第二,登记和注册是什么关系,个人觉得没有区别,建议删除注册这个词。第三,登记和备案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理清。第四,公司章程登记、股权登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第五,登记和信息公示之间是什么关系,法律效力有何不同,需要进一步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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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曹兴权就条例草案中登记事项的相关条款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第一,登记事项的确定问题。第三人肯定希望登记越多越好,但是登记本身也是有成本的,要平衡二者的关系,确定登记事项。第二,要强化信息公示,突出商事登记的服务功能。第三,建议将名称修改为“商事登记条例”,不要过于突出“管理”二字。第四,加强电子技术的运用,例如区块链技术,强化登记的服务功能。第五,登记事项的设计,应该从强制登记事项走向强制登记事项加任意登记事项。第六,加强条例草案与法律、政策之间的体系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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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航天航空大学教授王建文高度肯定条例制定的重大意义,并提出了具体修改建议。第一,要考虑商事登记、商事主体登记、商事行为登记之间的共性和差异,条例草案不应仅规定管理性内容。第二,商事主体的定义和豁免登记之间的关系,需要在逻辑上进一步理清,即被豁免登记的还是不是商事主体?第三,要考虑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之间关系。第四,希望将来能够进一步提高该条例的立法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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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建伟充分肯定了条例制定的重大意义,并提出了具体修改建议。第一,建议条例草案进一步吸收近年来国务院所推动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一系列商事立法的最新成果。第二,商事主体的提法很好,应予保留。第三,建议引入公司秘书制度。第四,要区分登记、备案和公示这三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或制度。第五,建议将条例草案的名称修改为“商事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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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是条例草案的起草者之一,他感谢与会专家的宝贵建议,并作出了几点说明和回应。第一,如何吸收、融合不同的观点、主张,是条例草案起草时的最大难点,最后方案还有待总局领导拍板确定。第二,关于登记机关的审查模式,“形式审查”这四个字一定要予以保留,商事登记不是行政许可,登记机关既没有权力进行实质审查,也没有义务进行实质审查。第三,关于条例草案的名称,我也有想过去掉“主体”二字,就叫做商事登记,但最后还是选择了商事主体登记的表述,因为广义上的商事登记最终离不开主体,并且国务院立法计划中也叫商事主体登记,但条例草案的名称最终还是让总局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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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华大学教授、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朱慈蕴致闭幕辞。她表示,感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领导同志们一直出席我们的会议,感谢发言人们的高质量、高水平发言,收获非常大。她指出,该条例的制定意义重大,在制定过程中要充分重视和考虑该条例的地位、要明确该条例的制定目的、要特别注意条例草案内的概念创设和统一使用问题。她强调,可以借助该条例的出台解决一些登记过程中长期没有解决的问题。最后,她再次充分肯定条例制定的重大意义,并感谢总局领导和课题组对条例草案的辛勤付出和所有发言人提出的宝贵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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