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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中涉案当事人及相关企业民商事权益保护研讨会成功召开

  • 发表时间:2019-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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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7月18日,刑事诉讼中涉案当事人及相关企业民商事权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与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由中国政法大学商法学与金融法创新团队承办,会议邀请了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等单位的14位实务界人士与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的15位专家学者以及4位企业家代表和媒体代表前来参与研讨。本次会议主要就中国政法大学专项课题组对刑事诉讼涉案当事人及相关企业民商事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成果征求意见并针对这一议题展开了专项讨论,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李建伟教授主持。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致辞

        当天下午14时,本次研讨会正式拉开序幕。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四检察厅郑新俭厅长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缐杰副主任先后致辞。

        郑新俭厅长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赵旭东教授领导的课题组表示感谢,他指出,刑事诉讼中涉案当事人及相关企业民商事权益保护这个选题非常有意义,目前在检察工作中由于有些问题认识不清,给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很多问题,该课题的研究有利于理清各项检察工作之间的关系,发挥民事、刑事和行政司法的协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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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缐杰副主任在致辞中指出,从2017年到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着民营企业平等保护已经发布了3个文件,梳理了办理民营企业案件的11个标准,但是还有相当多的问题没有涉及,尤其是刑事诉讼中涉案当事人及相关企业民商事权益保护的问题,因此本课题在民营企业平等保护领域开创了新视角,提供了新思想,对于贯彻落实2018年10月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具有积极推动作用,也对最高检参与下一步的立法、修法工作提供了很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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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课题组研究情况报告

        14时30分许,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旭东教授作为专项课题组负责人,对本课题的研究情况进行了报告。他指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是我国近几年来非常重要的一项方针政策,也是司法机关在法治建设进程中要面临的重大问题,虽然中央的方针政策十分明确,司法机关的态度非常坚决,但是具体的措施需要进一步研究,因此,本课题组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委托,承担了刑事诉讼中涉案当事人及相关企业民商事权益保护这一课题。

        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是:第一,系统地梳理、分析刑事诉讼中涉案当事人及相关企业民商事权益保护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具体的诉求;第二,收集总结境外法律制度对此问题的规定和立法、司法先例与经验;第三,提出我国刑事诉讼涉案当事人及相关企业民商事权益保护重要措施、办案程序与规则。针对项目研究的内容,课题组在项目研究的过程中收集了境内外相关资料,召开了一系列的专题座谈会,又在韩国、日本、新加坡和香港进行了境外考察,目前初步形成了下列成果:第一,关于加强刑事诉讼当事人产权和其他民商事权益保护的规定的建议草案,第二,草案中各个条文的分析说明,第三,境外考察报告汇集。

        赵旭东教授表示,对于目前研究的成果,衷心地希望各位专家学者批评指正,多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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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会嘉宾发言

        根据会议议程安排,下午15时许,研讨会进入与会嘉宾发言环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提出四点意见,第一,要解决现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相关企业民商事权益保护的问题,不能仅仅局限于现行法律规定。第二,需要以公安机关为规范重点。第三,应当将境外考察范围扩展至西方国家。第四,必须赋予当事人以强有力的救济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顾永忠教授指出,研究成果可以多发挥民商法的特色与优势,例如可以从民商法的角度将“与案件有关”予以细化,此外还有几点意见:第一,不应让地方看守所限制会见的时间、次数、频率;第二,单独规定企业家的亲属会见存在违反平等保护原则之嫌;第三,要发挥检察院的职能,落实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规定,善于运用侦查监督权。

    国家检察官学院石少侠教授给课题组草拟的条文建议稿提出了几点具体的修改意见,意见主要集中在概念的使用、机构名称的规范化处理、法条引用的准确化等方面,认为草案中有一些细节需要进一步加以雕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表示,本课题有担当、有温度、有分析、有建议、有条文、有说明、有勇气,结论还有公信力,但是有如下几个建议:第一,需要界定企业家的概念。第二,单纯保护企业家有违反平等保护原则之嫌。第三,可以借鉴商业判断规则,建立办案民警、检察官、法官的减责、免责机制。第四,关于会见形式以及签署文件类型,可以进行细化。第五,需要搜集更多国家的立法例。

    清华大学法学院梁上上教授提出,第一,除了程序性规定,实体性规定也需要完善;第二,需要注意去罪化问题;第三,建议稿应该避免口语化;第四,建议稿应当与时俱进,结合视频会议、网络拍卖等现代技术。

        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文生律师建议,第一,草案应该明确规定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二,应该增加逮捕为例外,取保候审为常态的规定;第三,草案应该增加不得超范围、超数额查封扣押财产的规定;第四,草案应当增添规定申诉的救济程序;第五,应当限制异地案件的管辖权;第六,应该改先刑后民为先民后刑。

        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认为,目前刑事诉讼法关于会见等问题的规定已经非常细致,如果不突破现有规定,就无法改变现状。此外,更关键的是规则的落实,应当将可以会见、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况具体化,但是不能违反平等保护原则,对于财产查封冻结扣押与处置,必须落实原件有关原则和比例原则。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徐昕教授同样给出了十分具体的建议:第一,规则的制定不需要重复法律的规定;第二,允许亲属会见的规定值得赞同;第三,限制会见的时间、次数是存在问题的;第四,目前会见难其实是客观原因导致的,要通过视频会见、讯问室综合利用、网络预约、周末会见等方式解决;第五,要做到取保候审为原则,必须将其从公权力转变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第六,取保候审程序可以引入人民监督员程序和复议程序;第七,财产强制措施的规定需要具体化;第八,要限制异地管辖,并且建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第九,应当出台一些指导性案例。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律师指出,该课题有两个重要意义,一是减少涉刑企业家以及企业的损失,二是遏制民事纠纷刑事化的趋向,目前难以突破现行法,需要走一步看一部。具体而言,第一,关于保释问题,原则性的规定需要具体化;第二,建议稿中关于会见的规定有一定突破,值得支持;第三,保证人员安全的限制没有必要;第四,解决查冻扣问题的关键在于,将查冻扣与办案机关的收入脱钩,在建议稿中可以用限制条款来落实。

        中国政法大学大学栗峥教授表示,法大科研处一定会大力支持本项目,同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需要明确未来的成果形态:第二,如果要保护民营企业,又要不违背平等保护原则,只能惩罚个人,放过企业,在人的保护上执行刑诉法的规定即可,在企业的保护上则可以通过加强查封扣押措施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的约束来实现。

        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少光律师认为,第一,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需要降低民间借贷法定最高利率;第二,关于诈骗罪,需要按照资金去向说来界定是否入罪;第三,骗取贷款罪需要改成结果犯;第四,只要不是处于经营困难、为了逃避债务,不能追究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第五,不能因为税务机关管理不规范来追究逃税罪。

        北京市泽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泽律师指出,可以将企业家的范围扩展到服刑中的企业家,成果形式可以采用最高检解答的形式。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邬锦梅律师表示,目前营商环境不佳,公检法需要有商业思维,出台这样一个具体的规定,对于律师的办案具有实际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奋飞教授认为:第一,可以将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机关上提一级;第二,涉案财物处置可以增加一些原则性规定,比如公开原则;第三,电子数据的问题需要区分证据属性强和财产属性强来进行不同处理;第四,财产紧急处置需要考虑权利人的意见或者基于权利人的申请;第五,财产处置问题中最好进一步明确涉案财物的范围;第六,检察机关是否有责令改正的权力存在疑问。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屈振红律师提出,应当完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时的当事人异议制度,限制异地管辖,将刑事手段的滥用与国家赔偿挂钩。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李昊昕副处长建议:第一,区分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通过司法解释可以解决的问题,另一部分刑事诉讼中涉案当事人及相关企业民商事权益保护研讨会成功召开

        2019年7月18日,刑事诉讼中涉案当事人及相关企业民商事权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与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由中国政法大学商法学与金融法创新团队承办,会议邀请了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等单位的14位实务界人士与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的15位专家学者以及4位企业家代表和媒体代表前来参与研讨。本次会议主要就中国政法大学专项课题组对刑事诉讼涉案当事人及相关企业民商事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成果征求意见并针对这一议题展开了专项讨论,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李建伟教授主持。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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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天下午14时,本次研讨会正式拉开序幕。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四检察厅郑新俭厅长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缐杰副主任先后致辞。

        郑新俭厅长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赵旭东教授领导的课题组表示感谢,他指出,刑事诉讼中涉案当事人及相关企业民商事权益保护这个选题非常有意义,目前在检察工作中由于有些问题认识不清,给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很多问题,该课题的研究有利于理清各项检察工作之间的关系,发挥民事、刑事和行政司法的协同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缐杰副主任在致辞中指出,从2017年到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着民营企业平等保护已经发布了3个文件,梳理了办理民营企业案件的11个标准,但是还有相当多的问题没有涉及,尤其是刑事诉讼中涉案当事人及相关企业民商事权益保护的问题,因此本课题在民营企业平等保护领域开创了新视角,提供了新思想,对于贯彻落实2018年10月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具有积极推动作用,也对最高检参与下一步的立法、修法工作提供了很大帮助。

        专项课题组研究情况报告

        14时30分许,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旭东教授作为专项课题组负责人,对本课题的研究情况进行了报告。他指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是我国近几年来非常重要的一项方针政策,也是司法机关在法治建设进程中要面临的重大问题,虽然中央的方针政策十分明确,司法机关的态度非常坚决,但是具体的措施需要进一步研究,因此,本课题组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委托,承担了刑事诉讼中涉案当事人及相关企业民商事权益保护这一课题。

        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是:第一,系统地梳理、分析刑事诉讼中涉案当事人及相关企业民商事权益保护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具体的诉求;第二,收集总结境外法律制度对此问题的规定和立法、司法先例与经验;第三,提出我国刑事诉讼涉案当事人及相关企业民商事权益保护重要措施、办案程序与规则。针对项目研究的内容,课题组在项目研究的过程中收集了境内外相关资料,召开了一系列的专题座谈会,又在韩国、日本、新加坡和香港进行了境外考察,目前初步形成了下列成果:第一,关于加强刑事诉讼当事人产权和其他民商事权益保护的规定的建议草案,第二,草案中各个条文的分析说明,第三,境外考察报告汇集。

        赵旭东教授表示,对于目前研究的成果,衷心地希望各位专家学者批评指正,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与会嘉宾发言

        根据会议议程安排,下午15时许,研讨会进入与会嘉宾发言环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提出四点意见,第一,要解决现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相关企业民商事权益保护的问题,不能仅仅局限于现行法律规定。第二,需要以公安机关为规范重点。第三,应当将境外考察范围扩展至西方国家。第四,必须赋予当事人以强有力的救济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顾永忠教授指出,研究成果可以多发挥民商法的特色与优势,例如可以从民商法的角度将“与案件有关”予以细化,此外还有几点意见:第一,不应让地方看守所限制会见的时间、次数、频率;第二,单独规定企业家的亲属会见存在违反平等保护原则之嫌;第三,要发挥检察院的职能,落实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规定,善于运用侦查监督权。

        国家检察官学院石少侠教授给课题组草拟的条文建议稿提出了几点具体的修改意见,意见主要集中在概念的使用、机构名称的规范化处理、法条引用的准确化等方面,认为草案中有一些细节需要进一步加以雕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表示,本课题有担当、有温度、有分析、有建议、有条文、有说明、有勇气,结论还有公信力,但是有如下几个建议:第一,需要界定企业家的概念。第二,单纯保护企业家有违反平等保护原则之嫌。第三,可以借鉴商业判断规则,建立办案民警、检察官、法官的减责、免责机制。第四,关于会见形式以及签署文件类型,可以进行细化。第五,需要搜集更多国家的立法例。

    清华大学法学院梁上上教授提出,第一,除了程序性规定,实体性规定也需要完善;第二,需要注意去罪化问题;第三,建议稿应该避免口语化;第四,建议稿应当与时俱进,结合视频会议、网络拍卖等现代技术。

        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文生律师建议,第一,草案应该明确规定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二,应该增加逮捕为例外,取保候审为常态的规定;第三,草案应该增加不得超范围、超数额查封扣押财产的规定;第四,草案应当增添规定申诉的救济程序;第五,应当限制异地案件的管辖权;第六,应该改先刑后民为先民后刑。

        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认为,目前刑事诉讼法关于会见等问题的规定已经非常细致,如果不突破现有规定,就无法改变现状。此外,更关键的是规则的落实,应当将可以会见、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况具体化,但是不能违反平等保护原则,对于财产查封冻结扣押与处置,必须落实原件有关原则和比例原则。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徐昕教授同样给出了十分具体的建议:第一,规则的制定不需要重复法律的规定;第二,允许亲属会见的规定值得赞同;第三,限制会见的时间、次数是存在问题的;第四,目前会见难其实是客观原因导致的,要通过视频会见、讯问室综合利用、网络预约、周末会见等方式解决;第五,要做到取保候审为原则,必须将其从公权力转变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第六,取保候审程序可以引入人民监督员程序和复议程序;第七,财产强制措施的规定需要具体化;第八,要限制异地管辖,并且建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第九,应当出台一些指导性案例。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律师指出,该课题有两个重要意义,一是减少涉刑企业家以及企业的损失,二是遏制民事纠纷刑事化的趋向,目前难以突破现行法,需要走一步看一部。具体而言,第一,关于保释问题,原则性的规定需要具体化;第二,建议稿中关于会见的规定有一定突破,值得支持;第三,保证人员安全的限制没有必要;第四,解决查冻扣问题的关键在于,将查冻扣与办案机关的收入脱钩,在建议稿中可以用限制条款来落实。

        中国政法大学大学栗峥教授表示,法大科研处一定会大力支持本项目,同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需要明确未来的成果形态:第二,如果要保护民营企业,又要不违背平等保护原则,只能惩罚个人,放过企业,在人的保护上执行刑诉法的规定即可,在企业的保护上则可以通过加强查封扣押措施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的约束来实现。

        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少光律师认为,第一,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需要降低民间借贷法定最高利率;第二,关于诈骗罪,需要按照资金去向说来界定是否入罪;第三,骗取贷款罪需要改成结果犯;第四,只要不是处于经营困难、为了逃避债务,不能追究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第五,不能因为税务机关管理不规范来追究逃税罪。

        北京市泽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泽律师指出,可以将企业家的范围扩展到服刑中的企业家,成果形式可以采用最高检解答的形式。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邬锦梅律师表示,目前营商环境不佳,公检法需要有商业思维,出台这样一个具体的规定,对于律师的办案具有实际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奋飞教授认为:第一,可以将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机关上提一级;第二,涉案财物处置可以增加一些原则性规定,比如公开原则;第三,电子数据的问题需要区分证据属性强和财产属性强来进行不同处理;第四,财产紧急处置需要考虑权利人的意见或者基于权利人的申请;第五,财产处置问题中最好进一步明确涉案财物的范围;第六,检察机关是否有责令改正的权力存在疑问。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屈振红律师提出,应当完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时的当事人异议制度,限制异地管辖,将刑事手段的滥用与国家赔偿挂钩。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李昊昕副处长建议:第一,区分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通过司法解释可以解决的问题,另一部分是需要修改法律的问题;第二,适当增加检察机关的相关规定;第三,在保护企业经营权方面适当增加内容。

        最后,北京招润投资有限公司余丽董事长表达了民营企业家对平等保护的期待,认为需要保障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同股同权,在涉刑时使企业能够继续稳步发展。

        会议总结

        当日下午18时许,专项课题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李本森教授对本次研讨会做出总结。李本森教授表示,本课题难度大,推进难,各位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意见与建议,值得课题组吸收,也增强了课题组的信心。此外,他认为,第一,对于如何在刑诉法中植入民商事权益的问题,还没有形成共识,需要避免出现平等保护的争议;第二,本课题未来的成果形式需要进一步确定,这属于方向性问题,可以两步走,先出台最高检的意见,后创设特别会见权等独特的权利;第三,羁押必要性审查与不起诉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第四,建议最高检设立民商事权益保护的专门救济机构;第五,建议最高检加强案例指导。

        最后,李本森教授代表课题组向参会的专家学者、实务人士等表达了衷心的感谢,宣布本次研讨会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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