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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统一化:国际发展及中国回应国际学术研讨会”在贸大隆重召开

  • 发表时间: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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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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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7月8-9日,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 下称“UNIDROIT”)、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United Nations, 下称“FAO”)、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 (International Fund for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下称“IFAD”)、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联合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一带一路法治研究基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商法统一化研究中心、《经贸法律评论》编辑部承办的“‘商法统一化:国际发展及中国回应’国际学术研讨会”(UNIDROIT and China: The Cape Town Convention, Investing in Agriculture and UPICC) 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隆重举行。来自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商务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工业与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铁路局等政府部门、新加坡国立大学、美国依隆大学、日本学习院大学、菲律宾德拉萨大学以及全国各大科研院校和实务部门的10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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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会者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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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现场)

    会议开幕式由法学院院长石静霞教授主持。她对全体与会者表示热烈欢迎,并提及本次会议的目的在于促进对UNIDROIT几个重要文件在中国的理解,尤其关注《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Conventionon International Interests in Mobile Equipment,下称“《开普敦公约》”)《铁路议定书》、《矿业、农业和建筑工程设备议定书》(下称“MAC议定书”)、UNIDROIT-FAO-IFAD合作进行的两个与农业相关的立法指南(即《订单农业立法指南》和《农业用地投资合同立法指南》以及经典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下称“UPICC”)第四版。石院长强调,此次会议涉及非常前沿性的商法问题,会议讨论的内容和角度多元化,相信每位与会者将有丰富收获。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秘书长IgnacioTirado教授、商务部条法司副巡视员叶军和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主任尹宝虎在开幕式上致辞。Ignacio Tirado秘书长首先对UNIDROIT进行了概要介绍,指出其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使命和职责在于促进私法和商法的统一化。UNIDROIT与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等国际组织通过促成条约缔结、示范法制定等方式,在特定的商事领域确立起供各国使用的标准。秘书长强调,中国与UNIDROIT之间有非常密切的关系。一方面中国对于UNIDROIT而言是极为重要的成员国;另一方面,私法统一化工作对中国而言也有着重要意义。Tirado秘书长希望中国政府、实业界、学术界和更多利益相关方更为积极地参与UNIDROIT的各项立法活动。

    叶军副巡视员指出,UNIDROIT一直致力于实现私法领域的国际统一化。他肯定了UNIDROIT在合同法、中介持有证券的实体性规则、动产担保交易、采矿、农业法律指南和农业用地投资合同法律指南、《开普敦公约》及其议定书等方面取得的重要成就。叶军副巡视员指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国际商事法律制度协调和统一化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我国作为世界贸易和投资大国,应坚定支持利用现行的多边国际法律框架,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到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和活动中,为经济的全球化和各国福利的共同增长提供制度保障。

    尹宝虎主任指出,随着全球化推进,目前迫切需要把全球资金从发达经济体引向发展中经济体。本次研讨会涉及的矿业、农业、建筑业设备的跨界融资租赁议定书以及农业用地投资合同提供了国际普遍适用的规范,对于推进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的潜力、促进世界的沟通发展意义重大。中国正在进行“一带一路”建设,在农业、矿业、建筑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法律规范,此类法规对于中国以及广大发展中国家非常有益,应增进相关研究。

           在简单的开幕式之后,研讨会进入正式讨论环节,围绕《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及其议定书、《农业用地投资合同立法指南》、《订单农业立法指南》及UPICC等法律文件共分为七个研讨单元。

    第一单元主题为“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便利高价值移动设备融资的国际公约’—聚焦《铁路议定书》”,由商务部条法司流通处处长刘红主持。UNIDROIT副秘书长Anna Veneziano教授就“《开普敦公约》体系:概览”议题发言。她首先梳理了《开普敦公约》的整体框架,即以2001年《开普敦公约》为主体,再加上《航空器议定书》、《铁路议定书》、《空间议定书》和今年即将签订的《采矿、农业及建筑设备议定书》等一系列议定书,其目的在于促进某些高价值设备的融资。之后Veneziano教授重点讨论了三个问题:第一,为什么要制定《开普敦公约》及一系列议定书;第二,以《航空器议定书》为例说明有何种益处;第三,《开普敦公约》的主要架构和运行模式。

    《铁路议定书》工作组主席Howard Rosen先生就“UNIDROIT《卢森堡铁路议定书》:对中国的预期利益”议题发言。Rosen先生指出,铁路不仅是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更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当前世界各国存在对铁路的投资尤其是私营投资非常不足的问题。投资者的顾虑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没有统一的设备识别系统来识别全世界的机车车辆,二是没有公共的登记部来登记融资方的担保利益。《铁路议定书》致力于设置一个通用系统,促进铁路设备的国内、跨国融资,为中国铁路设备的制造商、运营商创造极为有利的条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圣平教授就“《开普敦公约》及《铁路议定书》构建的权利体系—兼与我国实体法的比较”议题发言。高教授指出,第一,《开普敦公约》使用“国际利益”一词概括动产担保交易之下的担保物权、保留所有权交易中所有权人保留的所有权、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的所有权,这融合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上的权利类型化方法,采取了功能主义和形式主义的立法方法;第二,《开普敦公约》建立起全球统一的登记系统,此种意义上的“登记”与物权法上“不动产登记”意义不同,采行声明登记制,登记系统是以现代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电子化自主登记系统;第三,《开普敦公约》以登记作为优先顺位的判断依据,排除第三人的善意和恶意的区分,国际利益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不考虑第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已经充分注意到公约的方法论和规则。例如草案规定,出卖人在所有权保留交易中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采行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顺位规则准用抵押权之间的顺位规则。

    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法规处江水长处长、段瑾副处长作为该环节与谈人发言。江处长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以交通基础设施为突破,实现向亚洲互联互通早期收获。国家铁路局非常重视铁路“走出去”的工作,一方面推动相关基础设施“走出去”,另一方面大力推动高铁技术、铁路技术、标准“走出去”。他针对《开普敦公约》提出了两个问题:其一,公约设立的优先权与我国的法律制度是否能够对接;其二,各国的铁路轨距不一致。规则制定者需要推动各方面标准的统一协调,在此基础上更有利于相关规则的建立。国家铁路局愿意积极参与和研究,以更加开放包容的姿态融入世界铁路行业的合作和竞争格局。

    段瑾副处长对中国加入《铁路议定书》所面临的障碍作了几点补充。首先,各国铁路轨距的不同可能影响融资租赁的进一步开展和推广;其次,我国国内机车车辆融资租赁制度包括登记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最后,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对于国际贸易和国际融资也产生不利影响。

    在提问交流环节,Howard  Rosen先生首先对江水长处长和段瑾副处长提出的问题予以回应,之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中国首席代表刘润东先生就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等问题和发言人进行了讨论交流。

    第二单元主题为“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便利高价值移动设备融资的法律文件之《采矿、农业及建筑设备议定书》(下称“《MAC议定书》”)—法律运作及经济利益”,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月姣教授主持。

    日本学习院大学Megumi Hara教授就“《MAC议定书》:概览”议题发言。她首先对《开普敦公约》的框架和框架内的《MAC议定书》进行了介绍。Hara教授表示,《开普敦公约》本身并不针对具体的特定设备,它通过附加议定书使《开普敦公约》能够适应相关行业部门的特殊需求。《MAC议定书》正是将《开普敦公约》延伸到了高价值的采矿、农业和工程建筑设备(即MAC设备)。之后,Hara教授具体阐述《MAC议定书》相较于《开普敦公约》所需进行的调整,包括该议定书的适用范围、MAC设备定义、MAC设备注册体系等。

    Tirado秘书长就“采纳《MAC议定书》的经济利益”议题发言,首先通过类比《航空器议定书》、《铁路议定书》,强调该《议定书》背后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影响,之后总结了《MAC议定书》希望达到的目标,并充分结合中国的情况,具体阐述该议定书对中国的重要意义,即金融机构、出资人、相关产业及供应商都会从中获取重大利益。Tirado秘书长呼吁相关政府部门、学术界加深此方面研究,促使《MAC议定书》在今年11月份的外交大会上顺利通过。

    《MAC设备议定书》工作组秘书长Phillip Durham先生就“私人部门关于《MAC议定书》的看法”议题发言。他首先介绍了《MAC议定书》工作组成立的目标、职责以及现在已经完成的工作,之后提及从现在至11月期间将要完成的工作Durham先生表示,希望继续组织更多的学术研讨会议,向更多人宣传《MAC议定书》的宗旨和思路。同时,他也希望建立起由世界各国成员构成的咨询小组,与工作组成员进行合作。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备案审查处潘李美处长作为此环节与谈人发言。潘处长指出,参与《MAC议定书》的起草过程能够从更多元角度发现中国利益;其次对《MAC议定书》将给相关行业带来的预期利益进行了展望;最后高度评价《开普敦公约》下建立的国际融资法律体系为债权人融资难题所提供的解决方案。

    在提问交流环节,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讲师李媛媛就如何对待政府参与或政府干预问题,湖南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邓乾坤就农业设备出口大国日本对于加入《MAC议定书》的态度,张月姣教授就目前各国参与或者加入公约的情况及《MAC议定书》未来前景等问题和发言人进行了讨论交流。

    第三单元主题为“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便利高价值移动设备融资的法律文件之《MAC议定书》—对中国的利益及南非外交大会的准备”,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伏军教授主持。

    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企业融资与购并部副主任刘洋就“《开普敦公约》体系及其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关联性”议题发言,主要涵盖三方面内容:第一,“一带一路”倡议在过去几年实施过程中取得的发展,包括项目规模、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以及重点国家的情况;第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投资方和融资方关注的问题,以及此类问题如何通过项目投融资架构的设计予以解决;第三,《开普敦公约》尤其是《卢森堡铁路议定书》和《MAC议定书》如何更好帮助中国政府、中国企业“走出去”,拓宽融资渠道并规避风险。

    汇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稚萍就“《MAC议定书》:对中国的预期利益”议题发言,主要分享了《MAC议定书》对我国的积极影响,包括:有助于我国MAC设备的出口、有助于以优惠的资金成本引进先进的MAC设备、有助于我国制造业升级换代、有助于充分发挥融资工具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以及有助于推动国内立法工作等。张律师指出,《MAC议定书》总体上是保护以资产为基础的融资的优良法律制度,可改善我国企业所面临的国际法律环境。

    UNIDROIT高级法律官员Willam Brydie-Watson先生就“《MAC议定书》外交大会的准备及后续工作”议题发言,主要分享了《MAC议定书》外交大会的相关情况,具体介绍外交大会的参与主体和议事规则,以及UNIDROIT和MAC工作组在外交大会和议定书通过之后的后续工作。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李亚凝副研究员和工业与信息化部政法司杨艳秋副处长作为本环节与谈人发言。李亚凝认为《开普敦公约》和《航空器议定书》的最大作用在于消除交易当中的不确定性,具体体现在确定交易物体的地点、明确如何保持物的价值以及我国加入《开普敦公约》和《航空器议定书》时对国内交易所做的保留可能带来的实践风险等。

    杨艳秋副处长从工业和信息化角度就《MAC议定书》发表见解,认为《MAC议定书》的基本规则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有助于债务人融资,这种保护各方权益的基础性框架在我国走出国门、广泛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杨处长还提及对于标的物价值不是特别大的设备设置新规则的可能性。

    在提问交流环节,HowardRosen先生就《MAC议定书》的实施问题,WillamBrydie-Watson先生就杨艳秋副处长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应,Anna  Veneziano教授就《MAC议定书》的注册架构等问题进行了补充说明。

    第四单元主题为“拟定中的UNIDROIT—FAO—IFAD《农业用地投资合同立法指南》(下称“《ALIC立法指南》”)与中国”,由中国法学会甘藏春副会长主持。Tirado秘书长就“对未来UNIDROIT-FAO-IFAD《ALIC立法指南》的介绍”议题发言,指出该立法指南不仅会为发展中国家带来好处,对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大有裨益。Tirado秘书长结合《订单农业合同立法指南》的立法经验阐释了制定ALIC立法指南的初衷,之后具体介绍《ALIC立法指南》的目标和宗旨、受众对象及具体内容框架,同时呼吁各方积极对该指南提供评论意见。

    世界粮农组织驻中国和朝鲜代表Vincent Martin先生就“作为基本原则的土地保有权和负责任的投资”议题发言。他首先明确在农业方面进行投资并设置相关制度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非常重要,而负责任的投资应确保商业投资能够带来益处,同时减少给投资者和利益攸关方造成的风险。之后Martin先生介绍了强化负责任的农业投资的两个重要文件及其差别,即《权属负责任治理自愿准则》(VGGT)和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CFS)《负责任农业投资原则》。Martin先生认为《ALIC立法指南》并非建立新的标准,而是说明如何实施现有的国际文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姚佳就“基于中国观点的背景设定:有关农业土地投资的法律问题概览”议题发言,就中国对于基本的农地投资或者相应权利意义上整个体系化进行了分享。从中国最基本的农地问题和理论争论开始分析,之后进入最基本的权利体系问题,并对现有的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总结和梳理。同时,姚佳研究员也结合《ALIC立法指南》对土地权属、合同的不履行和救济等问题进行论述。

    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助理研究员秦静云作为此环节与谈人发言,对以上三位发言人的发言作了简要总结和述评,并分享了自己对《ALIC立法指南》的一些见解。

    在提问交流环节,甘藏春副会长因法律体系不同而引起的“土地保有权”等概念的差异等问题和发言人进行了讨论交流。

    第五单元主题为“草拟及实施负责任的农业土地投资合同: 关键问题概览”,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龚红柳副教授主持。菲律宾德拉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Virgilio de los Reyes教授就“当事方的义务”议题发言,首先明确ALIC作为法律指南,并未涉及具体的法律和实践,政府和土地提供者、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可以参考该指南。之后他具体讨论土地所有人的认定问题,并提及监督和实施问题。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驻中国、蒙古和朝鲜代表,东亚区域中心和南南合作中心负责人Matteo Marchisio 先生就“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在亚洲地区的经验”议题发言,首先总体介绍了IFAD,包括其开展的工作及工作地域。其次,Marchisio先生介绍了IFAD在亚洲特别是在中国开展工作的情况,中国是农发基金的主要接受国之一,同时也是其财富资源的主要贡献国之一。最后,Marchisio先生就ALIC立法指南在工作中的应用提出了看法,认为立法指南能够提升人们对于各种投资模式的认识,推进国际标准的统一协调化,确保权利人农业用地的权属保证。

    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Ho Qing Ying教授就“不履行义务的救济措施和争端解决”议题发言。作为立法指南第四章的参与者和第六章的牵头起草人,Ho教授首先介绍了第四章规定的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以及具体的救济措施。之后探讨第六章有关争端解决的问题,包括申诉机制、仲裁及司法争端解决方式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边永民教授作为此环节的与谈人发言。边教授结合三位嘉宾的发言,具体分析了当事方的义务、国际标准和立法指引之间的关系以及UNIDROIT文件内容在具体国家背景下的实施等问题。

    在提问交流环节,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陈红睿就指南订立过程有关磋商程序的考虑以及私密进行的仲裁或磋商程序如何保证相关方的利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李沣桦就不履约情况下如何区分政府或投资者作用等问题和发言人进行了讨论交流。

    第六单元讨论“UNIDROIT—FAO—IFAD《订单农业合同立法指南》”,由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郑少华教授主持。UNIDROIT副秘书长Anna Veneziano 教授就“《订单农业立法指南》:集中于公平和合作”议题发言。她首先简要介绍了订单农业与《订单农业立法指南》的基本框架,指出订单农业不仅使订单农业双方当事人受益,同时能为经济和社会带来全面效益。Veneziano 教授指出订单农业双方当事人在实践中的面临风险和问题,认为《订单农业立法指南》对于有效控制此类风险具有重要意义。Veneziano 教授强调,《订单农业立法指南》的具体实施尤为重要,并介绍了UNIDROIT为推进实施所做出的努力。

    美国依隆大学法学院教授、UNIDROIT理事会理事Henry D. Gabriel先生就“《订单农业立法指南:历史、实体内容及影响》”议题发言。Gabriel教授首先指出,《订单农业立法指南》是基于世界各地普遍存在订单农业的实践,通过UNIDROIT与诸多领域的专家深入沟通后所形成的智力成果。该《指南》为合同订立、终止等环节提供了指引,还包括争端解决等方面的内容,对订单农业的双方当事人及非政府组织均有很强的适用性。最后,Gabriel教授指出,目前《订单农业立法指南》已经在一些国家得以适用,期待该指南与农业企业相关指南实现良好协调和对接。

    世界粮农组织Vincent Martin先生就“在中国和东南亚地区促进负责任的订单农业”议题发言。Martin先生首先指出,气候变化,世界冲突引发的粮食安全问题以及食品的损失和浪费等因素导致饥饿人数不断增加,特别是中国和东南亚地区存在粮食安全问题。而农业订单有助于提升粮食安全并减少食物的浪费和损失,甚至对于阻止疾病的蔓延也有一定的作用。Martin先生认为,政府应当提供一个促进性的法律框架,从而推动订单农业的发展。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律系副系主任周超副教授作为此环节的与谈人发言,她就订单农业在中国的发展分享了自己的见解,并指出其具体实施在中国面临的各种挑战,认为中国可通过借鉴《订单农业法律指南》制定相应政策,以应对相关挑战。

    在提问交流环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宁红丽教授就自然条件对订单农业合同履行的影响及可能的风险分担机制,某律师就政府征收和有期限的承包经营权给订单农业造成的风险,某听众就订单农业生产涉及的粮食安全及有关风险分配比例的指导性意见等问题和发言人进行了讨论交流。

    第七单元的主题为“UNIDROIT国际商事合同通则(UPICC)”,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石静霞教授主持。Tirado秘书长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软法和合同法的协调”议题发言。他首先回顾了UPICC形成的历史,其次分析UPICC作为软法,较之硬法而言,从谈判到生效更容易,更具灵活性。Tirado秘书长提出,当前各国合同法历史悠久,统一协调合同法非常困难。而UPICC涵盖较为全面的关于合同的规定,其较强的适用性可为合同法的统一提供可供借鉴的路径。

    Henry D.Gabriel教授就“UNIDROIT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概览及最新发展”议题发言。他首先对UPICC进行了概要分析,并对其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指引性这一问题予以特别关注。Gabriel教授指出,UPICC具有很强的适用性,为各国制定国内法提供了蓝本,影响着诸多国家规则的修订和发展。UPICC是法律原则的统一,颇具中立性且对条约的适用持开放态度,具有填补法律漏洞、为商事交易提供便利等优势。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张玉卿教授就“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中国”议题发言。他首先提到其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UNIDROIT的深厚渊源,其次通过对比UPICC与中国合同法,指出中国合同法在诸多方面存在空缺与不足,具体包括诚信立法、意外条款、在表述或传达存在错误时错误风险的承担、默示义务、特定义务、替代交易、公共许可等方面。张教授认为,UPICC具有很强的研究价值,可以为我国合同法的完善提供有益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侯伟审判员作为此环节的与谈人发言,分别从立法和司法角度讨论了UPICC的适用原则,认为其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新的思维模式。侯伟审判员指出,UPICC在中国适用过程中与中国合同法的协调问题值得继续关注和研究。

    在提问交流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教授就UPICC与中国合同法、民法典的关系问题进行补充。石佳友教授指出,UPICC作为软法为国内立法尤其是中国民法典的起草提供参照。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起草过程中,在清偿抵冲的规则、合同解除、多数人之债规则、抵消和履行效力及免除效力等方面采纳了UPICC的相关条文。石佳友教授还提到,UPICC给我们的重要启示在于,UPICC虽是合同法总则,实际可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左海聪教授就UPICC是否可被视为证实自治国际合同习惯法的存在以及如何定性UPICC等问题与发言人进行了讨论交流。

    本环节在正式讨论之后,还举行了UNIDROIT《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四版的中文版新书发布及中国商务出版社向贸大法学院的赠书仪式。中国商务出版社社长、《国际贸易》杂志社社长兼主编郭周明先生及张玉卿教授分别进行简短发言。郭社长指出,此次发布有利于UPICC在中国的传播并促进相关理解,这对应对当前全球化曲折发展过程中的挑战很有必要。UPICC形成的过程是求同存异、凝聚共识、开放包容的过程,这种精神是未来中国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推动整个世界、整个国家朝着自由贸易方向发展所必需的。张玉卿教授指出,应倡导继续将包括UPICC在内的国际先进法律理念与实践更多引入中国立法和司法,并期待UPICC在中国得到更好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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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书仪式)

    本次研讨会最后,由UNIDROIT秘书长Ignacio Tirado教授和石静霞院长分别做闭幕致辞。Tirado秘书长代表UNIDROIT对各位与会专家独到的见解、评议人高质量的点评及提问环节深入的讨论表示高度赞扬,并对石静霞院长为首的贸法团队高效组织和召开本次高质量的国际研讨会表示诚挚谢意。Tirado秘书长认为,此次会议使相关参与方非常受益,通过认真倾听各位专家和听众的反馈,UNIDROIT将继续完善《ALIC立法指南》,并继续对全球的私法和商法统一化大业作出贡献。

    石静霞院长代表贸大法学院对本次会议的主办方、参会的各位专家学者及具体负责会务的老师以及服务于本次会议的学生志愿者表示衷心感谢。石院长最后指出,UNIDROIT作为政府间组织,其立法活动为中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供了良好平台,然而就目前现状而言,中国在此方面的能力构建和积极参与仍任重道远,与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很不相称,未来还有更多工作要做。她倡议中国各相关政府部门、实务界以及专家学者更加重视此类国际机构进行的立法活动和制定的各项法律文件,了解相关领域的国际最佳法律实践,从而更好促进“一带一路”倡议的法治化和中国参与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制定能力的逐步提高。

    本次国际学术研讨会历时一天半,七个议题的讨论高效专业,对促进UNIDROIT法律文件在中国的理解和认知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会议在热烈掌声中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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