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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届山东破产法论坛成功召开

  • 发表时间:2019-05-22
  • 作者: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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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18日—19日,第五届山东破产法论坛在威海荣成召开,本届论坛由山东省法学会、山东金融业联合会共同主办,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承办,潍坊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日照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协办。
      本届论坛的主题为“破产重整与金融风险防控”,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王其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应邀出席开幕式并讲话。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欣新等知名法学专家参加论坛并作主旨发言。出席论坛的还有来自北京、浙江、江苏、广西及省内多地法院的资深法官,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广西民族大学及省内部分高校的学者,来自金融机构、管理人机构的实务工作者,参会人数600余人。
      本届论坛围绕危困龙头企业重整的相关问题、房地产企业重整的相关问题、新形势下金融风险防控相关问题及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权利的行使和保护等破产法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深入研讨,籍此为山东乃至全国的新旧动能转换和社会经济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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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幕式由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会长刘平主持。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王其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名誉会长周玉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关丽,山东省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任伟,威海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傅广照,山东金融业联合会秘书长史涛应邀出席开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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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傅广照在论坛开幕上致辞。傅书记代表威海市委市政府对在威海召开第五届山东破产法论坛表示热烈祝贺,对各位领导、嘉宾齐聚威海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傅书记介绍了威海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威海在高质量发展方向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个别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一定的问题,法院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近年来,威海法院系统先后受理破产重整、清算案件90件,目前已经审结的是57件,其中审结重整案件28件,三十多个企业获得重生,威海三进船业重整等案件被列为全省的典型案例。本届破产法论坛围绕四个专题进行交流,具有时代和现实意义,必将对推动破产法的完善和实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威海市委政法委将全力做好会务保障工作,确保会议顺利圆满成功。

      山东省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任伟代表主办方致辞。任会长代表山东省法学会对本届论坛的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各位领导和专家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向一直以来关心支持山东法学会和法学研究工作的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任会长提出,山东省法学会在中国法学会的有力指导下,在省委政法委的直接领导下,在省政法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认真贯彻中国法学会和省委部署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走在前列目标定位,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特别是在研究会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法学会坚持政治建会、服务立会、创新强会,已逐渐形成了学科健全、条块结合、上下贯通、规范发展、作用明显的省市县研究会体系。任会长对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成立以来的成绩及连续五届山东破产法论坛的成功举办给予了肯定,山东省法学会也将继续加大对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等应用型研究组织的扶持力度,给予更多的政策、资金、项目支持,为打造享誉全国的平安山东、法治山东“金招牌”,加快推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山东金融业联合会秘书长史涛代表联合主办方致辞。史秘书长代表山东金融业联合会对各位领导、嘉宾的光临表示欢迎,并提出本次论坛聚焦破产重整与金融风险防控恰逢其时,在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山东金融运行形势平稳,在各级人民法院的保驾护航下,形成了金融风险联动防控的有力格局。史秘书长认为全省金融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着力在提升服务、防控风险、深化改革上下功夫,金融业保持了良好发展势头,金融风险总体可控,但担保圈贷款等潜在和局部风险仍不容忽视。从近年来山东各级人民法院办理的破产案件看,做好破产重整工作,对妥善化解“债务链”、“担保圈”金融风险意义重大。史涛秘书长着眼于山东金融业联合会,介绍了联合会在调解纠纷,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发挥的巨大作用,呼吁大家以此为契机,对破产重整与金融风险防范领域继续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关注支持山东金融业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进行主要讲话。刘专委对第五届山东破产法论坛的顺利召开表示诚挚祝贺,希望来自全国各地法院的法官、管理人系统、高校科研系统的专家学者围绕论坛的议题展开深入的研究和讨论,为完善相关立法,促进破产审判工作贡献思想和智慧。
      刘专委指出,为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落实中央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全面部署,持续推进破产审判工作,以推进破产案件受理为抓手,以完善制度机制为依托,以专业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为两翼,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加强审判工作。破产审判工作在依法清理僵尸企业、推进市场主体救治和出清,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刘专委强调,不论《企业破产法》的部分重要条文还是《公司法》针对清算的有关规定,基本上都是对标了世界银行历年来营商环境评估的重要指标,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度框架的建立方面将及时跟进这项措施,大家在涉及到相关问卷时应尽量将已经完成的工作客观的展现出来。
      刘专委认为,山东法院妥善审理了一批资产规模大、职工人数多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促进巨型企业重整成功,在破产案件规范审理、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有益探索,为全国法院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宝贵经验。刘专委任认为,本届山东破产法论坛以破产重整及金融风险防控为主题,围绕龙头的危困企业和房地产企业重整的相关问题、债权人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以及金融风险防控等问题展开讨论,提出的议题精准的抓住了相关问题的关键点,体现了组织者敏锐的观察力和坚持问题导向的判断力,同时也符合山东企业破产的实际,契合山东经济发展的阶段性需求。山东应以此为契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增强责任担当,按照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完善破产审判机制,打造破产审判的山东名片,为改善我国营商环境,健全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刘专委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就山东破产法治的推进工作谈了四点看法:一是在大局中,统筹谋划,明确破产法治工作的方向;二是在人民法院内部持续不断的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简易化、信息化;三是继续不断推进外部破产审判配套体制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四是持续不断推进破产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最后,刘专委希望大家继续努力,为不断推进完善《破产法》的制度机制,提升《破产法》的实施效率,服务新时代改革开放,贡献智慧和力量。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王其江发表主要讲话。王副会长代表中国法学会对论坛的举办表示热烈祝贺,向出席论坛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诚挚的问候。
      王副会长指出,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是全国法学会系统“先进集体”,在研究会自身建设、破产法律研究、破产工作实践、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绩。研究会成立5年来,坚持“复合型、应用型、对策型、长效型”的研究与服务机制,组成了结构合理、活力充沛的核心团队。研究会通过为困境企业诊断把脉、咨询论证,使破产理论研究与实务相结合、跟踪与服务有效衔接,构建了具有山东特色的破产法学研究服务的产业链和生态圈,彰显了研究会的重大价值。研究会着力加强“务实精神、实践能力、实战经验、实际成效,实践研究”的“五实”能力建设,形成了“破旧立新、破立有为”的破产文化和“政府、法院、管理人、债权人、投资人”五位一体的联动服务模式。研究会充满热忱的工作激情,奋发进取的精神状态,不断创新的生动实践,值得其他研究会学习和借鉴。
      王副会长认为,本次论坛的规模、嘉宾的层次、研讨的内容方面比去年的论坛更上一层楼,焕发出了更加蓬勃的生命力,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王副会长就办好这次论坛谈了三点建议:一是要紧紧围绕大局,增强论坛的智库功能;二是要聚焦突出问题,增强论坛的针对性、实效性;三是要创新工作机制,增强论坛的生机活力。
      王副会长最后强调,《企业破产法》是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之法,是成就困境企业之法,是改善金融秩序之法,是促进企业规范化发展之法,是维护社会稳定之法。因此在国家经济进入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阶段,有些企业到了“腾笼换鸟”“涅槃重生”的转型升级时期,破产法的实施极其重要,事关我们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事关企业能不能从中低端走向高端,我们对破产法的理念和制度的宣传,还需要进一步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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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提升决策咨询质量,发挥推进法治山东建设智囊团和思想库的作用,经山东省法学批准,成立了“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专家智库”。专家智库在组织研究、协同合作、成果转化环节等方面做足功夫,把专家学者的个人智慧上升为组织的集体智慧,把学术观点转化为可操作的咨政建议,实现破产与重组专家互动,搭建平台,共享资源,促进山东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健康发展。自2015年开始,山东省法学会陆续聘任了多名省内外专家担任智库专家,本届论坛向部分智库专家代表授予了聘书。

      为进一步探索新旧动能转换背景下的企业拯救与出清,围绕本次论坛关于企业重整及金融风险防控等议题,论坛组委会发布了论文征集通知,来自省内外法院、管理人机构、金融机构、律所、高校等从事破产实务与理论研究的工作者提交了论文,论坛上对部分获奖代表进行颁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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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请示山东省法学会批准,集合省内几家院校与破产法学实践相关的民商法学、工商管理学、财税学、投融资学、项目管理学等学科教育和研究资源,成立了“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心的成立,旨在弥补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在破产法学理论研究方面的不足,实现产学研一体化发展,中心将依托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与“破产法论坛”、“智库专家大讲堂”等活动对接,整合山东破产法理论研究、司法实务的资源,实现实践的理论提升和理论的成果转化,为全省的供给侧结构调整与新旧动能转化提供服务。研究中心主管单位为山东省法学会,主办单位是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决定由烟台大学硕士生导师、烟台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孙永全担任中心主任。
      主旨演讲由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副会长、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副院长杜少琴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关丽对《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背景进行了阐释,并对重点条文进行了解读。关庭长指出,营商环境作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要软实力、核心竞争力,优化营商环境是十分必要的。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强化审判执行破产工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式,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司法解释三就是在此环境下顺势而为、应运而生。该司法解释通过明确破产受理后借款的清偿顺序、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进一步保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利,鼓励对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的资金支持,促进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

      第一单元:危困龙头企业重整的相关问题

      第一单元由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副会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肖彬担任主持嘉宾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二庭庭长蒋太仁,以正菱集团及其关联公司重整案件的审理为切入点,围绕破产法的精神与准则、审理法官和管理人的情怀及担当等方面进行了一场令人敬佩、催人动容的专题发言。蒋庭长以近年来广西地区法院所审理的部分有重大社会影响,尤其是作为全国第二例高级法院为具体承办部门的关联重整案件——正菱集团及其关联公司重整案所积累的先进经验,就破产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指导意见。蒋庭长认为,破产法的精神是保护、重生和民生,因此审理破产案件应当坚持三个准则:以公平为生命线、以效率为核心价值、以府院联动为后盾。在案前应当对目标企业进行充分了解和预估,选任能胜任企业特点的破产管理人,并事先取得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的支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手段,紧密联系政府招商机构,多渠道寻找战略投资人,善于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提高破产审判工作的效率,实现最有效率的企业破产重整和重生。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市企业破产学会会长王福祥以“龙头企业重整:困境、挑战与出路”为题进行了发言。王会长认为龙头企业具有资产负债体量大、关联企业数量多、业务板块广泛、互保普遍、员工数量多、敏感问题多及维稳问题大等特点。龙头企业进入破产重整存在重整价值判断、经营、市场、投资、融资、企业家保护、偿债资源、维稳及管理人履职等方面的困境。龙头企业进入破产重整面临法律生态环境,对管理人、政府、市场法院的挑战等。王主任针对上述问题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对策。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调研员冯梅以“大型危困企业重整中的能动司法——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重整案的回顾和总结”为题,回顾了该案件从启动程序、案件审理与重整计划的执行过程。冯庭长对该破产重整案件的特殊性以及社会影响进行了介绍,并就法院在该重整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创新的一些工作方法进行了汇报交流。造船厂重整案,法院通过能动司法促重整,政府协调配合保国防,当地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是案件重整成功的主要推手;法院精选高水准管理人,通过管理人的多措并举,平衡司法权、行政权和市场权,成为重整成功的重要因素;法院创新工作方式,确保各市场主体的利益共赢,是促成重整成功的重要保障。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及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被提名为山东省改革开发四十年经典案例之一,并被写入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两会工作报告。

      山东省属企业专职董事、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智库专家陈晓军以“从债务人企业和出资人的角度看龙头困境企业重整”为题,以几大集团重组工作的实践经验为切入点,强调通过重整程序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断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并且提升到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高度。山东省国资委一直致力于全省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优化,落实新旧动能转换实施方案,一方面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坚持企业资产重组与产业结构优化相结合,深化集中统一监管;另一方面突出降杠杆减负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引导企业突出主业发展,建立投资负面清单,加快劣势企业退出步伐等。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美丽以“龙头困境企业重整的几点思考”为题,对大型企业重整的效果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思考。高律师认为大型企业重整主要在四方面进行优化:优化产业结构,助力企业发展;降低债务负担,优化债务结构;解决遗留问题,维护企业稳定;厘清资产关系,提升治理水平。随后,高律师就大型企业重整的几种主要方式做了具体分析,包括:合并重整方式,府院联动支持,债权人参与及债转股方式。最后,高律师对现阶段破产法需要不断完善的几点问题提出了思考:包括未申报债权的处理;重整财务、税务的问题;以及对前沿领域的持续关注和提早研究等。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生以“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的疑难问题研究——以大型危困企业为视角”为题进行了专题发言,张律师分别从重整执行期间的性质、权益负担、执行主体、存在权利负担的股权过户等主要方面进行探讨。并就其中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探讨,如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是否适用破产法总则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是否必然适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规定;执行不能情况下新的融资或新的债务的性质问题等。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庭庭长朱志亮以“重整船企在建船舶续建融资的困境与对策”为题进行了发言。朱庭长认为由于受金融危机和产能过剩等多因素的影响,我国爆发了大面积的船企破产潮。目前管理人和法院对破产船企“在建船舶”的处置普遍采取消极、简单“清算”的做法。朱庭长从分析破产船企造成众多“半拉子”船舶的成因入手,通过介绍域内外船企的融资概况,探究破产船企续建融资难的原因,结合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提出破产船企在建船舶续建融资的具体对策,为破产船企的重整新生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蔡雄强以“从龙头企业重整谈瓯海‘府院联动’工作经验”为题进行了发言。蔡院长将近年来瓯海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当中所积累的经验,向论坛作了分享交流。瓯海法院在审理破产重整案件过程中,通过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模式,在当地政府的有力支持下,逐渐形成了具有瓯海特色的府院联动工作模式。同时,蔡院长还就目前的府院联动机制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善建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欧阳明程,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蒋慧分别对本单元发言嘉宾的发言进行了评议,并对龙头企业重整中的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此外,欧阳庭长还对山东的破产审判工作进行了简单总结,蒋教授对广西破产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向与会嘉宾进行了整体介绍。
      第二单元由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理事赵玉忠担任主持嘉宾。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根才以“房地产企业破产实务问题探析——从重整切入兼顾破产清算”为题进行了专题发言,徐院长针对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的特殊性、复杂性、程序目的归一性等特性,从破产审判的实务操作层面对房地产破产案件进行探索、总结,围绕房地产破产案件筹措资金问题、不同购房主体合同处理问题、叠加优先权债权顺序问题四个核心问题,提出当下房地产破产案件程序中关于消费性购房者债权的对待、购房户债权人单独债权组召开会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特殊安排等特殊环节的应对措施,为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增进破产案件司法之外政府的协助配合、协调国计民生大局发挥重要作用,为法院审理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提供重要借鉴。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庭长程顺增以“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户的债权清偿顺位”为题进行了专题演讲。程庭长从债权清偿顺位是房地产企业破产的核心问题、购房户的债权——房屋交付请求权及其他、消费者购房户的认定、预告登记等的法律效力、续建资金的清偿顺位、其他形式的购房户债权各个层面详细阐述了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户权利的对待和安排,并就现有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思考。程庭长从具体案例处着手,生动形象地反应了法院、管理人与税务部门在处理破产法与税法交叉问题上的冲突。程庭长还指出法院、管理人与税务部门在破产与税务交叉问题的处理上发生分歧的根本原因,并在税务部门、法院及管理人三方的沟通交流和建立税法联动协调机制等方面提出应对措施,为实践中解决破产房地产企业以房抵债未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涉税问题提供宝贵经验。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职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浙江省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徐战成以“房地产烂尾楼重整中的税务问题”为题,就破产重整中的涉税问题同论坛嘉宾进行了交流和分享。徐律师提出,由于税务机关保留有征税的权力,导致破产重整中常用的资产转让方式和股权转让方式难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且较重的税负往往会由买卖一方来承担,避税方案难以平衡顾及双方的利益。徐律师还提到,在重整成功后的纳税信用恢复方面,国家层面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去年浙江探索了一种新的方式,即把重整成功的企业作为新生企业,评定为M级,通过这种折中的方式,有效解决了重整成功后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问题,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税法与破产法的衔接不畅。

      安永企业咨询重组团队大中华区合伙人、香港注册会计师顾智浩先生以“中国房地产重整”为主题发表专题演讲。顾总从房地产开发流程及薄弱环节出发,分析房地产烂尾出现的原因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法,通过整体资产现状打包寻找投资人、共益债务融资复工资金、代建代售代资三类处置手段并加以地方政府协调,从而实现对烂尾楼尽快复工验收的有效处置,对中国房地产烂尾楼处置措施的完善产生深远影响,为法院与破产管理人办理房地产烂尾楼重整案件提供了参考指引。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总裁高文忠作了“破产重整下的房地产公司资产评估和税务筹划”的专题发言。高总以评估机构的角度从多个方面向大家介绍了重整中的房地产公司资产评估业务,包括对房地产企业所面临的行业环境、政策环境和金融环境的行业现状分析;介绍了评估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特别是可能面临的利益冲突等;介绍了破产重整的价值类型不仅包括常见的市场价值和清算价值,还包括投资价值;提出了破产重整背景下资产评估服务的新思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副庭长、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周家开,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名誉会长、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项军权分别对发言嘉宾的发言进行了评议,并对关于房地产企业重整的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意见。周家开庭长认为发言嘉宾都是优秀的演讲人才,有丰富的演讲内容,周庭长指出山东是广西高院破产审判追逐梦想的起点,每届山东破产法论坛都有广西法院的身影或声音,感谢感恩山东破产论坛组委会提供的学习探索破产法理论与实践的平台。项会长对发言嘉宾发言中大家所普遍关心的购房户权益保护、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税务筹划、信用修复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解析。
      第三单元由山东金融业联合会秘书长、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副会长史涛担任主持嘉宾。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周荆作了题为“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专题演讲。周庭长主张需要重建科学化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包括:创新金融机构破产的适用程序、重视破产重整制度的运用、加强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等。周庭长还就金融机构破产的处置效率、金融机构破产的差异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对管理人制度的完善、管理人队伍的管理和拓展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尹秀超以“供给侧改革语境下的金融机构风险防控和不良资产处置”为题进行了发言。尹律师结合自身多年的工作经验,对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背景下,金融机构风险防控和不良资产处置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尹律师提出,逆周期金融机构风险防控应把握节奏和力度,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度和广度相匹配;发挥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互相协调,与当地政府和法院及时沟通交流和信息通报,循序渐进,逐渐释放和化解风险,避免扎堆申请企业破产,引起地方财政危机和信用危机。在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应当重视尽职调查;应当坚持以市场化为主,依法处置不良资产,合理运用债权追偿、债权转让和债务重组等多种资产处置方式。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左北平以“破产程序中金融债权处置”为题进行了发言。如何在破产程序中公平处置和依法保护金融类债权已成为实务和理论界研究的重点问题,左总从金融类债权的特点、妥善处置金融债权的重要意义及金融类债权在破产实务中的常见问题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讲述,指出金融债权的妥善处置和依法保护对破产目标的实现具有的关键作用。并从配套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加强风险控制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做好金融债权处置工作的应对策略思路。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院长耿曙华以“企业联保贷款与破产程序碰撞时——浅论破产程序中企业联保金融风险防控”为题进行了发言。耿院长指出企业联保贷款与破产相碰撞时,产生的众多社会问题不容忽视;针对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将联保贷款风险降到最低提出了两个方面的应对措施;强调应从“借用府院联动机制”“社会综合角度全方位的考量”“提前做好风险评估预测”等方面降低联保贷款对企业的风险。企业应树立风险意识,尽量避免联保贷款,以免造成火烧连营的后果,一旦出现联保企业破产或者贷款进入不良等风险,应及时采取风险应对措施,做好风险评估和处理决策。

      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青岛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丁燕以“破产重整企业债权融资的法律保障”为题,以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债权融资(舟山中恒置业、安吉丰华置业)为例,从破产重整企业债权融资的现实异化、“二元论”重整价值理念下的规则重塑、供求定律下破产债权市场的构建三大方面对破产企业债权融资进行了全方位的解读,为企业破产重整融资制度在破产实务中的应用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东亚破产法协会中方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研究中心主任苏洁澈,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法院院长朱淼蛟分别对发言嘉宾的发言进行了评议,并对新形势下金融风险防控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意见。苏教授提出,应该对金融机构的破产进行定位,不应夸大金融机构特别是个别金融机构的破产和系统风险的关系,并就是否应该对金融债权实施特殊保护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朱院长提出了破产案件中的两个“90%现象”——90%的破产案件中有金融机构,债权中90%是金融债权,当金融债权遭遇破产,挑战与机遇并存,对金融机构来说,存在一限制、二损失、三风险的不利影响,同时也存在四大机遇,金融机构要善于利用破产程序保护自身利益,不要过度悲观。

      主旨演讲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齐明担任主持嘉宾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东亚破产法论坛中方理事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卫国以“破产法的金融思维”为题作了主旨演讲。王教授从破产立法的金融考量、破产原因的金融解析、破产拯救的金融谋划三个大的方面以金融角度对破产进行了深度剖析。首先,在破产立法的金融考量方面,王教授从当代经济的基本格局、商法的历史发展、破产法对金融的意义、新破产法在加强金融保障方面的目标等层面进行了阐述;其次,在破产原因的金融解析方面,王教授从破产法第二条的财务标准(现金流标准+资产负债表标准)设计、流动性与信用、信用与资产等层面,分析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非流动性,不仅是一个财务概念,也是一个金融概念;金融的本质是信用,企业破产的根本原因是信用的丧失,信用丧失导致企业失去融资能力,进而走向破产;破产拯救的关键是资产的再资本化;再次,王教授从破产拯救的金融谋划角度,强调了重整制度中基本的理论依据,即营运价值论的重要作用;最后王教授以企业困境处置的五个要诀结束了主旨演讲:一是流动性是企业的生命线;二是管控风险等于创造价值;三是早发现,早救治;四是用未来覆盖现在;五是资产再资本化。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银行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王刚作了“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的主旨发言。王主任在发言中介绍了我国金融体系的八大风险点,提出了金融风险的产生根源和总体应对思路,强调了要高度警惕日本银行的教训,重温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上关于金融问题的重要讲话,分析了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释义,并以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为例指出了我国金融风险处置程序和责任存在不明晰问题。

      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欣新以“银行债权在重整程序中的保护”进行了主旨演讲。王教授在演讲中主要讲了四个问题:一是关于银行作为担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行使和限制问题。王教授认为,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就担保物行使权利,不应以任何理由阻碍债权人权利的行使;但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的价值而应整体处置,以及单独处置虽不会降低财产价值,但是法律规定担保财产可能会和其他非担保财产应当一并处置的情形除外。同时,王教授指出,在重整程序中担保权人权利的暂停行使应当有一个合理期限;必须确认暂停担保权行使的合理范围,对移转占有和不移转占有的担保要区别对待;担保权人的权利包括对担保物的变现权和对变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在重整程序中暂停行使的是对担保物的变现权,但如果担保物已在重整程序中变现,则担保债权人就变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不应受到限制。二是关于债转股问题。王教授提出,债转股一种传统的市场化、常态化的法律手段。债转股具有双重属性,既是一种清偿行为,也是一种投资行为。在债务困境企业的挽救中,应当确立市场化、法治化的基本原则,贯彻自愿协商原则。债转股不应适用少数服从多数规则,而应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清偿能力进行调整。王教授建议,如果企业的重整方案中设置有债转股,那应当专门设置一个合理的现金清偿的选择权;同时,债权人一旦选择债转股,其债权即视为得到清偿。三是关于补充提供财产担保行为的撤销问题。王教授认为,可以撤销的担保限于债务人提供的约定担保、限于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的债务设定的担保、限于对已经存在的债务补充提供担保的行为。四是关于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问题。王教授提出,在债务人企业发生困境时,银行(抵押权人)依据贷款合同里所约定的加速到期条款提前到期,同时划扣企业在银行账户中的款项,这种扣除是合法的,不应当撤销。对于未设定抵押的银行普通债权,如果要划扣企业在银行账户中的款项,王教授建议可以通过执行公证的方式获得法律效力。
      第四单元由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孔维璌担任主持嘉宾

      深圳破产法庭审判员唐姗以“重整程序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深圳实践”为题进行了专题发言。唐法官的发言围绕对《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深圳重整指引对加强债权保护的意义、重整程序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深圳实践三个方面展开。唐法官提出,刚出台的《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强化了单个债权人的权利,权利保护方式更加全面、系统,救济途径更具可操作性;深圳中院关于《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作为全国首个专门针对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规程,增强了规则的透明化、合理性、体系化。唐法官还分享了深圳在重整程序启动、债权人利益保护体系等方面的实践经验。

      天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破产重组业务负责人池伟宏对《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进行了详细解读与分析。池律师认为重整应当回归商业本质,重整应当向债权人倾斜。池律师对《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重点条文从立法精神、立法本意、程序与实体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分析和解读。

      毕马威北方区重组业务主管合伙人曹春烨以“以金融债委会视角,对庭内重整与庭外重组的思考”为题进行了专题发言。曹主任的发言从适用对象、主要职权、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实施步骤等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进行了梳理解读;对比分析了庭内重整与庭外重组的共性、区别及优势比较,并从金融债委会的角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如何选择合适的债务解决途径提出了新的思考,包括银行的信用评级体系、拨备计提体系和坏账核销政策、非信贷资产报表科目以及分类、银行的账务处理-新IFRS9对于银行账务处理的影响。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杨东旭以“重整程序中金融机构担保债权人权益保护——兼论金融机构参与下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责担当”为题进行了发言。杨庭长认为,金融机构作为破产企业的最大债权人,其权利并未得到破产法律制度的充分保护。在坚持破产法维护更广大的社会公益基本原则不动摇的同时,应当通过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加强对金融机构债权人的保护力度,杨庭长围绕完善对资产调查阶段和重整计划讨论阶段信息的披露制度、完善对法院“强裁”通过重整计划的程序救济、完善对参与重整计划的担保债权人的公平补偿、完善现有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四个方面提出了制度设计。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吴长波教授,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智库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种林教授,分别对发言嘉宾的发言进行了评议,并对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见解。
      论坛闭幕式由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副会长、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副院长杜少琴主持

      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会长刘平发表闭幕总结,刘会长认为本次论坛的主题切合政治经济发展的战略定位,各项议题非常立体、全面,主旨发言和专题发言都很充实,本次论坛集合了三级法学会、四级法院、国内知名学者及破产法实施的相关职业共同体。本次论坛在设施配套、场景布置、办公模式、服务保障等方面,都做了很好的安排,形式创新、内容新颖。刘会长代表主办方、承办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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