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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届上海信托法论坛顺利举行

  • 发表时间: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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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15日,“引进与成型:大陆法系的信托法发展暨第八届上海信托法论坛”在上海顺利举行,论坛由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信托法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具体承办。本次论坛不仅吸引了来自北京、上海、安徽、福建、广东、湖北等地的学者投稿参会,还汇聚了信托监管部门、信托公司、资深律师等信托实务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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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幕式由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倪受彬教授主持,倪受彬院长对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参会表示欢迎和感谢。他指出,本次论坛首次由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信托法专业委员会共同举办,使得原本“区域性(上海)”的论坛升格为“国家级(中国)”。他认为,伴随着我们国家信托法的发展,信托和信托法从小众的法律变成热点的问题,折射出我们国家改革开放40年以来经济特别的发展带来的信托的问题,反映出信托的重要性。最后,他再次对参会的学者和专家表示欢迎,并预祝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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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中国银监会非银司司长高传捷受邀发表题为《借鉴经验,面向未来,推进中国信托法创新与发展》主旨演讲。高司长表示,从2001年到现在,中国信托业实现了稳定的发展。自从有了信托法,中国信托业第一次实现了跨周期持续稳定经营,信托法起到的基础规范和推动作用功不可没。目前很多社会问题亟待解决,信托法需要完善,以老年人信托和慈善信托为例,提出应当以信托法为核心,构建老年人财产管理体系。以信托为核心,借鉴他国经验,培养长期可信赖受托人。坚持一个标准,以当事人权益保护,管理人忠诚义务,财产不要混淆等信托法基本规则为准,防止制度套利。他希望,从事信托研究的专家和学者能够关注民生,体会民间需求,实现信托帮助,各种信托需要大致分工、聚焦领域、适度坚持,推进信托法的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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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创新和管理部副总经理杨颖做了《中国信托登记的理论与实践》的主旨报告。杨总经理认为,现代信托制度本身源于英国,英国承认双重所有权,在一物一权为物权原则的大陆法系,财产登记制度适用信托存在一定局限,信托登记除了需要公示信托财产已由委托人转移于受托人外,还应当具备公示信托财产区别于信托当事人固有财产的独特意义,即信托独立性。这一意义为传统物权公示理论不具备,因此建立信托登记制度是必由途径。信托登记有限公司的成立,主要职能定位在信托产品和受益权登记、信托产品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和运行监测,更好履行信托产品功能。杨总指出,财产登记涉及各部委的协调,难度比较大,我们正在梳理并加快信托财产登记研究探索,探索在上海试行信托登记与权属登记部门的联动登记,并争取尽早实现信托财产登记确权。
      第一阶段   

      第一阶段由南京航天航空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院长、教授王建文教授主持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晓喆做了题为“成年监护与财产信托”的主题发言,朱教授将监护制度和信托制度做了比较,回应成年监护与信托的结合问题。他认为,一方面通过信托和意定监护发挥成年人的意思自治,将财产管理功能赋予信托,同时维持监护人的人身照管,二者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另一方面以信托结构重塑公共养老金的运用管理,委托人是政府、受托人是养老经办机构,受益人是政府、事业单位和企业雇员,以便在成年人启动成年监护后,最大化满足其利益需求。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宇宏做了“物权缓和主义与信托财产权探析”的主题发言,他介绍了四方面的内容:一是信托财产权的立法例和主要学说,二是法国的目的财产理论,三是信托财产权模型构建,四是物权法定主义之缓和。他认为,信托财产的受托人享有占有、使用及一定条件的处分权能,受益人获得收益及一部分处分权能,处分权能具有物权效力,这对解释物权独立性有一定的合理性。我们应当从物权法定主义解释信托财产独立性,物权法定使现实很多权利无法纳入法律框架,如租赁权,物权法定主义应当有一个缓和的内容。
      操巧燕做了“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现状”的主题发言,她提到,家族信托现在从产品为中心的逻辑回归到客户为中心的逻辑,家族信托之后需要建立以产品为中心的逻辑,遇到的挑战很多,实务界需要拥抱监管。

      评议环节,上海大学法学院魏艳老师表示,用信托制度优势解决成年养老或监护的问题很必要,普陀已经有实例,但是法律上的支持怎么从信托协议加监护的可为可不为变为确定的信托关系还需要我们研究。她提出是否能从信托或监护本身直接认定信托,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关于信托财产权目前很多讨论是有物权和债权属性,信托制度应当作为民法分则,从目的看,对上市信托、慈善信托如果用民法规范还不能涵盖。关于目的财产理论解释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问题,未能考虑到优先处分权不排除其他债权人,其优先处分不能等同于其他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讲师、法学博士沈小军在评论中针对朱老师的发言提出,商事信托对于一般民众不适用,无法普及到对有财产管理需求的民众,应当考虑在未来商事信托中考虑个人、信托管理人的制度。并且为有信托需求但无法达到委托信托公司的民众提供选择的同时,还要有责任保险的配套。另外,他提出借鉴德国用委托制度解决信托问题的经验。针对黄法官的发言,物权法定只是一种理念,是一种相对概念,是否是物权要看本质是否符合物权概念。独立性也有差别,信托制度相比于财团法人有更高的独立性,和其他相关功能不冲突。针对操总经理的发言,他指出两个问题,一是中国金融公司注重业务推广,对消费者保护不够重视,二是信托领域业务推广中法律不够健全。另外她提出,信托产品有专业性,民法格式条款是否完全能应对金融产品的需求应当予以考虑。
      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由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主任车晋刚主持

      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圆做了“论信托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的主题发言,朱教授从实体和程序上分析了致使信托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她认为,立法应当平衡委托人保护受托人免于承担法律责任的意愿和受益人在规范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行为的利益,可以借鉴普通法系国家相关立法经验。信托法应当给受益人更多保护,使信义义务规则设定为强行性规则。另外受托人职业风险较大,这也是法律应该考虑的因素。
      安庆师范大学民商法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周乾做了“农村土地信托”的主题发言,他表示,经营权是使用权的组成部分,使用权可以转让,经营权也可以。土地流转和粮食、园林水果和谷物产量有高度相关性,能对农业的生产带来良好影响。
      上海海事大学讲师、法学博士徐峰做了“信托法视野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研究”的主题发言,他提出,信托法起源于英国,运用到油污损害赔偿的是美国。我国没有海事信托权利的规定,建议以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为突破口,以海商法修改为契机,将信托运用扩展至如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海商法领域,形成一般法律与特殊法律的协调,体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融合。

      评议环节,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宋一欣表示,实践中信托产生的合同纠纷,受托人难以举证证明,实际导致逃避责任的情况,为实现实质公平,应当实现信托受托人举证责任倒置。农村土地信托将信托法和土地法结合的很紧密,遗憾的是实践较少,设想为主。信托法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研究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海商法、信托法和保险法之间跨学科跨领域的问题,需要各部门法共同发挥作用。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樊健评论道,朱老师提到六个主观状态,三个程序过程看免责条款的效力,有利于实务判断,肯定了其研究的实践性。樊博士同时也提出对免责对象、主观内容、合同法免责条款限制在信托法适用上的疑问。他同时指出,,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运作模式类似于国家社保基金,我国对带有特定目的的财产有不同规定,是否可以统一适用信托法监管。
      第三阶段   

      第三阶段由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圆教授主持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迎霜做了题为“受益权的信托法解释”的主题发言,刘教授以资产交易权为主题,对资产交易权的定义、特征、种类和性质作出全面剖析,并对实务中资产证券化的案例进行比较,最后提出问题,资产受益权是否能作为信托财产。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宇做了题为“商业信托法人资格”的主题发言,他表示,商业信托具备法人要件,承认商业信托的法人性质,在信托法上具澄清理论争议、破除观念误区的理论意义以及解决信托登记难题、保护当事人与第三人等实务意义。在商业组织法上,具有促进商业组织多样化、提升法人市场效率等意义。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长刚做了题为“跨境信托中的婚姻家庭问题”的主题发言,孙律师首先从信托效力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信托受益权与夫妻共同财产两个方面梳理了涉外信托的法律适用和夫妻财产关系的认定。接着围绕实务信息和法律问题做了分析,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财富传承,家族信托和跨境信托的现状,目前不是没有信托,而是基于信托的隐私保密性不了解相关信息。第二,目前的实务与法律风险,民事信托不单由信托法解决,也涉及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公司法和冲突法,且跨境托和家族信托没有国际法层面的支持,面临着诸多挑战。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讲师、法学博士王鹏鹏做了题为“三权分置下农地信托的反思与发展”的主题发言,他结合中信信托、北京信托、中航信托、华宝信托等信托实践,对现有信托财产制度做了梳理。他提到,三权分置之下是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对于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可以带来经营权自由流转的结果。如果在三权分置下经营权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委托人为农民,则农民可以成为信托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也有助于提高农地金融的普惠水平。

      评议环节,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资深法律顾问任文霞表示,刘老师将实务中的问题抽离研究很有意义,但是对其提到的宣言信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目前宣言信托还不是信托成立方式之一,我们应当界定清楚在现有法律框架讨论。李教授的研究做了详细思考和研究,理论知识很扎实,现在境内家族信托,虽然有信托法基础,但很多问题需要创新,这个创新的基础就是信托法法理。除了理论,在实务方面不得不面临的问题是由于律师以及其他行业的专业化分割的很厉害,信托在实践需要综合性人才。
      上海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刘华在评论中表示,我们需要培养长期可信赖的受托人队伍,她建议,借鉴国外模式,律师或某些行业的人员通过信托资格认证后成为民事信托师,信托师的范围应结合是否有资产、执业经验和信誉度等相关因素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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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结束后,上海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吴弘致辞闭幕,表达了对与会人员的感谢,祝贺本次论坛圆满召开。他指出,大家对信托的实践不断增多,信托不断升华。上海信托法研究队伍比较集中,我们信托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两支重要的队伍。他认为,在信托法研究方面上海高校可以结合自身的优势,有所分工。他总结到,此次论坛主要围绕“信托法基础理论”、“信托登记”、“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以及“受托人责任”展开,论坛在非常宽松的氛围下召开,与会人事充分发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他希望,明年的信托论坛在问题上可以更加聚焦,并且提议将第九届信托法论坛办成“中国(上海)第九届信托法论坛”,吸引更多的专家学者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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