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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正创新 缘法而行——「制度化风险与民商法律理念冲突:兼谈中国商法的发展趋势」学术沙龙成功举办

  • 发表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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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14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制度化风险与民商法律理念冲突—兼谈中国商法的发展趋势”学术沙龙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报告厅圆满落幕。沙龙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大学法学院范健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周林彬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赵万一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周友苏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钱玉林教授以及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法学院蒋大兴教授出席沙龙并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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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任本次沙龙主持人的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刘凯湘教授首先介绍了六位与会嘉宾并对他们的参会表示了热烈欢迎。接着,刘凯湘教授在简要介绍本次沙龙的主题和发言顺序后,宣布本次沙龙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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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由范健教授进行主旨发言,他从四个方面展开探讨了制度化风险与民商事法律理念冲突。首先,范健教授通过对风险制度化与制度化风险的探讨,引领大家重新思考认识商法的功能,他指出法律基本的功能就是控制风险。而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不仅具有将风险制度化的积极功能,还有产生制度化风险的消极功能。接下来,他以古希腊、罗马被宗教帝国取代,春秋战国与唐朝初期昙花一现的商业繁荣,法国、德国、美国、中华民国等近代国家民法与商法的变迁为案例,带大家在社会历史的演变中重新认识民商法的制度得失。随后,范健教授将视角拉回当今中国,指出了在中国民商合一制度下,我们面临着全民经商与社会失衡、重民轻商与权利失衡、民商倒置与责任失衡的制度忧虑。最后,范健教授从商法的理念与精神、商事行为、财产、责任相关制度、商法的国际化、商法的独立性等方面讲述了他对中国商法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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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周林彬教授对范健教授的发言进行了评议。周林彬教授认为,在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之际,要深入改革红利,就要进行深化改革、向改革要福利。在这里,法律制度改革是其中必要的组成部分。接下来在中国改革的具体问题上,周林彬教授特别强调了路径依赖的问题,他认为对传统民法的依赖阻碍了改革创新的商法制度。要走出这种民商合一的锁定状态,就要在商法理论、商法实践,商事立法、商事审判、商事仲裁,甚至商事的国际法上,脚踏实地地进行制度创新改革。最后,在制度创新的推动上,周林彬教授指出法典化未必都是好事,同时提出了改变思维,着眼于自下而上的、自发的商法制度改革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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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万一教授的评议内容主要围绕着中国法面临的冲突、商法的作用以及《民法典》背景下中国商法的命运三个方面展开。首先,赵万一教授认为中国法面临的冲突既包括法律与经济制度、社会制度与道德方面的冲突,也包括法律本身、法律内部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并对上述冲突分别进行了具体阐述;其次,赵万一教授指出商法主要有四个作用:第一是促进经济发展,第二是重组社会结构,第三是实现社会的分层治理,第四是实现国家的自主性;最后,赵万一教授就《民法典》背景下中国商法的命运进行了讨论,指出民法的基本理念、基本要求要作为商法制度建构的理论基础,并强调无论是从立法价值取向、制度设计、法律效力的判断,民商事法都有根本区别,并结合案例重申了民商事区分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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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友苏教授在评议中指出,一方面,制度可以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分散风险;另一方面,因为制度是人为的,制度也会带来风险。周友苏教授列举了《公司法》修改的回购功能、熔断机制的推出这两项制度性风险的实例,又将制度性风险与民商事观念联系起来,讨论了最高检就《公司法》16条的司法解释与实践的可能冲突,及司法解释背后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在现行法律下的难以兼顾的问题,最终得出结论,我们需要制定《商法典》以规制现实生活当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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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玉林教授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评议。首先,钱玉林教授认为今天对《民法典》制定、对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离的讨论并没有超越前人的争论范围。第二,新时代社会矛盾的变迁,与商人对商事活动的需求,和民法制度发展的不充分不平衡之间的矛盾有关。第三,《民法总则》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值得讨论,是一些案件认定的关键。第四,商事法律的适用中,可能存在商事习惯的适用空间,钱玉林教授进一步提出,商事通则中很多内容可以进入《公司法》总则。最后,钱玉林教授从商事法随社会变化的角度,对商事法典制定的意义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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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大兴教授简要总结了前面几位教授的发言和评议,并提出我们今天讨论法典化必须回到今天的社会背景。蒋大兴教授指出,近年来商事交易尤其是金融领域的规则不断改变,例如P2P、区块链等,导致商法的逻辑变得越来越复杂。在这样的情况下应当如何控制风险?蒋大兴教授认为应从两个方面来解决,第一,简化规则,用法典化技术、类型化方法简化众多复杂的规则。第二,控制政府,蒋教授指出,商事交易不可能完全远离政府,不能仅仅用抽象的交易安全逻辑应对复杂的现实交易。最后,蒋大兴教授对几个问题提出了反思,其一,实践中法官往往只有刑法的思维,没有私法的考量,导致一些在民法或商法上合法的问题在刑法上被认定为犯罪的矛盾。其二,民法和商法在适用上如何区分与平衡。其三,如何用商法保护交易安全、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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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主持人刘凯湘教授也阐述了自己的三个观点作为总结。第一,改革其实是一个经济与政治一体化的过程,这在中国的传统之下会非常艰难。第二,指出合理的制度正是保证一切良好运行、防范风险的基础。民商法制度健全的工作,正是为了化解公司、企业、个人从事民商事活动中遇到的风险,从而使他们能够有更好的预期。第三,民商法最终是要关注人民的健康、幸福、安宁、富有。我们要以更好的规则和制度去化解风险。将化解风险的功能发挥到最大,将制度产生的新风险的副作用降到最低,是民商法的“最好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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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述嘉宾发言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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