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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金融法治高峰论坛:“金融安全的法治保障”成功举办

  • 发表时间: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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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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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15日,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大学法学院承办、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中国金融法治高峰论坛——“金融安全的法治保障”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成功举办。这是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牵头组建的“金融法治研究方阵”的第三次活动。此次论坛吸引了来自监管部门、研究学会、各大高校、律师事务所等各界人士共40余人参与,与会嘉宾围绕金融体系的整体安全、金融机构的风险、金融业务的风险和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四个主题进行了热烈而深入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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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坛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主持。刘凯湘教授首先感谢了中国法学会对本次金融法治研究方阵论坛的支持,随后向大家介绍了各位参会的嘉宾,论坛在融洽的氛围中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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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嘉宾致辞环节,首先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的曹菲代表发言。曹菲代表回顾了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自2015年组建金融法治研究方阵以来取得的研究成果,赞扬本届论坛主题金融安全问题的现实性和针对性。曹菲代表提出要加强方阵研究成果的社会主义属性和中国特色,进一步提高成果转化率,扩大方阵研究工作的智库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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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下来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旭东教授致辞。赵旭东会长对本次论坛的主题进行了解读,他指出我国目前经济最基本的任务是稳定发展,其中金融稳定最为关键。法治是保障金融安全的最重要手段,金融法律的研究需要提出切实可行、具有决策价值的意见。赵旭东会长建议本次论坛在对宏观问题研究的基础上也要针对某些突出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意见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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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守文教授在致辞中指出,商法和经济法联系密切,双方应当共同研究,加强合作。金融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商法多从交易层面,而经济法则更多从监管角度研究金融问题,整合两个学科的研究对金融风险防控非常重要。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需要解决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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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家路律师从律师实务工作者的角度谈了对金融风险的认识,他认为目前中国的金融风险已经积累到了非常高的程度,希望论坛能从理论的高度对现实问题进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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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潘剑锋教授对各位嘉宾莅临北大法学院表示了热烈欢迎。他提出金融领域也存在传统交易模式与新技术发展如何契合的问题,金融安全的法治保障研究要正视新环境带来的挑战。他预祝会议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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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一“金融体系的整体安全”,由西南政法大学岳彩申教授和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教授主持。

    首先发言的是来自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的黄晓龙副局长。黄局长认为,解决中国金融风险问题的关键,第一是建立宏观审慎和货币政策双支柱监控体系,第二是要建立市场化的风险处置机制。他建议中国系统重要性机构的风险处置机制应当更多借鉴美国存款保险公司主导的市场化机制。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的郑彧教授就“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法律保护”这一主题,介绍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律保护的现状、问题和未来思路。他认为,从国际经验来说,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律保护的原则,第一是具备稳健清晰透明可执行的法律基础,第二是相关保护规则的优先性和最终性,第三是要将金融基础设施的交易规则作为商事习惯,予以承认和保护,第四是要建立商事纠纷的快审快裁和专业审判机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伏军教授以“金融机构系统重要性差异与特别处置机制”为主题发言。他指出,金融机构在系统重要性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应根据资产负债状态予以甄别。我国金融机构处置首先要解决立法的问题,其次要严格限制滥用公共资源的救助活动,要合理运用各种资源,最后要建立合理的微观配套制度。

    南京大学法学院范健教授提出:金融稳定第一依赖于消费市场和商事市场的规模,第二依赖于军事力量的强大,第三依赖于法律的垄断。当代中国金融的实际问题在于如何建立一个具有竞争力的模式。大陆法系商事法律制度有利于社会稳定而英美法系则有利于社会创新,中国要走出目前的困境就需要建立一个既适应创新又能保持稳定的现代法律体系。

    在评议环节,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曾筱清教授提出金融监管协调要强调两点,第一通过体系化促进制度和规则的协调,第二要协调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廖凡研究员指出,防范金融危机或关注金融风险有三个方面需要注意,第一是金融监管制度整体设计的系统性,第二是内部的协调性,第三是监管的适度性。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袁达松教授对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关系进行了新的解读,认为应当区分从公法和私法不同的协调角度。

    主题二“金融机构的风险”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孟洲教授和西南政法大学赵万一教授主持。

    首先发言的是中山大学法学院的周林彬教授,主题是“金融行规与金融法治的完善”。他认为,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体系有待完善,金融法治除了依法治理还要重视行业自治,即发挥金融行规的作用。他指出,需要通过行业合议或法律授权加强行业自律的功能,通过制度设计让金融行规发挥积极功能,实现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良性互动。

    四川省社科院的周友苏教授就“证券法的修改和金融市场的风险管控”讨论了证券法修法和股市风险的关联。他认为,股市风险具有客观性和不可预测性,修法需与管控股市风险相互协调,审慎推进,加强配套制度,把握合适的时机。

    武汉大学李仁真教授针对危机后的国际银行监管框架改革做了介绍。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是改革的重心。在全球金融危机后,历经10年时间,巴塞尔协议III的最终框架终于出台,这标志着国际银行监管框架全面改革的初步完成,这对应对金融危机、强化资本监管、落实共同标准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随后,北京大学法学院蒋大兴教授以“个人违法与机构安全:私法对金融机构犯罪构成的限制”为题,从私法和交易的角度解读法人犯罪的构成和犯意的问题,对法定代表人、法人代理人、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是否能够形成法人犯意,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区分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在评议环节,北京大学法学院郭雳教授提出金融立法向下拓展到行业规范是打破金融和法律悖论的有益思路,证券法修订要关注安全和发展。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刘少军教授对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界限、法治和监管的关系、行政和调控的法治约束等问题发表了看法。中央党校李清池副教授认为,可以从金融市场制度供给的角度看待本次讨论,话题的多样体现出对金融法治理解的多元化。对于金融监管体现出的创新和安全的矛盾,应该从厘清收益对象和承担成本的角度建立一套相关的研究来评估。

    主题三“金融业务的风险”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钱玉林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建伟教授主持。

    北京大学法学院刘燕教授以“资管业务的风险”为题分析了四点。第一,大资管带来的风险与问题。她认为风险的根源在于金融的有限功能和有限理性,要具体看到特定的监管规则对应的风险点及其严重性。第二,要明确监管的对象。第三,在私法层面的概念要具体化。第四,金融交易法、监管法、民商法三者是密不可分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管晓峰教授以“商票融资和风控”做主题发言。管晓峰教授指出,商票融资存在的问题是会导致整个社会经济成本的提高,而监管的目的就在于防范和化解风险。但目前监管机构的业务分工是有缺陷的,同时也存在监管“对上不对事”的问题。做好对商票融资的监管要从法人治理结构、内部人员、资金三方面入手。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曹兴权教授以“金融安全的公序良俗论证”为主题,从司法的角度考虑相关问题,讨论了公序良俗、金融安全、金融许可、监管之间的关系,提出“公共利益”的概念存在滥用的趋势,期望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更多论证,避免直接标签化适用。

    辽宁大学法学院杨松教授发言的题目是“监管跨市场操纵的法律问题”。杨松教授指出市场操纵行为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而跨市场操纵是风险的主要来源。与单市场操纵相比,跨市场操纵更具有隐蔽性、传染性和风险的非对称性。该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跨市场操纵实质是一种滥用市场优势的做法。要解决该问题,一是改进宏观审慎的监管框架,二是完善微观治理规则,三是设立主动性、防御性的监管机制。

    评议环节中,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汪青松教授对四位发言人的内容进行了点评,并指出金融监管的重心是紧盯将直接融资间接化、间接融资结构化的金融产品设计。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吴长波副教授对发言人的发言内容做了简要总结并结合实际谈到风控、保全、金融领域可能面临的道德问题。

    主题四“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由西北政法大学强力教授和中国社科院法学所陈洁研究员主持。

    首先发言的是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冷静教授。冷静教授以“持牌机构的监管绩效”为题,就美国和中国对持牌机构与个人监管绩效进行了横向比较。通过监管资源、监管方式等方面的比较,提出中美监管持牌机构及个人存在巨大差异的形成原因和改进思路。

    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曾思助理教授报告的主题是“金融机构股东的加重责任”,他介绍了美国存在的三种典型的金融机构股东加重责任制度,并进行成本效益的经济分析。他经过分析发现,我国商业银行的股东加重责任模式与美国模式极不相同,在制度移植过程中监管机构应当认识这些不同之处。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的杨为乔教授对商业银行大股东的关联交易问题进行了分析,他从问题和现象的出现、关联交易监管规则变迁、商业银行与地方发展的关系、大股东管理的困惑等角度进行了反思。

    浙江大学法学院黄韬副教授分享了他对金融安全的司法表达的研究。他通过检索,发现金融安全在抽象性司法文件和司法裁判中均有出现,体现出法院对国家政治需求的回应,以及合理化自由裁量权的需要。金融安全的司法表达具有包容性大、含义泛化、作为公共政策和司法政策中介等特点。

    在评议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大旗教授指出防范金融风险要关注金融法治体系这一薄弱环节,法律缺失可能是重要的风险来源。同时讨论金融安全也要关注金融效率,进一步加强市场化改革。北京大学法学院彭冰教授对金融监管机构的执法模式、中国股东加重责任的现实、银行关联交易的成因、法院对金融安全司法表达的意义进行了反思。金融安全的明确界定还有待形成共识,具体目标的实现还需要法治体现。

    最后会议进入自由讨论环节,与会嘉宾热烈发言。徐孟洲教授谈到从金融立法稳定实体经济发展、金融监管稳定金融秩序、金融法院维护金融消费者、金融行规加强行业自律四个角度加强法治建设。强力教授分享了信托公司的实例,提出这方面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机制缺失的问题;他同时总结了本次会议的五个重点:第一,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的关系;第二,金融安全和法治的关系;第三,金融安全和宏观审慎的问题;第四,金融安全和微观治理的问题;第五,金融安全的理念问题。

    最后,刘凯湘教授提出要关注监管的理念和方法,更加市场化,并感谢了参会代表和工作人员,论坛在融洽热烈的氛围中顺利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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