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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案件处理中的府院协调机制研讨会在沪召开

  • 发表时间:201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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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7日下午,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破产法研究会年会在上海交通大学廖凯原法学楼203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年会主题为“破产案件处理中的‘府院协调机制’”,由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和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共同主办,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和上海司法智库学会商事研究分会承办,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和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协办。来自政府、法院、高等院校、律所等单位的一百三十余位专家学者参与了本次年会。

      开幕式由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长韩长印教授主持。出席开幕式的领导和重要嘉宾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萌,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上海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顾功耘,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党委书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汪后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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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长印教授首先向参会嘉宾介绍了出席本届会议的领导及发言嘉宾,接着对我国破产法的发展历程以及现状进行了概述,最后引出本次年会举办的背景和主题。汪后继书记代表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向与会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就各位专家和同仁对凯原法学院的支持表示由衷的感谢。

      陈萌副院长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次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她指出,本次年会的主题抓住了当前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梳理研究、准确定位法治化、市场化背景下的市场、政府和法院三者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法院是破产案件的审理者,也是府院协调机制的主要构建者。上海法院高度重视破产案件司法实践,一直致力于发展和完善破产案件的法治环境。上海司法智库学会商事研究分会这次一起参与年会的举办,就是要充分运用司法智库的决策自信、学术团体的专业研究特色,将实践与理论紧密结合起来,在聚焦重点、补齐弱点、破解难点问题上共同发挥积极作用。陈萌副院长强调:第一,人民法院对破产法律制度的顺利实施责无旁贷。这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对内要具有保障法律制度实施的专业审判力,对外则依赖于一个完善的市场化的法治环境。第二,要处理好市场与政府、法院与政府以及管理人与法院政府的三对关系,发挥好法院与政府的各自职责。

      顾功耘教授在致辞中首先感谢承办单位对年会的精心准备和与会嘉宾对学术研讨活动的支持。接下来他强调对破产的观念要进一步更新,要认识到破产本身就是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随后,顾功耘教授对破产配置资源提出了四点看法,一是破产的前提是有产可破,要适度放宽对申请破产的限制;二是受理破产不代表一定会破产清算,还要重视重整与和解的功能,重整的过程实际是进一步利用资源;三是即使最终走向破产清算,也能促进对剩余资源的再利用;四是实施好破产法还需各个方面大力支持,尤其是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

      开幕式结束后,进行了上半场研讨环节。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杨忠孝主持了研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潘云波、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改革处处长李小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汪洋、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处副处长郭婷婷、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赵惠妙依次进行了精彩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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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云波庭长简要介绍了2018年上海高院与市发改委共同牵头的市政府20家职能部门协调构建上海市破产审理府院联动的情况,随后对相关工作的深入开展提出来几点认识与思考。李小山处长立足于政府和国有企业两个角度分析上海国资国企的情况并分享了企业清算破产中的工作体会。汪洋处长主要介绍了在上海试点推行的欠薪保障金制度。郭婷婷副处长介绍了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并分享了对这些问题的思考。赵惠妙教授立足于2013年前后破产案件处理中的政府角色,分析了政府在上市公司破产中的角色变化。

      在上半场的评议环节,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法务官、上海市人大代表童丽萍在对前几位发言人进行全面评析的基础上,提出来一些推进府院联动的想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汤征宇提出府院联动机制配合其他制度(比如设置问题清单、指定清算组等)会发挥更好的效用。上海市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明夏认为府院联动跟市场化破产是不矛盾的,政府适度参与破产程序不一定是干预,关键是政府要寻找好的定位与法院协调互动。

      下半场发言环节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伍坚副教授主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黄贤华、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傅立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彭浩、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陈新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李丽丽依次进行了精彩的发言。

      黄贤华法官认为,在府院协调机制中会存在府院联动的中间空白地带,而破产管理人能从中起到填补作用。傅立新副院长结合南京市高淳区的实践经验介绍了推动府院联动建设的六大机制。彭浩法官主要对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进行方法论解读,并提出了对我国破产法治建设完善的启示。陈新友副庭长结合安阳市本地的经验提出破产面临的主要三项问题,并介绍了为解决这些问题而推行的托管制度。李丽丽法官分享了自己对建立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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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半场的评议环节,安徽省合肥市铁路运输法院杨艺院长指出,破产审判未能达到理想预期除了机制尚未建立外,还应该从政府、法院、破产管理人三个方面找原因。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朱焕东通过两个案例来说明对府院工作的认识,同时也对各位发言人的观点进行了评析。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何欢提到了府院联动的限度问题,探究了如何协调破产法与其他社会政策之间的关系。

      闭幕式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清算与破产)庭庭长姚建中主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璩富荣及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季诺在闭幕式上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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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建中庭长对于本次年会进行了总结,认为研讨会高效深入地对于府院联动机制进行了讨论。

      璩富荣副院长在闭幕致辞中强调了府院协调联动机制在目前审理破产案件是一个新突破,法院与政府实现优势互补才能真正审理好破产案件。同时他认为实现府院联动协议的关键要看执行,通过协议的执行,借鉴有益的经验和制度,完善协议的内容,可以为以后破产立法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最后,璩富荣副院长希望法学会和院校专家提供更多的理论性研究成果,法院积极推动研究成果转化为审判工作机制,共同破产审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季诺律师在闭幕致辞中对现实中的“府院联动”机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指出破产案件的主导工作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1.0版本的“政府破产人”阶段( 1986年到2006年阶段),在该阶段政府主导破产企业的问题处理;2.0版本是“温州经验”,温州在“府院联动”机制中的经验值得全国学习;3.0版本应该是“吴江-高淳经验”,吴江自2016年开始从职工安置、财政支出、税收优化等24个方面同步展开,提前到预警机制,政府监控所有企业的健康状况。还有潘云波庭长指出的4.0版本,即20多个政府机关和高院签订的相关协议。最后,季诺律师还就府院联动机制推行过程中注意坚持市场化道路、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处理破产案件中的关系问题和财政补贴无产可破问题和实现破产法的基本价值等问题发表了看法。季诺律师的发言深刻剖析了上海当前破产实务的困境及问题,给参会嘉宾留下了较多的启示。

      本次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暨破产法研究会年会对于府院联动机制的探讨,不仅反思了破产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更注重理论与实务的直接交流,引发了思想的碰撞,推动多角度全面思考破产案件的办理,对促进破产理论及实务两方面的发展必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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