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03月28日 星期四 下午好!
  • 研究会要闻

    第九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成功举办 刘贵祥专委发表主旨演讲

  • 发表时间:2018-11-19
  • 作者:
  • 来源:
  • 标签:

    1542626078105552.jpg

      2018年11月10日—11日,第九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改革开放四十周年纪念研讨会在北京举办,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应邀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王欣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教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孙学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马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在存、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张顺、北京市法学会副巡视员刘朝茂等领导嘉宾出席开幕式并致辞。本届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共同主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邀协办,聚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商环境优化背景下的企业破产法修改问题。

    1542626140717167.jpg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轶教授,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汤维建教授、肖建国教授、徐阳光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许德风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李永军教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孙学工副司长,司法部立法二局周诚处长,中国银保监会法规部马晓伟处长,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张顺副主任,北京市法学会刘朝茂副巡视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马强副院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徐建新副院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吴在存院长,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戴景月院长,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宋瑞良专委,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杨悦专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薛强庭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丁海湖庭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夏正芳庭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沈晓鸣庭长,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蒋太仁庭长,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庭张建康庭长,英国谢菲尔德大学法学院陈玎副教授,香港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伍兆荣律师等来自全国高校科研系统、法院系统、管理人系统、政府和金融企业系统 1100余位领导和嘉宾出席会议,围绕企业破产法实施状况与综合改革建议、重整制度的实践与完善、管理人制度的实践与完善,债务人财产制度的实践与完善、跨境破产与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等重要议题展开了为期一天半的深入研讨。

      本届论坛得到了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六家团体会员单位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的协办支持。

      论坛组委会还在会上发布了《中国网络司法拍卖发展报告》《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税收法律问题研究》《破产法论坛(第十三辑)》等“破产法文库”的新作,并从300余篇参会论文中,评选出44篇优秀论文,在闭幕式环节举行了颁奖仪式。

      论坛总共包括开幕式、主旨演讲、大会主题演讲(一)、大会主题演讲(二)、五个分论坛研讨(含主题发言、主题对话)、大会主题演讲(三)、开放式交流、颁奖仪式、闭幕式等九个环节,《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法律适用》《人民司法》《中国审判》以及法律出版社、人民法院报社等传媒机构对本次会议做了宣传报道。

      以下是本届论坛的详细报道:

      一、开幕致辞

      10日上午8:30分,论坛准时开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主持开幕式。王欣新教授、王轶院长、张顺副主任、刘朝茂副巡视员、吴在存院长、马强副院长、孙学工副司长等领导嘉宾先后致辞,刘贵祥专委致辞并发表主旨演讲。

    1542626242121349.jpg

      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教授代表论坛组委会,对各位参会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王欣新教授指出,改革开放促成了我国企业破产法的产生、发展与完善,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指引下,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过程中,我们逐渐建立起了市场化的企业破产制度。总结、探讨中国破产法实施三十余载的历程,更好发挥企业破产法的社会调整功能,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我们举办本届论坛的目的。中国破产法论坛致力于推动破产理论研究与实务界人士开展充分的交流,至今共举办了9届大论坛、8次专题研讨会,“破产法文库”出版了24部著作。本届论坛参会人数1100余人,创历史新高,会务组共收到参会论文300余篇,成果丰硕。谨向致力于破产法治事业的同仁致以诚挚的敬意,预祝论坛圆满成功。

    1542626347366673.jpg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兼党委副书记王轶教授代表主办单位致辞。王轶院长指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科进入了世界一流学科的建设进程中。在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法学学科的进程中,我们必须回答一个问题:中国的法学知识从哪里来?不能从书本、逻辑推导中来,而要从实践中求得,法学理论的发展需要实践经验。中国破产法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处于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最好的时期,破产法丰富的“临床经验”一定会推动中国破产法理论研究的开展。王轶院长对最高法院、国家发改委、司法部以及北京高院、北京一中院等单位长期以来对人大破产法学科的发展给予的支持表示中心的感谢,对长期致力于推动破产立法和司法,推动破产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交流的王欣新教授、徐阳光教授表示敬意,对全体参会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1542626392574388.jpg

      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张顺副主任在致辞中指出,本届论坛将跨境破产规则作为其中一项重要议题进行讨论恰逢其时,跨境破产规则对当前中国有着重要意义。首先,跨境破产规则有助于保护我国赴海外投资者利益。其次,完善的跨境破产规则有利于营造公平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再次,跨境破产规则的完善有助于维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形象。最后,跨境破产规则有助于促进跨境投资并购活动。中国贸促会将继续搭建中外破产法国际交流平台,整合商事法律服务资源为企业提供破产法律服务,推动破产法律业务与金融资本业务的对接融合。

    1542626437366372.jpg

      北京市法学会副巡视员刘朝茂在致辞中指出,对论坛主办单位、特邀协办单位、协办单位以及来自国内高校科研系统、法院系统、管理人系统、金融系统的专家学者,每一位长期孜孜以求为推动破产法治事业进步而付出努力的破产法律界同仁表示由衷的敬意,对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和领导长期支持北京市法学会的工作表示感谢。其次,对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的成就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刘朝茂先生指出,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取得了很好的工作成绩,难能可贵的是,在中国尚未成立全国性破产法学术社团的情况下,北京市破产法学会联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等单位,立足北京,面向全国,组织开展了包括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内的高质量学术活动,策划出版了破产法文库,在全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此,向会长王欣新教授、秘书长徐阳光教授以及学会全体会员、各位理事的辛勤付出,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学会继续坚持政治立场,加强学术研究,勇于开拓创新。

    1542626478598098.jpg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在存开幕式致辞中指出,改革开放的四十年,是破产法律理论与实务界解放思想、求实创新的四十年。只有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破产法律理论与实践才能沿着正确的道路执着前行;只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勇于创新,敢于担当,才能不断推进破产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和有效实施。北京一中院在破产审判司法实践中,注重发挥首例案件的示范效应,近年来先后审理了全国首例“两网”公司破产重整案、北京法院首例执行转破产案件等,其中,“京中兴公司”重整案入选全国十大破产典型案例,国光高科案“执转破”的相关经验得到了最高法院的充分肯定。同时,十分注重归纳、梳理审判经验和实践做法,编撰完成十余万字的审理规范,及时统一破产案件审理思路和裁判标准,积极探索、形成经济转型发展期具有首都特色的破产法实施样本。改革开放的四十年,是破产法律理论与实务界全面改革、协同发展的四十年。企业破产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成熟、配套、协调的制度机制保障支持。近年来,在最高法院的大力推动下,全国多地在协同建立府院协调机制、破产费用保障机制和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北京一中院注重抓住清理“僵尸企业”、解决“执行难”和营商环境评估等有利时机,积极推动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同时,注重发挥区位优势,组织召开京津冀法院破产审判研讨会,与天津、河北等五家中级法院签订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协作机制,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改革开放的四十年,是破产法律理论与实务界凝聚共识、合力奋进的四十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破产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破产理念和破产文化的支撑。北京一中院十分注重延伸破产审判职能,通过发布破产审判白皮书、召开新闻发布会、录制专题片、法官以案说法等形式,综合运用线上线下各种渠道方式,多视角、全方位宣传破产审判制度,努力推动树立高效、包容、健康的企业破产理念,创新完善破产审判机制方式。北京一中院愿与业界同仁一道,以时不我待、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积极投身到改革开放的时代洪流中,共同推进破产法律制度及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和科学发展。

    1542626536321834.jpg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强在开幕式致辞中指出,破产审判工作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北京高院与上海高院一道接受了世界银行对我国营商环境的评估。北京高院开展了多项完善破产制度的工作,一是开展破产审判建设,推动破产审判能力的提升;二是完善管理人选任制度,争取推动成立北京市管理人协会;三是推动破产重整工作,挽救具有救助价值的困境企业;四是推动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促进案件审判质效的提升。北京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质效的提升,离不开最高人民法院与破产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人士的支持,对关心、支持北京破产审判工作的各位破产法同仁表示衷心的感谢,预祝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1542626567102333.jpg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孙学工在开幕式致辞中,代表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对论坛的召开表示祝贺,对人大破产法学研究团队对发改委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孙学工副司长指出,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诞生,发挥了重要的社会作用。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本身,以及司法与行政机构的工作配合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党中央近期开展了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发改委着力推动相关制度的发展,希望得到各位破产法同仁智力成果的支持。

      二、主旨演讲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在开幕式致辞并发表主旨演讲。

      刘贵祥专委指出,2018是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也是1988年《企业破产法(试行)》实施三十年。在这样一个重要的历史节点,回顾中国破产法治发展历程,展望中国破产制度的发展愿景,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中国破产法治的发展过程,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健全完善的过程,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和发展的过程。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在中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我们应当向这部试行的破产法和推动立法的先驱们表达崇高的敬意。现行的《企业破产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破产法,立足于中国国情,吸收借鉴了国际先进立法经验和成果,为解决企业深层次矛盾,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企业质效提供了重要制度保证。伴随着破产法的实施和破产审判实践的发展,全社会关于破产制度的观念、看法和认识都在发生积极变化,为破产制度未来发展奠定了重要的认识基础。我国破产法的理论研究也发展较快,有关破产法的学术活动十分活跃,取得了诸多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有的已经转化为指导实践的制度规则,有力地推动了破产法治水平的提升。

      刘贵祥专委指出,人民法院的破产审判实践取得了较大成就,为完善我国破产法治作出了积极贡献。近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为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中央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最高法院从破产立案、专业化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力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破产案件数量明显上升。今年1-10月,全国法院新收各类破产案件13836件,审结7666件。北京、广东、浙江、江苏等地的破产审判实践也为全国法院系统提供了很多可复制和推广的宝贵经验。在制定司法解释和建设信息平台的过程中,得到了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

      刘贵祥专委强调,推进中国的破产法治建设,一是要加大破产保护理念的宣传力度,全面发挥破产制度功能。二是要健全破产预防和挽救制度,支持和帮助困境企业再生。三是要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的积极性。四是要完善破产审判信息平台,推动破产审判的信息化建设。五是要推动制定个人破产法,完善中国破产法律体系。六是要加快完善破产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新时代的改革开放,离不开破产制度的完善,更离不开破产理论与实践的每一位力行者。希望大家继续努力,不断推进完善破产法的制度机制,提升破产法的实施效果,为服务新时代的改革开放贡献我们的智慧和力量。

      论坛开幕式和主旨演讲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主持。

      三、大会主题演讲(一)

      10日上午的大会主题演讲(一)由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李永军教授和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戴景月院长共同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教授在大会上做了题为“改革开放中的破产法展望”的演讲。王欣新教授指出,四十年前,中国走出了改革开放的重要一步,从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体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破产法。破产法具有双向外部性,一方面对市场经济社会有广泛影响,另一方面其实施又受到市场的制约。我国作为历史上缺乏破产理念和传统的国家,破产法实施的配套制度不够完善,使得破产法的市场化实施出现困难。我国第一部破产法实施时,配套制度极为不健全。在1986年《企业破产法》最初实施的一年内,全国破产案件不足百件,主要存在职工安置等问题。要解决破产法市场化实施问题,要把目光放得更为高远,通过深化市场经济社会的改革开放来解决。当前中国的市场经济已经融入了世界经济体系,需要主动采纳世界共同规则,以改革开放的精神主动研究世界共同规则。具体到破产法,应尽量借鉴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完善国内破产法尤其是跨境破产的规则。不断改革开放是中国发展的特色,破产法应该在接受国际共同规则的同时,坚持中国的特色,为世界破产法做出贡献。希望各位同仁在完善破产法的路上继续努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卫国在大会上做了题为“法庭外重组的立法需求”的演讲。王卫国教授指出,法庭外重组,也被称为法庭外债务重组,是在债务人企业处于财务困境的情况下,为拯救债务人,并尽可能减少债权人损失,通过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共同参与,并不进入司法程序的达成的协议、安排,并付诸实施。第一,关于法庭外重组的基本情况。本世纪以来,德国、日本、韩国等纷纷制定、修订了庭外重组的立法,国际组织也纷纷制定相关规范。近期如2013年亚洲银行家协会出台的《非正式协商指引》,以及2017年4月,国际破产从业者协会的《多数债权人协商的重述》等。我国的庭外债务重组在1990年代到本世纪初开展了大规模的庭外实践,与国有企业脱困相联系。2003年国家经委发布《中国企业债务重组的方法研究》的课题研究成果。2016年《法庭外债务重组》(第一辑)书籍出版。新破产法实施以来,法院将法庭外债务重组与重整结合,出现了一批预重整案例,如德阳二重重整案、深圳珠峰重整案等。第二,关于庭外重组的类型。按照世界银行的划分,庭外重组包括合同型、强化型、混合型。美国的预重整模式属于混合型。第三,庭外重组的优势:成本低;程序简捷、负面影响小;具有确定性,在庭外重组中,企业仍可保持经营权的稳定;具有灵活性与保密性。第四,庭外重组的立法原则。有必要就相关程序与权益调整设定制度性规则,各方权利、义务与行为规则有明确的遵循,避免侵权、欺诈的发生。庭外重组的目标是保全资产价值、维护金融安全、保障职工就业、实现债务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审判员宋建立发表了题为“跨境破产制度构建问题”的演讲。在跨境破产问题上,学界主流认为我国采取的是修正的普遍主义。现行破产法中涉及跨境破产的条款主要有二条,远远落后于现实的需求。关于跨境破产法律制度的国际发展趋势。1997年联合国通过了《跨境破产法示范法》后,大约有45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关法律。联合国贸法会在多个方面制定了示范法和相关法案,值得我们学习和研究。对于我国在处理跨境破产时应该思考的几点问题:第一,如何保护我国债权人利益的问题,保护的力度应该达到什么程度,才可以既不妨碍国外程序的进行,又能对我国债权人进行充分保护;第二,重新审视互惠原则,现在应采取开放包容的态度,即推定互惠;第三,是否引入利益中心制度问题;第四,平行程序的协调问题,包括我国与外国程序协调、外国程序之间的协调等;第五,跨境破产法律适用问题,国际普遍原则是依据冲突规范适用实体法;第六,公共政策的问题,对此应做狭义解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建新在大会上发表了题为“新形势下破产审判的变革”的演讲。浙江法院重点开展了以下破产审判工作:推进“执转破”工作;推动司法网拍,依托阿里建立专门的破产网拍的接口;推动“府院联动”机制建设,推动浙江省政府出台了多个破产相关文件,对破产衍生破产问题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多地市设立破产援助基金,解决破产启动难问题。破产审判面临的新形势包括:(1)破产法是企业市场竞争失败后有序退出的通道,破产审判成为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工作;(2)互联网发展的有利形势,促进了破产审判工作的效率,也为破产审判带来了新的主题,如近期互联网金融“暴雷”不断,刑民交叉问题突出;(3)从法院内部来看,司法改革逐渐进入深水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涉及破产的问题是移送破产的积极性不高,破产审判力量仍然不足,管理人报酬、简易程序、税收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关于新形势下,破产审判变革面临的思考:(1)推进简易化与专业化;(2)推进信息化与网络化;(3)推进市场化与常态化。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和解、重整、预重整机制挽救危困企业,提高办案效率;建立市场化的管理人的动态考核机制;继续推动“府院联动”机制建设与内部的执破衔接规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夏正芳发表了题为“管理人选任机制改革的思考”的演讲。首先,名册管理人数量和案件数量相差悬殊,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其次,在名册的管理上,目前主要由各中院进行,工作不够到位,存在一定弊端。第三,在册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而名册外存在大量无法进入市场的管理人。因此,打破管理人名册的改革是符合市场需要的,改革的思路是正确的。江苏高院的管理人选任机制改革初期主要是由法院报名参加试点。从试点情况看,各法院在管理人选任上都取得了进步。今年以来更多的法院要求加入试点。下一步的工作思路是在鼓励更多法院开展和探索管理人选任市场化的基础上,坚持“两条腿”原则。对于原先的管理人名册制度,需要在对原有名册扩容的基础上进行分级管理。选好管理人是破产审判中的重要工作,破产法要给予充分保障。随着管理人队伍的壮大,法院应考虑让管理人的报酬与其履职表现挂钩,充分发挥其积极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蒋太仁发表了题为“破产审判的广西担当与情怀”的演讲。关于破产审判的广西创新:第一,在破产案件受理、审理方式的创新方面,开创了新破产法实施以来首度由高级法院直接受理、审理破产的案例。第二,开创了零流动资金停产企业托管重生的“妙手回春”典范。第三,依托营商环境平台,融入府院三级联动新模式。第四,尝试执转破转重整的成功案例。其次,关于破产审判的广西情怀方面,包括恨之情怀,苦之情怀,爱之情怀,梦之情怀。恨与爱的情怀交织。苦之情怀包括内部苦,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法院解封问题还需要内部协调。关于破产审判的广西梦想:第一,构建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破产审判软环境的梦想。希望社会配套制度建设上不再有破产法实施的“拦路虎”。第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以彻底解决执行难“最后一公里”的梦想。第三,尝试建立完善个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梦想。个人管理人可以跨界、跨区域、跨部门。第四,打造一支专业、担当、敬业的破产审判“梦之队”。

      四、大会主题演讲(二)

      大会主题演讲(二)由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刘兰芳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宋瑞良专委共同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肖建国教授在题为“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法律问题研究”的演讲中指出,破产财产网拍问题研究,一是破产网拍的主体问题。破产财产拍卖的主体是管理人,而不是法院。二是破产财产网拍的法律性质问题。应该把破产网拍解释为司法拍卖,强制拍卖,背后的理由包括破产程序并不是任意性程序,是司法程序的一种,也包括破产财产主体不属于管理人,由管理人进行拍卖需要法院司法权的强制介入。三是破产财产网拍的程序和规则问题。在破产网拍过程中,管理人职责十分重要,破产财产成交的重要性比执行拍卖更高,破产网拍更加强调实现破产财产的价值。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俞巍在题为“完善破产法当持之以恒不遗余力——从世行营商环境最新报告看着力方向”的演讲中指出,根据世行发布的最新报告,我国破产法存在的问题在于,我国社会对破产法接受程度仍然不高,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条条框框”仍然存在;2014年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开办企业更加便利,与破产注销企业数量存在更大的反差;破产法修改并非一朝之功;破产案件数量的大幅增加,对破产评比指标并不会产生作用;关于“获得信贷的便利度”的指标问题,今后我国在此可能会有所上升,但破产指标分数提升难度大。报告对提高我国的破产法治提供了启示,我们对此需要着力的方向在于:将制度运行的经济效益作为重要的出发点,经济效益的提升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顶层设计;完善破产保护制度的激励机制。提升破产指标、完善破产法治需要顶层设计决断,需要恒心推动、落地。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筱萍在题为“勇立潮头 多管齐下 以破产审判改革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演讲中指出,在破产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广州中院进行了下列改革:第一,搭建国有僵尸企业快速退出通道;第二,畅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通道,包括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组建执转破综合小组;出台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衔接流程,提高操作指引;紧抓实践调研,助力案件审判;第三,广州中院积极协调省市国资委,实施“三先三后”制度,落实经费,争取国资委的支持,并建立常态化协作配合机制;第四,强化管理人监督,完善管理人工作机制;第五,广州中院在全国首先建立了破产案件资金管理系统。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潘光林在题为“破产重整若干实务问题——以温州法院破产实践为立足点”的演讲中指出,重整制度立法不完善。如《企业破产法》第92条引进于国际经验,国外债务人重整中自行管理模式为主,与国外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相关,但不符合我国国情,我国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出资人权益调整方面,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债务人企业的股权被查封引发的问题,破产法对债务人企业股东权益的保全问题缺乏规定。在企业破产情况下,债务人企业的股权能否被处置有争议。建议在能保障冻结权益人权益的情况下,重整案件的受理法院有权直接采取解除保全的措施。重整中的问题还包括重整涉税问题与重整信用修复问题等。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鞠海亭院长在题为“瑞安法院破产财产处置方式探索和创新”的演讲中指出,浙江的破产审判之所以能走在全国前列,在于勇于创新,主要是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作为一个县级法院,2018年受理的破产案件超过300件,审结的超过200件,受理破产案件数量在县级法院中连续三年全国第一。目前瑞安法院办理破产案件的法官每人手上同时办理的数量超过100件,能够做到这一点,离不开政府和党委的支持。在瑞安法院办理的众多破产案中,60%是无产可破的案件,但仍有40%是有财产的,涉及到许多破产财产处置问题。要妥善处置破产财产,法院的积极作为很重要,当地政府和党委的支持也同样重要。

      香港柯伍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伍兆荣律师在题为“在香港执行中国内地法院判决——香港的另一类“执转破”问题”的演讲中指出,香港在2008年通过与最高人民法院签订两地民商事案件的互相承认与执行的相关协议,如果判决于2008年8月1日之后做出的,依据协议获得关于财产赔偿的裁决,即可在香港登记,其效果等同于香港做出的裁决,对位于香港的财产得以扣押。申请方法很简单,进行说明并到香港法院登记。在香港进行裁决有两年的时间限制在香港登记。

      五、分论坛研讨

      (一)第一分论坛:破产法实施状况与综合改革建议

      第一分论坛第一单元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王富博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肖彬主持,主题为“破产法实施状况与综合改革建议”。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进光的发言题目为“供给侧改革视角下的破产审判实践完善”;成都理工大学破产法与企业保护研究中心主任刘宁副教授的发言题目为“四川省企业破产审判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报告”;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李新民法官的发言题目为“新旧动能转换背景下破产审判的定位与作为——以淄博法院破产审判为样本”;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李慧的发言题目为“佛山中院破产审判工作的实践探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张有顺的发言题目为“发挥执破程序合力 实现执破工作共赢——苏州吴江法院关于‘执转破’工作的调研报告”;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庭长程顺增的发言题目为“打通立审执破藩篱——合力推动破产审判工作——衢州中院关于诉转破工作开展情况的调研”。

      自由讨论之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副庭长周家开和安徽省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黄中梓做了精彩点评。

      第一分论坛第二单元的对话交流环节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超主持,交流主题为“府院联动、营商环境优化与破产制度完善”。对话嘉宾包括: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长杨春华,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高丝敏,民进江苏省宿迁市委员会副主委董振班,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李娜,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破产庭负责人朱志亮,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蒋先锋,温州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主任叶建平,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律师协会会长周光。与会嘉宾围绕具体主题进行了深度对话交流。

      (二)第二分论坛:重整制度的实践与完善

      第二分论坛第一单元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杨悦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沈晓鸣共同主持,主题为“重整制度的实践与完善”。

      青岛大学财富管理研究院博士后何人可的发言题目为“企业重整程序中管理制度之探索和完善——以德国《重整促进法》为参考对象”;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种林的发言题目为“法国困境企业保护制度研究及借鉴”;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西蒙的发言题目为“关联企业合并破产——以欧盟法为视角”;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孙翔的发言题目为“重整制度完善的思考——以金利水泥公司重整案为样本”;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乐敏的发言题目为“破产重整制度的改革与实务创新”;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与风险控制中心主任张萍的发言题目为“破产重整中的公司治理”。

      自由讨论之后,英国谢菲尔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玎和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主任陆诚做了精彩点评。

      第二分论坛第二单元的对话交流环节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陈扬主持。交流主题为“重整程序的启动、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对话嘉宾包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胡利玲,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艳丽,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世君,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副庭长荣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贤成,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郝朝晖,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张坚键。

      (三)第三分论坛:管理人制度的实践与完善

      第三分论坛第一单元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徐玉蓉和原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郭瑞共同主持。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莫然的发言题目为“混沌与秩序:破产程序招募机制之构建——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463起招募公告为样本”;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鲁曼的发言题目为“北京朝阳法院公开选任管理人的实践探索和思考”;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朱晋华的发言题目为“审视与构建:破产管理人选任竞争机制的完善研究——以管理人制度的规范化为视角”;广东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张庆元的发言题目为“破产管理人解除权之行使”;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全胜的发言题目为“企业破产会计制度建设探讨”;上海中屹投资有限公司处管部总经理苏华峨的发言题目为“从并购投资角度看管理人工作内容及建议”。

      自由讨论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主审法官杜军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庭长徐鸣卉做了精彩点评。

      第三分论坛第二单元为主题对话交流,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郁琳主持。交流主题为“管理人市场的培育与管理人履职”。对话嘉宾包括: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王斐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综合组组长李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副庭长邹明宇,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韦忠语,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婷,广西律师协会副会长袁公章,厦门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王平,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和平。

      (四)第四分论坛:债务人财产制度的实践与完善

      第四分论坛第一单元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庭庭长张建康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郭连胜共同主持。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院长耿曙华的发言题目为“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瑕疵不动产变价问题及应对研究”;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孔政的发言题目为“破产财产处置的司法实践及优化路径”;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周馨的发言题目为“破产财产处置的现状与程序完善——以实现破产财产最大化为出发点”;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朱建军的发言题目为“营业转让视角下的关联企业破产财产处置新模式:跨企业柔性变价方案与破产财产模块化组合”;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余佳楠的发言题目为“数据的破产取回”;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崔明亮的发言题目为“我国破产追加分配制度之检讨与完善”。

      自由讨论之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美丽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德风做了精彩点评。

      第四分论坛第二单元为主题对话交流。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胜锋主持。交流主题为“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问题”。对话嘉宾包括: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贺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周荆,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传华,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康阳,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瑜,北京中恕重整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左北平,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王永建,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总裁高文忠。

      (五)第五分论坛:跨境破产与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

      第五分论坛第一单元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张如果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邓文莉共同主持,主题为“跨境破产与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

      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飞的发言题目为“最高法院企业破产重整信息平台的功能优化与发展情况”;阿里巴巴创新事业部司法拍卖专家姜天萃的发言题目为“破产审判信息化产品提供平台暨电商平台的法律和社会责任”;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审判员马嶙侃的发言题目为“信息化背景下互联网重整招募路径设计”;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家财的发言题目为“债务人财产处置信息化建设——债务人财产信息分类采集和分类处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刘妍的发言题目为“破产程序中‘刑民交叉’问题之实务探究”;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曹爱武的发言题目为“破产程序债权转让法律问题”。

      自由讨论之后,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玉春和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关宪法做了精彩点评。

      第五分论坛第二单元为主题对话交流,由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审判员宋建立主持。交流主题为“跨境破产制度的核心要素”。对话嘉宾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庭长丁海湖,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季诺,信永中和咨询专项服务合伙人邓忠华,香港JLA Asia董事总经理吴宓,香港柯伍陈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田文锋,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黄圆圆,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珠。

      六、大会主题演讲(三)

      11日上午的大会主题演讲(三)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诉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汤维建教授主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黄贤华在题为“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垫付及追偿——以上海市欠薪保障基金为例”的演讲中指出,劳动债权基于私权与人权保障的考虑,需要具有受偿的优先性。根据我国破产立法规定,劳动债权劣后于担保债权。从实务层面而言,在政策性破产时期,通过专项安置费处理;当前时期,往往由股东或政府等渠道的融资亦或接管解决。就垫付的法律属性而言,欠薪与保险理赔、债务转让、工资保证金、社会保险、特殊的社会保障与公共救助不同,但与社会保险、特殊的社会保障与公共救助最为相近,具有社会法属性。关于垫付款追偿权的实现顺位,最高院2009/36号文体现了债务转移说的第一顺位的思路,而最高院会议纪要第27条则采纳了社会保障说的第二顺位的观点。欠薪与劳动债权范围不匹配,以及垫付与缴纳是否能够挂钩,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董璐在题为“我国重整计划批准制度的反思与修缮”的演讲中指出,重整计划在重整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重整计划需要法院批准才能发挥效力,其本质上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契约,通过人数与资本的多数决原则形成,存在通过多数人投票侵犯少数人利益的情形。同时,有的权利人会出现投票的“冷暴力”的不经济、无效率谈判的情形,需要法院介入。法院在行使批准权时,需要重点考虑多项因素。通过制度对比,我国重整计划批准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重整计划批准制度应进行市场化完善:一是从分立到融合,正常批准与强裁适用同一体系;二是从偏离到回归,坚持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赋予债权人异议的复议权,针对可行性标准增加专家论证程序。三是强裁制度回归正常轨道,保持其应有的谦抑性。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季诺在题为“热闹的破产法与美丽的破产法——小议破产法的成功、不足、陷阱与回归”的演讲中指出,我国破产法治在前20年从无到有,破产法律实践有了初步的发展,为《企业破产法》的制定和施行提供了宝贵的参考经验,助力了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新破产法存在不足: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尚未出台,跨境破产制度处于宣示阶段,个人破产制度缺失。破产法与商事登记制度、税收制度等法律制度衔接不顺,破产程序实际运行状况仍不理想,存在程序启动的实际门槛、破产程序的效率、破产程序中的信息披露与救济机制问题。破产审判面临维稳压力、行政干预与地方保护。破产重整有成为新版政策性破产的问题,存在一系列困惑与忧虑。在破产法一派热闹的背景下,需要我们反思与总结其过往三十载的成功与不足,以免落入表面繁荣的陷阱,从而回归破产法的本心,同时也展望其光明的未来。

      毕马威中国北方区重组咨询服务主管合伙人曹春烨在题为“从财务角度对破产法修订的建议”的演讲中指出,破产程序中需要审计人员协助的工作包括:(1)财产状况说明书。(2)对企业进行评估与评价。评估方法面临着时间性的挑战。(3)寻找好的投资人。投资人并不是“救世主”,在交易机制中存在投资人权益保障不足的问题,建议增加投资人风险保护制度。(4)关于管理人的责任与原股东、管理层的责任关系。管理人更多承担着企业管理层的责任,我国破产法中存在“可疑可撤销”交易,发现此交易的主体责任不明确。在欧盟法律中,交易方要保证资产的清洁度,否则要承担连带责任。在风险性交易中,责任主体的缺失更加大了风险,使得投资人更加望而却步。让另类交易市场活跃起来,是我们共同努力的目标。

      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董事长、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提瑞婷在题为“破产管理人职业化思维与能力再建”的演讲中指出,管理人制度的十年实施,促进了我国企业破产制度的市场化进程。管理人必将成为独立性行业,具有特殊的思维能力和管理模式、专业能力。管理人行业是法律服务行业、创意运营产业、金融服务产业。破产管理人需要树立定位思维、法商思维、系统思维、共同体思维、互联网思维等五大思维。打造破产管理的专业化能力:(1)破产管理人职业的目标服务能力方面,构建困境企业“五位一体”的救治服务生态圈;(2)破产管理人的“三心二度”(悲悯心、责任心、感恩心、态度、温度)与“五实素质”:(3)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建立管理人的合作能力。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何欢在题为“强制批准的绝对优先规则如何落地”的研究中指出,重整计划往往面对着股东权益的调整问题,调整的另一面是分配,问题的实质在于原股东可以获得多少分配。绝对优先规则所涉及的是企业的重整价值如何分配的问题。从重整制度在美国的发源说起,现代重整制度的前身是和解协议制度与衡平接管制度。《1978年美国破产法》的绝对优先规则意即任何小组均需适用,不得因小组通过而排除适用。绝对优先规则在重整协商中具有重要作用,重整协商就是当事人以多输局面,即适用绝对优先规则作为筹码,就多赢局面的条件进行协商。

      七、开放式交流

      本次论坛的开放式交流环节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郑志斌主持。

      开放式交流的答问嘉宾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慈云西;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陆晓燕;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根才;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一民;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池伟宏;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职律师徐战成;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

      本环节持续100多分钟,各位专家从不同的角度对与会嘉宾的现场提问做了专业解答,气氛活跃,讨论内容具体、深入,引起了嘉宾们的广泛好评。

      八、优秀论文颁奖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秘书长徐阳光教授宣布了本次论坛征文获奖名单。论坛组委会共评定一等奖9名,二等奖15名,三等奖20名。王欣新、郑志斌、慈云西、陆晓燕、徐根才、任一民、池伟宏、徐战成、尹正友作为颁奖嘉宾为论文获奖者进行了颁奖。

      九、闭幕式

    1542626909121797.jpg

      论坛闭幕式由徐阳光教授做总结。徐阳光教授指出,本届论坛的报名人数创历史新高,会务工作压力巨大,感谢大家对会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感谢最高法院对中国破产法论坛一如既往的支持,感谢国家发改委、司法部、银保监会、贸促会、世界银行国际金融集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法学会等单位领导的支持,感谢各主办单位以及特邀协办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辛勤付出,感谢协办本届论坛的六家团体会员单位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的大力支持。

      徐阳光教授指出,中国破产法论坛是属于大家的共享平台,至今共举办了9届大论坛、8次专题研讨会,感谢尹正友副会长的团队对第一届至第五届中国破产法论坛的付出,感谢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历届中国破产法论坛的大力支持,感谢与我们共同主办中国破产法论坛系列专题研讨会的江苏高院、温州中院、绍兴中院、北京海淀法院、杭州余杭法院、温州瑞安法院、苏州园区法院、南通中院等单位的付出。

      徐阳光教授指出,“破产法文库”与中国破产法论坛融为一体,是属于全体“破人”的学术品牌,包括学术著作、论坛文集、经典译著、实务指引、破产法茶座等五个系列,至今出版了20多部著作,得到了团体会员单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大力支持,感谢法律出版社沈小英社长团队对“破产法文库”出版工作的辛勤付出和精美呈现,欢迎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同仁继续关注、赐稿,共同推动破产法学研究的繁荣。

      徐阳光教授指出,第九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之际,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商环境优化的背景下召开,聚焦企业破产法的修改问题,意义深远。组委会还特别安排了五个分论坛,围绕五个具体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讨,并在每个分论坛都采取了新颖的主题对话交流形式,对话交锋激烈,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感谢所有嘉宾的热情参与,请继续关注、支持中国破产法论坛及其专题研讨会,关注“破产法文库”。破产法事业需要依靠我们每位“破人”的情怀、热忱、担当、创新来推动,我们的论坛和文库提供观点交流、思想碰撞、成果推广的平台。在破产法治建设的道路上,我们始终相信,世界是美好的,她值得我们为之奋斗!

    1542626942118509.jpg

      最后,徐阳光教授宣布:第九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改革开放四十周年纪念研讨会顺利闭幕。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 范志勇 撰稿)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
    京ICP备10012170号-14
    E-mail: service@commerciallaw.com.cn
    Copyright©2001-2016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