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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届经济法律高峰论坛”在沪成功举行

  • 发表时间:201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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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中国经济法律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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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8月25日,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上海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的“第十届经济法律高峰论坛”在上海顺利举行。
      本次会议的主题是“营商环境与政府职责”。来自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西南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南开大学、辽宁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江西财经大学、河北大学、山西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同济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大学以及华东政法大学等30余家科研院所与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的7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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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幕式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钱玉林教授主持。

      华东政法大学顾功耘教授致开幕辞。顾教授指出,当前我国营商环境同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差距较大,我国营商环境的改善应主要围绕四个主题展开:一是政府职能转变问题;二是市场秩序、市场公平问题;三是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四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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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功耘教授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常江处长作主旨报告。主题为《从世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探析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从评估价值理念、评估体系、评估方法三方面强调了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的价值。当前,世界各国开始注重提升营商环境排名,在我国经济下行、外资流失的背景下,优化营商环境成为必然之势。对此,我国可从降低关联交易法律责任认定标准、对高管责任进行限制、规定分红期限、完善诉讼制度与保护债权人制度、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等方面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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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江处长

    本次会议共分为四个主题单元进行研讨。

    第一单元主题是“优化营商环境与政府职能转变”。本单元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守文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王艳梅教授、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孟庆瑜教授、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彭辉副研究员围绕大会议题分别进行主题发言。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薛克鹏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陈婉玲教授、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王莹莹副教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李磊副教授作为与谈人参与深度讨论。
      张守文教授以优化营商环境的经济法思考为主题,从经济法角度看营商环境优化。其提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应坚持经济法的适度性原则,协调市场自由度与政府干预度之间的关系,考量公平正义等多元价值的实现。他进一步分析,优化营商环境的前提是真正转变政府职能,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关键路径是减负、转型,目标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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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守文教授

    王艳梅教授以信用信息传递机制为切入点,深入探讨政府与市场的功能定位。她从社会信用信息传递机制出发,提出政府职能转变有两种路径:第一,借鉴信息经济学理论,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与信息异化问题;第二,运用管理经济学中的激励效应,通过事前事后信息的传递刺激市场主体内生效应,强化市场激励。

    孟庆瑜教授聚焦河北省环保产业现状,以京津冀环保产业协同推进政策法律机制研究为主题,指出当前河北省营商环境的建设处于劣势地位,地方政府应从市场优化方面入手,在人才政策、科技创新、资金支持等方面建立制度保障,同步推进市场与政府环境的优化。
      彭辉副研究员指出,我国政府对营商环境的认识是一个逐步加深的过程。政府应当从四方面优化我国的营商环境:一是加快社会纵深发展,承接政府职能转移;二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整合性综合治理;三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推进政府管理转型;四是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能绩效。
      在与谈环节,薛克鹏教授认为应当从经济法的角度优化营商环境,对此政府应当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安全的交易环境。陈婉玲教授指出政府职能的转变,关键是执政思维和治理工具的转变。执政思维是从权力干预到法律治理思维的转变,也是与市场的对抗到与市场的合作的思维转变。治理工具的转变应注重建章立制,以协商民主的方式推进。王莹莹副教授以西北地区调研为背景,从特许经营权角度探讨营商环境的优化,提出应完善企业的权利救济,建立政府与企业的沟通与磋商机制。李磊副教授指出,当前我国营商环境优化实践下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应从法律层面进行完善。
      第二单元的主题是“优化营商环境与市场秩序规制”。本单元由西南政法大学岳彩申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时建中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王先林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大洪教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殷洁教授、辽宁大学法学院杨松教授担任主题发言人。北京大学法学院肖江平教授、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龙英锋教授、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喻玲教授、山西大学法学院刘丽萍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钟刚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季奎明副教授就该主题进行了与谈。
      时建中教授从竞争政策的法治化角度,提出我国应当加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当前我国营商环境存在政府不诚信、不透明、不公平等问题,要实现我国竞争政策法治化,应坚持竞争政策优先、竞争政策兜底、政策体系协调、统筹平稳推进等四项原则,在《反垄断法》中落实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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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建中教授

    王先林教授围绕营商环境与公平竞争的主题,探讨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法治是营商环境的保障,是完善营商环境的首要要求;二是政府应当着眼于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采取必要的制度保障和政策工具;三是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

    刘大洪教授强调应强化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与营商环境优化。在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上,我国应当注重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转变政府职能,包括政府服从于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及时退出干预、考虑竞争政策优先等。
      殷洁教授结合我国特殊经济区的法制建设问题探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指出当前各地存在盲目设区、滥用政策资源、破坏公平竞争等问题,国家层面也尚未出台有关特殊经济区的基本法。对此,我国应当尽快研究制定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特殊经济区法律体系,减少地方政策对公平竞争的妨碍,真正改善营商环境。
      杨松教授以营商环境优化为背景,强调分权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对于新兴金融业态尤为重要。杨教授在总结我国央地金融监管关系的历史变迁及现状基础上,指出当前央地金融监管关系中存在归口统一、地方性差异等法律问题。对此,我国应在新金融监管体制下重塑央地监管权关系。
      在与谈环节,肖江平教授指出,在处理政府与经营者、经营者与经营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三对关系时,仍存在诸多问题。龙英锋教授认为,税改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但在减税之前应进一步推进机构改革。喻玲教授指出,当前公平竞争制度在政策制定体系、总体规划、企业家参与、政策监督体系、评价体系等方面存在问题,优化营商环境应当以企业家为中心,运用好竞争政策审查制度,保护企业家的权益。刘丽萍副教授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权力制约、私权力保护等角度探讨营商环境的优化。钟刚副教授强调,营商环境的优化应注重改善地方政府在职能转变过程中产生的不公平、不透明、不诚信问题,解决企业融资难、税收减免等问题。季奎明副教授从营商环境的对象、范围和手段三方面,对我国营商环境的优化提出了相关思考。
      第三单元的议题为“优化营商环境与投资者权益保护”。本单元由南京大学法学院范健教授主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王建文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钱玉林教授、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曹志龙、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韩长印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赵磊副研究员分别担任主题发言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徐晓松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万国华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曹兴权教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倪受彬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伍坚副教授担任与谈人,就单元议题进行了深入地主旨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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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建教授

    王建文教授以商法视角下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需求与法律对策为主题,指出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强化私法自治。对于有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法律需要施加更加严格的注意义务;在中小投资者保护之外,也要关注一般意义上投资者的保护。

    钱玉林教授以企业公示信息的透明度与投资者保护为主题,指出企业信息公示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并促进投资决策,也有助于管控金融风险和降低交易风险,在抑制信息不对称、提高政府公信力方面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此外,其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的基础上,观察世界范围内企业信息透明度的问题;并立足于中国的立法和实践,就完善我国企业信息公示的法律制度提出相应制度建议。
      曹志龙主任围绕《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提出我国目前营商环境存在立法不够完善、政府影响企业经营效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够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其提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益处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保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韩长印教授以优化营商环境与债权人权益保护为主题,强调营商环境的关键环节是法治化。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股东认缴但不实缴的情况越来越多,在企业破产时,严重损害了债权人权益。对此,其建议设立刑事破产制度以保障债权人权益。
      赵磊副研究员以强化政府信用,构建商业信用为主题,强调了“官办商”与“民办商”的区别。政府要相信市场、尊重市场、敬畏市场,需要做到信息公开透明,保证政策与法律的连续性,公平对待所有的市场主体,同时对新型商事行为做出及时有效的反应。
      在与谈环节,徐晓松教授认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在于中小企业营商环境的改善。其认为中小企业营商环境改善是一项系统工程,需具备全局观念。万国华教授认为法治化的首要问题是立法,因此需要加强基础性立法。曹兴权教授提出解决营商环境下的投资者保护问题,需要注意立法、司法、行政方面的权力配置 ,以及完善和转变立法思维。倪受彬教授认为在强化政府信用和建构商业信用的同时,投资者应当注重自我保护。伍坚副教授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切入点,提出进一步完善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则,以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第四单元的议题为“优化营商环境与纠纷解决机制”。本单元由华东政法大学杨忠孝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胡鸿高教授、上海财经大学郑少华教授、同济大学法学院朱国华教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俞巍副庭长和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窦鹏娟博士后分别担任主题发言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徐强胜教授、上海大学法学院陈剑平教授、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杨路总法律顾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冯静副庭长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朱卫东副院长担任与谈人,就单元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胡鸿高教授强调商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与营商环境的密切关系。其提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应注重平等理念、妥协性理念、自治性理念,发挥行业协会在解决商事纠纷中的作用,同时重视专家在仲裁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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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鸿高教授

      郑少华教授以两种商事纠纷处理思路的协调为主题,指出营商的基本规则是产权明晰、契约精神、公平竞争、定纷止争;营商环境优化的两种思路是“商人共同体自我裁判”和“国家提供裁判的公共产品”;建议通过两种思路的协调,建立商事法庭,以更好解决商事纠纷。
      朱国华教授以通过司法环节优化营商环境为主题,就政府在网络化环境下如何对小微企业的授权、赋能、惩戒、调控达到理想状态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俞巍副庭长以商事审批助推营商环境建设的着力点为主题,提出要加强对产权的司法保护,弘扬契约精神,保持执行合同方面的优势;完善网上立案受理机制,努力实现网上全流程立案。
      窦鹏娟博士后以证券纠纷解决的示范制度为主题,指出了证券民商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其认为示范诉讼是破解群体性证券纠纷的新思路。对于具体的制度构建,德国的投资人示范诉讼制度是我国的重要参照。
      在与谈环节,徐强胜教授指出在诉讼、仲裁、调解等解决商事纠纷方式上,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并就此提出其相应的解决方案。陈剑平教授提到营商环境需要制度推动,法律制度尤为重要。其提出应当需要考虑国家能否成为被仲裁的对象、我国金融领域中如何保持制度完整、央行独立性的问题。杨路总法律顾问对营商环境的概念作出阐释,分析营商环境优化的目的,指出纠纷解决机制在优化营商环境中所承担的重要职责。冯静副庭长认为优化营商环境应当要关注法院审判手段的智能化、司法审判与企业登记的衔接以及执行与社会信用体系融合的问题。朱卫东副院长提出降低商事纠纷的解决成本,完善多元化解决机制是优化营商环境的路径之一。
      最后,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吴弘教授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其指出优化营商环境首先是个法律问题;其次,优化营商环境涉及到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包括市场自由度和政府干预度的问题以及权力干预与依法治理的关系问题;同时吴教授认为对于营商环境指标,不仅应当完善指标的对话体系,还需要在指标之外完善法制,实现对话体系与操作体系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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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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