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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大学法学院举办破产法实务沙龙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学习研讨会

  • 发表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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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武汉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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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30日,破产法实务沙龙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学习研讨会在武汉大学法学院108会议室隆重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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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沙龙由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武汉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承办,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协办。会议当日,七十余名来自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界的学者、法官及律师共聚于东湖之滨的武汉大学法学院,共同解读《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讨论破产法热点问题。本次沙龙是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通过搭建理论与实务交流的平台,以期把握破除旧动能与培育新动能的关系,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应对破产法实践中所面临的新挑战。

    开幕式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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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9时,论坛准时开幕。开幕式主持人张善斌教授介绍了主要参会嘉宾,并代表会务组向参加本次沙龙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武汉大学法学院祝捷副院长、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杨俊广庭长、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金融委员会主任吴凤律师分别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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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大学法学院祝捷副院长致辞。首先,祝院长对武汉大学、武汉大学法学院和新成立的网络治理研究院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指出武汉大学具有较强的改革创新精神。其次,祝院长高度评价了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举办的各项活动,指出民商法教研室已经成为我院学术交流最为频繁的教研室之一。再次,祝院长指出破产法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起就已经成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重要一环,在社会经济稳定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最后,祝院长预祝本次沙龙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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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杨俊广庭长出席会议并致辞。杨庭长认为在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长江经济带的背景下,研究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的人士需要了解国家方针政策。杨庭长指出,如何破除旧动能,培育新动能是当下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各方不仅要进行理论研究,也要解决实务问题。杨庭长着重提出武汉中院处理的长航凤凰破产重整案件位列十大破产重整案件榜首,为武汉中院处理破产重整案件奠定了基础、树立了信心,同时也应该看到,现阶段实践中存在舆论氛围不强、公众理解不足,相关职能部门不能齐头并进等问题,而如何培育发展本地管理人的、如何让优秀管理人到外地执业等问题,也需要进一步解决。最后,杨庭长拟了一副对联表露心声:落红无情,只为分家析产;仁医有爱,却能化泥护花。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吴凤律师致辞。吴律师分析了在我国经济从高速发展到高质精细发展转型背景下,对破产案件处理的新要求与新挑战。吴律师提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是最早介入破产领域的律所之一,有多次举办会议的经验。最后,吴律师希望本次沙龙能有新思路,希望与会嘉宾有所收获,并预祝本次沙龙举办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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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发言阶段

    主题一:《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之解读

    本主题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杨俊广庭长主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秀超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陈晓星教授、保华顾问有限公司董事宋宽先生与武汉大学法学院张善斌教授分别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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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俊广庭长主持专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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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秀超律师以“央行降准背景下对《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为题发表演讲。首先,尹律师认为,破产法要紧密结合实务趋势。当今法院职能向服务转化,要把握好时效性和政治性,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他指出在货币政策从“保持流动性合理稳定”向“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变化的背景下,管理人应精准掌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去杠杆的幅度和力度,以《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为工具,为转方式、调结构做准备。其次,尹律师针对银行债转股、金融类债权、互联网债权及高息民间借贷进行了针对性分析,并对如何平衡破产程序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如何重新理解重整与清算的关系、如何恰当利用府院联动机制提出自己的观点。最后,尹律师建议:成立管理人协会、提供管理人保险,以降低管理人的风险,在破产实践中更注重对债权人和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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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陈晓星教授围绕“破产案件中法院与管理人的关系厘清与职责划分”进行主题发言。首先,陈教授从管理人性质的定位入手,介绍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规定,指出管理人具有中立性、独立性和专业性的特点。其次,陈教授探讨法院与管理人的关系问题,认为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才是最重要的机构,是破产程序真正的组织者。最后,陈教授指出构建和谐的法院与管理人关系符合破产法的本质要求,也有利于实现权责一体、风险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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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华顾问有限公司董事宋宽先生就“管理人的角色定位”进行主题发言。首先,宋先生分析了我国破产管理人发展现状,认为近年来该制度发展变化较快,小型律所如要突围,要考虑利益市场和联动竞标,发挥本土优势。其次,宋先生分析认为了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主要问题在于管理人、法院与政府的权责划分不清。再次,宋先生指出现阶段管理人消极怠工的原因在于专业能力欠缺、利益激励不足和公正性偏差,并提出管理人的合理角色定位应为“医生”。最后,宋先生提出管理人应做协调者、主导者,应主要以结果为导向。此外,宋先生还建议实践中专注解决如何任命管理人的问题,以达到纲举目张的效果,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由债权人推举选任管理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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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大学法学院张善斌教授针对管理人被诉的案件进行了剖析。首先,张教授以破产管理人被诉案件统计为基础,对案件原告、诉讼请求、免责情形、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类型化梳理。在此基础上,张教授提出了内部增加风险防范措施、外部加强法院与债权人会议的监督,管理人主动沟通,以防范风险的解决方案。

    主题二:破产法实务热点问题

    本主题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冉克平教授担任主持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夏勇法官、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曹文兵法官、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亚琼律师、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罗琳博士分别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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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冉克平教授主持专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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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夏勇法官做“执行转破产程序中的几个实务问题”的主题演讲。首先,夏法官对执行转破产的现状进行了概述,认为现行制度设计不够有力,还需要靠各地通过实施细则落实,并提出执行转破产的定位应为“打通执行难的最后一公里”。其次,夏法官分析执行转破产程序难以实施的原因,认为执行部门强势、查控手段强大、执行中债权人通过加入执行程序可以部分替代破产功能、执行制度中查封在先的债权可对财产优先受偿、债权人申请破产法院可能不受理是主要影响因素。最后,夏法官对执行转破产案件受理问题、管辖问题及程序简化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说明了管理人分级制度对案件高效处理、管理的经验积累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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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曹文兵法官围绕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及相关问题展开论述。首先,曹法官具体阐述了实质合并的适用条件及具体判断方法,主要包括人格高度混同、债权人整体利益因实质合并受益、已穷尽其他破产方法、各成员均达到破产条件、实质合并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和降低成本等五个方面。其次,曹法官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申请人类型、举证责任的分配、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模式、管理人选任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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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亚琼律师以“预重整的基本打开方式”为题作主题发言。张律师首先提出预重整的必要性在于其具有谈判方式灵活,各方参与度高;少用强制性措施,对企业营运和企业价值影响较少;庭内重整效率较高,能有效防止谈判僵局等优势。其次,张律师从重整方案形成时间点、程序主导方、企业挽救条件等角度对如何预重整进行类型化分析。最后,张律师就预重整能走多远进行展望,认为如果缺乏法院支持,预重整效果将大打折扣。此外,张律师还提出了临时管理人如何选任、报酬如何保障、是否能被当然指定为正式管理人等有待进一步解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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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罗琳博士就“破产重整的问题与展望”进行发言。罗博士首先从识别审查的条件与法院强制批准权两个方面对破产重整涉及的实务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然后,罗博士提出了法院应加强专业性、以法律方式明确引入新价值例外原则进行补充、设置短期异议期间、设置听证程序等建议。

    自由讨论阶段

    全部主题发言结束后,在冉克平教授的主持下,会议进入了自由讨论阶段。罗琳博士提出了中小微企业重整案例查询问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秀超律师、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亚琼律师和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吴凤律师分别就网站查询方式、武汉某区具体案件数量及武汉中小微企业重整现状进行了回答。

    闭幕式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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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时许,武汉大学法学院张素华教授主持本次沙龙的闭幕式。首先,张教授指出,目前民商法理论与实务界对破产法关注度最低,但破产法的潜力最大。其次,张教授感慨,破产法中往往体现出物权与债权的交融,处理破产法中的问题可以体现法律人的综合实力。最后,张教授认为破产法理论研究较为复杂,审理与执行较为困难,敢于挑战的都是勇者,并向在场的各位勇者致以由衷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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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吴凤律师致辞。吴律师对主持人、各位发言人及到场的领导、嘉宾表示感谢,并称开办沙龙的目的在于为湖北破产管理搭建平台,共同提升破产管理人执业水准,为湖北破产法司法实践贡献力量。最后吴律师期待下期沙龙再会。
      最后由张素华教授宣布本次破产法实务沙龙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学习研讨会圆满结束。
      此次沙龙既是对《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深入学习,也是对破产案件实践经验的总结,还是对社会发展中不断产生的破产法新问题的多元探讨。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相聚一堂,就彼此在自己领域中遇到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进行分享与讨论,让实务与理论研究接轨,共同推动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撰稿|陈碧盈
    摄影|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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