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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图卢兹一大法学院合作举办中法商法研讨会“法典化的影响与挑战”

  • 发表时间:2016-03-01
  • 作者:黄成方 文;刘连炻图
  •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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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0月26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法国图卢兹第一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中法商法研讨会“法典化的影响与挑战——庆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立65周年系列学术活动”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会议室举行。来自法国图卢兹第一大学法学院、佩皮尼昂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首都师范大学等高校的学者以及来自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阿里巴巴集团等单位的实务界人士共5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开幕式由“法语国家法制研究中心”主任石佳友教授主持。他简单地介绍了研讨会的缘起:去年韩大元院长和Hugues Kenfack院长在会谈中,一致决定今年举行中法首次商法研讨会,纪念人大法学院成立65周年;今年,法学院批准成立了“法语国家法制研究中心”,负责与法国国家和地区的学术合作;这次研讨会即是该中心所组织的一次重要活动。随后,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林嘉教授应邀致辞;她表示,本次会议是中国人民大学与图卢兹大学合作举办的一次高水平学术活动,她代表法学院对与会专家的到来表示欢迎。林嘉教授指出,本次的会议主题是 “法典化的影响与挑战”,民法典的编纂对于商法带了机遇和挑战;她相信这次会议的研讨对于中国商法的研究和发展将带来积极的意义。法国图卢兹第一大学法学院院长 Hugues Kenfack教授表示很荣幸能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此次会议,法典化在法国也是一个重大的热点问题;这次的会议是第一次研讨,明年将在图卢兹举行第二次会议。法国佩皮尼昂大学法学院院长 Yvan Auguet教授表示,很荣幸能有机会与中国同行进行深入的研讨,佩皮尼昂大学法学院在未来希望能与人大法学院建立起学术联系和合作。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叶林教授在致辞中表示,欢迎来参加此次会议的各位学者、法律界人士。中国的商法学界受德国、日本的影响比较大,而对法国商法典了解不多;法国商法典2000年重新修订的经验,对中国其实很有启示意义,因而这次的研讨是一次宝贵的交流机会。
      会议的第一节的主题为“民法典与商法”,由石佳友老师担任主持人。他首邀请中国人民大学王轶教授就“民法典的制定进程”发表演讲。王轶教授表示,中国立法机关在2002年进行了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工作,目前正在进行第五次的民法典起草工作。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先通过《民法典总则》,争取2017年3月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第二阶段,争取在2020年全部完成民法典编纂工作。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遇见了一些挑战,如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同社会生活群体中,强势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对立,应如何处理;中国自己所面对的问题,譬如中国农村土地、法人制度中事业单位法人的问题。在编纂过程中,存在两个争议性问题:一是民法典体例问题,是采取民商分立还是采取民商合一;二是民法典编排体例,目前最大的争议问题是,人格权法要不要独立成为未来独立的一编。此外,是否须设立“债法总则”编?“知识产权法编”如何在民法典中进行设置,是否要成为独立的一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是否也纳入独立的一编?这些问题也存在争议。此外,民法典编纂还须思考以下问题:在自然人制度中对“成年监护”制度作出规定,在法人制度中如何进行妥善地区分,是否须认可“其他组织”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并设置相关规则。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能否作为独立的一编?对动物、互联网下的新型财产须进行认定。法律行为方面。如何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区分。是否在民法总论中认可“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的区分。如何妥善处理“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关系。就期间问题,哪些权利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时间应该规定为多长?两年或三年亦或是五年。要不要规定“取得时效”、以及规定其他期间如或有期间、失权期间等。


      叶林教授主要围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讨论三个问题,一是商法简史。通过梳理中国商法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变迁,表明商法之变迁,以及民商合一的历史原因;二是商法的一种可能模式——以企业为中心的一种模式。每一个商法学者对商法之理解不一样。大多数学者主张商主体与商主体之区分,叶林教授对此种体例能否很好地契合当代社会表示疑问,主张从以“自由贸易”为中心转向为“企业为中心”的模式。叶林教授认为商法经历了比较大的变化,其基本结构应包括三个或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组织法,规定公司、企业等问题;第二部分为融资法律;第三部分为特殊行为,如委托经营、授权行为;第四,可以加上单独行为法。三是分析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

      法国图卢兹第一大学法学院院长Hugues Kenfack教授就“马克隆法与商法的法典化:以流通法为例”对法国的法律进行了介绍。Hugues Kenfack教授法国教授表示,法国2015年8月6日新通过的法案涉及法国很多的领域,如民法和商法以及人的领域。关于法国的商法的介绍:两个大的法典,一是法国民法典,二是法国商法典。法国有“不正当竞争法”,其目的是加强对“竞争”的监管。新设立的竞争管理当局,其会主动提出相关追诉行为,其权利扩充了,并纳入商法典,进行了法律的固化。在法国的竞争法中,出现了在处罚方面的交易程序。法案对流通方面的合同法进行了完善,作了法典化工作。在确定价格方面,体现了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价格的确定是自由的,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恶意地确定相关价格。在价格确定特别是在农产品和食品方面的价格进行了相关规制。Hugues Kenfack教授认为,商法首先是法律,其次是涉及商事的法律。须注意其特性。中国法典化应注意自己本国的特色,也不要忘记中国在当今社会上的地位。

      中国政法大学的李建伟教授就“单一法典化背景下中国商法通则的立法命题缘起与立法价值”发表演讲。李建伟教授针对“商法通则立法命题的缘起”、“民法典如何规定商法一般规范”、“商法通则的立法功能与具体内容”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指出应使商法通知具有中国特色与时代使命的立法功能。

      首都师范大学的吴高臣就“商事单行法:现实主义的选择”这一主题发表自己的见解:主要围绕“对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反思”、“对民商分立立法模式的反思”等,提出“商事单行法”是一种现实的选择,认为商事交易日新月异,新的交易主体、客体,新的交易方式不断涌现,这就要求商法较之其他法律更具回应性和开放性,及时满足社会动态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其引导市场的制度功能。从这种意义上说,商事单行法无疑是一个最佳的选择。

      中国人民大学的朱岩教授就“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发表自己的看法。朱岩教授认为,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从三个传统法律部门看商法对民法的渗透。一、合同法。PICC实际上是商事合同法的内容。如有些“有名合同”只能是商事合同,如融资租赁合同、仓储合同;如“瑕疵检查义务”,这都体现了民商合一。二、物权法。大量商事规则体现,如动产浮动抵押、商事留置权、非典型担保如让与担保对物权法定的冲突。三、侵权责任法。存在大量的商事法,如第二条,明确将“股权”纳入调整范围。
      朱岩教授认为,商法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让我们反思民法,最后认为民商合一是需要坚持的。

      在讨论阶段,石佳友老师指出,与民法比起来,商法更具有灵活性和演进性,与社会经济的关系更密切,对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尤为敏感;从法律渊源的角度看,习惯、以行业自律规范为代表的软法体系,在商法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这也正是商法典是“去法典化”现象最为明显的领域的原因所在。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典化是民法发展的重要途径,对于商法却未见得如此;法典化对于商法并不见得是一种前瞻性的发展趋势;商法需要超越“法典化情结”的“迷思”。
      会议的第二节的主题为“商事特别法”,由Hugues Kenfack教授担任主持人。邢海宝教授围绕“我国保险法完善的几个问题”发表演讲,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应错位”、“被保险人之外的人如欲得到保险赔付如何处理”、“购买数个住院津贴保险需否告知或通知保险人”、“不可争辩条款能否撤销”、“免责事由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免责条款明确说明问题”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的郭锐副教授以英文围绕“商业组织法中的宪法问题”发表了演讲,介绍了商事组织法的结构。通过引入不同时期的具体案例,生动形象地介绍了“合同法理论”,他还对中国20世纪初的合同法理论进行了思考。

      来自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樊纪伟博士围绕“我国需要多重代表诉讼吗?”发表了演讲,针对“多重代表诉讼的趋势与问题”、“多重代表诉讼制度的国际展开”、“我国是否需要多重代表诉讼”、“我国需要什么样的多重代表诉讼”、“多重代表诉讼的本土化”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来自山东政法学院种林副教授围绕“中法破产制度中的管理人比较研究”发表了演讲,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属性的认定”、“加强破产管理人自主性的措施-建立职业协会”、“破产管理人行业准入条件设定”、“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应当借鉴法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经验,明确中国破产管理人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建立中国破产管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强化破产管理人职业道德要求。”

      在评议讨论环节,日本同志社大学副教授金春博士种林副教授的论文进行了评议,她并提提出问题:破产管理人的作用极其重要,那如何确保破产管理人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与会学者展开了相应的分析与讨论。

      会议的第三节的主题为“合同法的改革”,由中国人民大学的叶林教授主持。法国佩皮尼昂大学的Yvan Auguet教授围绕“法国债法改革法案与商事合同:合同法一般原则的影响”发表了演讲,对法国债法改革过程中合同法的一般原则进行了分析,介绍了法国债法的最新发展。Yvan Auguet教授认为,法国民法典是部立法性质的法律,其主要体现了诚信和契约自由原则。法国民法典来自启蒙时代,并伴随着革命的发生,其体现了十八世纪关于自由的基本观念:当人是自由且有理性的时候,人才是自由的。
      清华大学的韩世远教授围绕“中国合同法的改革与发展”发表主题演讲,对中国合同法的制定背景、制定过程中的一些争议问题、制定过程中所参考的一些资料等进行了介绍。针对“PICC与中国合同法的发展”就“缔约过失责任”、“先履行抗辩权”、“违约损害赔偿”等问题作出了分析。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秦立崴副教授围绕“论法律安全原则在法国合同法改革中的贯彻兼与中国法的比较研究”发表了演讲,结合具体案例就“法国合同法上原因概念的消亡”、“法国合同法确立情势变更制度的喜与忧”等问题作出了论述,提出“法国基本合同法案虽然出于国际化的意图引入了不可预见情势变更制度,但又以法律安全原则为由限制法官干预合同内容的权利,因为依据《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缔约双方同意的合同具有如同法律一般的效力。合同条款的安全既是法律的安全。”

      在讨论环节,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的郑爱青副教授对“合同法自由原则”进行反思。认为自由原则应当有一定限制:第一、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第二、注意比例性原则。并从劳动法的角度作出分析,认为劳动法和合同法在基本的契约自由下是一致的。劳动合同是在一般的契约自由之下加入社会性的限制。

      叶林教授强调指出,认为任何一个原则都有一个适用范围,并对韩教授讲述的合同法背景作了一定补充,指出在法律实践中,原则之间存在一定界限,确实存在这样一种区分困难。
      石佳友老师在评议环节指出,中国合同法学理并未区分所谓民事合同与上市合同,合同法统一适用于所有的合同,故而当年曾有“统一合同法”的称谓;但是,在具体的立法条文中,合同性质的有偿与无偿显然影响其法律后果;而合同当事人的身份是个人还是企业,这对于其注意义务的范围和责任大小也存在影响。
      会议的第四环节“电子商务法及外资法”由法国佩皮尼昂大学的Yvan Auguet主持。来自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的齐斌博士以英文就“数据保护在中国的法律和实践”发表演讲,针对“中国在数据保护方面最新立法发展”、 “数据保护法规对电子商务行业的影响 ”、“在数据保护方面的重要案件”、“违反数据保护法规的法律责任”、“数据保护法的未来发展,中国与欧洲在该领域的潜在合作前景展望”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来自阿里巴巴集团的李倩总监围绕“DT时代电子商务立法面临的几点困惑”发表了演讲,针对“阿里巴巴集团的使命和愿景”、“DT时代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变化”、“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新问题” 引发了对“新发展与旧规则——困惑与思考 ”,涉及“主体问题——交易主体、平台与政府三者责任的边界”、“数据问题——隐私保护、数据利用与网络安全”、“信用监管——DT时代政府监管的关键”等方面。

      来自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阮叶海博士围绕“外商在华投资受限行业的路径及法律风险分析研究”发表主题演讲,对“中国外商投资产业准入限制的法律规范”、“外商投资中国受限产业的主要路径及法律风险分析”、“规避法律风险的举措”等问题进行了分析说明。

      埃克斯-马赛大学的吴建安博士以法文围绕“基于安全理由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比较法的研究”发表主题演讲,在演讲过程中结合一些案例从比较法的视角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问题作了分析。

      在讨论阶段,石佳友老师提及了不久前欧盟法院对于欧盟与美国之间就信息转移于200年缔结的“安全港”协议宣告无效的判决,并结合我们的网络安全立法草案,对中欧之间在个人信息移转的问题,提出了问题。齐斌博士对于予以了分析和解答。
      最后,石佳友老师致闭幕词。他表示,研讨专家的广泛代表性、研讨主题对中法双方的时效性和研讨的前沿性,是本次研讨会的特点;他宣布:2016年将在图卢兹组织第二次中法商法研讨会。当晚,韩大元院长与Hugues Kenfack院长还签署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图卢兹第一大学法学院的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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