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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借贷与众筹融资的治理制度及实践”研讨会暨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2017 年年会顺利举办

  • 发表时间:2018-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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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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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24日,由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主办,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简称浙大AIF)承办,爱财集团协办的“网络借贷与众筹融资的治理制度及实践”研讨会暨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2017 年年会在紫金港国际饭店隆重召开。 本次会议围绕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以及现金贷、校园贷、消费分期、ICO等多种形式互联网金融业态,探讨如何在制度上创新、在管理上到位,在满足各种金融需求的同时,能够防范金融风险。大会也探讨了如何在监管理念、监管技术、监管制度上进行创新,在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同时,保障浙江省互联网金融企业健康、规范发展。

      出席本次会议的领导和嘉宾有: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导贲圣林,中国银监会金华监管局局长陈志法,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徐小平,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副局长张喆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法制处处长廖育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章恒筑,浙江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副总队长傅勇慧,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赵宝琦,爱财集团董事长钱志龙,浙江省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胡铮、副主任冯珊,浙江省法学会会员部主任杨敏,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导李有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导叶良芳,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钟瑞庆等。出席和参加本次会议的还有来自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金融监管部门,省金融法学研究会的领导、专家学者,企业代表,以及高校硕博生等,共25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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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左到右依次为:傅慧勇副总队长、廖育奎处长、徐小平处长、李有星会长、张喆峰局长、牛太升会、贲圣林院长、章恒筑庭长、钱志龙董事长

      本次年会分为四个单元。上午举行第一单元开幕式以及第二单元的主旨演讲。下午围绕“网络借贷与众筹融资的治理制度及实践”主题,设置“网络借贷与众筹规范治理制度”以及“金融科技与大数据发展法治”两个分论坛,分别围绕“网络借贷治理与备案制度”、“网络众筹治理与制度发展”以及“金融科技与大数据权益、征信立法问题”、“金融科技与大数据刑事犯罪与防范”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开幕式由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叶勇飞教授主持。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院长贲圣林,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徐小平,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法制处处长廖育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四庭庭长章恒筑,浙江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副总队长傅勇慧,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赵宝琦,爱财集团董事长钱志龙分别致开幕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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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太升会长结合十九大的金融工作指导精神,充分肯定了研究会一直以来的工作。同时结合浙江省金融工作实际,牛会长指出互联网金融监管正在深化推进,本次会议的主题十分契合地方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他还提出,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当做到全面监管、区别监管、规则监管、创新监管和责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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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 牛太升

      贲圣林院长首先对于会议的召开表示祝贺,接着代表其从个人与研究院对大会以及领导、嘉宾表示感谢,最后表达了一系列期待。他提出,当前世界互联网金融呈现出“世界看中国、中国看杭州”的初步良好态势。但也应注意到,我国互联网金融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制度建设与监管规则方面仍是短板,应尽快补好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领域的制度短板,为中国、为浙江、为杭州在全球金融科技领域进一步服务社会、服务全人类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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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导 贲圣林

      徐小平处长结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传达的精神,对金融机构准入管理以及相同性质金融业务统一监管规则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互联网金融活动发展至今,已经到了足以影响宏观经济决策的时候,因此一定要通过准入管理纳入到管理事业。对于相同性质的金融活动要统一监管,以防止制度套利行为发生,从而防范系统性风险。徐小平处长还分析了当前争论较多的现金贷问题,认为现金贷业务没有门槛、利率严重超过社会基本价值创造能力,还违背基本坏账处理规则,触及了三项金融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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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徐小平

      廖育奎处长提出,当前互联网金融碰到了一些挑战,但同时存在一些机遇。从治理方面需要考虑几个维度:第一,信用体系如何完善,信用约束如何发挥;第二,在监管约束方面,如何构建有效的行业自律监管的机制;第三,地方金融防范的职责以及地方金融监管事权的匹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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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法制处处长 廖育奎

      章恒筑庭长回顾了自己在浙江省高院工作的点点滴滴,总结了浙江省金融审判的工作。同时总结了民四庭中与金融相关的工作,包括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司法问题、自贸区发展中的法制保障、中国打造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多元化解决互联网纠纷、归口管理背景下仲裁的司法审查。结合互联网借贷与众筹融资问题,章庭长提出,对于互联网金融应当是治理而非监管,因为法律语境下监管就是金融监管,但是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很多都是社会人。另外从监管的角度,应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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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四庭庭长 章恒筑

      傅勇慧队长指出从立法角度来看,应关注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等问题。此外,还应关注监管是否到位以及监管合力问题,除了一行三会、当地政府的监管,还有其他行政机关领域的延伸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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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副总队长 傅勇慧

      赵宝琦检察官从刑事的角度发表了自己对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治理刑事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想法。他提出了三个主要观点:第一,网络借贷与众筹融资治理刑事法律制度建设应当关注的首要问题是正确区分创新和违法犯罪的界限。第二,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网络借贷和众筹治理刑事法律建设中重点关注的具体问题。第三,推进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衔接是网络借贷与众筹治理刑事制度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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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 赵宝琦

      钱志龙董事长围绕金融科技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首先,金融科技是科技发展在金融行业里面的应用,解决了微型企业以及个人的金融可获得性问题。第二,金融科技在发展的过程当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从企业视角,应当做好合规经营;监管机构以及公检法应当区分互联网金融中的“李逵”与“李鬼”。第三,金融科技是一种新的方式,应明确相应的本质,进行相应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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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财集团董事长 钱志龙

      在开幕式的最后环节,李有星教授向参会的各位领导嘉宾、协办单位以及会务人员表示感谢,接着介绍了研究会的发展情况。研究会历经十二届,每年主题都联系金融领域前沿问题并紧扣浙江实际,发展至今成果斐然。之后,李有星教授宣布了本次年会论文获奖名单:杨松与张永亮的《金融科技监管的路径转换与中国选择》、汪彩华、吴永星与蒋文文的《互联网校园贷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王立的《论现金贷的监管逻辑:放贷机构的风控能力甄别》以及陈飞的《场外金融衍生交易规则评析》四篇文章荣获一等奖;陈醇与邹毅强的《论金融自由及其限制》、梁偲的《我国民间金融征信法律体系构建的思想路径与操作方法》、徐凡的《网络时代民间金融创新与危机下的风险控制》等十一篇文章荣获二等奖;汤理迪的《论我国股权众筹法律制度之构建》、赵意奋的《论票据资产管理中的票据收益权》等十九篇文章荣获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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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浙大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导 李有星

      第二单元主旨演讲由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沈宇锋主持。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丛华,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晟杰,上海数据交易中心风控总监梁偲,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叶良芳分别发表主旨演讲。

      姜丛华会长围绕会议主题发表了两点看法。第一,应明确每个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的责任边界。第二,呼吁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由专门部门监管,再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数据进行评价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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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金融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姜丛华

      张晟杰主任围绕新规对网贷中介的影响发表了主旨演讲,提出了三个观点。第一,网贷平台活期产品有待定性,借助智能化工具将投资者资金自动投标、自动匹配。其性质到底是属于居间还是资管,关键在于明确底层资产是否能够完全穿透,实现每一笔债权逐一对应。第二,打破刚兑有三大要求:(1)网贷平台能否对接资管产品;(2)刚兑打破之后,网贷机构如何选择资管产品,如何防范风险;(3)本身刚兑的清理。第三,设立智能投顾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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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伦律师事务所(杭州)主任 张晟杰

      梁偲总监基于自己从2016年开始的对于数据流通的规则及法规的研究,进行了汇报,并分享了六个观点。第一,个人信息收集流通和使用是大数据时代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模式,在给社会带来福祉的同时,也存在潜在的危害。第二,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个人信息的合法流通和使用。第三,利用个人信息实施犯罪的行为与利用个人信息从事正当经营活动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行为。第四,依据刑法,出售个人信息违法情节严重的即可入罪。第五,《刑法修正案(九)》将违反国家规定修改为国家有关规定,使部门规章成为定罪依据,这扩大了刑法的依据,使入罪条件行政化、扩大化。第六,坚定的相信一场数据产权革命已经拉开帷幕,监管与创新的激荡从未停止,数据流动的法制化和场内化在不久的将来必将成为这个时代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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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数据交易中心风控总监 梁偲

      叶良芳教授的演讲题目是“新金融风险及控制——以首次代币发行为例”。叶教授首先对首次代币发行的概念进行厘清,其模式一般是,在未经审批直接向社会融资可能触犯非法集资的风险下,企业向社会筹集虚拟货币,并在市场上变现,从而实现融资的目的。比特币具备了货币的五大功能,从这一点来看可能就是货币,但是官方界定比特币可能不是货币,因为缺乏政府的背书。其次,介绍各国对首次代币发行监管的态度。美国认为首次代币发行项目如果涉及到股权,就属于证券,纳入《证券法》调整。中国目前认为代币发行是非法融资行为,此后大量比特币的交易平台也逐步停止交易。最后,叶教授认为,对互联网金融要保持谦抑,当一种事物、现象的各个要素还不清楚的时候,不要急迫地动用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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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导 叶良芳

      下午,大会进入到热烈的分论坛小组讨论环节。专家学者各抒己见,既有高屋建瓴,也不乏辞微旨远。在第一分会场网络借贷与众筹规范治理制度论坛的第一阶段,与会人员主要围绕网络借贷治理与备案制度进行探讨。该阶段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四庭庭长章恒筑主持,缙云县司法局局长章仕法,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法学院王立老师,宁波大学法学院赵意奋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钟瑞庆教授等分别进行了主题发言,并进行了热烈的自由交流与讨论。第二阶段,与会人员主要探讨了网络众筹治理与制度发展。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清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汤理迪、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詹刚等进行了发言,此外现场还有来自各界的专家学者针对该话题各抒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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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分会场的主题是金融科技与大数据发展法治,探讨金融科技与大数据权益、征信立法问题以及金融科技、大数据刑事犯罪与防范问题。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叶良芳的主持下,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陈醇教授,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袁继红教授,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戈璐,浙江财经大学李海龙教授,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邵岳,丽水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研究室主任周宏伟,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法规处处长廖育奎,浙江讯和律师事务所周一强律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朱悦等分别进行了发言。

      在闭幕式环节,李有星教授主持了闭幕式并发表重要讲话。他首先肯定了会议主办方和协办方的工作,赞扬了会议各方为年会的胜利召开做出的努力,对与会领导和嘉宾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他指出,此次会议的圆满结束,得益于发言专家学者的精心准备,对金融法领域的许多前沿问题,进行了深度探讨,富有前瞻性、启发性。尤其是省银监局徐处长提出的准入管理问题,涉及到综合治理,特别是社会治理。社会治理,并非传统的监管逻辑,即先有规则,然后执行,社会治理可以一边管理一边制定规则,然后逐步上升为制度,二者迥异。互联网金融应更多运用治理思维,在坚守底线、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要给予企业更多的自主性;规则不能过细,防止一刀切,规则不能过死,要动态调整。在此原则指导下,李有星教授为我们具体分析现金贷和众筹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之后,李有星会长为下一届理事选举和年会召开事宜做出了部署。本次会议还获得了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互联网融资法律制度创新构建研究”(15AFX020)、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优势学科重大项目“我国民间金融市场治理的法律制度构建和完善”(14YSXK01ZD)的大力支持。

      最后,本次年会在热烈掌声中胜利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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