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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通则立法与商法体系完善研讨会暨《<商法通则>立法研究》课题成果发布会在中山大学召开

  • 发表时间: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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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1月17日,由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主办、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承办的“商法通则立法与商法体系完善研讨会暨《<商法通则>立法研究》课题成果发布会”在广州中山大学南校区中大学人馆成功召开。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商法通则>立法研究》课题组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对《<商法通则>立法研究》课题成果进行了详细介绍。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山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四川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西南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四川社科院、广州外语外贸大学等高校的知名学者、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实务部门的专家及新闻媒体记者应邀出席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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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确立了民法典编纂“两步走”立法布局,商法的地位及其在民法典编纂中的安排就成为了各界高度关注、审慎思考的重要决策问题。在此背景下,《<商法通则>立法研究》由国家工商总局2016年立项,由法规司具体主持实施,并委托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负责的课题组承担。此次发布的《商法通则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商法通则立法建议稿》、《商法通则条文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即为课题组取得的最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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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旭东教授提出:第一,在我国及时制定一部一般性、统领性的商法通则,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民法和商法同时发挥着引领和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相对于民法,商法的完善对于规范市场交易的作用更为重要。第二,制定商法通则,是民法典编纂科学立法的内在要求。民法总则的制定与商法通则的形成密切相关,商法通则回应并填补了民法总则在商事领域的立法漏洞。第三,制定商法通则,是实现商法制度自身体系化、科学化的必然要求。制定商法通则可以有效协调和消除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矛盾与冲突,合理提升商法规范应有的立法位阶,确保商法应有的效力和权威。第四,商法通则是超越民商立法体例争议的现实选择,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自主驱动,是实现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关键环节,也是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商事法律保障,更是实现“一带一路”战略的商事制度资源,是推进中国商法国际化进程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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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通则的制定有着充分的法理基础与现实根据,不仅在理论和实践上十分必要,而且在立法技术上也完全可行。此次发布的《商法通则立法建议稿》包括:一般规定、商事主体、商事登记、商业名称与字号、商事公示与商事信用、商事会计账簿与审计、商事行为、商事代理、商事营业与转让、一般商事权利与义务、商事争议解决等十一章总共147条的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商法通则立法建议稿》体系完备,研究材料可靠、详实,在落实了商事制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有效体现了社会责任原则、一般商事权利与义务、商事信用等最新学术研究成果,其立法技术先进,各章比例分布合理,具备很强的操作性和可行性。

    赵旭东教授特别提出:民法典的编纂为商法通则的制定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商法通则的制定则为民法典的编纂做出特殊的贡献。制定商法通则并非民法典编纂之外的立法任务,其体现了商法学界对于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积极参与,是对民法典立法及法律实施的跟进。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和商法固有的紧密联系决定了商事立法在民法典制定中的特殊地位,二者都不能脱离彼此而孤立存在。民法典的编纂涵盖着商法要素,但目前其体例布局和内容安排均无法很好的统筹和协调与商事立法的关系,尤其是民法总则“提取公因式”出现不足,进一步放大了商事一般条款的立法缺陷,造成制度供给相对短缺。民法典编纂为商法通则奠定了理论基础,而《<商法通则>立法研究》正是商法学界对于民法典编纂工作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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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大学法学院范建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周林彬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副会长、四川社科院周友苏研究员,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赵万一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徐卫东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孟勤国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陈小君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法学院蒋大兴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李建伟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葛伟军教授,中山大学法学院于海涌教授,四川大学法学院王建平教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李后龙主任,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司贾洪维处长等专家对《商法通则立法建议稿》的研究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商法通则立法是商事活动法治化的必然要求,是商事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选择。各位专家就相关内容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积极互动,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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