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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慈蕴教授做客吉林大学法学院第217期当代法学名家讲座

  • 发表时间:2017-09-19
  • 作者:王慧
  • 来源:吉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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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9月15日下午19:00,吉林大学全面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研究中心报告厅座无虚席,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与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主办的“当代法学名家讲座”系列第217期在此成功举行。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教授应邀为吉林大学法学院师生做了一场题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亮点与局限”的学术讲座。吉林大学法学院于莹教授、孙良国教授、辽宁大学法学院曹锦秋教授等老师以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多位法官、吉林省多位执业律师出席了讲座,参与本次讲座的还有法学院的部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讲座由于莹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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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慈蕴教授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亮点与局限两方面,阐述了讲座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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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核心亮点,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完善了公司决议瑕疵制度,其目的在于强调公司的集体决策和表决程序;二是进一步明确股东知情权具体制度,体现在强调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权利,并且对股东请求查阅会计账簿的不正当目的进行了列举;三是关于利润分配请求权,注意到公司利润分配具有很强的商业判断和商业抉择的问题;四是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明确规定了公司法在适用中模糊区域;五是对于股东派生诉讼问题,完善了股东派生诉讼的程序细节,区分了股东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明确了股东派生诉讼胜诉时,公司要承担股东诉讼费用。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当然也有自己的局限性,这源自于只能对公司法进行解释、承担着对立法规范细化的任务,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具有不可以逾越的基本内容。如,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只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瑕疵类型有不成立、可撤销和无效三种类型,并没有将决议不存在的决议瑕疵类型纳入,另外如双重股东代表诉讼也未被纳入其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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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阐述讲座主旨后,朱慈蕴教授与在场多位法官、律师进行了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问题积极的交流,并且一一解答了在场法官、律师、学生提出的问题。(文/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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