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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第二届民法与商法的对话研讨会在郑召开

  • 发表时间:201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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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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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4月15日,全国第二届“民法与商法的对话: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和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主办,此次会议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研究院、民商经济法学院承办,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协办。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湖南大学、中山大学、黑龙江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韩国忠北大学、台湾大学、台湾中正大学等40余所科研院校和最高人民法院等10余个实务部门的10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会议。


    开幕式

    开幕式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纪委书记师维教授主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书记杨健燕教授在致辞中对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进行了简要介绍,指出2016年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在CSSCI期刊发表论文进入全国前30名,其中商法进入全国前10名,并对此次全国第二届民商法对话学术研讨会的隆重召开表示热烈祝贺。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烟台大学法学院郭明瑞教授在致辞中指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在上世纪90年代即参与全国统编的民法教材,历史渊源很久,为此次会议的召开表示祝贺。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朱慈蕴教授指出,通过对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探讨,对后续民法典各编的修订具有重要价值。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黄琨主任指出,此次会议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务价值,作为实务界的法律人对会议的成功充满信心。


    主题发言

    会议的主题发言包括两个阶段。其中,第一阶段的主题发言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教授主持。

    郭明瑞教授指出,我们现在的合同法属于民商合一的合同法,不可能将其中的商事合同单独立法。至于物权法,应当将商事方面的特别规范纳入进来。对于特许经营、票据等特别法,应当在统一的私法框架内予以解决。

    范健教授指出,现在的民法总则中存在立法技术低下、立法理念不清、逻辑混乱等问题。就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而言,民事合同引导的是伦理方向,而商事合同引导的是财富创造、社会信用等。如果不对二者进行区分,将导致社会价值出现偏差。

    刘宗荣教授指出,民法与商法在术语、法律原则等方面是具有贯穿性的,但商法存在优先或者补充的作用,故而应当坚持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的观点。

    柳经纬教授指出,从立法技术上而言,现有的民法总则是比较糟糕的。民商合一抑或民商分立的问题,实践中形成的民法为基本法、商法为特别法的体系已经解决了这一问题。在接下来的编纂中,应当强调法典的体系性,包括民法典与特别法的关系、总则与分则的关系、规范体系的科学性等问题。

    王崇敏教授指出,民法与商法有着很多共同之处,但也有明显的差异性,体现在很多方面。建议仅在民法中纳入二者统一的部分,不能将特殊性的规则硬拉入民法。

    曹守晔法官指出,在民法总则满月的日子里,应当强调民法总则奠定了社会法制的基础,完善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体现了社会的进步精神。

    于海涌教授指出,对民法典的体系应当进行严谨的论证,比如债法总则的作用、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等。就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而言,现有规定并不准确,处理的也并不是很到位。

    王建文教授指出,民商事案件的区分在实践中并无绝对的标准,但二者存在区别为大家所承认。商法上的责任属于加重责任,而民法则为不同。我们应当重视二者区分的重要性,进一步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二阶段的主题发言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主持。

    刘凯湘教授指出,尽管我们现行体系为民商合一,但民法总则中并未明确体现商事主题。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将部分商事法律照搬到民事法律之中,带来了适用上的困难。

    周林彬教授指出,在现有的市场经济发展中,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经济与市民利益的重要性。对于民法学界和商法学界的主张,采取折衷的观点较为妥当,既反映民法的一般性,也反映商法的特殊性。

    金洸禄教授指出,韩国作为民商分立的体系,学者更强调商法的独立性。从商法典的体系来看,商法总则和商事行为法规定了商法的基本规范,也承认民法的一般法地位。

    赵万一教授认为,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存在诸多区别,比如理性标准的程度、营利与非营利特征、法人分类的标准选择等等。统一的立法时允许内部差异化的存在,但差异化达到一定程度时,应当考虑不同的法律。

    王志诚教授认为,对于决议行为的效力,在台湾地区法律上存在争议,其核心在于要运用利益衡量方式,并且判断相对人的善意与否。

    沈贵明教授指出,商法作为独立的规定存在是没有争议的。就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的合同行为而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则值得商议。

    龙卫球教授认为,我国民事立法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通过编纂民法典完善我国商事的基本规则。民法总则的法人制度等兼顾了商事交易的需要,但仍然存在遗憾之处,比如法律行为和代表无效制度等。


    民事物权与商事物权制度

    本阶段的发言由郑州大学法学院宁金成教授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陈晓景教授主持。

    清华大学法学院龙俊副教授就动产抵押对抗规则进行了阐述,其中体现了民法与商法的对话特点。在民事与商事制度的坐标中,正常交易中的买受人更偏向民事一些,善意买受人更偏向商事一些。从逻辑顺序上而言,我们应当首先设计好制度,而非先界定其制度定位。

    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法学院Camelia副教授就法国民法典改革与民法典与商法典的共存问题进行了报告,中国政法大学王金根博士进行了翻译。法国民法典的改革强化了法律体系、法律的确定性并始使得法律现代化、以及与欧洲法律的统一。法国民商法体系共生导致的问题包括规则难以区分民法规则与商法规则、以及二者存在交叉与补充的问题。

    西北政法大学袁震副教授对农地信托收益权质押的法律问题提出了见解。就法律属性而言,农地信托收益权质押兼具物权与债权的属性,具有符合法理的价值。在构造上,应当采用交付方式而非登记方式,确立其权利的设立与处置规则。

    北京工商大学刘道远副教授指出,就互联网背景下物权公示规则而言,应当分析数据信息和无形财产的概念,加强对无体财产的规范适用,特别是对控制、电子公示等方式的研究。

    河南大学樊涛副教授认为,在商法规范的适用过程中,存在特定的类型化适用方法,包括商法渊源、商法的效率规则、商法方法的创新等方面。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许辉猛副教授指出,就虚拟财产的类型而言,可以按照其属性进行分类,包括复制与使用两大方面。在虚拟财产的保护方面,应当纳入物权保护与债权保护等层面。

    在与谈阶段,西南政法大学侯东德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于飞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林少伟教授、北京化工大学陈传法教授等进行了发言,对上述发言进行了点评。


    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制度

    本阶段的发言由黑龙江大学董惠江教授和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黄琨主任主持。

    湖南大学法学院肖海军教授认为,我们现在已经是民商合一,但典型的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是绝对不同的。在民法中,即使没有加上商字,也并不能代表其不属于商事法律关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家勇教授认为,许多学科想搭民法这趟车,包括商法甚至知识产权法。值得思考的是,人格权独立成编与否都成问题,其他这些法律进来之后怎么安排。典型的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肯定是有差异的,但无论如何都能通过条文的形式将这种差异表现出来。商法在于民法并存的时候流于形式,我们并未没有将民法和商法的规则关系说清楚,学者更应该细致地想这些问题。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徐强胜教授认为,其赞同民商合一,但将商法分立其并不反对。民商法的合适自然的,分是必然的。目前大量的商事规则纳入到了民法总则之中,就合而言,这也是现实的选择。

    广东韶关学院张保红副教授认为,应当制定一个商事法律的通则,将商事法律的概念和原则作出规范。在民事合同中所需要考虑的意思表示问题,在商法中并不同样重要。

    重庆邮电大学朱涛教授认为,就假一罚十的情况而言,违约金是迫于合同制定时的压力还是应在履行时严格遵守双方意思表示自由,这值得我们思考。

    百瑞信托博士后张永博士认为,信托是典型的民事与商事冲突的方面,信托法对信托业务有不利的障碍作用。比如,主流观点认为信托是所有权的转移,但这个权利又不代表所有权,但信托本身可以导致物权的变动。

    在与谈部分,厦门大学张新峰教授、西北政法大学王延川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汪青松副教授、河南师范大学于庆生教授进行了点评。

    通过为期一天的研讨,有效促进了国内民法学界与商法学界的互通交流,加强了民法典编纂中民法学界与商法学界的共识,并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做出了贡献。

    [注:文章观点未经专家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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