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05月19日 星期日 上午好!
  • 商法事件与要案

    监管利剑出鞘 P2P告别蛮荒时代

  • 发表时间:2016-02-27
  • 作者:
  • 来源:财新网
  • 标签:

      文章转自财新网(专栏作家 刘胜军)   文章已获财新网授权,不可二次转载。
      千呼万唤始出来。银监会牵头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终于出台,备受争议的p2p行业有望走出蛮荒时代。
      p2p的蛮荒时代
      最近几年,互联网金融(internet finance)成为中国在世界上首创的又一词汇。而在互联网金融中,热度最高的当数p2p。如雨后春笋一般,截至2015月11月底P2P网贷累积平台数量已达到4782家,变成家喻户晓的新型金融服务。
      p2p的出现是一种金融领域重要的商业模式创新,以Lending Club为代表,p2p降低了金融门槛,实现普惠金融;去中介化,降低交易成本;以创新的信息收集方式进行信用评估。因此,p2p成为对传统金融机构的重要补充,对于中小借款人和普通金融消费者都有重大意义。
      然而,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由于监管的迟滞,p2p沦为“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产业,出现了恶性竞争、恶意欺诈等现象,最终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甚至有沦为“非法集资”的“创新外衣”之虞。P2p发生停止经营、提现困难、失联跑路等情况问题的平台累计1316家,占到平台总数27.5%。其中2015年前11个月期间,问题平台数量达到954家,占到问题平台总数的72.5%。
      为何现在出台?
      2015年9月云南泛亚交易所旗下的“日金宝”爆发兑付危机,引发大量投资者聚集证监会门前抗议。由于此案涉及全国22万投资者、430亿资金,规模之大足以令高层震惊,成为互联网金融的“黑天鹅”。
      此前监管部门对p2p采取观望态度,是出于两点考虑:第一,让互联网金融倒逼金融改革。目前这一效果已经达到,利率市场化已经完全实现。第二,对于新生的商业模式,监管部门需要时间来观察。当然,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式分业监管体制”的掣肘。由于职责不清,各监管部门一直相互推诿,直到今年才明确由银监会新设的“普惠金融部”监管。
      在泛亚事件爆发后,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的“监管真空”引发中央高度警觉。2015年11月习近平指出,“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明显加快,形成了多样化的金融机构体系、复杂的产品结构体系、信息化的交易体系、更加开放的金融市场,特别是综合经营趋势明显。这对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带来重大挑战”。
      2015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更是明确提出,“规范各类融资行为,抓紧开展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坚决遏制非法集资蔓延势头,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妥善处理风险案件。”
      理解了这一背景,就不难知晓为何e租宝、大大集团被查处,为何《征求意见稿》终于出台:监管层的观望结束了,利剑出鞘。
      《征求意见稿》的重点与突破
      由于当前p2p问题频发,客观上创造了对强化监管比较有利的舆论环境。因此,《征求意见稿》也的确堪称严厉,毫不手软。
      1、回归p2p本质:当前p2p一大问题是鱼龙混杂,李鬼比李逵更多。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此外,“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
      p2p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这是一个关键定位。按照这一定位,《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不得提供增信服务…… 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尽管p2p平台可以设立“风险准备金”来缓解投资者忧虑,但毕竟不能保本保息。这一规定在实践中也很重要,一旦p2p承诺保本保息,出现“刚性兑付”,就会拉高社会无风险收益率。更重要的是,由于p2p平台自身资本实力有限,这种“保本保息”承诺根本就不可信,从而演变为不负责任的空头支票。从某种意义上讲,此类保本保息是一种金融领域的“不正当竞争”。
      2、以“注册制+负面清单”为主要监管理念:与第三方支付的牌照制不同,p2p采取注册制管理,“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注册制是更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监管体制,可以避免因为牌照稀缺性而引发的寻租现象。
      在负面清单管理理念下,《征求意见稿》提出了12条“禁止行为”。尤为值得关注的是:1、明确禁止“自融”;,一旦出现自融,很容易演变为非法集资;2、明确禁止“资金池”、“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资金池容易导致期限错配和庞氏骗局,也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位;3、营销规范化:不得与其他机构和业务进行捆绑、夸大、虚假片面宣传等等;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注意:这并不是否定“线上+线下”的模式,只是要求线下不得从事吸引投资者的营销活动,而对借款人的评估仍然离不开线下的支持)。在实践中,不少p2p正是利用此类营销手段诱骗投资者入局,也加大了违法调查取证的难度;4、不得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这主要是对今年上半年股灾期间p2p资金进入股市的反思。
      3、中央、地方双层监管:对p2p的监管采取双层模式,银监会负责政策制定和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这意味着地方金融办要接过p2p这个烫手的山芋。
      4、阳光是最好的警察:阳光底下没有新鲜事,一旦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那些“李鬼”们将无所遁形。《征求意见稿》将“透明度”作为对p2p的核心监管要求: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5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报送、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5、第三方背书:如何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征求意见稿》从两个方面引入第三方背书:第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第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
      6、投资者“买者自负”:对于金融产品而言,买者自负是一项基本准则,亦是契约精神的体现。但在当前,不少投资者“踩雷”后的条件反射就是去政府门口聚众抗议,此风不可长。要实现买者自负,一是要强化风险提示,二是要以实际案例教育投资者。《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这意味着投资者要学会为自己的行为埋单。
      由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主旋律鲜明:风险、透明度、规范!
      《征求意见稿》的影响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严厉与当前p2p市场的混乱形成鲜明对比。可以预计,管理办法的落地,将终结p2p的蛮荒时代,逐步走上规范、透明、打破刚性兑付的新监管时代。
      《征求意见稿》规定: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8个月。由此,2016年将成为p2p行业充满血雨腥风的一年。
      未来一年,p2p公司将呈现严重分化:1.整改新生者:一部分基础较好、相对规范的企业,按照《管理办法》进行整改、备案,这部分企业将成为p2p行业2.0版本的主力军;2.淘汰出局者:一些以p2p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的企业,将在监管压力和投资者恐慌情绪的双重压力之下加速溃败,此类公司不在少数;3.新进入者:由于p2p采取注册制,因此已有的p2p公司并没有“壳价值”,因此,一些机构或投资者,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新设p2p公司,好处是起点比较干净、没有历史包袱。
      除了监管风暴之外,p2p在2016年还将迎来另外一轮冲击:供给侧改革。中央已将供给侧改革作为2016年工作的中心任务,这意味着去产能、去杠杆的到来,将迎来新一轮的风险释放。而p2p行业由于利率偏高,借款人本就属于高风险客户,在供给侧改革的阵痛中将首当其冲受到寒流影响。
      当海水退潮时,才知道谁在裸泳。在2016年,投资者一定要擦亮眼睛,谨守四条投资黄金法则:第一,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第二,别把所有鸡蛋放进同一个篮子里;第三,了解你买的产品(know your product);第四,树立契约精神,在签约前认真研读合同条款。
      【原址链接】:http://opinion.caixin.com/2015-12-29/100894014.html
      【财新网app二维码】:财新网app二维码.jpg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
    京ICP备10012170号-14
    E-mail: service@commerciallaw.com.cn
    Copyright©2001-2016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