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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准入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上传时间:2016-02-21
  • 作者:吴弘
  • 来源:经济法研究2010年第1期
  • 关键词:市场经济管理法

    文章摘要:

      目次

      一、市场准入制度产生发展的基本原因

      (一)市场风险与市场准入

      (二)市场秩序与市场准入

      (三)市场安全与市场准入

      二、市场准入制度的经济学基础

      (一)自然垄断与严格的市场准入

      (二)信息不对称、过度竞争与市场准入

      (三)外部性与市场准入

      三、市场准入制度的价值目标选择

      (一)安全

      (二)效率

      (三)公平

      市场准入是市场管理机构为确保市场安全稳定与有序竞争,对国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以及商品或服务进入一定市场、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约束与限制。市场准入对我国而言,是一个包括市场对内搞活与对外开放相结合,主体自主进出和政府适度控制相结合,维护市场秩序与保障市场安全相结合的有机整体;市场准入是体现一定市场发育发展程度和市场管理理念的法律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是随着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而产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其产生发展有助经济与理论基础。

      一、市场准入制度产生发展的基本原因

      (一)市场风险与市场准入

      市场始终存在着风险。所谓风险就是由市场的不确定性引起的产生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不确定性就意味着市场主体的活动可能盈利,可能保本,也可能产生损失。市场经济是风险经济,市场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同的市场只有风险大小的区别。

      市场风险具有扩张性的特征。现代市场交易手段技术化、信息传播数字化,市场参与者众多,使交易频率加速、交易关系复杂、市场影响增大,也使市场风险扩散。一旦一个市场出现问题,就会影响整个市场体系运转不畅,诱发市场危机乃至经济危机,进而破坏社会安定和政局稳定。所以,市场风险直接关系到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

      但市场风险也有可控性的特征。市场运行都有一定规律,市场风险的发生也有一定的周期性,在一定的程度上具有可预测性,其发生也总有一定先兆可寻。随着人们对风险认识的提高,防范风险经验和能力的积累,市场风险是可以抵御和控制的。市场主体可以采取措施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并将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区间内。

      有效的监管是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最重要手段。人们可通过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反映风险的预兆、险情和变动趋势,识别和抑制风险;也可通过跟踪监测,把握风险的走势与损失,控制和化解风险;还可通过分析风险原因、控制源头和要素,健全法规与政策,构建工作机构,构筑起有效防范市场风险的体系。而市场准入是市场风险防范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它通过评估风险设定标准、筛选入市主体与标的,有效防范风险。

      (二)市场秩序与市场准入

      市场竞争是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争夺有利的生产条件和市场条件,获取最大利益,彼此之间的较量。竞争的形式和渠道多种多样,但归结到底,都体现出利己性、排他性的特点。在市场竞争中,每一个竞争者在利益的驱使下,都焕发出全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采取各种手段和方式,以保障和提高自身在市场中的实力。

      但是,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并非完美。人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处于广泛的社会联系之中,因此也就不可避免产生各种矛盾:人与有限资源的矛盾,经济主体之间利益上的矛盾,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等。在激烈残酷的市场环境下,各个经济主体为了巩固自己的地位,往往不择手段,如不真实的广告夸大宣传,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得优势,既欺骗了消费者,也损害了其他竞争主体的正当利益。所以,如果任由“纯粹”的自由竞争发展下去,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与所预期结果相差甚远的利益不均衡的竞争方式;市场竞争中贯穿着优胜劣汰的无情法则,盲目的自由竞争的结果往往会产生消除和限制竞争的因素和力量,从而影响竞争机制的正常作用;无论哪一类市场,都有可能出现违背市场有序化的非正常竞争行为。为使各利益主体的竞争行为规范化,为确保竞争的公平性,竞争呼唤市场秩序。

      秩序构成了人类理想的要素和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秩序的主要意义和规定性是指:第一,“秩序”与社会生活中存在一定的限制、禁止、控制有关。第二,它表明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一种相互性:每个人的行为不是偶然的和杂乱的,而是相互回答或补充他人的行为的。第三,它在社会生活中捕捉预言的因素和重复的因素:人们只有在他们知道彼此期待的情况下,才能在社会上进行活动。第四,它能够表示社会生活各组成部分的某种一致性和不矛盾性。第五,它表示社会生活的某种稳定性,即在某种程度上长期保持它的形式。{2}

      市场秩序是市场参与者按照特定的市场交易规则安排行为而产生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协调状态。市场秩序是在特定的社会范围内形成的,旨在激励和约束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制度的综合,以及这些制度和惯例的现实表现状态。这些制度既包括由国家设计和制定的法律制度和规范文件,也包括社会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自然形成的习俗惯例。因此,市场秩序也可以被认为是由法律规定或商业惯例约定并保障实施的,以公开、公正、公平为目标的一种有条不紊的经济状态。{3}

      市场准入,在市场秩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市场准入控制了市场进入的质量与数量,即让合格的主体与客体得以进入市场,又防止过度进入而导致恶性竞争,旨在激励和约束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确保交易和竞争顺利进行。不能因为市场准入应用了限制手段,就认为是阻碍市场运行。市场准入所限制的是非法主体和非法行为,对合法主体、合法行为而言是开放自由、畅通无阻。正是通过市场准入,创建了公平、规范、信用的市场环境,才保障了主体安全和实现自己的利益,也才能调动起人们经营、投资和消费的积极性,以至于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市场,使市场得到发展。

      (三)市场安全与市场准入

      安全稳定是市场机制发挥正常功能的基础,也是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市场只有安全稳定,才能发展,才能发挥其固有的配置资源的作用。市场安全也是市场主体利益实现的保障,还是市场发展的前提。

      市场客观存在的风险,影响着市场安全稳定。现代经济中专业分工精细,而各市场间关系紧密,任何一个市场不安全、不稳定,都会引起其他市场以至于整个市场体系的连锁反应。市场风险的影响,可能只涉及个体,也可能涉及一个行业、一类市场或整个市场体系,乃至形成跨国的、区域性的风险。市场风险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引发市场危机甚至经济危机,造成市场瘫痪。因此防范市场风险,把风险的危害控制在最低限度,就成了各国政府十分关注的重大问题,而防范市场风险首要的措施就是实行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所追求的安全既是市场主体中个体或群体的安全,更是市场与经济社会的整体安全。市场准入就是根据各类市场特点及其现实或潜在风险的特性,通过对进入市场的主体与客体的选择,排除不安全者,控制市场风险、保障市场安全,维护市场稳定、健康、高效运行,保护经营者、投资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

      实行市场准入、强调市场安全并不是停止市场发展,而是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发展。我国市场尚不成熟,在发育发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主体参差不齐、良莠难辨的现象,产品和服务以假乱真、鱼目混珠的问题,有必要实施市场准入。但是也绝对不可因噎废食,因为需要安全而对加快市场发展有所顾忌,防止因实施过于严厉的市场准入措施而阻滞市场正常运行发展。

      二、市场准入制度的经济学基础

      从经济学角度看,对市场准入的政府管制,主要是基于市场缺陷的存在。市场缺陷是和市场效率对应的,也就是说市场在资源配置的某些方面是无效或缺乏效率的。现代经济社会,实际上并不存在纯粹的市场经济,因为存在着市场缺陷的现象,仅仅依靠自由市场机制达不到资源最优配置的目标,所以,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在不同程度上对市场运作进行着干预。{4}市场准入是政府干预的重要手段。

      (一)自然垄断与严格的市场准入

      传统理论认为,导致自然垄断的因素是某些行业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和过高的沉淀成本。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中指出,高效大型机器设备的广泛使用必然导致规模扩大,而规模扩大可以带来单位产品的成本大幅度降低,即可以给生产者带来单纯要素追加以外的收益。如果一个行业具有规模经济的特点,规模大的企业比规模小的企业具有生产成本优势,该行业自然仅有少数甚至单一企业存在。沉淀成本是指如果生产停止或研发不成功而无法挽回的成本。许多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投入特别专门的资本,这些资本不易转移到其他用途中去,形成沉淀成本。因此如果一个行业具有自然垄断的特点,那么过度竞争会导致低效率,破坏社会生产力。基于这种理论,凡是自然垄断行业,都需要政府的严格的准入规制,把全部生产委托给一家垄断企业。传统的自然垄断理论为严格的市场准入提供了理论基础。

      新近发展的理论拓展了自然垄断的范围,认为自然垄断的定义应建立在成本的次可加性而不是在规模经济的基础上。即当有多种不同产品和多个企业,而且任一企业都可以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时,如果一家企业生产所有各种产品的总成本小于多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企业的成本方程就是次可加的。如果在所有产量上企业的成本都是次可加的,该行业就是自然垄断行业。换句话说,哪怕规模经济不存在和生产的平均成本是上升的,只要单一企业供应整个市场的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的成本之和,由单一企业垄断市场的社会成本就仍然最小。

      随着对自然垄断认识的改变,自然垄断定价的矛盾不再成为必然。根据边际成本定价原则,边际成本与需求曲线的相交点决定厂商的产量和价格,只有当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时社会的总福利才最大。需求水平的不同,需求曲线就会与边际成本曲线相交于不同的区间,可能交于边际成本曲线下降的区间,也可能交于边际成本曲线的最低点,还可能在边际成本曲线上升的区间相交。对自然垄断企业而言,当市场需求曲线相交于边际成本曲线最低点的左边时,实行边际成本定价,自然垄断厂商将面临亏损,为了摆脱自然垄断定价的两难,政府管制机构必须兼顾企业利益和社会福利,在行业厂商不亏损的前提下,制定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次优水平价格,即以平均成本定价。这种情形称为强自然垄断;而当需求曲线交于边际成本的最低点时,边际成本与平均成本相等,边际成本定价恰好使得企业盈亏相抵,这种情形被称为弱自然垄断第一种情形;当需求曲线相交于边际成本上升区间,由于边际成本大于平均成本,边际成本定价导致企业盈利并吸引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在这种情形中,边际成本定价原则使得企业盈利,实现了社会福利最大化,自然垄断边际成本定价的矛盾不复存在,被称为弱自然垄断的第二种情形。

      基于以上理论,对自然垄断需要根据其垄断的强弱,进入市场有无障碍和企业的承受力来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管制以及采取何种管制策略。对自然垄断的管制范围主要限定在市场进入有障碍以及市场进入无障碍但企业无承受力两种情况,而对市场进入无障碍但垄断企业有承受力的情况,则不需要政府进行管制。政府对自然垄断的管制策略主要包括价格管制和进入管制两种。结合管制策略,对自然垄断的管制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一是当自然垄断企业为强自然垄断并且市场进入有障碍时,需要管制。采用的管制策略为价格管制而无须进入管制。这里的价格管制是指制定一种介于垄断价格和边际成本价格之间的价格,从而兼顾垄断企业与社会福利,在此情况下,自然垄断定价存在一种两难困境。

      二是当自然垄断企业为强自然垄断、市场进入无障碍并且企业无承受力时,需要管制。采用的管制策略包括价格管制和进入管制。价格管制的目标在于使价格介于边际成本与垄断价格之间;进入管制的目标则在于保证现存垄断企业不被挤出市场以致形成过度竞争局面而造成资源浪费。在这种情况中,自然垄断定价的两难困境也存在。

      三是当自然垄断企业为弱自然垄断并且市场进入有障碍时,需要管制。采用的管制策略为价格管制而无须进入管制。价格管制的目标在于使企业价格等于边际成本,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目的,同时垄断企业也能够盈利。在这种情况下,自然垄断定价的两难困境不复存在。

      四是当自然垄断企业为弱自然垄断、市场进入无障碍并且企业无承受力时,需要管制。采用的管制策略包括价格管制和进入管制。价格管制的目标在于迫使企业制定边际成本价格,以达成社会福利最大化,同时垄断企业也能够盈利;进入管制的目标则在于保证现存垄断企业不被挤出市场以致形成过度竞争局面而造成资源浪费。在这种情况下,自然垄断定价的两难困境也不复存在。

      (二)信息不对称、过度竞争与市场准入

      经济学理论认为,市场竞争机制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其一条重要的基本假设就是“经济人”拥有完全的信息,即买卖双方对所交易的商品和服务都有完全的了解,双方掌握的信息完全相等,这样任何商品和服务的质量都很容易判断,都可以凝结到价格上,并通过价格得以反映。实际上人们早就知道,现实生活中由于商品和服务日益复杂,特别是金融(银行、证券、保险)产品和服务,消费方要了解商品和服务乃至企业的投资状况、财务状况相当困难,在这种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形下,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的卖方却因为掌握相对充足的信息,极有可能通过欺诈手段,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而增加自身利益。因此与企业设立相关联的市场失灵,有部分是以信息不对称为根源的,由于企业(尤其是有限责任的企业)设立时的资产与人员的准备都直接影响着成立后的企业与相关市场主体交易的效率与安全,企业设立的法律制度所规制的重要信息公开正是为相关市场主体获取信息创造条件,以克服信息不对称及其引发的市场失灵。

      在金融业实行市场准入监管的经济学理论依据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以上所论述的通过对合格银行的识别与筛选,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对银行体系安全的冲击;二是为了避免银行产业的过度竞争。由于银行体系巨大的外部性,过度竞争对产业安全的危害会威胁到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健发展。虽然设置进入门槛避免过度竞争是非经济手段,但在银行产业不具备一个有效的退出机制与无法完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前提下显然是必要的。如在我国《商业银行法》中就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对设立商业银行的审批应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银行业的竞争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也规定:“对于多家银行申请在同一城市筹建分行的,要结合对当地经济发展、金融市场的分析,在各家银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设立分行的意见,避免出现过度竞争。”但须指出的是,过于严格的准入监管对产业竞争的损害也是巨大的。首先,严格的准入监管降低了产业的竞争程度,银行缺乏足够的动力去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往往依靠政府政策租金获得生存,市场机制失效,导致整个行业效率低下。其次,严格限制外资银行的进入和对非银行业务的严格限制将极大地阻碍产业创新,同时监管手段与监管能力也得不到充分发展。

      (三)外部性与市场准入

      政府矫正外部性的常见做法有两种,一是管制,通过命令与控制政策直接控制外部性,二是以市场为基础的政策,也就是给企业和个人某种激励,如税收与补贴,使他们自己解决外部性问题。政府管制分为经济性管制与社会性管制,前者主要针对存在自然垄断和信息不对称等的领域,以防止发生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和使用者的不公平利用。而后者主要针对所有可能产生负外部性的企业行为的规制。其规制范围主要包括消费者保护、产品质量、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等,用来保护环境与消费者和劳工的健康和安全。经济性管制是政府针对某特定行业的纵向制约,而社会性管制并不是针对某一特定产业,只要任何一行业内企业的行为对社会或个人的健康、安全、环境等造成危害,就会受到政府管制。一般说来,矫正外部性的政府管制属于社会性管制。

      负外部性情况下,企业实现了内部经济,而对外造成损害,产生整个社会的不经济,政府对此控制和治理是必然的。从行业的角度看,烟草行业、高污染排放量的化工、冶炼、造纸等行业是负外部性的行业,另外随着社会均衡增长和可持续发展意识的增强,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水平的提高,发达国家越来越多地把那些对自然或不可再生资源实施低效率开发的行业或企业,对从事这些产品或服务的主体制定了较高的市场准入标准。政府通过市场准入管制预先淘汰掉那些不具备相应的高技术能力、治污降污能力的申请人,甚至不允许某些行业的自由进入(如烟草行业、某些可能产生麻醉物质的化工和制药),从而实现全社会总的资源配置最优化。

      在正外部性的情况下,政府也可以通过市场准入,保证市场主体的垄断或相对垄断地位,保证其对社会有利的行为获得回报,获取正常的合理的利润,从而促使其进行对社会产生正效应的行为。

      关于金融业的外部性的问题作为政府管制的一大理由,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金融业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造血和输血系统,其发展不仅能够直接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更为重要的是,金融业的发展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它有明显的正外部性。但金融业又是一个具有高风险的特殊行业,又存在着产生负外部性的潜在可能性。这是因为金融企业经营的主要是货币,它们把社会资金盈余部门即存款人的货币集中起来,转借给资金短缺部门借款人,从中获得利差收益。金融企业作为资金流转的中介,一旦某一家金融企业经营不善,受直接影响的将是该金融企业众多存款人的资金安全,而作为整个金融体系的一个环节,就可能造成金融企业间运转和支付链条的中断,进而影响其他金融企业的正常运转,严重的会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给一个国家的经济活动带来灾难性的冲击。因此针对金融业可能产生的负外部性,各国政府无一例外地加强对金融业的政府管制,其中包括进入管制。

      三、市场准入制度的价值目标选择

      选择市场准入制度的价值目标时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监管的需要,从维护和保障着市场的安全稳定,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改革开放和发展的角度予以选择。市场准入制度的价值目标要以安全为基础、效率为根本、公平为保证。

      (一)安全

      法律是秩序的象征,又是建立和维护秩序的手段。而秩序的核心是安全。{5}在我国市场准入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安全的价值观是其必须始终要坚守的重要理念。

      监管当局针对不同类型、特性的具体市场设置了标准各异、手段不同的市场准入制度,限制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产品、人员和机构进入某一市场,旨在确保市场的稳定、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经济和社会的安全。同时,由于“没有责任,自由就会变成无政府状态,而人的权利就会成为无限制的任性”{6},世界各国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中都有对违法市场准入制度、擅自进入专业市场、破坏市场秩序的主体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施以相应的惩罚,使违法者付出应付的违法成本,警示其他市场主体严格守法,借此来确保经济和社会的安全。

      在追求市场准入制度的安全价值时,必须要处理好其与自由价值的关系。自由在市场经济法律中最主要的表现为“意思自治”。而自由进入市场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应有之意。究其本质,市场准入制度是与市场自由原则相悖的,是对后者的限制。但并不是说,市场准入制度可以无视市场主体对自由的诉求,可以任意的限制其活动空间。监管当局应在追求效率、安全、公平的价值时尽可能的给予市场主体最大的自由限度,对自由的限制应以前述法律价值的实现为必要限度。此外,监管当局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监管应注意区分市场对象、严格界定范围。

      安全(秩序)观强调“社会统合”、“社会连带”、“个人与社会的和谐”。{7}二者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首先,市场准入对市场主体进入特定领域经营的自由加以限制、约束。其次,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所包含的安全价值之义囊括了对自在和自由的尊重,市场准入监管当局不能任意剥夺市场主体的市场进入的自由。没有实行市场准入监管的领域,市场主体可以自由进入,这种自由是法律确认的自由。同时,由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明确界定市场准入的领域和条件,这种法律制度的安排,在一定意义上,将转化为企业等投资主体在非实行准入领域和符合准入条件下的确定的范围和条件下的进入自由。

      (二)效率

      经济学上的效率的含义通常是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此即“价值极大化”或“以价值极大化的方式配置资源和使用资源”。除此之外,效率还指根据预期目的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的最终结果作出的社会评价,即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使越来越多的人改善境况而同时又没有人因此而境况变坏,则意味着效率提高了。可见,效率包括经济效率、社会效率。就市场准入制度而言,科学、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对提高效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市场无疑是资源的配置的有效形式,但配置资源的形式决不仅限于此。科斯的研究表明,资源配置的方式,除了市场,还有企业和政府。企业存在的主要原因在于它能减少交易成本,在企业的内部,同一主体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取代了市场上不同主体之间的谈判磋商。在一定的规模极限之下,企业能比市场更为节约某些市场运行的成本从而替代市场并更有效率。而政府实质上是一个“超级企业”,在特定的情形下,“政府往往可以用比私人企业低得多的成本做某事”。当交易成本过高时,就会出现旨在节约交易成本的组织经济生活的非市场方式,如企业取代市场,政府直接规制等等。当市场交易不可行时,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准则将取代市场而发挥其资源配置的作用。就市场准入制度而言,政府通过对不同市场主体进入特定市场领域、从事经营活动进行相应的监管,以规制的手段取代市场的作用,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更好的实现其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其中从经济角度而言,经济效率是政府进行市场准入监管的重要目标,如通过市场准入的管理实现政府对电信、电力、运输等自然垄断行业发展的控制,实现其行业、规模经济的发展目标,在最高层次上达到效率最高的主旨。

      其次,效率不仅有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之分,而且还有序位、层次上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为个体效率和整体效率两种。整体效率依赖于个体效率,但其决不是个体效率的简单相加;个体效率也离不开整体效率,但在某些情况下,个体效率会脱离整体效率的发展轨迹,具有某种“离心”倾向。交易的双方自愿发生交易时,当事人会从交易中获利,即交易对于他们而言是有效率的。但事实往往告诉我们,即便是在最理想的情况下,交易的整体效率未必是最高的,这即个体理性和整体(集体)理性的冲突。比如,在同一幢楼中的居民,自愿与当地的数家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合同,每家住户都从各自的自来水供应商那里通过的独立的管道获得自来水供应,在不考虑竞争带来的效益的情况下,显然整体效率是较低的。此时,如果政府通过一定的手段对自来水管道供应市场实行一定市场准入监管,促使自来水公司共建共用一路管道,整体效率将大大提高,个体效率也会因建筑成本被分摊、单位成本减少而被提高。因此,在市场准入制度的构建中,个体效率和整体效率的兼顾、侧重整体效率的提高是其应有的法律价值诉求。

      最后,市场的本质是竞争,但这并不等于市场应当“充分”、“自由”竞争,过度的竞争只会造成内部损耗大幅增加。如果不对市场实施一定的准入监管,某一具体市场中的参与主体的数量和竞争程度远远超过其所能承受的理性范围,市场的机制将会被扭曲,市场秩序将荡然无存,效率将会大大降低。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市场准入监管是效率的理性保证。

      (三)公平

      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公平价值,包括平等和正义两个方面。

      “平等乃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形概念。它所指的对象可以是政治参与权利、收入分配制度,也可以是不得势的群体的社会地位与法律地位。其范围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机会的平等以及人类基本需要的平等。它可能关注保护诺成合同的义务与对应义务间的平等、关注在因损害行为进行赔偿时作出恰当补偿或恢复原状,并关注在执行刑法时维护罪行与刑罚间的某种程度的均衡。”{8}在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中,其蕴含的平等概念应包括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对待和监管当局对市场主体的同等对待,更多的更重要的是体现为后者。监管当局制定、执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时应确保市场主体在竞争中处于平等状态,确保其能得到法律、执法机关的平等对待。

      自从人类社会发生公正和不公正的社会问题以来,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而法律一直被视为是维护和促进正义的艺术和工具。中外学者对正义的理解多种多样,其中有代表性的主要有:正义意味着各得其分,各得其所;正义是一种德行;正义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正义指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正义指法治或合法性;正义是一种公正的体制。{9}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制定、执行必须要对行政权力和个体权利依法约束、实现正义(公正)。正义的理念还要求市场准入的法律责任不仅及于市场主体,更应当及于市场准入的立法、司法、执法机关。通过补偿救济、制裁或惩罚等功能,体现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正理念,矫正不当市场准入带来的不公正后果。

      在我国,选择市场准入制度的价值目标时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维护和保障市场的安全稳定。安全的基本价值是市场准入价值体系的基础,市场安全更是市场准入各项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市场准入制度就是对进入市场的主体资格的监管,要排除不适格的主体进入市场,禁止那些对市场安全造成隐患、不适合安全要求的企业或个人进入市场。

      第二,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市场参与者均各自追求着自己的利益,但市场稳定运行、健康发展是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共同利益,市场有效运行是各类市场主体生存发展的前提,所以全体市场参与者决不会允许个别主体为非作歹,危害他人利益。市场准入也正是顺应全体市场主体的一致要求而进行的。

      第三,促进市场的改革开放和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市场面临的机遇和风险同时增大;经济发展要求市场体系更完善、更加开放,这一切都要求加强市场准入制度的广度、细微度和有效性。在加快开放市场的时候,更要吸取个别国家在经济市场化、国际化过程中盲目取消市场准入监管、酿成经济危机的教训,健全市场准入制度。中国这样一个尚处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发展中国家,在极度缺乏市场意识的经济土壤上培育各类市场,更需要理性的市场准入。

      我国市场准入制度要根据价值目标加紧完善。建立什么样的市场准入制度应该取决于市场安全与经济效率成本之间的平衡,取决于对公平、正义的维护。市场准入制度的改革必须以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参照国际惯例,促进提高经济效率,积极鼓励各类资源参与经济活动,注重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积极培育和规范市场主体,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的微观基础。因此,当前,我国在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进程中至少应追求、实现效率、安全和公平的法律价值。



    【注释】 

            {1}本文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H.Maslow, Motivation and Personality,2d ed.,1970, New York, p.40.

      {3}李昌麒:《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3页。

      {4}贝多广:《证券经济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4页。

      {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

      {6}〔苏〕雅维茨:《法的一般理论:社会和哲学问题》,朱景文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97页。

      {7}张文显:《法的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7页。

      {8}〔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80—281页。

      {9}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2—2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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