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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法研究

    商事审判在健全市场信用中的功能定位

  • 上传时间:2016-02-21
  • 作者:余冬爱
  • 来源:人民司法(应用)2013年第5期
  • 关键词:商事审判 市场信用

    文章摘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信用经济,信用是法治社会的内在品质,堪称市场经济真正的道德基石。在现代社会中,市场信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既是市场主体的一种品性,同时也是社会的整体品格,是社会整体信用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健全社会主义市场信用的过程中,不能忽视人民法院商事审判的积极作用和重要功能。市场信用离不开商事审判这一基础环节,商事审判也必须在建立健全市场信用方面有积极的作为。

      一、明晰市场信用的特征与功能

      市场信用是市场主体基于主观上的诚信和客观上对承诺的兑现而产生的交易信赖和良好评价。主观上的诚信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在主观心理上诚实、善意,除了秉持公平交易的理念外,没有欺诈的意图和目的。客观上对承诺的兑现是指市场主体应当对自己在交易中向对方作出的意思表示负责,应当使之实际兑现。市场信用是商事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主观意思和客观行为一致性的体现。从法律的角度审视,市场信用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财产性。市场信用是一种物化的信用,衡量商事主体信用程度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其拥有财产的多寡,因此公司法确立了法定资本制,旨在维护和保障商事活动中市场信用的财产基础。第二,外在性。商事交易奉行外观主义,以交易双方当事人表示的外部行为为准,根据外部行为来推定内心意思,目的在于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第三,制度依赖性。市场信用是由各种商业习惯在长期的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信赖,这些习惯在现代社会中逐渐制度化,如信息披露制度、公示制度、信托制度等。市场信用需要许多具体的制度安排来促进和保障。第四,非恒定性。市场信用会随着商事主体经营状况的好坏而处于变化过程中,企业不善经营和频繁的非诚信行为,完全有可能降低甚至丧失市场信用。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市场信用已经成为市场主体从事商事交易活动不可或缺的无形资本,讲究信用应当是每个商事主体必备的经营理念。市场信用至少具有以下两大功能:其一,市场信用可以促进市场主体获得相应的资信利益。市场信用是社会对特定主体的肯定性评价,对树立商事主体尤其是企业法人的良好形象、获得社会公众的信赖具有重要的意义。商事主体可以利用市场信用获得诸如投资、信用贷款等方面的便捷条件,从而获得由此带来的资信利益。其二,市场信用具有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交易从法律角度看是一种双务合同,如果一方没有市场信用,即一方不能履行相应的债务,则交易无法正常进行。只有在良好的市场信用存在的前提下,才能确保交易的安全。市场信用代表一种信赖,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基于彼此信任,易于达成协议与谅解,这对于促成交易、提高交易效率也是十分重要的。

      从历史的维度看,由于我国长期缺乏商品经济的熏陶,契约社会培植出来的以平等互利为基础、以诚实信用为标志的市场信用缺乏社会的现实基础,处于自然的失范状态,市场信用观念相对淡薄。事实上,在当前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市场主体在交易中的失信行为屡屡发生,不仅损害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市场秩序,甚至严重影响到经济与社会秩序的安定。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同时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灵魂和生命,诚信是商事主体的基本伦理道德。市场信用不可能孤立地产生和存续,它需要一定社会文化的培育,尤其需要法律的保障和促进。市场信用意识的提升和社会主义市场诚信经济的建立,不能仅仅依靠道德和舆论的力量,更要通过法律和司法的力量强制各类市场参与者诚实守信。在法律和道德、外力和内力的共同作用下,良好的市场信用才会形成,良性的市场交易制度才能有效运转。

      二、坚持商事审判在构建市场信用中的价值取向

      人民法院的商事审判根植于市场经济的土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建立而逐步发展和壮大。商事审判通过适用商事法律法规,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商事纠纷,保护诚实信用行为,制裁失信行为,进而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商事行为,促进交易安全和效率。因而,商事审判的目的与市场信用所具有的功能本质上是一致的,商事审判为健全市场信用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以及市场诚信体系建立的过程中,商事审判应通过司法功能的发挥,使诚信者获得应有的收益,使不诚信的市场行为承担必要的成本。通过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防止和消除不公平、不正当、不诚信的行为给交易各方带来的不合理损害。为此,应重视商事审判在构建市场信用、建设社会主义诚信经济中的价值取向。

      尊重商主体的营利行为,充分保护商主体的正当利益。

      追逐利益是商事主体的必然要求和固有权利。营利性是指市场商事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是商事活动的主要特性之一。然而,市场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必须尊重他人的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在交往中形成诚信守约的观念和原则,实现共赢。共赢性原则要求市场主体不仅不能损害合同相对方的利益,而且必须确保公众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不受侵害。商法中很多重要制度和规则的确立都与市场主体的营利性特点有关,如商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有偿还是无偿没有约定时,则一般推定为有偿;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损害完全赔偿责任原则也体现了商事活动营利性的要求。商事审判要不断强化商法意识,着力依法保护和鼓励商主体通过正当竞争和合法投资途径获取经济利益,加强对诚信守约方可得利益的保护,通过审判活动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力争使双方实现共赢。

      关注商事权利的动态保护,维护交易安全与秩序。

      市场经济是效率经济,由于市场交易中交易对象的不特定性以及市场信用的变化,商事交易在为商事主体带来利润的同时,也产生很大的风险,因而商事审判需要更加关注纠纷解决的时效性,更加强调对行为有效性的保护和利益取得的保障。现代商法更注重保护交易迅捷和交易安全。为保护交易迅捷,商法确定了契约定型化、权利证券化、交易简便化等制度。为保障交易安全,商法强调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规则。没有效率的交易安全,不符合市场规律;没有安全的交易效率,市场将是无序的。商事审判要妥善把握和处理市场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平衡,既要促使交易行为便捷,提高交易效率,又要保障交易关系稳定,确保交易安全,促进市场诚信。

      强化商主体的社会责任,重视对善意交易相对人的保护。

      责任是市场经济的首要伦理原则,企业最大的社会责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商事交易行为追求简便、快捷、灵活,市场主体的自由度很高。同时,为加强对社会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的维护,商法对商主体的资格进行了较为严格的控制,形成了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商法还赋予商主体更多的义务和社会责任,其中最为主要的是关于交易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如公司法规定董事在一定条件下需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义务、债权人享有派生诉讼提起权以及股东变更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等等。商事审判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合同自由的同时,要重视对商主体资格的审查,尽可能维持商主体及其内外部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更加侧重对第三人尤其是善意第三人权利的法律保护。

      三、发挥商事审判在健全市场信用中功能的具体路径

      从当前的现实看,市场信用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商事审判工作应当把健全市场信用,维护市场诚信放在突出位置,通过公正审理涉及市场信用的各类商事案件,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推动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发挥商事审判的规制指引功能,引导商事主体树立规则意识。

      市场信用和市场秩序要靠一整套普遍性的法律规则来建立和健全,商事审判通过严格适用法律,将商事法律精神传递给每个市场参与者,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规则意识,从而起到对市场关系的规范和调节功能。商事纠纷的当事人之间一般仅存在商业利益关系,纠纷表面上看只涉及双方当事人,背后可能有一个群体在共同等待裁判结果,因而纠纷解决的社会价值不仅是修补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而且还要超越个案形成规则。商事审判要通过裁判为当事人及案外人提供规则指引,告诉他们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尤其在现代市场经济与交易中,商主体需要通过案件的裁判结果预判司法对自己类似行为的评价。一项商事交易是否安全,或者交易主体判断交易安全系数的成本是否适当,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事裁判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因此,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辩证地看待判决与调解的关系,对于一些新颖型的、需要明示规则的商事案件,商事审判应当重视发挥判决所具有的确立行为规则、规范引导市场主体行为的功能,进而维护商事交易秩序和规则,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与社会财富的增加。

      关注商事审判中的利益平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

      商法上的交易公平原则不仅要维护形式意义上的平等,还要注意维护实质意义上的平等。评价市场主体信用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其具有的经济实力。对那些市场交易能力和融资能力相对较弱的小微企业,商事审判要在不偏离形式正义的前提下,通过慎用强制措施,着力加强调解等方式给予处于弱势市场地位的主体更多公平参与市场交易的机会。对那些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商事主体,商事审判则应在尊重合同自由的同时,着重审查合同格式条款的合法性,着力防止其滥用市场优势排挤弱小企业的生存空间,力求促进和保障市场主体行为的实质公正。

      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处力度,制裁不诚信市场行为。

      市场信用和社会诚信缺失的严重后果之一便是进入司法领域的虚假诉讼案件逐年增加。据统计,虚假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利益的商事纠纷占大多数。诉讼当事人假借符合民事诉讼程序的诉讼形式,通谋虚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同时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功能的异化。虚假诉讼行为对诉讼诚信和市场信用的构建提出了挑战,商事审判必须建立和完善虚假诉讼的发现、惩处和防范机制,促使诉讼当事人诚信诉讼。探索建立当事人诚信诉讼承诺制度,强化当事人权利行使的诚信意识。完善相应民事诉讼立法,建立受害人诈害防止和损害赔偿制度,有效保护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设立对虚假诉讼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针对性条款,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处力度。从制度层面防范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发生,充分发挥商事审判对市场信用的司法保障功能。

      拓展商事审判功能,营造良性互动的市场信用环境。

      商事审判具有调整社会经济利益关系的特殊职能作用,应在依法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调整好众多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规范各种市场行为,促进市场交易的有序运转。商事审判通过定期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商事审判信息,使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商事纠纷的最新动向,便于其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对案件反映的涉及市场交易的深层次问题分析成因,提出整改建议,为市场监管提供有力支持。结合典型案例向市场参与者提示交易风险,以期进一步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减少纠纷。对一些社会关注度高、导向性强的案件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积极扩大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充分发挥商事审判的能动性,进一步拓展审判服务功能,营造良性互动的市场信用环境,促进市场信用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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