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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公积金用途的解释论重构——以《公司法》第214条为中心

  • 上传时间:2026-04-18
  • 作者:宋春雨
  • 来源:法治研究2026年第1期
  • 关键词:资本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法定盈余;弥补亏损;资本维持原则;

    文章摘要:《公司法》第214条承继原《公司法》第168条的规定,明确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经营以及转增资本等用途,但在解释论视域下该规则仍存在着双重面向的适用困境。一方面,公积金的三项用途是否一体适用于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及资本公积金;另一方面,公司能否将公积金用于第214条未列明的领域。理论上,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源于企业的留存收益,具有盈余公积的属性,公司可以在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时,任意弥补前期经营亏损;而资本公积金来自股东的资本性投入,在弥补亏损方面应受到顺位和类型上的相应限制。考虑到任意公积金的提取为公司自治事项,不属于资本维持原则下的规制射程,因而其用途可以扩张至公司股东会决议等自治程序下转为“未分配利润”科目,实现利润分配之效果。为此,《公司法》第214条的解释适用,应当区分不同公积金的来源及功能,进行类型化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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