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的催缴出资责任——以《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7条为中心
上传时间:2026-04-12
作者:钱玉林
来源:清华法学2026年第2期
关键词: 董事信义义务;因果关系;责任形态;损失范围;债权人救济;
文章摘要:《公司法》第51条规定了董事的催缴出资责任,该条款是董事忠实勤勉义务的具体化。董事的催缴出资义务适用于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场合,不适用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公司增资时与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并无二致,董事的催缴出资义务应当予以适用。董事的催缴出资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司法裁判中对因果关系和责任形态的认定存在较大分歧。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资本不充实的损害后果,董事未尽催缴出资义务的行为与该损害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董事的催缴出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因董事未尽催缴出资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可以类推《民法典》第591条守约方的减损规则,董事未及时履行催缴出资义务导致公司损失的扩大,该扩大的损失为董事催缴出资责任的范围。董事原则上对公司债权人不负忠实勤勉义务,公司债权人对未尽催缴出资义务的董事不能直接提出请求,也不能行使代位权。董事的催缴出资责任是一种集体责任,并不能因董事职责分工、非执行董事等因素而当然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