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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董事会为中心:仍待澄清的“主义”之争

  • 上传时间:2026-04-12
  • 作者:周游
  • 来源:比较法研究2026年第3期
  • 关键词:董事会中心;公司治理结构;职权配置;公司自治;

    文章摘要: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否已然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不无疑问。长期以来,公司治理领域的“主义”之争存在误区,有必要从目的、手段和价值等维度予以澄清。结合我国实践来看,以董事会为中心应是将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模式选择设置的中心,即先确定董事会在公司中的职能定位,再考虑其他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范围。这需要妥善处理董事会与股东会、经理层、监事会之间的关系。由此,董事会既可能是管理型董事会或者监督型董事会,也可能是服务型乃至职能多样化的董事会。公司各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范围属于内部事务,法律原则上尊重公司的制度选择;但同时,对于公司自治的尊重以不损害善意相对人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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