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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信义义务制度的失焦及类型化适用矫正

  • 上传时间:2026-03-31
  • 作者:朱晓娟
  • 来源:政法论坛2026年第2期
  • 关键词: 信义义务;类型化;董事;控股股东;

    文章摘要:2023年公司法修订变更了信义义务的基本内涵、扩大了适用对象、完善了具体行为和关联交易的例外。其中,公司法将管理层的信义义务适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子董事、事实董事,这是信义义务制度的失焦。管理层的信义义务规范是旨在培植“信任与合作”的社会规范,制度边界止于合同、决议等,注定不能适用于管理层以外的对象。其实,现行立法上存在三类信义义务:一为职权型,二为利益型,三为合规型。第一类调整管理层权利义务,为典型的信义义务。第二类调整股东权利义务,第三类调整“真、假”管理层的权利义务,两者均为非典型信义义务。第一类是调整“信赖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另两类信义义务是调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三者在规范性质、义务内容、责任层面、义务相对人等方面异大于同,故不能简单扩张适用。从立法与理论维度辨明此三类信义义务,能使信义义务制度根据各类主体的特征发挥所长,抑制其短。用此三类“信义义务”区分对待事实董事、影子董事、选派董事、控股股东、关键少数股东等关系中的“信义义务”,通过类型化适用厘清“真、假”管理层之间的权义边界,弥补修法后规范重叠与适用模糊的漏洞,最终实现信义义务制度的矫正归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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