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上个人责任归属的组织法逻辑
上传时间:2025-10-06
作者:冯成丰
来源:法学研究2025年第5期
关键词:组织法;个人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实际控制人;董事责任;
文章摘要:公司内部主体对外部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在现行规则中主要适用代理或侵权的行为法解释路径,这容易破坏组织秩序或消弭组织法的特性。2023年公司法确立了股东责任的“法人人格否认标准”、董事责任的“主观过错标准”和实际控制人责任的“借道标准”,这三种类型的个人责任归属标准均夹杂了部分行为法的归责逻辑。组织法上的个人责任坚持“组织人格归责”和“组织秩序归责”的逻辑,改变了行为法上的“自己责任”原则,发挥着与“法人人格否认”相同的功能。组织法关注组织人格强弱和组织秩序稳定对个人责任的影响,并通过简化权利义务关系,将股东、董事、代理人和实际控制人等具有不同组织身份的个人责任模式“固定”下来。人格越是完备、秩序越是稳定的组织,就应当存在范围更小的个人责任。公司法上的个人责任只能是一种有限例外,仅在组织秩序被破坏、组织尚未成形或即将消亡的特殊情形下才具有制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