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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公司法的功能任务——公司法第1条之解释

  • 上传时间:2025-10-06
  • 作者:蒋大兴
  • 来源:社会科学战线2025年第9期
  • 关键词: 公司;公司法;第1条;立法目的;

    文章摘要:法典第1条在规范位置上居于“领先”或“优越”地位,通常有“立法目的”的功能,但也有学者将第1条视为“宣示性或者宣言性”条款,认为其既无行为规范之功能,也无裁判规范之功能,在法典中常处于一种“僵尸状态”。在域外公司法中,第1条的表现形式有三种:忽略型(开门见山型)、刻意型(曲折绕弯型)和折中型。《公司法》(2023)特别修订和完善了第1条内容,彰显了“多重目的”和“多元功能”。“四重目的”并非简单的“平行关系”或处于“同等地位”,而是存在“从规范内容(或调整对象)到法益主体”,“从微观行为(或微观主体)到中观制度(主要目的)再到宏观秩序(终极目标)”的逻辑递进关系。通过此种逻辑递进关系,《公司法》(2023)清晰地阐释了其“多元目的”和“多重功能”。《公司法》(2023)第1条不仅是行为规范,也是裁判规范。就行为规范而言,其具有“行为纲要”和“具体规范”的双重特点;就裁判规范而言,其不仅可以为公司法规范性质的识别提供指南,还可以为利益主体的冲突提供法益衡量的尺度,亦可为规范的解释提供价值判断或为合宪性解释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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