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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法研究

    民商二元视角下“售后回租”之分析

  • 上传时间:2020-08-18
  • 作者:云晋升
  • 来源:社会科学2020年第8期
  • 关键词:售后回租 破产取回权 破产别除权 破产财产 民法典

    文章摘要:"售后回租"交易本质上是信贷担保行为,其租金交换租赁物本身的价值,而非物的使用。不能单纯基于当事人所有权的约定而认定"售后回租"中融资租赁公司享有破产取回权,因为民法所有权不完全决定破产财产归属。出于平等对待破产债权人等原因考虑,租赁物应归属于承租人破产财产,融资租赁公司仅享有破产别除权。由于"售后回租"合同具有节税的功能,民法层面应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在破产法中进行调整。在承租人破产情形下,如果合同被解除,出租人的破产取回权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在解释论层面,对合同履行阶段进行分解,双方在租赁物上成立共有关系,限制融资租赁公司取回。在立法论层面,民事规范关于"售后回租"的规定仅涉及其效力,具体的破产效果交由破产法特别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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