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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社会责任法》: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法制保障

  • 上传时间:2016-02-21
  • 作者:雷兴虎 刘斌
  • 来源:法治研究2010年第4期
  •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 立法架构 实现机制

    文章摘要:现代企业作为营利性与社会性并存的社会组织体,应承担对职工、债权人、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实践对现代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尚不健全,使得企业的社会责任难以真正落实。制定一部《企业社会责任法》将为企业践行社会责任提供法律保障。

      2009年7月,河南新密市农民工张海超为证明自己具有职业病而不惜到医院“开胸验肺”,他以近乎残酷的自戕行为,刺穿了体制的积弊,也刺痛了社会的良知。[1]这件事情不仅折射出了我国企业在安全生产社会责任方面所存在的严重问题,而且引发了人们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重新思考: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应当如何承担社会责任?是否有必要制定一部《企业社会责任法》?循着这些思考,本文拟从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论出发,进而考察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和实践现状,为我国企业践行社会责任寻求一个合理的立法架构与实现机制。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与边界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的概念是由美国学者在20世纪初最先提出的。[2]虽然CSR的理念风靡世界,但迄今为止对其内涵和边界等理论问题却没有形成共识。目前学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作出了大量的研究,形成了不同的观点,笔者将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问题展开。[3]
      (一)企业社会责任担当之争议
      企业是否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对此,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曼持反对意见。他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即在市场产品之外提供“社会产品”,股东、员工、消费者之一就必须为这种资产的再分配付出代价,从而削弱市场机制的基础。[4]持相反观点的学者以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多德为代表,他认为现代企业中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成为可能。[5]还有学者认为,当社会上多数人希望某一公司为一定行为时,该营利性公司就应当放弃营利的目的以符合多数人对该公司的期望。[6]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争议的焦点在我们看来实际上是公司性质变迁的结果。根据传统的观念,公司的经营是为了其所有者(即股东)的利益,并且认为任何利润都应当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以自由经济理论的先师亚当·斯密(Adam Smith)为代表的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派认为,公司是股东的公司,股东是公司的唯一所有者,管理者只能代表股东的利益,所以无论公司还是公司管理者只有一个目标,那就是利润最大化。[7]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公司的规模在逐步扩大,股权越来越分散,公司的所有权已经失去了个人的色彩,其流动性很高,所有权和控制权的统一局面已经被打破。现代公司的控制者越来越追求控制一种能够持续发挥功能的、具有强效市场价值的组织—该组织的存在毫无疑问也要依赖于它们的职工、债权人、消费者等。这就要求现代公司不仅要为股东利益服务,而且还要为职工、债权人、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服务,甚至为整个社会服务。这样公司的角色就从传统的个人主义向现代的集体主义转变,从股东利益最大化向公司利益可持续最优化转变,从传统的单一营利性向营利性与社会性相结合转变,这实质上是公司性质的一种历史修正,也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深层次原因。
      (二)企业社会责任内涵之界定
      既然公司性质的转变要求现代企业在适当的范围内履行社会责任,那么我们有必要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作出合理的界定。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有学者认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乃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8]另有学者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9]笔者认为上述定义将企业营利最大化与承担社会责任并列为企业的同等目标是不现实的。企业本质上是作为一个营利性经济组织存在的,企业不是福利机构,不能对其强加过多的经济目的之外的责任。再则并非任何企业都能适用这一制度,我们应当考虑的企业是所有权与控制权高度分离的现代大型企业,他们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存在着为社会承担更多责任、谋求更大福祉的任务,进而为自身争取更丰厚、更持久的利润回报。因此,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定义为:企业作为一种商事组织,在谋求自身及其股东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从促进商事交易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出发,应当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现代企业在从事商事活动时,不仅要考虑到此种活动对股东所产生的影响,还应当考虑到为股东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
      (三)企业社会责任之边界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股东地位发起的挑战,若将职工、债权人、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升至过高的位置,这样可能会在相当程度上伤害到股东投资的积极性。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过度膨胀,就会回到计划经济时代“企业办社会”的老路中去。因此,清晰地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就显得非常重要。如果弱化了股东的地位,将股东置于与其他利益主体同等考量的状态,则无疑会淡化股东的投资欲望,从而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以,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边界应当限定在职工、债权人、消费者、环境保护和社会公益等五个方面,这对企业社会责任真正落到实处更为实际。
      二、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界说与述评
      虽然,国际社会在对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问题上基本已经达成了共识,但究竟应当如何构建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各国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现状的不同决定了各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会有不同。
      (一)美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简述
      企业社会责任自20世纪30年代起就逐渐成为了美国学界的热门话题。之后,美国通过修改调整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保法等法律来实践企业的社会责任。而真正将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在立法实践中加以运用是在20世纪80年代。80年代美国兴起的公司之间“恶意收购”浪潮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为此,大多数州的公司法通过了保护非般东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立法,认为股东只不过是各类公司利害关系人中的一类,要求公司经营者不仅要为股东谋利益,而且要顾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10]1989年宾夕法尼亚洲议会率先决定修改公司法,提出了新的公司法议案,以制定法的形式赋予公司经理对“利益相关者”负责的权利。[11]此后,美国多数州的此种立法都旨在保护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落实公司的社会责任,其中的“利益相关者”条款彰显出公司社会责任法治化发展到了较为完善的阶段。尽管这种立法方式自产生以来就一直伴随着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此类立法为公司社会责任提供了成文法的依据,推进了公司社会责任在实践中的落实。
      (二)英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简述
      作为普通法系国家的英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践行一直以来是同公司目的紧密相关的。特别是近年来企业频繁应对气候变化、艾滋病、环境污染、社区公益等长期的问题,企业需要与政府建立起联系。为此,英国的公司立法引入了“利害关系人”以及“公司社会责任”的建议。[12]
      英国2006年修订的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负有促进公司成功的义务,即董事必须善意地,按照他所认为为了公司成员的整体权益,将最大可能地促进公司成功的方式行事,并且在如此行事时考虑到(与其他事项一起),(a)任何决定最终的可能后果;(b)公司雇员的利益;(c)培养公司与供应商、消费者和其他人商业关系的需要;(d)公司运作对社会和环境的冲突;(e)公司维护高标准商业行为之声誉的愿望;(f)在公司成员之间公平行事的需要。”[13]很显然,该条规定了追求公司股东以外的利益也被认为是追求公司成功的一部分,但前提必须是“最大可能地促进公司成功”服务于公司成员的整体利益为先的。该条赋予了公司本身较大的选择权。如何衡量董事“善意”地为了“最大促进公司成功的方式行事”是很难确定的。但无论如何,这些规定反映出,虽然英国公司法仍然坚持董事应对公司负“最大促进成功”义务,但是缓和了原先的规定,增加了董事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考虑。
      (三)日本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简述
      日本自进入到20世纪50年代初期起,就开始关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了。[14]至70年代,这个问题在日本国内的讨论愈来愈激烈。公害、环境危害等社会现象已经成为当时日本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企业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同时,为了塑造一个良好的企业形象或者是作为企业的一个经营战略手段,也需要企业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15]另外一种态度认为,到目前为止,日本没有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取得共识,并且,找不到合适的方法来制裁企业使其承担社会责任。[16]这样,在70年代中期的日本公司法修改中,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一般规定没有被纳入到修改意见中,而是通过增加股东提案权、质询权等制度的立法以实现企业社会责任。1993年,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又得到立法改善,成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之一。[17]
      (四)印尼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简述
      印度尼西亚作为发展中国家之一,2007年该国颁布了新的《公司法》。新法第5章第74条规定了公司负有社会和环保责任,并且该章仅有这一条款,足见该国政府对这一制度的重视。新法第74条第1节规定:“经营天然资源行业或与天然资源行业有关的公司负有社会和环保责任。”第2节规定:“经营天然资源行业或与天然资源行业有关的公司.如似第一节所述负有社会和环保的责任必须由公司承担,这责任的实施应关注公司的合理和适当开支,并将之注入公司预算和成为公司的支出/费用。”第3节规定:“公司若不履行如似第1节所述负有社会和环保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受到惩罚。”[18]印尼《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这对经济尚不发达的印尼来说是难能可贵的。该法最大的优点在于将责任的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规定得相当明确,并且平衡考虑了企业责任的承担和未来的发展,如“负有社会和环保的责任必须由公司承担,这责任的实施应关注公司的合理和适当开支”。但是这一立法也存在着需要改进的地方。如该条明确公司企业应当承担“社会和环保责任”,这一表述方式是否妥当还应当斟酌。另外,该法仅仅规定了只有“经营天然资源行业或与天然资源行业有关的公司”承担这种责任,而对于其他的公司则没有这种强制性的规定。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与实践
      (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确立
      进入本世纪以来,我国分别在2005年和2007年修订了《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新《公司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也意味着我国立法对传统企业角色定位的修正。此后,新《合伙企业法》第7条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这是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又一次明确的规定。以上两部法律关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般规定,为我国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规范实践
      除上述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作出规定之外,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各种规章、行业性指导意见等对企业社会责任加以规范。
      1.政府的规范意见。企业在其社会责任建设进程中,需要得到来自于政府的规范和指导,政府在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过程中所发挥的规范指导作用也日益凸显出来。2007年12月5日,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明确指出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企业社会责任至少应包括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七点措施。2007年12月29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阐释了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并进一步提出了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措施。
      地方政府近年来也积极参与到规范指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之中来。2007年7月上海浦东新区政府颁布了《浦东新区企业社会责任导则》,旨在确定当前浦东新区企业应当遵循的社会责任基本原则,引导企业建立有效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2008年4月浙江省政府颁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若干意见》,指出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给出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点内容和主要措施。2008年11月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企业社会责任地方标准》,规定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行为及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估体系。
      2.非政府组织的积极指引。此外,我国非政府组织在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方面也更为积极主动。2005年5月,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发布了《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该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是我国第一次在产业领域推行行业社会责任行为准则,该准则促进了中国纺织工业的产业提升和综合竞争能力的提高。2006年9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的通知,倡导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中国银行业协会于2009年1月12日发布了《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号召金融机构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该《指引》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企业社会责任至少应包括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三个方面。
      四、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架构与实现机制
      如前所述,我国立法和实践在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承担、保护股东之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方面有了一些突出的成就,但笔者认为,这些成就还不足以有效监督、激励企业自觉践行社会责任。新《公司法》第5条、《合伙企业法》第7条虽然使用“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但作为一种原则性的规定,由于缺少可操作性、欠缺实际内容,决定了其作用是极为有限的。另外,立法实践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这实际上赋予了企业经营管理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加之前述立法上的不明确,经营管理者可能因履行社会责任而滥用权力。再者.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本身就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内容较为广泛,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未能明确界定社会责任的范围以及系统设计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条款,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未能在整体层面上确立起来。因此,一部《企业社会责任法》的设计应当成为未来立法努力的方向。
      (一)《企业社会责任法》的架构设计
      如何设计一部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法》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笔者认为关键在于“责任”的落实上争议很大。沃特·舒尔茨对“责任”提出了较为深刻的理解,他认为责任涉及三个部分:(1)责任主体,或者说由谁负责;(2)责任内容,或者说负什么责;(3)所要对之负责的权威,或者说对谁负责。这些区别可以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甄别混乱复杂的责任问题。[19]企业社会责任的责任主体我们可以清晰地定位为企业。比较模糊的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的“责任内容”和“所要对之负责的权威”。随着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展开,人们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责任内容”也基本上没有大的争议,认为主要涉及经济、社会和环境三大类。[20]现在,争议较大的是“对谁负责”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要真正解决企业社会责任立法问题,就绕不开“所要对之负责的权威”问题,立法设计也是循此问题而展开的。前述已经论证了企业应当负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应当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在这里我们把“所要对之负责的权威’,相应地定位为与企业利益相关的利益相关者。当前学界一般认为,所谓的“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指的是在股东以外,受公司决策与行为现实的和潜在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影响的一切人。[21]具体包括公司的职工、公司的债权人、公司产品的消费者、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资源和环境、社会保障和福利事业的受益者等方面的群体。在2002年1月7日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规定了公司对其利益相关者应负的社会责任: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和其他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因此,利益相关者应当包含职工、债权人、消费者、社区等。笔者认为一部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法》的设计应当如下:总则、职工权益保护、债权人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社区与公共利益发展、附则等七章。其中总则包括企业社会责任法的立法宗旨与目的、内涵、基本原则等。分则包括对职工、债权人、消费者等权益保护以及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社区与公共利益发展、附则等内容。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构建
      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构建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对职工的社会责任。在现代企业中,职工作为企业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在现代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现代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归结为人力资源的竞争,拥有知识和技能的职工是企业竞争致胜的关键,没有了优秀的职工,没有了职工的勤奋工作,企业不可能在竞争中获胜。职工是与企业利益直接相关的利益相关者,他们的利益应该得到优先保护。企业对职工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表现为:(1)构建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保障职工各项权益,促进职工全面发展,为职工创造价值;(2)重视职工健康和安全,改善人力资源管理;(3)加强职工培训,提高职工职业素质;(4)杜绝任何在用工与行业方面的歧视行为,消除各种形式的强制性劳动等。
      2.对债权人的社会责任。企业债权人也是与企业密切联系的利益相关者群体。由于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的确立,实践中股东可以很容易地将风险转移给债权人。企业的债权人也因此成为了企业的一类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因此,企业对债权人树立社会责任感,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是非常重要的,这对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意义。企业对债权人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表现为:(1)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损害债权人的利益;(2)及时准确披露企业信息,不编造、隐瞒等。
      3.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直以来是社会中恒久的主题。企业的价值和利润能否实现,取决于消费者是否选择该产品,产品和服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所以,消费者也是企业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群体。为实现双方的地位平等、交易公平,尊重消费者的权益,并对其承担责任,已经成为今天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主要表现为:(1)应重视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有效提示风险,恰当披露信息,公平对待消费者;(2)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深化服务内容,切实保证消费者得到优质的服务,提供合适的产品给消费者等。
      4.对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不仅关系到当代人的切身利益,而且事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但现实生活中,大量漠视环境利益、任意排放污染物和掠夺性开发的现象,多是由企业所实施的,企业的行为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企业除了积极承担《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了的责任外,还应主动承担下列环保的社会责任:(1)优化资源配置,支持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2)尽量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应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等。
      5.对社区与公益的社会责任。企业往往因为对所在社区的经济、治安、文化等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而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是企业以其所在社区和社区居民为相对方的一种责任,实际上这是一种综合性的责任。因为,所在社区也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企业理应对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企业对社区的责任,主要表现为:(1)应支持社区经济发展,为社区提供服务便利,积极参与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努力为社区建设贡献力量;(2)企业应关心社会发展,热心慈善捐赠、志愿者活动,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活动,努力构建社会和谐,促进社会进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社会责任法(草案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社会责任,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职工、债权人、消费者、社区等利益相关者以及为促进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所应承担的义务。
      第三条 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兼顾企业利益、环境利益与社会利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自觉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五条 企业应确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和价值观念,建设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文化,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六条 企业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构建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保障职工各项权益,促进职工全面发展,为职工创造价值。
      第七条 企业应提倡以人为本,重视职工健康和安全,关心职工生活,改善人力资源管理;加强职工培训,提高职工职业素质,提升职工职业价值;激发职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创建健康发展、积极和谐的职业环境。
      第八条 企业应当承认并尊重职工组织和参加工会以及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并且应当积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集体谈判和平等协商。
      第九条 企业应杜绝任何在用工与行业方面的歧视行为.消除各种形式的强制性劳动。
      第三章 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十条 企业应完善治理结构,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保障债权人权益。
      第十一条 企业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为了企业和股东的利益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二条 企业应确保财务稳健,保障资产、资金安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十三条 企业应重视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有效提示风险,恰当披露信息,公平对待消费者,加强消费者投诉管理,完善消费者信息保密制度,提升服务质量,为消费者创造价值。
      第十四条 企业应积极开展服务创新、产品创新,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深化服务内容,切实保证消费者得到优质的服务,提供合适的产品给消费者。
      第十五条 企业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安全性。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服务,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标明正确使用方法。
      第五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 企业应确保经营战略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要求,优化资源配置,支持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 企业应尽量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应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十八条 企业应依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企业应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十九条 企业应定期指派专人检查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对不符合企业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六章 社会公益与慈善发展
      第二十条 企业应规范经营行为,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则,开展公平竞争,积极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支持社区经济发展,为社区提供服务便利,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慈善捐助等社会公益活动,努力为社区建设贡献力量。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鼓励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协调企业与社区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关心社会发展,热心慈善捐赠、志愿者活动,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活动,努力构建社会和谐,促进社会进步。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企业的评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企业的情况,制定有关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释】
      [1]参见《“开胸验肺”刺穿体制积弊》,载《内蒙古日报》2009年8月2日,资料来源:http://press.idoican.com.en/detaiUarticles/2009080208413/;访问时间:2009年8月7日。
      [2]企业的社会责任一说缘起于何时?学界对此考证不一。有学者认为谢尔顿(Oliver Sheldon)对美国企业进行考察后于1924年首先提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新近又有学者认为是美国克拉克(Clark)最早在1916年提出了关于企业经济和社会责任的思想。这一考证可见1916年克拉克撰写的《改变中的经济责任的基础》一文,并且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多德(Dodd)在1932年《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公司管理者是谁的受托人》对此也作出了进一步的阐释。参见沈洪涛、沈艺峰:《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变》,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8页。
      [3]鉴于国内外学者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讨论的重点多集中在企业的主要形态—公司上,笔者下文的分析将以公司的社会责任为中心展开。
      [4]参见宋亚菲:《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及其监管制度》一文,资料来源:http://www.gmw.en/content/2009 -05/28/con-tent_932616.htm;访问时间:2009年8月7日。
      [5]E.M.Dodd,For Whom Are Corporate Managers Trustees?45Harvard Law Review(1932),P1145-1163.
      [6]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66页。
      [7]沈洪涛、沈艺峰:《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变》,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
      [8]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和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6页。
      [9]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
      [10]参见刘俊海:《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2)》,资料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 ? id=3 1756;访问时间:2009年8月16日。
      [11]宾夕法尼亚州议会提出了新的公司法议案,该议案包括四条新的条款:(1)任何股东.不论拥有多少股票.最多只能享有20%的投票权。(2)被收购公司,有权在恶意收购计划宣告后的18个月内,占有股东出售股票给恶意收购者所获的利润。(3)成功了的恶意收购,必须保证26周的工人转业费用。(4)赋予被收购公司经理对“利益相关者”负责的权利,而不是只对股东一方负责。参见张国平:《公司社会责任的渊源和发展》,载《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
      [12]葛伟军:《析英国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4期。
      [13]参见《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172条,葛伟军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5页。
      [14]转引自[日]布井千博:《日本关于企业社会责任讨论的展开》,载楼建波、甘培忠主编:《企业社会责任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87页。
      [15]转引自[日]张红:《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与实践—兼论中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与应用》,载楼建波、甘培忠主编:《企业社会责任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49页。
      [16]转引自[日]早川胜:《我们已经放弃的企业社会责任?—对日本公司法的一点看法》,载楼建波、甘培忠主编:《企业社会责任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83页。
      [17]同注[14]。
      [18]转引自[印尼]薛璋霖:《评印尼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载楼建波、甘培忠主编:《企业社会责任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76-477页。
      [19]参见[美]乔治·恩德勒教授在上海社会科学院的讲演:《公司社会责任究竟意味着什么?》,资料来源:http : //theory.people.com.cn/GB/49167/4119311.html;访问时间:2009年8月18日。
      [20]1997年由联合国官方合作机构环境署合作中心提出了基于自愿的“全球报告倡议”,该报告对企业承担的“责任内容”作出了规定,即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另外,近期一些行业协会制定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中,也大多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包括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如2009年出台的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
      [21]同注[8],第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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