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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额持股披露义务规制

  • 上传时间:2018-06-15
  • 作者:解正山
  • 来源:现代法学2018年第3期
  • 关键词:积极股东 持股披露 敌意收购

    文章摘要:最近一轮的敌意收购浪潮引发了资本市场各方对大额持股披露功能利弊及其 监管立场的理论纷争。因短视主义之故,投资者购入大宗股份常被视为敌意收购且受到上 市公司乃至学者与监管者的厌恶与指责,收紧大额持股披露规则的呼声随即成为学界与舆 论热点。毋容置疑,要求投资者披露其持有上市公司大宗股份信息有其正当理由,但应平 衡积极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之间的监管负担。抑制这些积极股东的短视主义或 投机主义固然重要,但因敌意收购本身并无原罪,故立法者不应矫枉过正、一味收紧大额持 股披露监管规则,尤不应把道德上的苛责或情绪化表达转化为法律上的义务从而偏惠于一方,阻碍收购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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