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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法研究

    优先股市场实践与理论定位的背离及其制度完善

  • 上传时间:2016-10-29
  • 作者:冯 威
  • 来源:清华法律评论2015年第2期
  • 关键词:优先股 股东平等 投资偏好 强制公司分派股利之诉 提案权

    文章摘要:在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下,国务院开展了优先股的试点并认为其具有满足多样化投资需求、推进国企二次改革及适合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偏好及矫正"削足适履"的畸形司法实践等重大的制度意义。而且随着公司法股东平等原则、资本多数决原则与资本三原则的缓和,优先股的理论障碍已经消除。然而,实践表明,优先股的试点又有演变为一场融资盛宴的危险:发行人多是银行和资本密集型企业,创业型企业根本不在发行人范围内,也未将其应用于国企二次改革;所有的优先股均选择非公开发行,且"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太高,使中小股东不能投资优先股;优先股类型单一,其功能被极大的压缩。为了发挥优先股的作用,必须:拓展优先股发行的范围;优先股不应实行类型强制;为了保护优先股股东优先分派盈余的权利,应引入强制公司分派股利之诉;不应限制其提案权;应专设优先股股东会,在一定条件下可赋予优先股股东选举专门董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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