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控制下企业集团相关主体的利益保护——德国契约康采恩法的借鉴
上传时间:2016-09-30
作者:蒋建湘
来源:政法论坛2015年第4期
关键词:企业集团 附属企业 局外股东 债权人 利
文章摘要:企业集团中控制企业与附属企业签订的控制协议(一般包括支配合同和利润上交合同)可能对处于弱势地位的附属企业、局外股东、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德国契约康采恩法对此有相关规定:界定控制企业的领导权,明确控制企业对附属企业的亏损承担,加强对附属企业债权人的保护,限制附属企业上交控制企业的利润,建立局外股东的利益适当补偿制度和股票购置制度,同时,赋予局外股东特定诉权。